2012年8月12日 星期日

板間房與劏房

特首每每就「施政困難」推卸為「市民誤解」,也挺有趣。怎麼施政的前題不是要先取得市民理解和接受嗎? 那麼這個責任的優先次序應該怎麼定了?
因為市民不理解、不接受,所以政府就可以無需理會? 照長官意志辦事乎? 甚麼邏輯?
關於「未曾執政已忘言」之類,可以參考一下張志剛如何力撐陳茂波一事。見今日(2012812) 東方日報專欄《思入風雲:不是捉字蝨》。也又看看市民的「識字程度」怎樣吧。
張志剛指:陳茂波不是「捉字蝨」,因為「板間房」不是「劏房」。
從字面看,當然可以這樣講,兩個字也不同寫法嘛。不過到底分別有多大呢? 而這樣解釋又是否張志剛所謂「捉字蝨」呢?
板間房問題:查《20071024日立法會答問》,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書面答覆議員查詢: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在任何住宅單位進行的內部建築工程,包括把單位改建為「板間房」,如涉及改動樓宇的批准構件、影響公眾走火通道或排水系統,均須事先徵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否則屬違例建築工程,屋宇署會加以取締。
劏房問題:查《屋宇署常見問題解答》,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1(3)41(3C)條,某些不涉及建築物的結構的建築工程及排水工程(小型工程除外),無須事先向建築事務監督申請和經其批准便可在現有建築物內進行,但這些工程必需在不違反任何規例的情況下進行。
換言之,不論是「板間房」抑或是「劏房」,其本質都是一樣,就是將本來批准的建築規格加以改裝。
如果改裝並無違規,那麼即使是「劏房」也沒有問題;假如違規,就算只是「板間房­­」也一樣有問題。因此不論對於這種「改裝房」如何稱呼,其「法律本質」也是一樣的,都是受到相同的法例監管,也根據相同的標準要求審批。
另外,除了法律上的本質一樣之外,到底在實際「使用的本質」又如何呢?
根據《香港社區組織協會》發表的  2009籠屋、板房及套房研究報告》,就調查對象,當中說明為「全港生活在不適切居所的居民」,包括︰
·        非持牌籠屋居民
·        持牌籠屋居民
·        板間房居民
·        套房居民
其中當然明顯見到「板間房」和「套房」(劏房)也是分開列明,從「統計」上來看,當然又可以說是「兩回事」。
之不過,請不要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因為兩者都同樣歸類為「不適切居所」。何解?
查受訪者人均居住面積中位數,整體為每人30平方呎,其中套房為每人40平方呎,板房為每人30平方呎….顯示不適切居所面積極為狹窄,遠低於房屋署「擠迫戶」的標準,即每人約70平方呎。
換言之,所謂「不同」也只是在於「劏房面積平均比板間房多十尺」,或者「不需共用衛生和廚房設施」諸如此類。Oh my God, 分別真的那麼大嗎? 怎樣看,同樣都「不是人住的」噢。
從前讀小學的時候,教中文的老師有點像張活游,非常「長氣」,經常從故紙堆中找一些有趣小故事來提醒做學生的要憑良心做人。其中有一個小笑話是這樣的:某甲頗有身家,其鄰居聽說他有一本《致富奇書》,於是想辦法偷來看看。誰知剛一到手,就被富翁抓個正着。富翁搶回秘笈,問他「你偷看了多少? 小偷答:只看了頭兩句「財不吝不聚,不殺窮人不富」。富翁謂「唉,沒辦法,算了,光這兩句夠你吃一世」。
小朋友聽罷除了哈哈大笑之外,也心領神會甚麼叫做「為富不仁」。而那是值得小朋友恥笑的事情。
「公職」這回事,就不可能免除「問責」一字。這個算不得「捉字蝨」了吧?
張志剛是辯論隊的大師兄,不可能不知道這種「語言技巧」的「弄巧反拙」問題。但凡上台面對公眾,不是在「字面定義」這些小事上爭拗就會被聽眾接受,因為這場不是「學術辯論」,是政治形象呀。被質疑的重點是「不老實」,而潛台詞是「為富不仁」,再在文字上爭拗,只會越描越黑。
好一句「財不吝不聚、不殺窮人不富」,在香港要「合法賺錢」原則上沒有問題,不過一個人以其專業知識,投資「不是人住的居所」,利用窮人沒有討價還價的能力,賺取剝削性的租金差價以及物業升值的利潤。此為之「為富不仁」。
即使在「板間房」不是「劏房」這個字面推搪,又可以嬴得一個甚麼局面出來?
政治辯論,不是咬文嚼字,而是令人心悅誠服的說服能力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