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6日 星期二

港獨狂潮:真的有辦法阻止獨派進議會嗎?


最近香港的「港獨」問題愈鬧愈大,於是乎「有心人」就想像出一個法律以外的政治措施,就是在選舉提名表格上面,多加了一個條件,就是申請參加選舉的候選人,要簽署多一份《確認書》 [1],聲明「擁護《基本法》,包括: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份」等等。

換言之,設計是用一個「捕獸陷阱」的概念來企圖對付獨派,如要參選,就不能搞港獨,要搞港獨就會按「失實聲明」的「法理」來圍捕…. 如是云云。

這個玩法,可能又是那一句,有人是覺得「越看越可愛」之類吧。而另外一層,是有人「想起也忍不住會笑」的情況:如果像「政改」一樣,港獨份子 (最好連同反對派) 都「拉倒」不肯簽署,那麼肯簽名的就自然在沒有對手的情況下自然當選。而即使不是如此,反對派勉強簽了名,那麼這種近乎「胯下之辱」的情況,自然可以用來分化反對派,讓也是建制派漁人得利的。

以上這些想法,算不算太天真太傻?

因為這份《確認書》本來就不是選舉法例底下所規定的東西。須知英國習慣法的法理假定,就是行政機構不能「越權」:在沒有明確法律授權的情況下,行政機構是不能「自訂權力」的。因此今次選管會的「劃蛇添足」做法,新增的《確認書》內容到底是否屬於《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之中所指,可以構成「虛假陳述」的範圍? 這點就可不能由行政機構自己「說了算」,那是中國大陸的「法理」,可不是香港的法理嘛。

因此情況就一如預期,立即引起司法覆核的挑戰,而挑戰來自兩個角度:1) 到底選管會有沒有權要求候選人作出任何政治主場的聲明? 2) 按有關法例的規定,到底這份《確認書》又是否構成「提名表格」的一部份? 如果是獨立文件,那麼其實即使不簽署,也不會促成提名無效嘛。這個「不影響參選」的說法,在泛民約見選管會主席馮驊之後就非常明確了 [2]。選管會那來空閒去做替死鬼?

看來真的要「鬥法」的話,香港政府其實需要跨過兩道難關,如上所述,就是先要令到提名表格可以延伸;不過英國習慣法對於「延伸」這回事,是看管得很緊的。英國的法治,嚴格管控的對象是行政機構、不是人民嘛! 而原本的《提名表格》所能訴諸「虛假聲明」的東西,都是已屬於其他刑事範疇已有涵蓋的東西,例如年齡地址性別居港年期…. 那麼訴諸「虛假聲明」,那當然有法理基礎啦。

之不過,《提名表格》就真的技止於此了,否則香港選管會就會反過來越權,替代了全國人大來行使《基本法》的解釋權。一旦強行推行這種延伸,司法覆核起來,變成選舉無效、立法會要重選,那種政治風險,選管會肯負責嗎?

因此值得爭拗的只是提名表格之中, 候選人聲第5條,就是「擁護《基本法》」;因此政府的所謂「法理依據」就是對這一條的所謂「延伸」。既然候選人要擁護《基本法》那麼「理所當然」就連《基本法》的每一個條文也可以要求「擁護」吧

不過假如這個假設是真,那麼當年推翻「三級議會」並且取締市政局,豈不等同違反《基本法》? 明明有寫制度不變的嘛又或者人權法迫使到原居民權益不能排除女性的繼承權,那麼又是否違反《基本法》? 又或者對雙非兒童的港人身份得到法庭確認,又可以當成是違反《基本法》?

可見即使是《基本法》才身的條文,也不是不可被互相違反的,又談何可以「自然延伸」? 而最明顯者,又莫過於同樣第5條的聲明,要效忠特區政府。那麼每次立法辯論的時候,對政府議案投反對票的,又算不算違反當初的選舉聲明呢? 講不通嘛。

很明顯的一件傻事,就是選管會只管得了選舉,但絕對管不了進入了議會的議員們。基於三權分立的原則,他們只受到議事規則的管轄。那麼即使在選舉期間寫了什麼文件,「過了海就是神仙」。一旦進入議會才來搗亂,大家又可以奈之如何?

正如獨派之一的梁天琦,立即就返過來轉守為攻,刪掉了網上所有港獨言論還不止,更特意加了一個網頁叫做「熱愛《基本法》」! 這種擺明車馬的「政治謊言」,連他的港獨支持者都認為是「合法抗爭」,甚至非常歡迎這種「陽謀式抗爭」。看來完全不會影響到他與獨派選民的關係。[3] 試問在這種情況下,選管會又可以如何處理? 根據候選人「過往」的言論嗎? 要是連「改過自身」也不允許,那麼反而梁天琦可以循另一個方式來司法覆核了,就是選管會憑主觀猜測就以言入罪。到底選管會知不知道自己到時可以如何出醜呢?

因此無論如何推算,今次劃蛇添足的出了一份《確認書》是完全不會打擊得到港獨的宣傳的,更加阻止不了獨派進入議會。





[3] 2016726日信報A12獨眼香港版, 金針集文章引述《擺明車馬的「政治謊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