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8日 星期一

牌照不是恩賜,是人權

之前寫了一篇有關「程序公義」的文章,還是有人追問:申請牌照不一定有得批,何解有人拿不到牌就要大吵大鬧?
這個問題好易答:發牌不是恩賜,是你應得的 除非有合理的拒絕理由。因此拒絕發牌,不能不講清楚原因。這樣才合符程序公義。
中國人一般都不明白這個英國法律的背後精神。而更多時候,是政府官員為免被人挑剔而擅自將拒絕發牌的原因「收埋」,還要推卸責任,說沒有責任公開理由。遇着這種情況,司法覆核的官司免不了。
當中的道理其實很簡單,就是「人權」而已。雖然絕大部份香港人都沒有留意,但其實這個最簡單的道理英國佬一直都在做,只是沒有講清楚。而《中英聯合聲明》之中所謂的五十年不變,一直都包含着這個「社會制度不變」,也包括了「習慣法」。因此這個人權保障從來都沒有離開過香港,除非我們任人踐踏而居然還會自動放棄。有人即使很主觀地希望香港人誤會以為「人權」是一種恩賜,除了說是自欺欺人之外,別無其他可以形容。
先前一篇文章 (20131028 ) 經已提供了歷史材料,大家可以去看看,在英國的《大憲章》簽署以後,英國人其實一直都有制衡王權的機制,以防止執政之人任意妄為。而其精粹,就是「在合理情況下才能剝奪個人權利」。
而所謂個人權利,雖然八百年前沒有詳細的說明,也只是籠統地點列了一些重點例如生命和財產等等。其後又是經歷了不知多少個世紀,一個比較明確的說法終於在二百年前左右被普遍接受了,亦即到了今時今日廿一世紀,仍然有人怕得要死的「普世價值」。當中一個主旨,就是「天賦人權」。人權的範圍很大,但重點不離:生命、自由、財產、信仰等等。而當中的「自由」,是指與生俱來就可以追尋的自由,包括「謀生」。
英國的法律雖然在成文法方面沒有很多筆墨來說明「自由與謀生」是什麼一回事,但事實上,這個對「自由與謀生」權利的重視,在習慣法之中到處可見。
例如在合同之中,任何「限制工作或貿易自由」in restraint of trade的條款都是無效的 prima facie void,除非設定限制的一方能證明有關限制是有限和合理的。而即使是「私人合同」,也得要證明有關限制「並不違反公眾利益」。而後來推出的「反壟斷法」也又是基於同一原理,正正就是因為「限制競爭是違反公眾利益」嘛。
有關詳情,可以參考網上也有公開的材料:
而假如涉及的,是政府自己設定的限制又如何?
這個就是「發牌制度」licensing 所涉及的法理重點。也是今時今日香港的「電視牌照問題」的重點。
所謂「發牌制度」就是英國法律之中所指,「除非法律明確禁止」的限制範圍。有不少現代社會需要面對的問題,都涉及限制個人的自由,否則一個現代社會操作不了。因此而衍生「發牌」的制度來加以規範和管理。
但既然是涉及人的天賦自由,那麼當然就不是隨便由政府決定什麼才要領牌又或者領取牌照的條件。這些都是「表面限制人權」的法律,因此註定要能接受司法覆核的挑戰。因此任何發牌制度,都不能由官員的主觀意願出發和決定,而必須建基於明確的法律授權。
例如領取汽車駕駛執照,那是因為撞車可以死人。因此基於公眾安全的考慮,不能不設定考核條件,讓人可以安全地使用公共道路。即使是身體有殘障的人,也可以去考牌,因為這個關乎個人自由 (也更不必說有很多人要靠個車牌謀生),只要合乎標準,政府是不能不發出牌照的。假如有一個發牌條件是「不能影響到某家車廠的生意」,又會有誰人受得了?
而城中經常都會出現的「酒牌」問題,也是相同道理。基於公眾安全、包括對附近居民生活的影響等等,《酒牌局》是有權不發出賣酒牌照的。但酒牌局雖說有權力決定發牌與否,但同樣地,要是拒絕的原因不明不白,酒牌局是要面對司法覆核的挑戰。這些都源自於英國人的法治精神。假如某個發牌條件是「不得影響某間酒吧的生意」,又有誰受得了?
即使是「投資銀行」的就業自由,也會因為涉及處理公眾的資金而需要受到監管,因此投資銀行的高級肥貓也需要申請牌照才能開工。而從前是沒有這個需要的,直到社會上發現不監管規範不行,(包括汲取多次金融風暴的教訓之後) 才有這個「證監」和「發牌」的出現嘛。當中的程序涉及普遍的社會共識和充分的公眾咨詢。即使我們這些肥貓們多麼不情願,也得乖乖的去領牌噢。又會不會有人投訴是因為「從業人數太多而出現惡性競爭」而否決任何一隻肥貓去領牌呢喂? 真的好像聞所未聞…..有就好囉,牌照變成免死金牌,可以拿着牌照什麼也不做就袋袋平安。(發夢太早囉)
換言之,即使是賣煙賣酒、炒賣股票這些隨時有害公眾健康和財產安全的東西,也因為「自由與謀生」的人權原因不能不按足「程序公義」來確保有合理的發牌機制;那麼其他限制人權而無害公眾安全的東西,就更加不可能因為「莫須有」的理由而任意可以被剝奪這個領牌開工的原則了唄。
香港人真是身在福中不知福,一直在享受着英國法治的餘蔭而不自覺;也更竟然這麼多年以來,一眾街坊還自作聰明 (或者食得雞汁太多「食懞咗」),還會像喪屍一樣地高叫「搵食和人權無關」,真是不知可憐可悲還是可笑。
現在到了大難臨頭,「區區」一個電視牌照「被拒絕」,大家才發現有那麼多不同行業、不同崗位的人,飯碗可以被無端打爛,終於才驚覺「搵食」原來是實實在在建基於「人權」! 希望大家醒覺不算太遲吧。



