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2日 星期日

是愛還是害?

最近《信報》的「占飛專欄」也開始「政治」起來,在201162日的題目是《通識的魔鬼在細節中》。
乍看只是一般文化評論,但重點全是衝著「辯論」而來,那可是大事不妙。本來我最反對和最努力阻止的東西,隨時變成要算到我頭上成為「始作俑者」,真是跳落黃河也洗不清也。
占飛的重點如下:
·         教改強調獨立思考在理論上是好事,但魔鬼在細節中,過猶不及,便帶來反效果。
·         市面上的所謂「意見表達」,只是「立場的表達,而不是 informed opinion」;一是斬釘截鐵的贊成、要不就是「聲大夾惡的反對」,多的是「強詞奪理、似是而非的歪論」。甚至「民粹主義抬頭,與此不無關係」
·         要「中學生對事事都發表個人意見….學生為了應付考試,不得不說一大堆可能連自己也不相信的個人意見」,難怪九十後謔稱「通識科」為「吹水」科。
·         獨立思考的可貴之處是「慎思明辨的習慣」:遇上問題,必須先考察各種事實及客觀數據,可以下結論便下結論,無法下結論時,便保持中立。少年十五二十時,怎可能對天下興亡、社會民生都有真知灼見?
·         要求學生凡事下結論,只是鼓勵「思想懶惰」,懂或不懂也要發表一番意見,只鼓勵了反智。
·         現時,香港已彌漫反智、民粹之風,學校教育不加以抗拒、不教導學生慎思、卻反其道而行,你說,這是不是用善意去鋪往地獄之路?
要命! 全中。
當然,言者無心,如何瞎猜也不相信占飛和「辯論」有任何過不去的地方;但假如將我先前在「融辯入教」的「提醒」放到這篇文章裡面一起看、再將之前考評局對於「搶咪」情況的評論也放在一起看,那結論就甚為明顯,就是「辯論活動鼓勵反智」。
其實我早在自己寫的《慎思明辨》也提出過這種風險,我是這樣寫的:
「辯論」與「辯論比賽」的分別在於:前者是一種解決思想分歧的「溝通行為」,而後者為已規範了的「游說游戲」。對於這種劃分從前見過不少言論,都認為辯論是顛倒是非的事。由於以往有人是以辯論的技巧進行顛倒是非的工作,因此歷代對張儀之流的縱橫家的警惕倒也無可厚非﹔可惜這種積非成是的偏見,反而使不少辯論員以為必須以顛倒是非為要務,那可真的是大大的不妥當。

我個人認為:社會功能中的辯論目的是為求勝(例如政治辯論、法庭辯論等)、而「學術辯論」的目的是為求真(如辯論相對論、黑洞的存在等);

至於「辯論比賽」應是以求真為取向,而主要目的是「訓練求真的能力和技巧」;假如能夠正確掌握辯論的技巧,則在比賽中應該可以獲勝。但在比賽中能夠勝出並不等如勝方對辯題的判斷為真,而在比賽中失敗也不表示負方對辯題的判斷為假;只是勝方有能力說服評判而已。但假如連幾個評判都說服不了,負方的確是沒有完成辯論的責任,失敗也可算是學藝不成。關於辯論作為一種學術比賽,定位應該是:以真求勝

辯論是屬於「規範化了的遊說溝通活動」。作為比賽的辯論題目及立場是隨機分配的,要句句真心確是不大可能﹔ 而且辯論內容無所不包,要句句都是實話,那裡來的功夫。況且,就是連評判或者聽眾也不一定學問淵博得什麼也懂,更不一定就是有關問題的專家,尤有甚者是評判本身只會接受和自己相同的意見。可見要在辯論比賽中求出什麼真理來,的確有點玄妙。

和辯論比賽最相似的例子莫過於法庭辯論﹕法律的目的在於維護公義,但在法庭之上,只憑雙方律師根據法庭的次序規定輪番發言、口若懸河地滔滔雄辯一番,再由法官老爺或陪審團的街坊(稱之為街坊是因為他們絕對不是法律專家)拍板定案,是否就算是維護了公義呢?

我們只能要求控辯雙方都保持獨立和專業的道德操守、以事實和証據去支持己方的法理立場,而法官和陪審團亦會根據呈交的証據,本著法理和良心去作出判斷:此謂之「以真求勝」。因此,能夠明白法庭的局限,對於辯論的局限也就不難理解了。
因此最無奈的情況是:中學的老師和教練為了要嬴「辯論比賽」,於是連求真也不理,也即是連「辯論」也不理。
很多所謂「愛辯論」的人,心裡其實只有「愛辯論比賽」。那麼是否以辯論為名又有何分別? 放諸任何比賽也是一樣而已。要鑽研的只是「如何取勝」,而不是「真理越辯越明」
因此對於所謂「愛辯論」的一群人,到底是「愛辯論­」還是「愛辯論比賽」,真要好好反思一下。
或者也可以拿先前信報提供的個案比較:一個母親應該愛自己的子女;母親可以愛美、也可以鼓勵自己的女兒愛美;愛美的程度可以包括「鼓勵女兒參加選美比賽」。但是否因為要「增加在選美比賽的勝算」就可以對自己八歲女兒的臉上打一針肉毒桿菌、以求「改善容貌」?
到底這個母親是「愛美」、「愛自己的女兒」、還是「愛自己的女兒嬴取選美名銜」?
假如只是最後一個選項,這個母親到底愛的是她自己還是她的女兒?  很明顯吧。
對於占飛的意見,我本人是完全同意的。只是問題現在已經越弄越大,未知道一心只是「愛比賽」的一群又會否好好反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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