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5日 星期日

批港獨項莊舞劍,國安法志在全國!

先行抱歉:差點連我也睇漏了眼。梁振英和一眾起閧的,其實不是在打香港的主意,各位市民放心。不過好心規勸:各位要為國家立法,又何必要無辜的香港人做替死鬼?

另外對一眾贊成「引入國安法到香港」的老人家溫馨提示:如果老花鏡壞了,請盡快修理。不要搞錯了對象,因為需要修理的不是被整得死去活來的基本法。

話說上星期全城熱話,有人想直接引入全國性法律到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亦即引用國安法來平定香港的「港獨苖頭」。這點我也「手快快」寫了一篇短文。

當時還以為有人法律盲,於是好心提醒,以免有人「跟車太貼」、要找鄭君綿來獻唱「飛哥跌落坑渠」。殊不知,今日信報的專家提醒了:中國目前其實正處於「國安立法真空期」,而正在起草提交人大的「新國安法」還未公告! 於是這個邏輯問題就來了:中國現時真的沒有國安法,可以引個什麼「白紙(一張)草案」進來嚒? 還是又來「袋住先」?

查原國安法在20148月經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提交草案,將「國家安全法」正名為「反間諜法」。2014111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及公告成為反間諜法,[1) 原國安法廢止。

修訂後的反間諜法明顯用於針對「間諜罪行」。這個改變,在表面上與中國「推進法治」進展相符合,亦即「科學嚴謹」。這個是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一個重點就是「科學立法」[2]。而不再像從前文革一樣的靠「人治」,搞一些隨意、主觀、唯心和泛政治的以言入罪「政治凌駕法律」的鬧劇出來。從這個角度看,國家是有進步的。

此為之「是其是」。

但在這個「真空期內」,固之然沒有一套現成的「全國性法律」可供抄寫入基本法,話之佢乜乜乜附件。而在這個醞釀過程之中,來個天雷地火、風高浪急,所謂何事?

唯一合理解釋,是借打擊港獨為名,為中國新國安立法定調!

正所謂「明人不做暗事」,要香港人為全國性法律出點意見,相信香港的法律專家大有人在,隨便打個電話就問得到。不想香港人出聲,又或者任何出聲的都打成「港獨」,那麼香港人想貢獻祖國,也被斷了後路呀,又想香港人如何來愛國呢? 這種行為,又算不算是企圖分裂國家?

此為之「非其非」。

而正在起草的新國安法,據報導「將全面涵蓋軍事、政治、經濟、文化、科技、信息、生態、情報等領域。」[3]

但先前也有報導,正在起草的新國安法在201412月已提交人大常委審議,尚未通過、也尚未「定案」。至於當中內容,又真是令人擔心。因為當中「擴闊了國家安全定義。除了包括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亦包括人民福祉、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和其他重大利益。」[4]

這個廣義的定義,在範圍上「出奇地」符合劉兆佳教授先前2014815日「香江論壇」所指的「金融穩定」[5]他當時指:

與西方相比,中國的國家安全觀更全面,除了軍事安全,還包括外交、政治、文化和金融上的安全,因此廣義地看,香港的繁榮穩定,尤其是金融穩定,都被視為國家安全的範圍。

很明顯,這種「廣義」的所謂國家安全在「西方」之所以不可能立法,乃是因為「文化、金融」這些東西,都不是「安全」範疇的事,而「政治」也不是「法律」的事。如果中國要將這些東西統統都納入為「國家安全」的範圍,那請問普天之下,又會有什麼東西會在這個範圍之外呢?

試想想:假如你參加歌唱比賽,不唱白毛女、點唱鄧麗君,那麼你是不是散播精神文明污染? 事情上交那個單位? 法院嗎? 不是呀,是先經「國安」執法單位,然後「公檢法」走一回,由政法委和文化部門打個招呼,由「文化」部門定性,然後「因為文化宣傳危害國家安全」,所以恭請「依法從嚴」,把小鄧 sori, 是鄧麗君不是鄧小平,拖出去「斬」。

夠荒謬嗎? 非也,只要是「大是大非的問題,例如不先搞好全國立法,香港就會鬧獨立」,再把這個「大石責死蟹」祭出來,全中國還有「異議」嗎?