2013年10月27日 星期日

「程序公義」的重點在「公義」

公義是主,程序是輔。
也又是英國佬的經典英式幽默:一個探險家被食人族虜獲,正將被放入大鍋之前,向族長盡力最後遊說「可否文明一點?」;食人族長向他再三保證,他的族人「其實非常文明」,因為「開餐的時候,我們會照足你們文明人的規矩:打着餐巾和用刀叉」。
最近有關「程序公義」的事件又是鬧得滿城風雨。於是又有一班「愛到發燒的正義朋友」護主心切,信口雌黃謂「程序己跟足」因此並無什麼不妥。甚至近日接受大美人的網上節目訪問,也被問及有關問題。而聽得最多的「街坊意見」,是「保密嘛,當然什麼也不能講」。
看來真的是英國佬一走,現代文明社會就塌得很快。
皆因「程序公義」這回事,的確是英國佬的發明。而要用得其所,絕對不是誰也操作得來也….尤其是一班只懂望文生義的生蕃。
歸根究底,實在這個所謂「程序公義」是甚麼一回事假如不是生蕃式的望文生義註解的話。
話說早在羅賓漢時代,大約公元1215年左右,由於英王約翰行事乖張搞得天下大亂(有看過羅賓漢故事的都應該不會陌生),國人反抗並與之約法以確定國王治國的行事標準。口講無憑,於是由國王簽署《大憲章》以書面作實。而憲章之重點,在於國王以一國之君的身份行使公權的時候,雖云「君權天授」凡人不得異議,但重點並不在於王權的來源本質,而是公權的實際運用必須「大公無私」,才能令人民服從。否則謂之「獨夫民賊」人人得而誅之。其後一位不識好歹的王孫查理士 1640年左右又來不跟規矩搞獨裁,於是乎來個「人頭落地」以作歷史註腳。西方文明的憲政原則,其實就是源自這一套規矩。
而中國古代也有「吊民伐罪」的原則,要是連這個也不懂,那就枉稱自己是中國人了。而《周禮》也有確認這套規矩;硬要違反,又如何怪人認為這是「禮崩樂壞」?
所謂「程序公義」實在什麼一回事? 《大憲章》的繁文縟節也又可以省掉,反正是古文看着也心煩。重點是:國君不得「任意而為」(act arbitrarily)
何謂「不得任意而為」?  就是行事必須建基於某些客觀而為公眾認受的標準和事實,亦即日後統稱之為「公義」的東西。包括了兩個重點:
1.   audi alteram partem : right to be heard 亦即公開審訊和自辯的機會
2.   nemo debet esse judex in propria sua causa:one shall not be a judge of his own cause 亦即要獨立仲裁以避免偏私
有了以上的重點,其他細節就自然衍生出來。因此而謂「程序公義」的重點不在「程序」而在「公義」就是這樣來的。因為程序之所以需要確立,是為了彰顯公義、不止在於有規有矩;而公義的重點在於制約獨裁、而不在於繁文縟節。
有看過我上次寫「行政主導」的,都應該不會再望文生義,以為「乾坤獨斷」就是「行政主導」,正如「跟足程序」並不就是「程序公義」。見201397日文章《行政主導的不同理解和後果》。
假如還是不清不楚,可以找打了幾十年英國佬工的「管家婆」來講,而其實她講得最清楚:「保密原則」是在於保護提供意見的人,他們可以按此原則來暢所欲言,不怕被秋後算賬;但也只在於不能提及「是誰人講」,並不等如不可提及「講了什麼」! 因為對於「身份保密」是一回事,但對於「事實和意見」,那就必須按照「程序公義」讓公眾知道是什麼一回事。
而能講得出一個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因,公眾才能決定是否「大公無私」以及「當事人是否得到公平裁決」嘛。假如反過來,什麼也不肯講,讓公眾無從得知客觀的事實如何,那麼基本上是用「保密」來做摭醜布來讓大家見不到「公義」而已,又如何可以叫人心服。
我在大美人的節目上也講了一個比喻:雖然靚女揀老公可以很主觀,但如果打正招牌是「比武招親­」,總不能不讓候選人打幾個回合來比試一下吧? 即使只看「熱身」就來做決定,也就只來個二揀一而不是三揀二之類,其中一個大隻佬起碼可以「心口碎大石」,總不成就看誰人合眼緣或者後台硬,就是要挑另一個「攤」在地上的二世祖吧? 這個「比武」的招牌算是什麼東西了?
而事實要是講得出來也又不一定大家不接受的嘛。例如看看《陸小鳳.決戰前夕》,到底西門吹雪如何在未出手之前已得知對手不是真正的葉孤城?  答案就在「握劍」的手勢,一個真正的高手,是手中無劍心中有劍;因此即使手握着劍,還是似有若無,在死敵面前也是氣定神閒才對。假如緊握着劍,死怕手中的劍會跑掉一樣,那有可能是高手?
這個雖然是玄了一點,但起碼也講得出來嘛!
因此對於所謂有沒有競爭力,又有誰人有本事講? 幹嘛不能放手讓人自己出台過兩招? 正如葉問也懂得講:功夫,兩個字,一「橫」一「直」。
廢話少講,有本事出來隻抽囉!  看看那個是橫、那個是直!



