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派應該多謝梁振英。水落石出了,梁振英真的是超級無間道,之前都一直只係以為佢採取激將法,令到港豬醒覺,開始懂得爭取落實《基本法》的普選承諾。
今日聽新聞,終於完全明白,梁振英的底稿,其實係「香港獨立宣言」。
梁振英就「一地兩檢」發表意見,指「外國好多都有兩個邊界一地兩檢的安排,完全唔覺得有問題」。
咁當然冇問題啦 – 兩個獨立國家之間嘅事吖嘛!
香港幾時變咗同中國平起平坐嘅一個獨立國家呢吓? 呢句仲唔係港獨宣言算係乜? 作都冇佢作得咁精警呀真係…
法律原理,是咁的:一個主權國,有權可以就其主權範圍之內嘅任何事務作出決定。而這個主權範圍,包括「邊界管理」問題。
中國係主權國,當然有權可以決定個邊界同埋邊界點樣管理啦,主權國吖嘛。
假如唔信,可以回帶睇睇當年中港兩地就深圳灣的「一地兩檢」到底是如何「落實」。大家可以參考一下,由政府提交立法會的報告 (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panels/se/papers/se0307cb2-1277-3c.pdf)
而另外亦都可以參考 2006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
事緣是深圳灣口岸涉及整個深圳河的重組工程,亦稱為「河套區」項目。香港特區與中國內地的「邊界」原本以深圳河為界,最終由於工程安排,大片原本屬於深圳的土地「落入」香港邊界之內。與是乎問題就來了:到底重新劃界之後,口岸座落在中國境內,但港方又可以如何執行邊境檢控制的法律責任呢?
於是結果就造成「一地兩檢」的法律先例。
安排是:由中國人大常委通過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授權」港方執法機構在「中國境內」執行香港邊境控制所需的一切權力。
同樣「照鏡」的安排在港方則以本地立法的方式,在2007年4月25日通過《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港府准許港方執法人員可以在中國境內執行香港法律。同時為明確口岸範圍,香港政府與深圳政府簽訂《口岸區租約》,使用年限到2047年6月30日。換言之,法律假定係「中港邊界分野將在2047年6月30日完結」。
這個安排其實變相是一種「租界」協議。是人大准許香港向深圳「租借」深圳灣口岸區土地,而同時授權香港政府可以在該區全權管理並且使用香港法律。
其實同樣情況,在澳門那邊也有出現過。個案是「澳門大學橫琴校園」的管理方式。同樣都是由人大立法授權珠海政府將橫琴的「澳門大學」校園範圍,以「土地租賃」的方式交由澳門政府管理,並且在校園區是由澳門政府行使司法管轄權。
以上兩個先例,都是一個主權國範圍之內可以做的事情,就係決定自己邊界如何劃定和管理。
之不過:香港不是主權國嘛! 而按《基本法》,這種涉及邊界控制的「主權」權限,是香港政府無法處理的。而尤其嚴重的是:香港本身也根本無權修改《基本法》定下的「香港邊界」嘛。
因此唯一可以處理的方式,就是回到「主權機構」那一邊,亦即「人大」,去尋求裁決。而人大只能根據《基本法》來裁決。因為就有關香港的事務,都是由《憲法》第三十一條「豁免」了出去的,唯一能作出相關裁的,又只是人大。
於是結論只可以有一個,就是「人大釋法」。不過如此一來,《基本法》可以玩完。因為這種「授權」的方式與先前的方向相反,不是「擴大」香港的範圍,而是縮小香港的範圍。而且不單是「邊界」的修改這麼簡單,而是直插香港的心臟地帶 – 尖沙咀的西九市中心!
假如這個是憲法先例,那麼請問香港有那一個地方是不可以被「召回」或者「租出」的呢? 答案是「沒有」。
因此從憲法和法律的角度來看,在西九玩一地兩檢和在邊界口岸玩一地兩檢根本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而且答案係「冇得玩」。
咁當然,自認聰明絕頂的特首梁振英,當然有他的解決辦法啦,就是將香港的地位「提升」到可以處理主權範圍的事,包括准許中國執法人員在香港境內執行中國法律。
假如香港和中國都是地位對等的主權國,咁當然無所謂啦。之咁,對於港獨份子來講,甚至可能歡迎有關決定也說不定。因為拿一個西九出來,換取香港獨立喎….我就覺得幾抵囉。
不過對於在香港擁有土地權益的一眾大商家來講,這個「釋法」就認真攞命噢。假如西九可以如此就「交還」中國管理,而且不需要在《基本法》附件三按程序「釋法」,那麼閣下的豪宅、寫字樓、商場、貨倉、球場…. 又有何分別呢?
而即使是釋法又如何? 可以送走土地權益嗎? 怎麼辦 就按梁振英的指示,去獨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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