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1日 星期六

iDebate.hk 極其量只是一個「釣魚網站」



2011年初的「新聯事件」,經已取得發起人簽署的《道歉信》。新聯基本上已取回清白,各位關心新聯的朋友可以安心繼續搞學術活動而不用擔心受到無謂滋擾。

至於聯署道歉信的與案人士,本人亦已聽取各人陳述的個人困難,決定從寬處理,不予追究。

為教育者,尤其是涉及未成年青少年之教導工作,理應以身作則,教人守法循規、明辨是非、友愛合群才是正路。結黨營私、誹謗攻訐,絕對不應縱容。心智未成熟之年青人如有犯錯,可以理解體諒;今次涉案的尚有另外一班未成年學生,亦只交帶校方妥為處理,學會及本人從來沒有以法治罪。這個不是雙重標準,而是青少年理應是受教導的對象,而法律責任是在教導他們的成年人身上。而對成年人而言,自己的法律責任不能馬虎隨便。

該案當中,其中一個關鍵角色是 iDebate.hk 這一個網站,當時負責發佈誹謗材料,亦因而對此展開了調查。基於案件當時仍在司法程序之中,未能提早公佈詳情。

按正常法律程序,對於誹謗行為的道歉聲明,應該是採取「原路來、原路返」的手段,但對於在 iDebate.hk 發佈任何東西,本身已是「不當行為」,因此在法律上,實在不能走這條路。

到底這個網站是什麼東西?  現在就拿公開資料來讓大家開一開眼界,看看在「新聯事件」之前的時間,背後實在發生了什麼事情。

經已聯署《道歉信》的答辯人已經表明:他們與 iDebate.hk 並無關係、亦不知道其中的運作細節。本人亦已親自告誡,希望他們能夠好自為之,劃清界線。

對於聲稱「不知細節」這一點,相信絕對不止與案人等。例如《東方日報》最近幾年也貼錢打了不少誹謗官司。從好處想,的確替香港司法填補了不少灰色地帶。其中2012年3 月30日有一宗相關的官司結案[1],而該案的重點,使 iDebate.hk 涉及的相關法律概念可以進一步澄清。

假如我說「iDebate.hk」作為一個「機構」、甚至作為一個「組織」,其實並不存在、也沒有「法人」身份,這點是不是很吊詭呢?

首先要還真正的 iDebate 一個公道。是呀,世上有一間真正存在的iDebate 呀, 全名是International Debate Education Association, 《國際辯論教育協會》,簡寫是 IDEA, 宣傳文章都是寫 iDebate, 而網址更是 idebate.org,真的假不了噢。

真的那一家早在1999年註冊,是鼎鼎有名的索羅斯慈善組織《開放社會基金》於紐約成立,目的是以「開放社會」原則,推動全球自由化的文化變革,是一間名正言順推廣辯論風氣的註冊非牟利機構。

因此首先要搞清楚,我在這裡講的 iDebate, 「不是真的那一家」。

至於香港這一家,各位可以自己八卦一下,自行核實,也省得我長篇大論了。就請登入《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https://www.hkdnr.hk/,打入那間大寶號的「域名」,看看到底「域名持有人」是甚麼名堂吧。

又試試打入其他的社團組織或者機構網址。其中「域名持有人」一項,是會寫明有關組織的名字。例如上述東方日報一案所涉及的《高登網》,真正法律身份是《科域盈創有限公司》。

想要查明公司身份,到公司註冊處就是。同樣道理,是社團的話,到社團註冊處查核吧。不過這個大寶號有個有趣的地方,要查法律身份的話,竟然要到政府的《生死登記總署》去辦理!  因為登記「持有人」真的是一個「人」,名字是「Ka Tat Cheung」,而並非任何非牟利/教育/慈善/宗教等等團體,甚至連公司也不是。因此要查的話,只可以查他的個人身份證。

正確法律用語應該是 : iDebate.hk = Ka Tat Cheung。沒有其他陳述了。

不過這個網站也又真迷離,時而是一個壁報板、時而是一個組織、時而甚麼都是。但真相就肯定從來都講不出來。這個其實只是「個人商業網站」,因為其他身份「甚麼都不是」。而這個商業網站極其量也只是一個「釣魚網站」。

