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習慣了什麼都要超英趕美,這方面的基因實際和中國小農沒有兩樣。個人空間與公共空間混淆不清,此其一大特色也。
其中一樣是謂之「言論自由」,將《維多利亞公園》誤認為是《海德公園》,早已不是新聞;不過各位「高登巴打」更誤以為《高登論壇》是《西單民主牆》,那倒又是害人不淺也。
事緣是財金界近日又有流言,謂其中人氣最旺的「高登論壇」將會成為一個併購目標。而該「論壇」的一眾網友,發起抵制,「以免影響本港言論自由」云云。當中又有自比為《海德公園》的觀點。
查實英國的《海德公園》素以言論自由見稱,只是因為其中一個地盤,叫做「演說者角落」,而該一丁點的小塊地方,其實也是由客觀憲法性文件加以明確訂明的(1872年的《皇家公園及庭園法》)。公園管理權交由公園負責,幾經波折才最後由法庭判定所謂的「不受限制言論」只在那個指定角落可以進行。當中的明明細細,真箇「不足為外人道也」(包括不能詆譭皇室諸如此類….)。英國人自知得來不易,因此也從來不輕言口沒摭攔,否則何來一道《誹謗罪》歷久常新耶。
正所謂「你有揮動拳頭的權利,不過在我的鼻子前終止」。一個人要發出甚麼聲音當然也有權利,但是否某些聲音又是在到達別人的耳朵前要終止呢? 很明顯噢。
因此甚麼能講、甚麼不能講、以及在甚麼地方和情況才能講或不能講,真又是明明細細,說來話長也。
本港支持「高登式言論自由」人士一般都會引述《鄭謝案》(Albert Cheng v Tse Wai Chun (2000) 3 HKCFAR) 以作為「傳媒言論自由」的基礎,尤其令人「津津樂道」的,其實是指:
「在《鄭謝案》的終審判詞中,李啟新[法官]詳細論述「惡意」一詞,填補了英國法院一百五十年來在這方面的空白。不過,李啟新對「惡意」的論述,與特區下級法院在審理《鄭謝案》時的看法截然不同,更推翻了大多數法律教科書的一貫說法。儘管如此,他對「惡意」的法律詮釋,得到終審法院與案法官一致認同,為特區下級法院在審理「公允評論」免責辯護時應否探究被告背後動機,提供了嶄新的權威案例。…
嘩,原來真是超英趕美得利害,居然一個小小的香港,可以「填補英國一百五十年的空白」!
實情又是否如此呢? 當然沒有這般簡單啦,否則律師又收甚麼律師費耶,不如自己去網上學習就是嘛。
該案其實是有明確的法律底線的:
如果被指為誹謗的言詞,只要符合「公允評論」的「五個客觀規範」,就可以「公允評論」成功抗辯,除非能證明被告不真誠相信自己的評論。
換言之,不要以為「真誠相信」就等如「可以免責」,法官所指的所謂「五個客觀規範」才是主菜噢。這五點分別為:
(一)該評論是就關乎公眾利益的事宜作出;
(二)有關評論可識別為評論,而非意帶詆譭的事實陳述;
(三)該評論建基於真確事實或受特權保護的事實;
(四)該評論可明確或隱喻地讓別人知道是建基於哪些事實;
(五)該評論可由一個真誠的人作出,無論他有多大的偏見和看法如何誇大或固執。
法官所指的五個條件是要求「充分條件」而不是選擇性地指個別條件。其中尤為關鍵的是當中第(三)條:建基於真確事實或受特權保護的事實。
對於「真確事實」相信爭議不大,但又何謂「特權保護的事實」呢? 事實還有細分類別乎?
要講得複雜其實所謂「特權保護」還要再細分兩層耶:「絕對特權」和「有條件特權」,前者是指在法庭或在議會作出的陳述, 後者是傳媒對政府機構或議會所作出的評述。當然,前者還會受制於誤導法庭等等細節。
最通常會被誤解的是後者,因為所謂的「公眾利益」,只限於「公共構機」,因此對政府機構或議會等等才能適用。而且受保護的,也只是「傳媒」而已,不是張三李四。
上述的《鄭謝案》是2000年的判詞,看看2011年的最新案例可知一二:HCA 2140/2008 & 597/2009 東方報業控告高登網一案。
該案內容「超煩出眾」,也不在這裡把大家悶死,只提出其中一樣東西來放大看看:
就是報紙本身不是「公共機構」,而「網站」不是「傳媒」,因此由一個不是傳媒的企業公開批評一個不是公共機構的企業,基本上和私人對簿公堂沒有兩樣也。
高登最後當然無法引用「受保護特權」來抗辯。因此看判詞要懂得法律才能看,否則看不出一個所以然來,有誤會就認真無謂囉。
各位巴打也真要打醒十二分精神,因為網站「家規」是有這一句,這點才是「免責條款」噢:
· 所有內容均為留言者個人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如任何人士在本站作出違規行為(如誹謗、侵權及發布色情物品等),本站將會在法庭要求下交出留言者的資料。
「交出留言者資料」,可否想像是甚麼意思? 不用劃出腸了罷。
為此,高登自歎:為應付上述訴訟, 本站於過去三年間, 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和數以百萬計的法律費用…..。
原來高登真的很會賺錢耶,有這麼多錢打官司!
