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8日 星期五

梁振英的棟篤笑



香港人真幸福,有人每日挖空心思來逗你笑,竟然到了不顧身份的地埗了。

《信報》在2013129日刊出練乙錚的文章《誠信問題已非要害,梁氏涉黑實可雙規》,梁振英就此事竟然向《信報》發出律師信,擬就此起訴《信報》「誹謗」,並要求信報「撤回文章及不再有類似言論」。

老實講,這個官司非常搞笑,有點常識的律師也作不出這樣的「起訴」行動來。因為「冤有頭債有主」,要是寫文章的是練乙錚,乾脆直接起訴練乙錚就是嘛。要是這樣「拗彎」來告《信報》,《信報》要抗辯實在易如反掌,到時梁振英只會更加尷尬。

去年也說過了,梁營的辦事方針是「無事生非」然後「打人不成反被追殺」。看來今次也是一樣。

《誹謗罪》的第一條辯護理由,就是「評論基於事實」。因此對於文章內容是否真實,只有練乙錚才能負責,《信報》負不上責任來。而作為報紙,極其量是負上「編輯責任」,因為內容並非《信報》的編採員工撰寫。如《信報》編輯要「核實」,也要小心不至於干涉作者的創作自由;如有合理懷疑可以不刊登,止此而已。除非編輯是明知有錯而照登不誤,否則責任可以從何而來?

而《誹謗罪》的第二條辯護理由,就是「評論基於公眾利益」。因此政府絕少可以興訟,而「公職人員」由於行使公權、並且其行徑影響全港公眾,也同樣是基於公眾利益,一般不容易興訟。相信梁振英不可能不知道,而竟然又是拗一個彎,以「私人名義」來興訟。很明顯是「明知不可為」而竟然「勉強為之」。但今次事件之所以受到公眾關注,是因為梁振英的公職身份,而涉及的懷疑,也同樣是其公職的問題。這點與「私人」問題是完全分開的,試問又可以如何興訟?

即使梁振英要告《信報》「轉載誹謗」的罪名,但也起碼要證明練乙錚的言論本身就是誹謗嘛。沒有「主犯」責任、何來「從犯」責任! 因此不論橫看直看,梁振英也不可能拿《信報》來做出氣袋也。作為一位觀眾,除了覺得是 barking up the wrong tree 之外,更加覺得他是有點自暴自棄、撼頭埋牆之流。

至於練乙錚方面,本來就是基於其他傳媒的報導來「推測」。因此而又再一次「冤有頭債有主」,「主犯」應該是《陽光時務》,而再一次基於同樣理由,《陽光》是以個人專訪形式來讓劉夢熊「自我解釋」,編輯根本沒有空間「加鹽加醋」,練乙錚只需要講出這個「可靠資料來源」是《陽光》,即可完全推卸責任也。

講到最後,即使《陽光》變成被告,也可以拿出劉夢熊的訪問詳情來解釋也。卒之其實梁振英只可以找劉夢熊來出氣。

今次的所謂「起訴安排」可見梁振英不單止是隔山打牛,更加是超級無敵三級跳,不打大熊、不打陽光、不打老錚,光是打信報。還有比這個更無聊搞笑的沒有?

好了,案情重組,其實這個笑話是這樣。某學生不知怎的混進了班裡當起班長來,到了要交功課的時候交不出。

於是老師問他:你的功課呢?
答:仲有時間
問:已經過期六個月喎
答:好複雜….
問:你答應了會交功課的呀?
答:我記憶之中冇講過我會唔會準時交功課
問:你個入學記錄好似刪改過喎?
答:專業人士睇過話冇僭建….
問:人呢?
答:死咗!
問:咁你憑乜嘢坐喺呢度呀?
答:6-8-9
問:即使乜嘢意思呀你?
答:冇「7」係理由
問:你個保薦人爆料話係你老作喎
答:我會告人誹謗…. 告佢老母個大姨媽個九姑丈個三少奶
問:即係乜嘢意思呀你?
答:即係你點問都冇用….我哋仲有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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