所謂「個人商業行為」也者,因為這個登記持人的名字,既非在稅務當局登記的免稅慈善機構、又不是社團註冊的非牟利社團、更加肯定不是教育局登記的教育機構、也絕不會是法律認可的宗教團體。那麼收錢以作經營的東西,不是「商業行為」又可以是甚麼? 常識而已。

提到這個真實名字之後,後續的東西就很好玩了。

因為即使做生意,在香港也可以堂堂正正地做,本來沒有什麼大不了。之不過「做生意」這個行為,總也有一些循規蹈矩的生財之道吧。不過這個網站似乎並不打算做正常的生意。

例如「募捐」,其實應該是慈善機構才有的行為吧。但只是把錢拿了放入個人荷包去,這個還算不算「募捐」? 

這個網站的所謂「募捐」收款戶口,其實只是 paypal 的一個網上戶口;而戶口的名字,是同一個網站的名稱,而這個「名稱」其實又只是指「個人」;因此捐錢的人實際只是將錢存到某一個「個人戶口」罷了。這個行為的正確名稱是「拿錢」或者「借錢」,因為既非慈善組織、又不是非牟利機構、更加不是宗教團體,可以「捐」個甚麼呢?  

至於分佈於網站上面的「廣告­」這回事,一個商業網站賣廣告很正常,之不過這個廣告的 icon 原來另外有個連結,正正符合「釣魚網站」的特色,就是「引導連結至真偽難分的網頁」。因此當使用者以為自己是點擊該網站上的《蘋果電腦》 icon ,就會去到蘋果電腦的網站。「最後」一程是會的,因為最終都會登入和留駐在蘋果電腦的網站上。不過大家沒有留意,在這個「連結」過程期間,用戶又另外去了什麼地方呢?

其實用戶的電腦要「夠慢」才會看到中間發生什麼事,手機也會很快地跳過。經過詳細的反覆練習,終於都可以將整個過程拍攝下來了、定格放大當中的細節。

當用戶點擊網站上的蘋果電腦icon 之後,這個「中途站」是這個模樣的:




這個「中途站」是一個設在中國大陸的網站。而按其自述,生意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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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當用戶以為自己是去了《蘋果電腦》的網站,「最後」到達應該沒有錯,但實在這個過程是在通過另一個位於中國的網站而進行。此亦解釋了另外一件靈異事件:網站自稱與蘋果電腦有商業關係。



到底蘋果公司是否真的會「回贈」什麼營運資助給一個私人網站呢吓? 有沒有人問過蘋果?

孔夫子對於「名正言順」是很注重的,因此《香港教育專業守則》寫得很明確:
以專業工作者身份發言時,應首先聲明發言的資格、發言的身份和發言的實質代表性;若發言涉及某方面的利益,須澄清發言者與受益者的關係。

Ka Tat Cheung 既然「不是教育界」,當然不受《守則》規管;但難道就不用說明自己是甚麼身份嗎?  但自稱是「教育界」的人,又為什麼要替人家賣商業廣告呢? 替蘋果電腦賣廣告也還可以理解,因為真的是名正言順的商業行為嘛 (假如校方也同意的話…..),但替不是蘋果的私人商業網站賣其實不是蘋果的廣告,這就更加只有越搞越糊塗吧? 

由於聯署《道歉信》的各位與案人士已表明不知道網站運作是什麼一回事,也就不能在這裡替他們澄清為何會變成贊助、參與和支持….這點留給有關人士自行澄清較為妥當。但在網站當中架設上述的「中轉安排」的人,總不可能不知道當中的商業底蘊吧?  又可否由網站的「創辦人」出來說明一下呢?

還是由蘋果電腦來說明會好一點? 假如蘋果知道是什麼事的話。熱切期待。不過蘋果電腦要澄清的東西也可真不少。

其實想來也又是常識吧,通常使用網站會涉及個人資料的提交或監察,網站是有法律責任要聲明和警告的,並且要取得使用者的同意。私隱條例有明確說明,這裡也又無需長氣了。但這個網站在「轉駁」用戶的時候,有任何「警告字樣」嗎?

