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0日 星期五

談辯論比賽的錄影安排

剛又有教書的學生跑來問我,學界的辯論比賽可否向外界開放任人錄影。我說:開玩笑吧,公開演出是一回事,任人錄影,問過律師沒有?
先講學術、再談談法律。
有看過我寫《慎思明辨》的,都會留意我在開場白講得很詳細:辯論比賽是應該現場欣賞的。因為辯論活動沿於學術和政治對話,是一場人對人、面對面的互動溝通過程,台下的觀眾正是遊說的對象,如非現場觀看、沒有現場反應的話,觀眾感受是打了一個大折扣、對辯論員的演出氣氛也是打了一個大折扣。
假如退而求其次,需要觀看錄影的話,例如出賽人員的賽後檢討和學術討論等等,那又要視乎是甚麼情況了。這處就不能不談談一些學界規矩:舉辦單位不能不跟《專業教育守則》的指引,這裡要考慮一下法律問題。
學術活動不是街頭賣藝。例如語常會的初中辯論比賽,是由教育當局安排錄影,並提供參考的材料和演出成果予各參與學校進行學術觀摩用途。教育當局是在提供公共服務,而又要尊重各參賽學校的學生私隱,當然要這樣做;而每間參與學校都必須承諾「只作校內學習用途」,這點也是必須認真和小心處理的。
至於星島日報舉辦比賽,雖然是商業機構主辦,但由於涉及的也是學校,當然也不能未經參賽學校同意就任由其他在場人士錄影。活動是有限制錄影的,要錄影的話,必須由參賽校方提出,並說明用途蓋上校印作實承諾。換言之,也是很正經的學術活動才能批准,而且主辦單位也有保留追索的權利。
至於其他非牟利組織,只要是涉及正經教育活動的話,也必須依從指引,否則如何向參與的學校交代? 還不要忘了《守則》也指明了老師作為監護人,要負起對學生的保障責任。要是老師和學校不清楚情況而違反了指引,到有家長投訴的時候,誰也救不了你。大家最好小心溫習一下《守則》。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即使是商業活動,也不能不理會「轉播權」的處理問題吧?  對於職業足球賽事,不喜歡買票入場而喜歡盜錄的,大有人在,那麼球會和球員吃西北風乎? 球會當然會有廣告收益甚麼的,要是補貼轉播權也可以。不過這是純商業決定,不能套用到非牟利學術活動噢。 除非有人把學術活動當成是商業活動一樣來經營牟利吧,但也不至於全無規範呀。
試想想:到底站在台上的是簽了商業合約的演員嗎?  這些涉及商業安排的問題,商業機構一般都會先請教律師的,這是營運成本的一部份。要是出了問題,到時才請律師遲了點吧,何必以身試法呢?
非牟利機構要考慮的,當然不是利潤,但也不是沒有法律規管。屬於學術用途的東西,即使是非牟利目的,也不能說就是「沒有保障必要」。這不是「商業價值」的問題,是對參與學校和學生的「專業責任」問題,總不能不尊重參與活動學校的權益,而任由學生的學術活動被攝錄和公開轉播(甚至是商業轉播)
因此任何人要進行拍攝或轉播的話,就要有本事拿得出一個非牟利學術團體的註冊身份出來,否則說不通到底拍攝和播放行為是甚麼性質;如果學生未經監護人同意就參與了「商業活動」的話,學校和老師的麻煩可大了。
正如「歡樂滿東華」是慈善活動,而演出的人都沒有賺錢的意圖,主辦單位是為公益籌款,不是為牟利。但假如主辦單位以外有人將節目拍攝了、拿出去轉播又會如何?  總不能說「當時演出的人同意了不賺錢的」,其他人就可以隨便拿去使用吧?  賣票收錢是商業活動、收廣告費也是商業活動、其至只是做自己的產品推廣也是商業活動,怎能隨便拿人家的慈善演出來賺錢呢? 在這種情況下,主辦單位除了可以向法庭申請禁制令之外,更有權申請將非法收益全部沒收。是否要申請處罰,那又另外考慮了。請教一下律師啦。
因此即使是中大辯論學會推出的比賽錄影光碟,封面也有印明「只供學術用途」;學會更加不會隨便轉播比賽或讓人拍攝或轉播比賽。後來流通量大了、抄錄的人也實在不少,免不了最後在錄影製作之中打入字幕,標明是中大辯論學會製作以及只供學術用途。這也只是盡力對參與各方提供合理保障而已。
至於其餘的行政細節,可以參考各舉辦單位的錄影指引,會有一個比較清楚的說明。
至於會不會有非牟利機構將活動演出主動交由商業機構隨意轉播的呢?