或者這是中國的國情所需,那麼香港不會說三道四,河水不犯井水;不過再進一步要把這個也「引進」香港? ….巧京京呀。

大家冷靜想想:香港之所以能夠成為全球的金融中心,那是因為經濟自由。金融穩定從來不是一個法律要管的問題,如有造假詐騙那可是一般刑法就管得來,又關政治什麼事? 而與之相配合的,是言論自由。因此不論你相信什麼理論、要批評什麼事情、要提什麼意見、甚至想踢爆誰人造市,那個又是一般民法和刑法都管得來的事情,又與政治無關嘛。但這個可以由文化部門「定性」的嗎。又算是「政治」還是「經濟」範圍了?

假如你買入一隻基金,但因為這隻基金持有煙酒娛樂等公司的股票,投資者又算不算是「資助惡勢力危害公眾健康」呢? 又或者因為持有美國股票,會不會算是串通外國勢力、或者反對社會主義? 這個罪名屬於「文化、金融」還是「政治」的呢?

阿里巴巴手持中國大量機密的金融資料、企業資料和個人資料。擺命噢,竟然跑到美國去上市、受美國政府監管。中國還有什麼安全可言? 要查辦否?

而就在2015125日由中國工商總局公佈的材料:淘寶網63%是假貨[6]。那麼要拉要鎖的,是有大量假貨出售的淘寶網還是工商總局呀? 誰人製造經濟風險的責任? 要是「踢爆」的主角不是工商總局,而是股壇長毛 David Webb ? 事情可能反過來噢。此其所以香港人做生意不敢造假,但大陸就只有騙子是真的。那個市場更「安全」? 而香港是一向也沒有「國安法」的呀。

一句到底:全部都是國家安全、全部都要管! 因此從邏輯角度來看,天下之事,全都「有法可依」了。不過未知所謂「科學立法」又如何「科學」起來呢? 有點平行宇宙的感覺:同一件事,可以同時對、又可以同時不對….. 就看你是找那一個衙門來「定性」。

真利害。這種絕技,上帝也做不來。

2015年1月23日 星期五

區議會話題:水份多到浸死人

認真你就輸了。這又是用來向飯民贈慶的。區議會選舉的假票多到殺死人,而居然從來沒有人認真跟進堵塞、還想來跟人家爭選區? 人家根本不用真的投票來嬴你嘛。

話說上次開咪破口大罵飯民「根本不知選民對區議會有什麼期望」,今次再補充多一點:就是假如花王要負責在花園種花,而居然不知道花園裡面有多少野草,這個花王合該炒魷。

什麼意思? 就是上次區議會選舉,對於「踢爆大規模種票」這件事的,其實是一個「意外發現」的投訴開始的。有些個案是選民登記的樓層在建築物的樓上半空之中,就係假成咁。那麼負責做「地區事務」的飯民「樁腳」,平日又有否認真留意「誰人是街坊」? 可能連有沒有街坊也不知道呀。

話說2011年區議會的「種票風波」之後,社會上只是熱鬧了一陣,轉眼大家就差不多忘記了有這麼一件事。執法人員也只是捉拿了幾隻容易搞掂的死貓就交了差。

但實在事情有多嚴重? 大家有時間的話,請看看立法會20141020日的「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1] (寄語高登絲巴,別指望飯民會做功課了,大家好自為之啦)

在跟進了2011年的個案之後,2013年的「周期查核」有以下「工作」完成了:

優化查核措施
 措施涵蓋選民數目
 發出查訊信件數目
 最終被剔除的選民數目
抽檢率
命中率
2012年立法會選舉未能投遞通知卡
29,830
22,860
19,361
76.63%
84.69%
查核一戶多人或多姓登記
15,090
2,557
1,250
16.94%
48.89%
隨機抽樣查核
34,879
6,212
3,158
17.81%
50.84%
查核地址不完整 非住宅地址
24,970
3,300
2,201
13.22%
66.70%
查核已拆卸或將拆卸樓宇
658
406
321
61.70%
79.06%
與房署等覆核住址
39,062
-  
-  
 