2013年10月22日 星期二

「間選」定義資料更正


鄭赤琰教授於20131019日在信報撰文《「功能選」與「普及選」可互補互利》,指「美國總統選舉也是間選」,從而評論:「功能選舉」存在已久,「民主先進國家」還視為民主的不二法寶。再繼而推斷:「功能選舉制」有實際存在意義,而且與「普選制」並不對立,甚至並不違反人權云云。

這個推理甚有問題,不得不指正之,以免公眾有所誤會。

鄭教授是中大的學術前輩, 我是2007年才退席的教職員,做後輩的不會懷疑前輩的立心或學識;之不過「人誰無過」,如果是很基本的事實出錯,做後輩又應否不予指正呢? 為尊者諱是禮貌,但香港的普羅大眾對於政治學識不多,尤其是「沉默的大多數」;在學術意見公開之後,有機會有人將錯的資料當成是真的來理解應用,後果更是「甚於焚書」。基於學術必須求真的要求,晚輩在此僅指正如下:

美國總統選舉名為間選,實為直選。所謂「功能選舉」純屬「走過場」以符合憲法條文的要求,當中並無間選實質

這個手尾是美國政治制度由二百多前立國時期的革命精英過渡到全民普選的一個「進化遺留」。人家花了兩百多年得出來的經驗累積換來全民普選的結論,實在難能可貴,又如何可以還原為「也是功能選舉」?美國人民情何以堪?