網站的講法是這樣的:通過該網站上網購物…..  網站就會收到回佣。

這應該是一個商業關係的法律陳述吧。不過到底是蘋果給回佣? 還是另外有人給回佣? 當然要看清楚文字再說吧…假如有寫的話。

但假如不是蘋果給回佣,也就更加詭異了。因為交易如果是保密的話,那麼理應只有蘋果才知道「交易金額」是多少吧….. 蘋果不至於把交易內容也「轉告」其他人、代為支付佣金吧? 假如蘋果沒有向外泄露顧客的交易資料,那麼誰又有本事可以替蘋果計算出這個「交易金額的大約2%」呢?

假如蘋果沒有將客戶資料外泄,那麼唯一能解釋這個現像的,就是「另外有人知道交易細節」,而那個「監視人」不是蘋果電腦、而且蘋果電腦也不知道被監視,否則蘋果電腦未經客戶同意而將資料外泄,罪加一等。

蘋果電腦對以上情況,很明顯有很多東西要說明一下 - 假如蘋果電腦真的是有關係的話。

因此這個網站橫看豎看,怎看都是一個「釣魚網站」。而任何在那個網站上出現的東西,也有可能被植入上述那種陷阱程式。所以任何和網站有關的動作都是「不當行為」就是這個原因。

既然釣魚要看你用甚麼做餌,對於想辦法增加觀眾登入網站和長駐瀏覽,自然也就是頭等生計大事。因此「發辯論財」不一定是要靠「搞辯論」就是這個原因:「轉播人家的辯論」就是。

想想光是「新聯」就有五十家學校參加,其他不同盃賽的學校數目相約。大家推算一下,到底這個活動轉動了多少眼球? 只要拿到一個盃賽的片斷,自然就可以吸引參賽學校和其他人登入觀看。這個乘數效應其實非常簡單。而截至最近,網站自己公佈的瀏覽人數是六十多萬。

但至於「轉播權」又是怎樣拿回來的呢?  假如主辦單位不肯交出又會如何呢?

「新聯事件」的正確解讀,在這個關節上也就很明顯了。

相信很多搞辯論的人都領教過這條「賣糖廣告」了吧,對白是這樣的:

搞辯論很辛苦呀,買器材又很貴、借器材又很難,時間倉卒呀? 不用擔心,我一定幫你「搞掂」,親自替你拍攝,還要免費替你做剪輯! 再放上網讓全世界欣賞你們的精彩表演! [掌聲鼓勵]

不過你最好別問「能否交還錄影帶」,答案是「我會交一條 Link 俾你」。母片呢? 版權呢? 被攝錄上鏡的同學有沒有同意呢? 假如學生未夠十八歲、監護人的同意和授權呢?

即使當事人同意被拍攝或播出,但實在是否也同時同意了「被商業播放」呢? 辯論活動作為非商業性質的學術活動,參與活動的人士即使是「公開演出」,也不等如同意過「商業播放」吧?

以上情形,香港不是沒有法律規管的。《版權條例》本身就寫得很清楚。即使是假借「新聞自由」之名,也有 (比較長氣的《私隱條例》) 很具代表性的東周刊官司作為案例:

EASTWEEK PUBLISHER LTD. AND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2000] HKCA 442; [2000] 2 HKLRD 83; [2000] 1 HKC 692; CACV331/1999 (28 March 2000)

當年東周刊在街上「自由拍攝」,然後將途人的照片刊登出來,加以隨便評頭品足,謂之「新聞評論」。其中某人見到自己居然無端端在東周刊的時裝專欄「上了鏡」而被公開揶揄,於是向東周刊興師問罪。而上訴庭法官就《私隱條例》作出了判決,當中講得非常清楚:
如果要將某人的影像進行「商業刊登」,必須要取得當事人同意。

因此本港法例對於「私隱」的保障,其實個人影像也是私隱條例的範圍,也是明確禁止未經同意的商業使用的。

東周刊原本的另一個抗辯是想用「新聞自由」來解脫。不過假如這個抗辯有用的話,東周不用輸掉官司了吧。因為擺明是以新聞為名、商業為實嘛。

而至於「轉播」人家的「公開演出」又如何? 法律上是一樣的,而且涉及的更加不止是私隱的問題了,這裡更加是版權問題,這和入戲院拍攝電影播放一樣,那是海關的刑事執法範疇。

先前也幫趁過不少拍攝服務,最正路的當然是《中文大學影音服務中心》啦。合同都會寫明「錄影母片交還客戶,並且不會未經批准使用任何內容」。這是香港《版權條例》寫明的嘛。 至於為甚麼有人可以「免費」提供服務呢?