 
查核新申請, 多人相同地址
139
-  
-  
 
 
 
144,628
35,335
26,291
24.43%
74.40%
命中率
 
24.43%
74.40%
 
 

全香港350萬選民之中,政府「檢查」了14萬多個選民資料。其實也只是總登記選民數目的5%而已。到底是足夠還是不足夠? 各位地區候選人:各自執生啦。跟房署覆核地址其實有點多餘,因為那些地址有人管嘛。因此有接近四萬個案件係做樣調查,根本連寄信都慳番。

真正「隨機」的有三萬多個;但即使是隨機,原來當中也還只有少於18%發出信件查詢。但竟然也有一半以上是「最終剔除」的。換言之,命中率超過一半! 假得離譜囉!

至於其他「有合理懷疑」的類別,「非住宅地址」的,竟然抽查率只有13%,但命中率居然是超過2/3! 可見這種「假地址」的個案直頭恐怖。「一戶多人」的造假情況,抽查不到17%,而剔除也近半。最攞命的,是「無此人」的情況,抽檢76%以上,而命中率接近85%。人數更加接近兩萬個「無此人」

在整個「抽樣調查」的過程之中,最終被抽中檢查而「剔除」的人數達到二萬六千多人。如果轉換成「區議員得票」的比例,大約是十個區議會的議席咁上下啦。大家也別忘記,這個只是「抽樣檢查」。

所以話囉,認真你就輸了。能夠做到夠假而你捉唔到,咁就乜鬼選舉都唔使怕啦。

至於能否運用「人肉搜查」來杜絕「種票」、又或者有什麼技術可以做到,各位請集思廣益吧。

2015年1月19日 星期一

國家安全法,在香港實施?

很有趣的話題,那麼不止《中英聯合聲明》可以撕掉,就連《基本法》也可以提早不到2046就「完成歷史任務」了。假如習大大真的想要全國落實「法治」,那麼這種反智兼違法的想法,當做楝篤笑好了,認真不得。

最近由於「雨傘運動」和「佔中」的影響 (不過其實佔中從來沒有發生過嘛….佔鐘佔旺佔銅都有,就是沒有佔中) ,工聯會的理事長吳秋北建議「國安法可以在港選擇性執行」。[1]

據報導:多名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計劃今年三月北京「兩會」期間提建議,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修改《基本法》附件三,將加入《國家安全法》並適用於香港,另有人大代表聽聞另一可能方案,是直接由人大常委會釋法,表明《國安法》條文適用於香港特區。以上說法也由《太陽報》表示得到全國人大代表吳亮星的證實。

當然,自從董建華2003年因為「廿三條」翻個四腳朝天之後,廿三條所涉及的「國家安全」問題也就從此沒有再擺到枱面上。但中港雙方繼續互惠互利、大家發財,又見不到有什麼危害國家安全的事情發生。起碼在香港「建立武裝力量」的,就只梁振英的老婆自己出任「總司令」的一伙,要在香港搞「青年軍」什麼的。要是「聚眾」是「謀反」的跡象,那麼除了姓梁的一家,就沒有其他人了。

至於「忠」字當頭的梁振英,照道理可以恃着施放催淚彈的狠勁,就硬來要求人大把「國安法」安插到「基本法附件三」被面去也不奇怪,他當然做得出嘛。不過這個從來也不是「敢不敢做」的問題,而是一個「後果」的問題。對於一眾法律盲來說,總之「有法」就比「無法」好,那種天真的想法就完全符合先前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所講的「片面理解的法治」異曲同工而已。

最早提到這個「簡單關係」的,是1998年「張子強等案」的公眾解釋[2]。其實司法解釋不是沒有,不過也不勉強大家要在一個博客文章裡面硬啃這些東西了。有興趣鑽研的,可以參考當時司法判決的上文下理。在此只需要引述港府對「法律關係」的說明就夠了。