美國的總統選舉,按憲法及傳統,的確是由「選舉人」作出最終投票, 實選舉人必須按照全民直選的結果來投票,而不是自己有權隨便改變主意。而且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選舉人」申報想當選成為「選舉人」的時候,亦即在變成有權投票選出美國總統之前,必須事先聲明其所支持的總統候選人,否則可被拒成為選舉人。因此這個直選授權本質明確無誤,又可以如何理解為「間選」?美國最高法院對以上情況,早在1952年已有定案,各位可以自己看一下,也又省得我在這裡過於叨。Ray v. Blair, 343 U.S. 214 (1952)

而「選舉人」之取得「投票選總統的權力」,程序上是每個州按其選民對總統候選人的直選結果,再反過來選出對該候選人或代表政黨願意投贊成票的「選舉人」。

舉個簡單的比A 想做總統, B 也想做總統,按憲法規定必須要有一個人出來投票,叫他做 C 吧。其實是誰也沒有所謂,因為這位 C 君的位置還要經過普選授權才坐得上去。例如DE都想坐上這個C君的位置,於是 D 公開承諾會選 A, E 公開承諾會選 B。這個承諾要在DE參選前就確定。而選民在投票選總統的時候是直選的,例如 A得票最多,那就由 D坐上 C 君的位置,投票給 A。如得票最多,就由坐上去君的位置,再投票給 B。因此看似只有C才有權投票,但其實投票決定是完全取決於直選結果。

這就叫「勝者全取」Winner Takes All,選出總統的過程是「全民普選」,取的是「選舉人票」。

白了這個遊戲規則,還會有人叫這種選舉是「功能制間選」嗎?有呀,那叫「望文生義」,完全無視「不能違反直選結果」這一點。

如果真的不按承諾投票又如何? 美國人叫那種人做 faithless elector,即是人民叛徒,地位和過街老鼠差不多。而兩百多年來,沒有多少人和民意對着幹,老外做人有些地方就是如此笨拙,不像某些「優秀人種」的「講大話當食生菜」。

因此所謂直選間選,不能望文生義,還要看清楚實際操作和內容才能定論。

至於鄭教授所「列舉」的「民主先進國家」除了美國之外,怎看也就只有澳洲。而按鄭教授所指:選民可以是選政黨而不是選候選人。但難道政黨就不需要事先聲明自己黨組織推薦的候選人是誰嗎? 選民得知候選人才會去投票的嘛,不能倒過來講呀;而這個也又不叫直選又應該叫什麼呢?

英國難道又不是這樣嗎?選民投票選的是國會議員,但能夠控制國會主導權的政黨就有權組成內閣和推出首相,難道英國又叫做「間選」乎?

況且講到人權平等的問題時, 鄭教授在全文也沒有指出,到底全世界有沒有像香港一樣的所謂「功能界別」設定? 亦即「人」不能以「人」的身份去投票,而必須要與一些「身外物」來「互相平衡」?

要是鄭教授真的這麼欣賞美國的民主制度,總也不能選擇性地講她的某些細節,而竟然忽略人家憲法精神的大命脈嘛 :天賦人權平等。

其實講開美國,也有一個相同的「平衡」笑話,不過那是很久很久以前的事了。美國在內戰之後,雖然黑人的人權理論上是平等了,但真正平等還是漫漫長路,其中一個「辣招」是某些州政府引入 poll tax,亦即要交稅才有選票。換言之,叫身無長物的窮鬼死開不要來投票。不過最後國會都作出了「憲法第二十四條修正案」,取締一切財產歧視。U.S. Supreme Court ruled 6–3 in Harper v. Virginia Board of Elections (1966)

這個邏輯其實很簡單:如果你是一個人,你不一定有權投票;但如果你家裡有一頭驢(要交牲口稅嘛),你就一定有權投票。那麼請問:到底是人有權投票還是驢仔才有權投票呢?不必要懂「代數」才答得出來吧? 人+人=0票, 人+驢=1票,哎喲。看來驢仔比人還要愛國噢

因此對於人的投票權而言,任何強加條件的手段都是違反人權的。人就是人,人權是天賦而平等的,兩百多年前法國大革命已確認了這一點,當中沒有有任何懸念。更何況是直接維護「貧富懸殊」的「財產擁有權」,又可以如何與天賦人權相提並論來互相「平衡」呢?按這種邏輯調教出來的人,就只會知道「有錢大晒」,還講什麼國民教育?那只是以驢代人的畜牲教育。

因此每次我想起這個「驢仔才有權投票」的「大道理」,總有點奇怪。怎麼身為萬物之靈的人類,要和一隻驢仔爭拗誰的投票權大一些呢吓? 而其實只要鄭教授肯按 1966年的美國最高法院裁決來更新一下有關美國憲法第二十四條修正案的資料, 相信也不至於會犯下以上的錯誤

