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8日 星期一

國際法之中有關「單方面宣佈獨立」是什麼一回事

最近又有言論指「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政府有權禁止有關[港獨]言論的自由」。並且指:港人不時提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相關《公約》條款及特區人權法案條例都有規定,為保障國家安全,可以對反國家言論依法限制,並指《刑事罪行條例》將煽動仇視中央政府、暴力違反等反政府及反國家的言論或宣傳行為,定為叛逆、煽惑離叛及煽動叛亂等
噢,是嗎?
香港的學者仍然是書呆子一般咬文嚼字,一本正經的回答:需要有「本地立法」才能作出有關的限制。於是乎下一個順理成章的討論就變成廿三條是否要立法, 這個才叫做請君入甕嘛。
這個答案真是天字第一號的牛頭不搭馬咀、賣港兼白癡。因為提出這種講法的,基本上就是法律盲,你要和一個盲人爭拗彩虹是什麼顏色? 傻的嗎?
法律盲是什麼意思? 就是大家都仍只集中在討論「爭取獨立的言論是否違法」之類,但實在回顧過往「去殖化」的過程當中,不止「用言論爭取獨立的討論」並不違反國際法,甚至連「單方面宣布獨立」也都不違反國際法。因此這種討論基本上就是早有定案的過氣命題,連偽命題也不是。
廢話少講,先看案例:1965年非洲前英國殖民地羅德西亞單方面宣佈脫離英國獨立; 1919年愛爾蘭單方面宣佈脫離英國獨立。
而且這些都不止是「塵年往事」,因為即使是近年的個案也不少:包括1991年克羅地亞、斯洛文尼亞等國家單方面宣佈脫離南斯拉夫獨立。至於最近期嘛,最出名的莫過於2014年的烏克蘭革命,烏克蘭單方面宣佈脫離俄羅斯為首的獨立國家聯合體獨立。
這些都是非常實在的個案,怎麼有可能是「單方面宣佈獨立」就會違反國際法
大家只要看看國際法庭的判詞,就不難找得出相關的國際法律裁決是什麼一回事。看看原文:按照國際法庭2010722日就「科索沃單方面宣佈獨立」發佈的判詞http://www.icj-cij.org/docket/files/141/15987.pdf  
爭議的重點是:在聯合國強調「維護成員國領土完整」的前題下,類似科索沃的單方面宣佈獨立,是否違反國際法。
1991年南斯拉夫分裂當中,塞爾維亞於200011月被接納為聯合國成員國。科索沃成為了「塞爾維亞」一國獨立國家的一個地區。而2008年,科索沃單方面宣佈脫離塞爾維亞成為獨立國家。
而國際法庭也講得很清楚:一個案件不會因為有重大政治爭議而否定它取得法律判決的權利。(判詞第16頁第27)
長話短說:國際法庭的判決是,單方面宣佈獨立,並不違反國際法。
至於所謂「維護領土完整」,基本上不能違反人權公約之中所確認的基本人權。而基本的人權包括「自決權」。這些在判詞之中也寫得清楚。
假如仍有人以為只是因為科索沃等地方是基於戰亂或者特殊原因不能不「特事特辦」,那麼又是錯得離譜了。因為判詞當中也清楚援引過加拿大魁北克獨立申訴的案例。而魁北克絕對沒有什麼戰亂或者外力介入之類嘛。
還記得我先前報導魁北克的個案嗎? 最後的決議是「加拿大中央政府必須回應明確的獨立申訴」,於是加拿大也就不得不乖乖的舉行了魁北克獨立公投。公投的結果並非最重要,那是一個政治行動。國際法庭關注的,是這個政治行動背後的國際法律權利。
很明顯,科索沃的判詞,其法理依據和加拿大魁北克問題一模一樣。就是在地人民有權提出單方面的獨立訴求,而有關的訴求並不違反國際法,任何國家都不能以「維護國家領土完整」為藉口加以拒絕有關的訴求。
講完。
這裡算是開個頭吧。先前郝鐵川先生好聲好氣的肯做學術討論,我當然可以好聲好氣的回應分析。不過我一向都講:香港的本土派全部都不讀書,搞到今時今日輪到外交部發砲,還又要我出文提醒?
而大家又可以很容易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了,在科索沃的獨立訴求下,聯合國共有108個成員國承認了科索沃的獨立身份,而塞爾維亞終於也要尋求與科索沃「關係正常化」。只有少數國家反對科索沃獨立,中國是其中一個。
到底什麼才是符合國際法? 看你信不信國際法庭而已。香港人不是一向自命「守法」的嗎? 最近不是很多人呼籲大家守法的嗎? 法律問題,大家研究好沒有?

