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有言論指「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政府有權禁止有關[港獨]言論的自由」。並且指:港人不時提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相關《公約》條款及特區人權法案條例都有規定,為保障國家安全,可以對反國家言論依法限制,並指《刑事罪行條例》將煽動仇視中央政府、暴力違反等反政府及反國家的言論或宣傳行為,定為叛逆、煽惑離叛及煽動叛亂等…
噢,是嗎?
香港的學者仍然是書呆子一般咬文嚼字,一本正經的回答:需要有「本地立法」才能作出有關的限制。於是乎下一個順理成章的討論就變成廿三條是否要立法, 這個才叫做請君入甕嘛。
這個答案真是天字第一號的牛頭不搭馬咀、賣港兼白癡。因為提出這種講法的,基本上就是法律盲,你要和一個盲人爭拗彩虹是什麼顏色? 傻的嗎?
法律盲是什麼意思? 就是大家都仍只集中在討論「爭取獨立的言論是否違法」之類,但實在回顧過往「去殖化」的過程當中,不止「用言論爭取獨立的討論」並不違反國際法,甚至連「單方面宣布獨立」也都不違反國際法。因此這種討論基本上就是早有定案的過氣命題,連偽命題也不是。
廢話少講,先看案例:1965年非洲前英國殖民地羅德西亞單方面宣佈脫離英國獨立; 1919年愛爾蘭單方面宣佈脫離英國獨立。
而且這些都不止是「塵年往事」,因為即使是近年的個案也不少:包括1991年克羅地亞、斯洛文尼亞等國家單方面宣佈脫離南斯拉夫獨立。至於最近期嘛,最出名的莫過於2014年的烏克蘭革命,烏克蘭單方面宣佈脫離俄羅斯為首的獨立國家聯合體獨立。
這些都是非常實在的個案,怎麼有可能是「單方面宣佈獨立」就會違反國際法?
大家只要看看國際法庭的判詞,就不難找得出相關的國際法律裁決是什麼一回事。看看原文:按照國際法庭2010年7月22日就「科索沃單方面宣佈獨立」發佈的判詞 - http://www.icj-cij.org/docket/files/141/15987.pdf
爭議的重點是:在聯合國強調「維護成員國領土完整」的前題下,類似科索沃的單方面宣佈獨立,是否違反國際法。
在1991年南斯拉夫分裂當中,塞爾維亞於2000年11月被接納為聯合國成員國。科索沃成為了「塞爾維亞」一國獨立國家的一個地區。而2008年,科索沃單方面宣佈脫離塞爾維亞成為獨立國家。
而國際法庭也講得很清楚:一個案件不會因為有重大政治爭議而否定它取得法律判決的權利。(判詞第16頁第27段)
長話短說:國際法庭的判決是,單方面宣佈獨立,並不違反國際法。
至於所謂「維護領土完整」,基本上不能違反人權公約之中所確認的基本人權。而基本的人權包括「自決權」。這些在判詞之中也寫得清楚。
假如仍有人以為只是因為科索沃等地方是基於戰亂或者特殊原因不能不「特事特辦」,那麼又是錯得離譜了。因為判詞當中也清楚援引過加拿大魁北克獨立申訴的案例。而魁北克絕對沒有什麼戰亂或者外力介入之類嘛。
還記得我先前報導魁北克的個案嗎? 最後的決議是「加拿大中央政府必須回應明確的獨立申訴」,於是加拿大也就不得不乖乖的舉行了魁北克獨立公投。公投的結果並非最重要,那是一個政治行動。國際法庭關注的,是這個政治行動背後的國際法律權利。
很明顯,科索沃的判詞,其法理依據和加拿大魁北克問題一模一樣。就是在地人民有權提出單方面的獨立訴求,而有關的訴求並不違反國際法,任何國家都不能以「維護國家領土完整」為藉口加以拒絕有關的訴求。
講完。
這裡算是開個頭吧。先前郝鐵川先生好聲好氣的肯做學術討論,我當然可以好聲好氣的回應分析。不過我一向都講:香港的本土派全部都不讀書,搞到今時今日輪到外交部發砲,還又要我出文提醒?
而大家又可以很容易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了,在科索沃的獨立訴求下,聯合國共有108個成員國承認了科索沃的獨立身份,而塞爾維亞終於也要尋求與科索沃「關係正常化」。只有少數國家反對科索沃獨立,中國是其中一個。
到底什麼才是符合國際法? 看你信不信國際法庭而已。香港人不是一向自命「守法」的嗎? 最近不是很多人呼籲大家守法的嗎? 法律問題,大家研究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