也總會有人担心,到底社會平衡怎樣怎樣。講真的,做人有時就是要考慮一下「輕重」的問題,世間道理其實很簡單:先有原則、後有細節。原則也講不清,細節又可以如何定得出來呢? 而社會之所以不平衡, 乃是因為制度不公平, 使得一些錯誤的決策不能得到更正, 令到一些與民為敵的人得不到監控, 因而社會才會有積怨。 一個秉承人權原則的民主制度才是對症下藥的良方

而很可惜,鄭教授不止是原則講不出來,事實上是連細節也講錯了。斷錯症, 落錯藥, 受害的還不止是香港人呢

各位讀者也又不必聽我「一面之詞」,大家可以乾脆自己上網,看看美國的政府網站,了解一下人家是如何安排選舉的吧。





2013年10月18日 星期五

ideabet.hk 拉閘又如何?


新聯事件,尚未完結。

2013511日刊登了文章《iDebate.hk 極其量只是一個「釣魚網站」》,當中提出了多項涉嫌刑事及民事違法的情況,按道理,當事人應該很快就會要求澄清和道歉的:如果那是不實陳述的話。

不過最近收到消息,最初刊登對新聯誹謗文章的網站 idebate.hk 宣佈「暫停運作」。不過實情只是從原本的商業單位搬走而已,虛擬空間的網站仍在運作。不過之前遺留下來在「現實世界」的種種「手尾」看來是完全沒有解決的意思了。尤其是誠實認錯一事。原來菲律賓總統那種「死不認錯」的無賴態度,看來阿基諾難得在香港有個同路人。

先前已經公佈,對於「新聯被誹謗」一事,按照港人港事的一貫做法,循正式民事訴訟程序,花了幾年時間和幾十萬律師費向發起人追討責任,最後在20135月取得有關人等的正式道歉信; 其他有份參與的「聯署人」還要逐一核實情況,到底各自責任如何。詳見前文201359 日《新聯事件正式公告》。

對於一眾仍未道歉而需要進一步詢的「聯署」人士,信件於20135月中後旬以掛號信件發出。而按郵政局的派遞通知,所有與案人士都已經接到信件。至今只有一封是打回頭的「無此人」情況。

過了漫長時間至今仍未肯回覆的,正正就包括了自稱創辦 idebate.hk 的張嘉達。看來負責發放誹謗文章的網站管理人是寧願拉閘走人也不肯面對現實的了,一收信就「走佬」。

其實要寄信給張嘉達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為先前都已經指出,所謂「組織」或者「機構」其實並不存在,只有一個網址是真的,是張嘉達的私人網址而已。而按法律程序要寄出掛號信的話,是不能寄給一個網址的唄,因此一個人要收律師信的話,起碼郵遞地址不能假。不過很可惜,雖然信件一樣可以勉強派遞到張嘉達手上,但其實地址終歸也真不起來。

對於「有去過那個地方」的人來說,可能仍有點摸不着頭腦,明明有個地方,由張家達自稱是 idebate.hk 的辦事處嘛,怎麼假得來?

這個其實又是一場「被創造」的錯覺。還記得先前已經提供了資料,讓大家明白,其實 idebate.hk 只是一個「網名」,除了抄襲索羅斯那個真正的非牟利組織之外,香港這件 A 貨並沒有真實的法人身份。因此如果大家再花一點心機,去政府辦事處查核一下公開的「租務登記」,就會發現那一個工廠大厦的地址,莫說是沒有什麼 idebate.hk 的租賃登記,就是連「張嘉達」或者相類似的租賃登記也沒有,基本上那個地址是沒有任何租賃登記! 而唯一有權佔用物業的業主資料也早就核對過,當然不是張嘉達啦。要是他有本事坐擁過千萬市值的收租物業,他不用四處「募捐」了吧。

即使再進而假設那只是一個「劏房」,也除非在法律上,物業業主經營的生意是「分租劏房」,否則有租約而不登記,那就是連業主也是在走法律罅,沒有上報租金收入給稅務局。當然囉,如果「租客」本身也是鑽法律罅或者根本不存在的話,那就一切順理成章,不必有其他可能性出現了。這個只能由物業業主澄清的了。

其實早就講明,張嘉達連募捐也不是真的、收錢的戶口也不是真的、蘋果電腦的「合作伙伴」諸如此類聲明也不是真的、甚至連引誘人不知連結到那裡的陷阱超連結也不是真的,因此連地址也不會當真又有何奇怪?