有沒有睇《警訊》呢各位?  這叫「便宜莫貪」。至於下一步就更精彩了,假如你真的跟足《警訊》指引,在可疑情況下Say  NO ,後果又會如何?

新聯在2010年聽完那一番賣糖廣告之後,最後都是決定自掏腰包,買了一部錄影機,自行拍攝。既然如此不識抬舉,夠胆Say NO 的話,那當然唯有「後果自負」囉,誰叫新聯「唔識做」? 這個情節簡直有點黑社會的氣味了。

看來《警訊》真是好節目,不能不看。香港作為一個「商業自由」的社會,正常情況底下,「搵食」是天經地義的,不過假如涉及需要按照法律規範的商業問題,那可又不能混為一談。

俗語說得好: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爆料先爆到這裡,材料長寫長有。一眾不想被牽涉入內的人士,請早作決定如何自處,否則「利益輸送」這一個關係,就是不打自招。

假如有任何人想「代為出面」,也就最好明白何謂「此地無銀三百兩」,因為照道理,當事人只有一個,就是網站的擁有人。對於其他路人要指手劃腳的話,除非是「案中人」。而假如沒有商業利益,又幹啥要出來維護一個玩虛作假的釣魚網站?

至於一眾「被上鏡」的辯論員,以及其代表的院校,應該只是進行學術活動,而從來沒有同意進行商業轉播。假如無端「被上鏡」,到底是否真的同意了進行商業活動?  假如有同意過學生被安排進行商業活動的話,那就請有關「教育界」的人士拿出一個白紙黑字的證據來,好讓教育當局依法跟進。

也順手可以說明一下,什麼叫做「新聞報導」和「商業宣傳」的分別。例如新聯拒絕被用作釣魚的魚餌之後,idebate.hk 是一隻字也沒有再提及新聯的,基本上是當新聯不存在一樣。假如香港人對於大陸那種「新聞封鎖」是深惡痛絕的話,這種比清洗還要清洗的對付異己手段,用來教育大陸的高官何謂「不兼容」,應該很有啟發性。

很明顯,這也只是一再證明,這個網站與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推廣辯論等等口號,基本上是風牛馬不相及的事,只是利益分明的純商業行為。只能說「新聯拒絕被利用作魚餌」,因此不會再在那個網站出現,這個解釋才是最為客觀。

再又按此邏輯,凡在這個網站上出現的,都應該是屬於「商業合作」了吧?  這種事。大家因此可以逐個主辦單位的機構去查詢一下,看看情況是否這樣。





[1]原訴為《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被告是管理《獨立媒體網站》的《香港獨立媒體網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0日 星期五

鋼鐵是這樣練成的



最近由於一宗「低調通緝」的鬧劇,帶出了女主角陳玉峰小姐的一段故事。

大家可能留意到陳小姐的準律師銜頭、站在社運前線的身影,以及為工作人員默默提供的支持。於是乎大家一窩蜂的,就是搶着報導「佔中」的話題。以為她又是另一個什麼「社運女神」之流。

我只能說大家果然膚淺得要命。其實另外有一個角度看這件事的,那就是:挑戰政府的人材,其實是由政府一手泡製出來的。

這位小妹妹之所以會跑到社會的最前線去搞「維護人權」,因為她在進入社會之前就已經領教過什麼叫做「侵犯人權」,機緣巧合之下,練就了一身反抗的武功,專門對付政治打壓,就是這麼簡單了。