當時由於大賊張子強和其他同黨在中港兩地干犯刑法,但在大陸落網,於是社會牽起兩地刑法是否互通的討論。

第一個重點是:香港政府對基本法的理解只能從「已寫低」的東西去處理。至於「立法原意」,政府是「管不了」或者「不想管」的: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只有載於《基本法》附件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並不載列於該附件,故此不適用於香港。

換言之,只要是任何東西放進了【基本法附件三】,那麼香港政府就視為「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這點是簡單到不得了。而這個也正是梁振英和以上一眾人大代表對「法治」的全部理解。

至於「中國的法律」會否「管轄」香港? 其實可以是「會」也可以是「不會」的。因為按政府的理解:

刑法第七條訂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該法規定之罪的,適用該法。而所謂「領域」,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該詞是指「司法管轄區」而非「地理上的領域­」。在這前提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領域』的一部分。」

不過,以下這點才過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只適用於內地居民而不適用於香港居民,因為香港居民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定義下算是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香港居民則不算是中國公民。這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載列於《基本法》第十八條附件三內,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而「國家安全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篇、「分則」項下的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那麼按香港政府在1998年就「張子強」等案件的說明,即使是「國安法」在香港放進了基本法附件三,同樣按以上對「國藉法」和「司法管轄」的解釋,「國安法」也應該只是適用於在香港的內地居民而不適用於香港居民。

如果再不清楚,也可以看看其後香港立法會討論檢討有關法律關係時,提及的中國刑法第六條「豁免條件」,[3]就是「按照當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換言之,要是香港本地沒有相關的立法,中國的法律「選擇性地實施」並無法律效力。

而且到目前為止,香港與內地的「引渡安排」是不存在的,兩地只存在「法律協助」的安排。中國的執法機構不能自行在港進行執法工作,這個也是基本法的立法精神。否則中國憲法不用安排第三十一條的「例外處理」方式來容納香港特區「不同於國內法律」的一套「小憲法」。

因此即使所謂「國安法適用於香港」,其實可以本來就適用於香港,這點並無令人驚奇的地方。之不過「適用的對象」則不包括「香港居民」,而只是「內地居民」。否則基本法根本不需要另外定立「附件三」這個要求。因為如果中國的法律對於「香港居民」同樣適用,而執法機關可以在香港執行中國內地的法律,那麼還需要再寫「附件三」的要求嗎? 早就不用有基本法嘛。

因此「廿三條立法」才有其憲制上的需要性,因為只有香港的司法機構才可以審理香港司法管轄範圍內的事;假如中國的法院也有權審理,那麼前題必須是「附件三」同時將中國的司法管轄範圍延伸到香港,不再有「除附件三乜乜乜」的說法。而香港的執法機構亦只能執行香港的法律,如果沒有廿三條的相應本地立法,香港並無所謂「國安法」相關適用的法律可予執行。

這個道理實在簡單得很。除非是由中國的公安來香港按照中國的刑法來拉人。就算不問法律專家,這個光景就肯定和成立香港特區的原意完全連接不上。

試想想,發佈有關中國的經濟分析資料和意見,在香港是絕對沒有問題的,但內地就隨時可以根據「國安法」,以「國家機密」為理由加以拘捕。香港作為資本主義社會,這個照道理是五十年不變,不過根據同樣的「司法解釋」,在香港炒股票隨時可以被控「危害金融穩定」;剛剛中證監就因為A股炒賣過份而終止了部份券商的「融資融券」業務,那麼在香港炒股票借了孖展的又怎麼辦? 要問中證監嗎? 李嘉誠先生要將生意搬到海外去註冊,香港當然沒有問題啦,但好像人民銀行沒有批准他的「資產轉移」喎! 這個是危害國家金融穩定的呀。要不要跑過羅湖橋去報警呀各位?

在中國遵守中國的法律,這是常識;此孔老夫子所謂「入境問禁」的意思。那麼在香港遵守香港的法律,也是法治常識了吧?

所謂「法律實施」這回事,國內的同胞也明白這個「法治」的起碼條件,就是「公檢法」缺一不可。要在香港實施國安法,那麼中國的「公檢法」系統是不是也要在香港同樣實施呢? 明乎這個技術上的不可能,還要在香港「選擇性地引入內地法律」,這是屬於「法律盲」一類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