2016年4月4日 星期一

獨立訴求的權利與民族自決無關


其實都只是講講「通識」而已,如有雷同,實屬不幸。

先講講這個「民族論」的問題。

其實民族論對於很多不同民族來說,都和血緣有關,但唯獨與「大中華」無關。假如某些人只盯著中國的歷史就來分析什麼「民族論」,基本上是在虛構劇本而已。

正如錢穆老師所講,「中國」這一種國家概念,是一種「文化觀」而不是「血緣觀」;而歷代皇朝的繼承原則是「道統」而不是「血統」;打從一開始,商朝的血統就是「東夷」,可算是朝鮮一類,而唐朝以北朝人種的李世民做代表,也和漢朝的所謂漢本位不可以相提並論。但這些通通都是「中華帝國」的代表。而今時今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總共有五十六個「民族」,按有關憲法定義,是「以漢族為主體的五十六個民族的統稱」,其實是「講了等如沒有講」。但流風所及,即使到了國民政府1949年要敗走台灣,仍然要死攬着「故宮」裡面的珍寶。倒不是為了寶貝值錢,而是玉璽一類的東西,正正就是「傳國之寶」的道統象徵而已。

也講一個有趣的題外話:到底袁世凱是否大中華的愛國份子? 按國民黨寫的歷史只寫他是一個大漢奸。但大家又幾時會見過漢奸出兵討伐俄羅斯,而目的是要保護蒙古留在大中華境內的呢? 有關袁世凱的「蒙古保衛戰」,是寫到正史裡面的呢,怎又不見有人注意一下? 倒是後來堅稱是愛國的反而把蒙古送走還要多謝對頭的是兄弟之邦。[1]

而世界歷史上所出現的「民族」論述,其實最顯著的確立時間是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亦即由美國總統威爾遜所提出的 self-determination 「自決」原則。查實第一次世界大戰之所以打得起,正正就是由於歐洲十九世紀末的「民族自決」運動興起,卒之將「帝國」瓦解掉。所謂「帝國主義」與「民族自決」不能併存的「主旋律」,即由當時殿定下來。

而又查當時歐洲民族主義之興起,又和先前的帝國主義興起密不可分。最顯著的例子莫如普魯士帝國。自拿破崙戰爭之後,普魯士人急速冒起成為歐洲強國,而為配合其強權的發展,於是乎創製了一系列的「德意志民族」傳說來「一統民心」,卒之在十九世紀末,在又談又打之下,打出了一個德意志帝國出來。

之不過,這種「本族優先」的講法不可能只有你講、不許人講。於是乎這個想法的星星之火,在歐洲燃燒起來。尤其在東歐被外族長期佔領的眾多小國,自然也會懂得祭出這個「民族主義」的旗幟出來,謀求命運自主了。而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第一槍,正正就是由波斯尼亞族和塞爾維亞族的青年「民族主義」者,向着代表帝國主義佔領者的奧地利儲君打出的。

美國總統威爾遜的判斷沒有錯,世界大戰之所以打得起來,是因為民族主義所形成的獨立意識,使得過往的強權帝國不可能保障得到長久的和平,於是他轉而正面接受「民族自決」這回事,以「應天順人」以為從此可以「各族和平」。但他的執行能力就實在太差了,因為在其後的「國聯」安排之下,世界並沒有因為「接納民族自決」而變得更和平。相反,是變得更危險。

法國在普法戰爭之後實行的愛國教育,以《最後的一課》之類的煽動文章可為表表者。雖然在「民心大振」的情況下,一戰之後奪回阿爾薩斯省,但同時順手佔領德國萊茵省,難道德國人又會忍氣吞聲乎? 而更嚴重的是「歷史事實­」難以用「國界」來劃分,就正如劃歸到捷克的地區,也包含了 Sudetenland 等主要德語地區。而這個也是後來納粹黨得以號召暴力推翻戰後和約的重大藉口。而希特拉的名句也經常因此被「誤傳」。例如「強權即是真理」,這句翻譯是有心插贓嫁禍的了。因為原文是「德國人的強大,才能保障德國人的權利」German might is German right。邏輯上並沒有很大問題,正所謂「弱國無外交」,難道這句也會是錯乎不過所衍生出來的麻煩那才要命,就是最後所有不同民族都一起訴諸「強權」於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也又變成不可避免了。其間的種族大清洗,其實也只是各自互相壓迫之下的互相仇殺而已。

