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7日 星期六

城中熱話:全民提名

話題源自《基本法》規定的「普選」行政長官辦法,到底程序應該如何理解?
《基本法》第45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由於每屆選舉辦法都可以不同,因此具體細節以附件方式規定。
所謂「公民提名」就涉及就當中所指的「提名」程序:到底應該如何解釋? 一般理解是,它是一個「機構」,類似1997年一直沿用的「選舉委員會」。而既然都寫明提名之後是「普選」,而且一再由中央官員澄清,那真的是一人一票去投票,這個沒有含糊的地方。
因此政改的焦點,就只會集中到「如何產生」這個提名委員會的問題上。而下一個層次才是這個委員會之內,又會是一種怎樣的「民主程序」來「篩選」候選人。(一人一票? 掟飛鏢、擲毫子? 夾下年庚八字?)
《學民思潮》於20136月發起:以「全民提名、全民普選重奪政府」為綱領的政改方案。當中的設想是「由全港選民組成一個提名委員會」,以達到「還政於民」的民間主導方案。
不過這個方案有些古怪,首先是「用字」問題,全世界都用「公民提名」,而不是「全民提名」;另外:全部選民以個人身份替代提名委員會這個「機構」,是否符合「立法原意」? 而的確並無先例。因此只能假設,這是一個「語言偽術」的示範,實際是「廢除機構提名」而企圖杜絕任何篩選。
相似而不同的先例是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總統選舉提名」。很多地方除了立法機構提名以及政黨提名之外,都有所謂「公民提名」這一個「選項」。例如美國就規定,只要有1%選民提名,都可以參選總統。當然,1%對美國來說就不是一個小數目。至於台灣,是1.5%,也不容易達到。其他地區的提名人數要求一般也不算高,例如芬蘭,如無政黨提名,則候選人需要組織「競選會」,並要有二萬名成員;諸如此類啦。
各地的方法都不一定完全相同,但原則如一,就是「在組織以外」另外容許公民提名候選人。以確保「路路暢通」。至於這條路是闊是窄,倒不是重點,最主要是「有選擇」。
香港的問題出在:除了這個「提名委員會的機構提名以外」還會有其他選擇? 很明顯是「沒有」。因此這是一場困獸鬥。而《基本法》並無講明到底「提名委員會」應該如何產生。字面上只寫着 - 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
既然沒有客觀標準,又可以如何了斷? 唯有「老作」而已。
順手再講另一個相關的題目:愛國愛港
我會叫這個困局做「自作孽」,解決不了的。
對於「提名委員會」如何篩選特首候選人? 其中一個條件,竟然是「愛國愛港」。首先,任何法律文件都無法寫得清楚何謂「愛國愛港」,而這些字眼,完全是政治形容詞,根本亦無法編寫成法律文字。因而按《基本法》規定,特首候選人的「條件」,就只有以下:
第四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至於此人「心志」如何? 又可以如何寫入法律文件之中?
而親中派認為,第四十三條有寫:特首需要「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因此如不是「既愛國又愛港」,如何擔當此職位? 而基本法第四十九至五十一條更寫明:如果行政長官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律不符合香港整體利益,包括財政預算在內,他甚至有權不予接納以及解散立法會進行重選。
因此對於行政長官的行政主導和高度「自決能力」,相信不會有人懷疑。但到底需要做得到這些高難度動作,就可以用「愛國愛港」來做法律規範?
問題源自於鄧小平的意見。
話說香港開始前途談判的時候,鄧小平1984622日、23日分別會見「香港工商界訪京團」和當時的《行政局》首席議員鍾士元等時談到:
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未來香港特區政府的主要成分是愛國者。
至於何謂「愛國者」,老鄧是這樣講的:
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只要具備這些條件,不管他們相信資本主義,還是相信封建主義,甚至相信奴隸主義,都是愛國者。我們不要求他們都贊成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只要求他們愛祖國,愛香港
詳情可參考《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74頁《一個國家,兩種制度》
至於一個相信「奴隸主義」的人如何可以是愛國者?這點相信想炸了腦袋也想像不出來。但既然是老鄧親口講出來、並且正式輯錄到他的文選之中,也只能相信他老人家不是信口開河搞爛 gag 了罷。假如真的照單全收,也又想像不出誰人會有可能不是「愛國者」噢。因為照單全收都只不過是這個樣子:
第一,不需要贊成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不管信什麼主義、包括「奴隸主義」?!
第三,只要
a.   尊重自己民族
b.   擁護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
c.   不損害香港的安定繁榮

以上就已經是「鄧條件」的全部。還可以加鹽加醋嗎? 最後一項是常理,即使梁振英搞得一個雞毛鴨血也不算「損害香港的安定繁榮」,那麼應該誰人也不可能做得出損害香港的事了。而又假如不擁護中國恢復行使主權,那麼《基本法》也不可能承認了吧? 又如何可以根據基本法來參選和執政呢? 因此任何人只要當上特首,基本上也不可能違反任何一項具體的「愛國」標準。
不過光棍佬教仔都有教落,邊有咁大隻蛤乸隨街跳吖?  Too good to be true 嘛。
因此當年香港對於大陸回收香港,心理反抗不大,就是這個原因。因為乍看起來,真的「寬鬆得很」。而這個也符合老鄧的理論「不管黑貓白貓」。要是不讓這隻貓去自己試一下捉老鼠,又如何憑貓毛的顏色可以知道牠能不能捉老鼠?
 在其他民主國家,這種所謂「愛國者」之所以是參選的必然條件,那是因為選民可以決定到底他們相信誰人是愛國者。要是不標榜自己是愛國者,又如何可以得到選民的支持? 因此這個條件,其實只不過是一種很正常的政治口號而已。況且要是這位仁兄會幹出什麼不利國家的事情,議會也可以否決他的議案,甚至通過彈劾程序,把他拉下台。因此在一個正常的民主國家,根本無需要強調這個「最高負責人」要愛國的。
 不過情況換了在香港就很不一樣。這點算不算「自作孽」?
 因為正如上文所述,香港的所謂「行政主導」,簡直差不多到了「君臨天下」的程度,立法機構根本無從約制行政長官。那麼要是出了什麼差池,誰人可以收拾? 光是由梁振英示範何謂「全面失控」,簡直又是不能不相信他是無間道。
 此謂之「惡性循環」,誰叫當初設計這套政治制度的時候不好好採用三權分立? 不讓市民行使約制行政首長的權力? 於是唯有退而求其次,總之望天打卦,等「好人做特首、愛國做特首….」諸如此類,總之就是想不出,到底可以如何讓適當的人來做特首。
 放了在一個正常的民主國家,也又出不了問題噢。不合適的話, bye bye 再選就是。但放了在香港的情況就不一樣了,北京是怕得要死,「造反派」也有機會當選特首。
 這又是為什麼呢? 原因很簡單:因為的確很難找到足夠可用而又不是造反派的人。2003年的七一大遊行夠看頭了吧? 而北京一向擔心的所謂「蘇聯解體」危機,又是一個甚麼境況? 還敢讓人「民主」起來嗎?
真可憐。
正如「肯捱老麥的女人」那條短片一樣:大家可否想像,假如男主角不是一個出不了頭的宅男,而換了是劉華做男主角,又會否需要擔心你的女人不肯跟你「捱老麥」?
不安緣自於心虛。心理正常的人,的確是很難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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