這就有點奇怪了,看不出有甚麼合理解釋,除非是非牟利機構硬要搞利益輸送「明益商業機構」,那就是非牟利機構有可能犯法,要約律師談心囉。
上一次無線電視替語常會轉播比賽,那是使用擴播牌照規定的「公共服務時段」,是商業機構履行社會責任和牌照責任,不是反過來贊助或者搞商業合作甚麼的,大家不要那麼無知混為一談。況且無線要作出多少限制承諾又不是很多人知道的呢,其實安排綁得很死,教育當局絕對知道不能搞利益輸送。
假如是商業機構對非牟利團體提供贊助,非牟利機構也要對稅務局有個交代。這個也是社團條例和稅務條例的規管範圍,不要以為透過非牟利機構就甚麼都可以做,起碼涉及商業活動的,不能亂來。
假如是非牟利機構與非牟利機構合作,也要看看合作單位的背景,不同的機構有不同的規管要求,也不能隨便混為一談。正確來說,相同種類和活動範疇相近的非牟利團體互相合作的話,相對比較好處理。
況且各位老師和校方人員最好也留意一下香港的法律規範,非牟利和學術團體受到的規管其實不少,規管學校的法例本身也已夠多的了,要是教育界的人不知道法律限制的話,出了事總不能只自認倒楣就算,還有學生、家長和學校的權益要兼顧呀。以防萬一,還是小心點好。要是有甚麼法律問題不清楚,可以轉告我一聲,一定樂意幫忙解答。
其實對學術活動最起碼的保障是「核實身份」。《警訊》都有教啦,開門之前,先拿個證件來看看嘛。
學校在教育局有登記的,核實身份不難;非牟利社團在社團註冊處有登記的,要核實也不難。即使是非牟利公司也有公司註冊處的登記。想隨便報個不知所謂的名堂就以為可以走法律罅,是太天真還是太傻? 香港是法治地方,沒有法律承擔能力和身份的話,冒充即是詐騙。
其實先前也有學生問過我,是否「學校的人就是代表學校辦事」,一般來說沒錯,但好明顯有例外,因此只能說「不一定」。
對英國習慣法有一點認識的話,單就進場錄影這個行為,可以看看民事法當中有關「進入限制」的規範。例如一個執法人員要進入私人地方,要拿得出一個「法庭指令」出來,不是隨便要闖就可以闖;但要是執法人員進入私人地方但不是辦法庭指令的事情,那和非法進入是一樣的,可以被驅逐離場。試想像一下:執法人員也受如此嚴格限制,其他等而下之的情況可想而知了。
同樣道理,假使任何人是「接受邀請」進入私人活動場所,理論上任何受邀請的人都可以進入;不過也不要以為這是無限制的,假如「違反邀請條件」也不可以。這些限制即使沒有註明,但也有法律上的基本假設,甚至可以說是「無需說明」。例如你請人到你家裡參加生日派對,但「客人」在你家裡吸大麻、賣白粉可不可以? 又或者「招收會員」賣保健產品又可不可以? 生日派對是私人事,犯法的事不能做,商業活動未得到主人同意也不能做;屋主是有權下逐客令的。受屋主所托管理現場的主辦人或代理人,也是有權下逐客令的。
真的不明法理的話,也又可轉告一聲,總有專家和執法部門可以幫手解答的。
假如有任何人發覺自己、或者任何老師發覺自己的學生,居然出現在沒有同意過出現的影片播放之中,法庭是有個說法的。
先談到這裡,也不要以為我專門要替律師拉生意了,最近我讓律師賺的錢也夠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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