明乎以上的歷史教訓,大家就會明白,為何現代文明國家一聽到「民族主義」都會避之則吉,只因教訓太深刻了。而在二戰之後成立的「聯合國」,其實並不止是加大了「國際制裁力量」這麼簡單,更重要的是不再堅持「民族自決」的想法,改為以聯合國作為仲裁機構,以免重回一戰之前的局面。

細讀 1960年宣布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的宣言》[2] ,可以清楚看到,聯合國的取向,是以「個人人權」為基礎,而不是一種籠統含糊的「民族集體」作為基礎。在「自決」之外,還加上了不少的平衡考慮,包括:尊重平等權利,尊重基本人權,不得歧視種族、性別、語言及宗教等等。足見有權獨立的,不是一個一個割裂的民族,而是共同存在於各殖民地並包含各種民族和文化的社會整體。

而對於「獨立」的對象,也不是胡亂歸類為「被殖民的民族」,而是:任何強烈要求自由的所有  dependent peoples 「非獨立人民」。而所謂「非獨立」,是指  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 非自治的地區。而獨立的意義,是在於「當地人民可以按國際法律原則自由處置他們的資源和進行國際合作,而不是被強制迫使」。

而聯合國對於「獨立」的看法,也是一致貫徹的,就是「由在地人民公投自決」。尤其在「去殖化」的過程當中,要視乎「前殖民地」的「公民」如何表達其「歸屬」或獨立的意願。

有關個案,在先前也有講到,例如「直布羅陀」[3]和「魁北克」問題。

而尤其在「直布羅陀」的個案之中,聯合國的立場很清晰:主權問題是不能通過「故有領土」這一種說法來確立的。而直布羅陀雖然是大英帝國由西班牙帝國手中搶奪過來而建立,但「繼承」西班牙國家主權的「西班牙王國」無權以「故有領土」的名義來伸張其「可以佔有直布羅陀」的權利。對於直布羅陀的「歸屬」問題,必須要視乎直希羅陀本地居民的「意願」來確認。

也許金庸先生才是世外高人, 早在寫鹿鼎記的時候, 就已經懂得借韋小寶這個小無賴的口, 講出一番大道理來; 例如和羅刹國談判之時,  當對方提出   "佔領過" 就等如有權擁有,  於是韋小寶就祭出成吉思汗來, 要羅刹人歸還莫斯科。假如讀者看到這裡會懂得笑, 怎麼看見 "自秦朝以來...." 反而不會笑得出來?  

而直布羅陀則很多民族也在那裡聚居,包括大量西班牙人。又不見得直布羅陀要先有什麼「直布羅陀民族」方才有權要求公決前途的限制噢。

香港這個麻煩嘛,不是在於有沒有所謂的「香港民族」,而是在於香港作為一個包含各種文化和民族元素的社會,但早在聯合國的「殖民地清單」裡面「被除名」,結果只可以通過英國和中國的兩個主權國談判前途而架空了香港在地居民的自決公投權利。

但這種安排,基本上是違反聯合國的「防止秘密外交」原則。於是乎才又有後來中英兩國將《聯合聲明》放到聯合國「備案」的舉措,以求符合《維也納公約》的要求[4]。這些又都是聯合國貫徹始終的做法噢。

正所謂寃有頭債有主,要吵,就請到聯合國去。中英兩國都大條道理,在香港「回歸」之後,不理港人的自治申訴的。也因此別忘了,為什麼聯合國定期會來檢查香港的人權狀況,而香港政府又要定期提交人權報告。當中可別忘了:落實《中英聯合聲明》是「必考」的一題呢。





[1] http://history.people.com.cn/BIG5/n/2013/0129/c198865-20360394.html
[2] Declaration on the Granting of Independence to Colonial Countries and Peoples, 1514(XV) 14 Dec 1960 http://www.un.org/en/decolonization/declaration.shtml
[4] 網誌:論《納也維公約》以及香港人的幽默 http://alexstshiu.blogspot.hk/2014/09/blog-post_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