兜了一個大圈,其實又是回到「高登疑似被收購」一事。
高登實在是一個貨真價實的商業機構嘛;高登網於2010年的股權分佈為:
(一)科域盈創有限公司(75%) ,該公司股權分佈如下:
o 鄧倩雯(22%)
o 柳宇澄(22%)
o 黃志生(22%)
o 葉泰萊(19%)
o 葉蕤生(15%)
(二)意念方案有限公司(25%) ,該公司為林祖舜獨資(100%)
(《香港網絡大典》資料) , 另見尹思哲2011年7月23日刊於蘋果日報報導:
「…高登真正的賺錢模式,並非大家表面上見到的網頁廣告那般簡單…在 03至 04年間,初涉足 IT課程的 Fevaworks,其時寂寂無聞,於工廠大廈授課,更由於上客不足,曾一度面臨倒閉危機。
至於當年的高登,在 Dr. Jim主理之下,雖然頗有名氣,但當年的互聯網廣告市場尚未成熟,因而高登也沒甚麼可觀的收入, Dr. Jim及其創業團隊,尚要同時兼顧正職和打理高登網站。
偶然下, Fevaworks嘗試在高登刊登廣告,誰知反應非常好,原來高登的用戶群,正中了 Fevaworks IT課程的目標客戶群。三個月後, Fevaworks的課程全部爆滿,很快,他們便夠錢租新舖,那就是現在長沙灣的旗艦店。
Fevaworks從高登賺錢的方法,是靠催谷網站流量,繼而再將用戶引去登記 IT課程。即使到現在,高登大部份位置最好的廣告,放的都是 Fevaworks的課程廣告。…可以說,高登是fevaworks不可缺少的戰略性資產,沒有高登,fevaworks就沒有持續的源源不絕的客路,因此fevaworks不會輕易放棄高登。」
從以上的背景材料可以見到,對於高登一眾巴打來說,基本上也只是一個市場推廣的「眼球數字」而言,由眼球轉化成付鈔的顧客,那才是主旨嘛。香港是商業社會,大家見怪不怪啦。
繞了半個地球,又回到《鄭謝案》,對於一般人誤以為「真誠相信就可以甩身」,也太傻太天真了吧,判詞當中一條註腳是這樣寫的:
如果有證據證明被告並不是真誠相信自己發表的意見,被告不可用「公允評論」作為抗辯理由。…(the defence is defeated by proof that the defendant did not genuinely believe the opinion he expressed.)
因此所謂「真誠」、相對於「惡意」,其實也又不是一句「唯心主義」的說話。還是要證明被告是「真誠相信」。何謂真誠? 又是要命的嘮叨,原案判詞的修辭也真的要命,是用「反證」的:
….the defence is defeated by proof that the defendant used the occasion for some purpose other than that for which the occasion was “privileged”….
釋題如下:第一,這個發言的場合是「受保護的」(privileged),即是上述所講的兩種受保護情況;第二,發言的目的是局限在這個場合之內。
其實習慣法對於何謂「真誠相信」,還有其他條件的,真的要研究,要準備好要換多一副眼鏡才好。
所以為什麼法官在《鄭謝案》中一再強調「五個條件」就是這個原因嘛,主觀的東西,有理也說不清,看客觀的吧。
其實也可以簡約為以一句:有關公共利益的評論....須建基於事實。
或者看看亞視的最新情況可知一二,到底江澤民死了沒有? 這必須建基於一個合理的事實基礎,總不能因為你「真誠相信」,連查也不查一下,就可以硬指他死了吧。總得有個譜噢,假的又怎能當真的來講? 要是這樣也是一種法律自辯,倒不乾脆講明:
所有無腦、懶惰、盲從附和、兼且不負責任的人可以凌駕一切法律規管
這又如何? 好個天下太平。
因此又要看清楚高登的「免責條款」:本站將會在法庭要求下交出留言者的資料。無腦只可算是可憐,法律有一個很清楚的界定:不懂得法律不是一個抗辯理由。
其實這樣也挺有社會意義的,因為上述的「法外情」也是有的,就是「精神病」,假如有人需要看看精神科醫生,大家幫個忙,交他/她出來也是日行一善吧,病向淺中醫呀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