情節有點像武俠小說是不是? 不過這是真人真事。

回想2007年,當年陳小姐還只是大學法律系一年級白紙一張的新丁;她中學畢業於聖保羅男女書院,本應是「根正苗紅」的社會精英。但也不知道是為理想還是為貪玩,竟然無端端去搞學生報。學生報從來都是可以讓年青人盡情發揮的地方,一個屬於年青人自己的學術自由的小圈子噢。而年青人要瘋一下,當然無可厚非嘛;而校園的概念,其實就是為了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讓學生可以盡情地碰釘,然後學懂做人,好等將來進入社會做事。

2007年「中大學生報」事件發生時,陳小姐正擔任學生報的編輯,而為了一份校內小眾報紙的半丁點兒「情色版」文字,竟然被校外的宗教組織《明光社》踩入校園、未審先判,當正是性罪犯一樣拉出來「批鬥」;還要鬧上「淫審處」進行刑事檢控,好像有什麼深仇大恨一樣,一定要將她置諸死地才罷休。

到底是誰人授權這種校外組織可以這樣踩入大學校園進行政治迫害的呢喂? 看看淫審處的設計,就會明白為什麼連「新人」以及「大衛」都要「封膠」就會知道。香港這個「膠朝」就是這樣來的啊。

這種無法無天的政治迫害手段,竟然要施用到一個大學新生的身上來,果然也又真是曠古爍今的傑作。全香港的大學生忽然驚醒,原來自己的言論自由要是不及早懂得捍衛,將來要「封膠」的地方早晚是自己的一張咀巴。

而當時中大校長劉遵義居然助紂為虐,也又是未審先判,不來捍衛學生的言論自由,反而極度熱心搞「維和」,竟然和校外組織合作,強令學生報停刊。

當時這位小妹妹所受的委屈簡直難以言傳。而一個人不論如何堅強,都總有落淚的時候。但陳小姐也不是一哭二鬧三上吊那種扭捏造作的撒嬌式哭哭啼啼,只是間中很靜默地伏在朋友的肩膀上眼紅紅的那種。充電完畢,又是大眼精靈的繼續去打她的言論自由捍衛戰。

中大校友當然是一致支持自己的師妹啦,其間很多曾經參與過學運和社運的師兄師姐,經常都到學生報為她打氣,順道夜話談心,分享心得和見解。而案件最終在 2008年審結,法庭很明確的指出淫審處判斷馬虎,根本不能具體指出那一些文字有問題。於是乎推翻裁決,並且不用送還進行重新審查。

這個正式的法律判決,相信對陳小姐日後決定投身法律界有極大的鼓勵。而這位小妹妹,其實就是這樣學懂何謂「依法維權」的噢。人材是需要鍛鍊的,但大家有沒有留意到? 其實這只是種瓜得瓜的顯淺道理而已。陳小姐既然自小就受到無理迫害的侵權鍛鍊,日後就自然是百折不撓的維權精鋼囉。

事隔數年,踏足社會之後,這位小妹妹功力不再倍增才怪。到底這個白痴政府還要再努力泡製多少個反抗自己的精英呢吓? 還是香港的社會都病了,總要把年青人都薰陶成反抗份子才肯收手? 而今次的「低調通緝」事件,很明顯又是想再一次增強小妹妹戰鬥能力吧。


為什麼我知得那麼清楚?

要是真的關心自己人,又怎會沒留意到呢? 而且……辯論隊的習訓地點,對面就是學生報的辦公室囉。





2013年5月9日 星期四

新聯事件正式公告




2011年1月9日,《新界聯校辯論學會》收到會員投訴,包括接收到電郵指控、並且有關指控經由公開網站 idebate.hk 向公眾發放,對學會以及會員學校造成極大滋擾。

該指控由時任會員學校代表之教師朱志安發起,並由多名人士共同聯署,標題為《「公開信」有關對第二十七屆新界聯校辯論學會籌委會處事手法的嚴正譴責》。

該指控描述學會涉及多種不當行為,包括行政錯誤導致十四間學校被剝奪會員資格、會務管理不善、以及財政混亂等等嚴重違反會員權益之事項。

學會立即查核之下,發現有關發起及聯署人等,並未得到有關會員學校之同意或批准,亦並不代表任何會員學校作出指控。

再經追查之下,所有指控並不屬實,並確定為違法之誹謗行為。學會其後發表調查報告,向會員作出了澄清。有關會員學校校方於2011年7月亦正式向本人書面回覆,確認已採取內部紀律處分,並重申並不涉及事件。