至於張嘉達搞「個體戶」生意,又有沒有去稅務局做稅務登記呢喂?各位有沒有辦法找得出一個「商業登記」出來? 按香港稅務局的指引,有如下說明:

須辦理商業登記的「業務」 包括:為會員提供設施服務及專用處所以便進行社交或康樂活動的會社

也又不必由我來說明了,大家自已核對張嘉達自己公佈的「活動內容」,自己看看吧。很明顯,張嘉達的私人生意,完全符合稅務當局所要求的「商業登記」條件。要是沒有申請商業登記,基本就是違反《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的規定 。這也只是商業登記的手尾,還沒有講到違反稅務條例的後果呢。而在2013719日實施的修訂《商品說明條例》規管範圍擴至服務業,對於作出虛假陳述的服務也同樣納入規管,違法的罰則指引是罰款50萬元以及入獄5年。

因此要是執法部門有人找上門來,查詢各位「有份出錢」或者「有交易往來」的朋友,大家可以怎麼辦?拿個假的收據出來敷衍一下嗎? 而這種假收據,張嘉達是絕對可以拿得出來的。不過對於稅務局來說,這個只算是行使假文件。對於需要申報財務資料的教育團體和非牟利團體,這個風險叫非法挪用公款,或者起碼是行使虛假文件。這種手尾,又可以如何了斷?

大家如果以為可以置身事外,大錯特錯。因為根據現行的《稅務條例》,任何人「蓄意或意圖:逃稅、或協助他人逃稅」即屬犯罪;如被裁定,最高的刑罰是罰款50,000元和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3倍的罰款,以及入獄3年。因此如果你將「公款」送到一個假機構的假戶口,而居然「裡應外合」讓收錢的人逍遙法外,並且將有關交易列為合法支出,大家可以想想,這叫什麼行為?如不是蓄意,那就只能是「被騙」,被騙而與騙子合作企圖讓人以為是合法,這還不是蓄意是什麼?唯一的免責行為是:報警。

我倒沒有被騙錢或者什麼的,因為稍有法律常識的不會上當嘛,而我自問也算是一個有法律常識的香港人。我和張嘉達唯一的法律關係是「被誹謗」,因此我已進行了相關的法律工作,以確保清白。

從以上事實可以得知,張嘉達是一口氣違反了多條可予監禁及罰款的嚴重刑事條例。而香港人的法治觀念也應該和北京提倡的「新香港人」有所不同吧。對於強國人企圖冒充香港人的說法:到處塗鴉和隨地大小二便是沒有問題的,只要不被抓個正着或者被正式檢控,再加上一點菲律賓總統的厚顏無恥和強詞奪理,那才有點看頭。

不過對於一向自問「有家教」的本土香港人來說,「法治精神」還要有一點自知之明和羞恥之心吧?

而張嘉達在他的網站發放對新聯的誹謗文件其中有這麼一段:「新聯行政錯漏混亂,交代有欠清晰主動」;並因此而指「新聯帳目是否真的沒有問題?種種疑問,值得質疑!」

各位自認是「教育界」的,請各自反省一下,《禮記大學》有云:「君子有諸己,而後求諸人;無諸己,而後非諸人。」

好嘩,張嘉達「聯署」了這份文件,那是當真的來講噢。那麼既然張嘉達對於「交代帳目」一事這麼着緊,看來他自己也應該開誠佈公,讓大家也了解一下他自己的帳目又是什麼一回事嘛。

而由「從來沒有存在過」、回復到「再也不存在」,真的有點超級浪漫兼且 WTF - Welcome To Facebook 的感覺噢。

不過正正應該就是以上種種的「水洗也不清」的手尾是剪不斷、理還亂,因此最沒有辦法的辦法,可能就是拉閘走人。對於一向「逍遙物外」的張嘉達來說當然沒有什麼問題啦。而對於執法人員來說,算是「死無對證」嘛。不過對於一眾教育團體和非牟利團體,在他們的「官方活動」記錄上,被公開的打上「由 idebate.hk 協辦」之類的大大個招牌,這才叫「水洗都唔清」,因為與ideabate.hk 的關係,仍然可以清楚在網站上看到。他們還要面對審計嘛,他們可不能拉閘走人!

對於法律責任問題,總不能馬馬虎虎的不了了之。一個不存在的 idebate.hk 可以還原為不存在,不過一個應該不會不存在的張嘉達,總不能繼續扮作自己不存在。對於面對自己的法律責任一事,總對不會因為一個假地址的拉閘走人而就此結束。

早就講過了,事情不會就此結束的。後續工作仍會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