而在校方正式回覆之後,遲至2011年10月,會員學校仍收到滋擾電郵,本人亦無奈進行民事起訴,並要求有關人等作出正式道歉。

事件經拖延超過兩年,並且在本人提供第二次仲裁機會之後,終於在2013年4月27日,被提控之三名主要人士:朱志安、甘欣庭、以及李正權,同意按正確法律規格簽署《道歉信》,並明確承認該「公開信」對學會以及顧問作出不實指控。三人對有關行為作出道歉,並同意該道歉信予以公開,以作澄清。

本人進行有關法律行動,純為保障學會聲譽以及澄清事實,而三名與訟人在說明個人困難之後,亦表示不能承擔任何法律費用。有鑑於事實已得到澄清,本人同意放棄追索。至此正式結束對三名與訟人之法律訴訟。

至於其他善後事項,本人會按法律要求逐一予以執行,以確保學會不會再受到無理滋擾。


謹此公告








2013年5月5日 星期日

為何橡皮鴨會是萬人迷


黃色巨鴨終於殺到香港,並且在完全無需任何宣傳推波助瀾的情況下,「秒殺」全港所有男女老幼的注意力。出巡當日,尖沙咀簡直可以用萬人空巷來形容。

這位萬人迷,其造形只是一隻普通的浴缸膠鴨仔,唯一不同的地方,是經荷蘭藝術家霍夫曼(Florentijn Hofman)的創意改良,變成身高16.5 米、幾近六層樓高的龐然巨物。



對於這種所向披靡的「無敵凝聚力」,相信任何一個社會學家以及政治學家也不能視若無睹。不過香港的確又是另類,只有娛樂版和文化版有評論。這個又算不算是「政治不成熟」的表現之一?

今日看《明報.風花雪月版》阿果專欄《滿城盡見黃金鴨》,提出了一個頗有趣的問題:香港人為何鍾情巨鴨?

其實絕大部份「發鴨瘟」的粉絲也未必真正有自知之明也。專欄也指出「所謂集體回憶之說未必講得通」,因為香港的白鴿籠家居,實在不是每一家都有一個偌大的浴缸可以招呼一隻鴨仔也。因此真正要反思的,是為什麼所有人都幾乎不約而同地,即使不是自己的童年回憶,也會對鴨仔產生「集體投射式的反應」。

而假如明乎此,才能明白為什麼八九十後的年青人,在根本不可能與天星鐘樓有任何集體回憶的情況下,竟然以集體回憶為理由,誓死要與鐘樓共存亡。這一種「投射式的認同」,那才是主題嘛。

鴨仔之所以受愛戴,是因為它形成一個與現實相反的對照,令人得到一種難得超越現實的喜悅。而這種超越現實的感覺,正正就是一種「賦權」行為。對於一眾飽受現實折磨的香港人,簡直就是等到救世主回歸一樣。大家假如反思宗教之所以會盛行,正正就是對現實極其不滿,而「人心思變」的時候嘛。

在太平盛世,無可造反的日子,平日大家可以靠發白日夢來令自己有超越現實、重掌自我的機會,改變一下自己那種蒼白無力的絕望感覺。但這隻鴨仔,竟然可以在現實世界裡面將夢幻變成真實:將維多利亞港變成一個大浴缸、將巨型郵輪變成玩具船仔、將兩岸的摩天大樓變成 Lego 積木。這種超越的感覺簡直就是無敵,因為連「發夢」也可以慳番、而且是幾十萬人同你一齊發癲,那又正如搖滾樂大會一樣,令人不能自拔囉。

假如哥斯拉今日在維港出現,震撼程度相信可以類比,但由於哥斯拉「本來」就是龐然巨物,在「意外驚喜」這點又讓鴨仔比了下去;而鴨仔是「百份百純良」,絕無半點攻擊性,這種親和的凝聚力也又不可同日而語嘛。

哥斯拉可以用暴力和威嚇令人屈服,但肯定不是令人心悅誠服。而鴨仔既有顛覆現實的能力,但絕對可親可愛,那當然才令人完全沒有戒心而完全投降嘛。在此之上,套用政治思維方式來考慮:這隻鴨仔完全沒有半點人格污點和道德瑕疵,純情過純正蒸餾水,這點又是無敵之至也。

其實事物本身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將事物賦予意義的是人。能找得對一件事物,並且賦予合適的意義,令到人人感同身受,意志劃一,那才是高手中的高手呀。

這位藝術家,千祈萬禱他不要去從政,否則以他老哥這副 Pied Piper 的本領,戈培爾也要讓他比了下去。而難得上帝憐憫,祂將這種改變人心的力量,交了在一個最沒有機心的藝術家手上:阿門!

雖然搵錢他是肯定大搵特搵的了,但正經搵錢,天公地道。而且絕不涉及政治嘛。大家,再來一次:阿門。


2013年5月4日 星期六

好書推介:文明得來不易



閒逛書店的其中一個好處是不必等別人來「餵」你吃書。不論有甚麼名家推薦也好,好書應該自己去發掘。後來才知道撿到的原來是好書,那才有點驚喜也不遲。而原來這種「不聽指示」的「餓書」德性,竟然就是文藝復興的基石,講起也又真是神奇。

很久之前看過一套好電影,辛康納利主演的 The Name of the Rose, 背景正是歐洲中世紀的黑暗時代。教士是唯一能讀書識字的階級,亦因此而掌控了社會命脈。教廷為免知識落入凡人手上,竟然在被禁的古籍之中浸入毒藥,讓每一個不知好歹的「好事之徒」死於非命。本來以為這個劇情只是誇張隱喻而已;但最近找到一本好書,也是講起這個話題,那才驚覺:原本愛看書要有一種死而後已的殉道精神,那才配得上「知識份子」的身份,簡直有點啞口無言的慨嘆。



這本好書是Stephen Greenblatt 根據歷史事實撰寫的紀實文學  The Swerve – How the Renaissance Began, 講的是歐洲中世紀一班愛讀書的學者,走遍歐洲大陸所有修道院,訪查上古名著的經歷。而由這班不知死活的古籍獵人所發掘出來、讓世人得以重新認識知識為何物的名著,就是包括古羅馬的無神論鉅著:De Rerum Natura (On the Nature of Things)。而由此而掀開一個劃時代反思潮流,終於推倒了各種迷信和無知,使文藝復興得以開展。


沒有了這一班不知死活的傻瓜,很難想像這個世界會變成什麼模樣。而作者的神來之筆,不止是在於活靈活現的展示了一眾學者在獵書的過程中所面對的危險和艱難,更重要的,是帶出了當事人所面對的內心掙扎:學者們原本都是「人上人」,只要肯服從教廷的權威,將自己的學識用於繼續「維穩」,亦即幫手迷惑民眾,讓他們變成不懂懷疑的羔羊,他們自然就可以享受無盡的繁榮安定。但偏偏這幫不識抬舉的讀書人,硬就是要研究學問,更讓其他人也愛上研究學問,那才是「戲肉」噢。

為知識而造學問,還是為利益而造學問,這個其實正正就是文明的抉擇。

而這種鍥而不捨的脾氣,也帶出了另一個層次的問題:到底知識之所以存在,是先有知識還是先有知識份子? 因為按照那班亡命之徒的行徑,只是在拼命尋找古時已經存在、但被禁閉的知識。假如這些古代的知識已不復存在,那麼會否經由同一班人的推動,而這些知識可以被「重新創造」呢?

看來,作者也又只是利用「古籍」作為一個話題的切入點而已。

反觀中華民族,自命「五千年文明」,而竟然也只不過是懂得用老鼠充羊肉,乃至於「敢為天下先」地創造毒奶來謀財害命。那又算是什麼文明? 難道中國的文明、中國的知識份子,沒有面對抉擇的情況嗎?

是否要求太高呢? 或者吧。那麼起碼對經已存在的好書,中國的知識份子好好的整理一下也好呀。假如沒有學問的底子作為基礎,談什麼萬丈高樓、民族復興?  一個建在流沙上的所謂太平盛世,只是一個等待崩塌的娛樂節目而已。





2013年5月3日 星期五

碼頭風雲:又是地產霸權闖的禍



去年12月寫了一篇《論超市霸權》,當時也只是想提出一點客觀分析,讓公眾了解一下,其實「超市霸權」也只是「地產霸權」的一種表現方式,並引述了「超市貨架」作為「地產概念」的思路。文中也提出了真實的商業個案,讓公眾可以有一個客觀的資料作為佐證參考。

今次「碼頭風雲」其實也是同出一轍,其實所謂「碼頭公司」,根本也又只是地產概念,因為真實的貨物處理責任,全部都已經「外判」到眾多的外判商手上去;實際的工作,又是往下再壓一層,由碼頭工人來執勤完成。那麼「碼頭公司」其實還有存在的價值嗎?

有呀:作為「業主」,獨家擁有碼頭這一塊土地的專營權囉。

而且這塊土地的使用權是「排他性」的,不單止除了只有業主准許的人可以入內「搵食」,香港其他不同地方的土地,也因為所謂的土地使用規劃限制而形成:「只此一家」。香港有任何人即使有地方想自己處理貨柜,也不可以!

大家客觀的想一想,這個還不是地產霸權,還會是什麼?

貨柜是貨主的、貨船是船主的、機器是租賃的、交通和基建是政府的。業主唯一要做的事,就是問銀行借錢,聘請建築公司,把碼頭的泊位建設好就是。而從此以後,就可以「不停抽水」,任何人要在香港交收貨柜,「請交買路錢」。

假如「業主」所佔用的,其實只是一個「准入權」,這就古怪了。因為根據自由經濟理論,照道理「碼頭公司」賺大錢、而且「業主代表」有資格大幅加薪23%的情況下,照道理負責提供真正處理服務的「外判商」以及一眾付出體力勞動的「碼頭工人」,又為什麼「沒有最賤、只有更賤」呢? 按經濟理論,這是「投入產出成反比」,不合邏輯嘛。

業主代表的邏輯其實很簡單的:沒有人迫你的呀,你大可以不做的呀。
當然業主代表當然也沒有解釋清楚這句說話的「歇後語」,那就是:碼頭止此一家。不做? 轉行吧。

這個邏輯又是怎樣來的呢? 業主擁有了碼頭的專營權,那麼誰要「開工」,請來申請,而且是「價低者得」。那當然就是業主愈肥、工人愈瘦啦,還會有其他可能性嗎?

這個其實政府是自己也可以做的事,幹啥要「外判」給一個經已有錢也數不清的首富呢?

反思同樣是交通基建的另一個案例:機場。

為什麼沒有這種失敗的情況出現呢? 因為機場是由政府擁有的公司建設和經營,而外判服務是計質計量、衡工量值進行分配。而不是「價低者得」,就是這麼簡單的經濟原理而已。對於真正提供合資格服務的人,就收真正提供服務的回報。投入產出成正比,還有比這個自由經濟要再簡單不過的東西嗎?

難道機場的科技比貨柜碼頭來得簡單嗎? 難道機場的人流和貨流處理又比貨柜碼頭來得簡單嗎? 機場的建設要求又比貨柜碼頭來得簡單嗎?

香港機場連年進步,收入和吞吐量累創新高;而且服務水平之好,全球有口皆碑。

反觀貨柜碼頭這一個低技術但涉及香港民生所有層面的基建:業績由全球的領導地位拾級而下、從業人員怨聲載道、收費累創新高。而唯一上升的,就只有「業主」的收入、以及「業主代理人」的人工。

這個「經濟反常現象」,能解釋得過去嗎?

企業利潤很重要嗎? 應該是。但機場這家企業虧本嗎?

在合理利潤的前題下,仍能保障香港對航空人流物流服務的需求,讓社會整體經濟得到最大的自由發揮。這一點,難道不是說明「公眾利益和企業利潤」根沒有衝突嗎?

講到底一句:所謂「碼頭風雲」,成因不是無錢可賺、也不是「賺不夠」,而只是「賺不盡」而已。

話時話,又真得有一段日子沒有去某一間超市買東西了…. 日子又好像沒有什麼大不了的改變。當然,因為街市和雜貨點還沒有「專營制度」「被規劃」掉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