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0日 星期四

法律界的奇幻漂流


上個月居然偷到時間陪靚女護士姐姐看電影,慕李安的名字去看了《少年 Pi 的奇幻漂流》。要是抽絲剝繭來咀嚼的話,當然這個電影話題又可以講個沒完沒了,談電影倒不是重點,這個稍後談電影的時候再吹水不遲。

戲中有一段頗為發人深省的對白,倒是少年 Pi 大難不死之後才講出來的:就是當他的個人經歷過於離奇的時候,講真話總是沒有人會信。

其實這個情況在現實世界經常出現,之不過大家沒有留意罷了。例如兩百年前的水手都說深海裡面有大烏賊,大得可以襲擊他們的帆船。這些水手當然被指是精神錯亂啦。直到最近由於科技進步,總於可以拍攝得到這些深每烏賊的一些影片,那當然大家沒話說了。這些張牙舞爪的怪物原來可以長到十八米長、亦即五十英呎,差不多和一架巴士一樣於是專門捕獵這些烏賊的抹香鯨也就很正常地不能不長得要比巴士還要大囉。事後重新看看那些再明顯不過的證據,只能怪大家當初只是「蜀犬吠日」了。

之所以拿這個故事來起題,是因為接着要講的東西,可能比少年 Pi 以及深海大烏賊更奇幻,所以還是預先拿點小菜讓大家先開個胃口才入正題。

話說最近和學生們在網上閒聊,提到最近有關新聯的官司,在網誌順手寫了點東西。於是又有人拿來做文章,說我「絕對不是法律專家」云云。這個指責也挺有趣。因為假如按「時序」來講,可能是對的,因為我在二十多年前離開法律界的時候已是「金盤洗手」,因此在二十多年後來講這個問題,可能是對的;這個金盤洗手的江湖往事,先賣個關子。

不過在離開法律界之後,過去二十年來處理過的法律事項,倒也不覺得我是自己法律門外漢。就以1996年廣州地鐵融資方案一事,最終要搞到在廣州市人大立法,訂立一個符合國際銀行法律要求的公共事業收費辦法,當時廣州市政府倒沒有說我不是法律專家唄。十幾億的跨境融資和幾百萬的新聯官司,那一個算是雞毛蒜皮?  

回頭講講這個金盤洗手的故事,也夠離奇的了。我應該在網誌也有談過一些背景。

話說中學畢業之後,由於真的有點年少無知。沒有即刻考進大學,反而是四處亂闖。後來因緣際會,在一家律師樓找到一份兼職,於是入了法律這一行也不太自覺,只是一味覺得好玩。我入大學之後,居然夠膽全職做學生也繼續全職在律師樓返工,恐怖。

破格錄用收我為徒的老闆是大律師 Robert Buchanan 布卓倫先生。當時還未正式開檔,在 Gordon Hampton Chamber 「撘單」。後來他自己和幾個好朋友在萬宜大厦開了自己的律師樓(當時還未重建,還保留了全香港第一部扶手電梯,很經典的地方)。開檔的時候,他還沒有一個像樣的中文名字,於是那個印在卡片上的中文名,也是我幫他改的,也挺好玩。取其音義互通而已。作為大律師要舌戰群雄,又豈能不「卓絕群倫」耶? 但既是蕃人,不能用漢姓,於是用西域漢化姓名,冠一個「布」字上去,哈哈,擺明鬼佬嘛,從此行家都是「老布」前「老布」後的喊他,他拿我沒辦法。

老布的律師樓專打刑事官司,貪其收錢收得快也:三十年前的價錢喲,例牌接案五千、出庭半日三千,即使只是露個面,最低消費一千;派我出去做備案的,收個「徒弟價」;文件另計、特難特爛的案子另議、半夜三更緊急保釋加三工。其實當時錢是有點亂收的,這個也是刑事案的好處,想起也有點過意不去,不過當年的確是無法無天噢。錢嘛我當然不是真的能落袋啦,老布是貪我夠爛玩,只是一味喜歡打官司,不跟他多拿薪水唄。由於有我幫手撐場,於是他老實不客氣的,像歌星跑台一樣,一日可以跑足幾場,豬籠入水。但老布在行內最為人津津樂道的,是有一次一個法官在法庭審案時看小說,被老布捉個正着,結果出現了一場「律師炒起法官」的案例來,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回想起來,這個兩師徒的古仔真的有點像前世的事;酸甜苦辣,不知如何理清。今次和我一起準備官司的顧問,當年就是和我一起跑法庭的行家,他跟事務律師,我跟大律師,不覺已是半世因緣,有趣有趣。這個「奇幻漂流」起碼有他做人證嘛,否則「點講都冇人信」,哈哈。

至於金盤洗手,又是何事?

那些年,都是大學畢業前的事了。

也又話說年少無知這回事,其實任何一個人都難以避免,更何況一個十來歲的小伙子。本來只是做法律翻譯、跟頭跟尾的。但由於備案神速,老布居然派我跟他開客戶會議和上法庭;還辦了證件出入法院圖書館方便做專案研究,千叮萬囑的叫我日後好好考牌。

後來打的案件越來越大,開張一年,接的已經是《巴拿馬財務》詐騙案 (讀過香港銀行歷史的應該會有點印像吧,香港銀行法例後來修訂「接受存款公司」條例,就是這個案子來的)。其實什麼殺人放火、打劫販毒的,好像真的沒有輸過太多案件。當年打官司的客戶習慣是把銀紙一大堆的當眾強塞進你的西裝袋,以示「擊節讚賞」,因為律師出庭的時候,總是左手一個喼、右手一個袋的,「沒手拿錢」,以示清高,行規嘛;不過人怕出名豬怕肥,由於警方覺得「拆台」比例相當高,據聞某些區的阿頭是把我兩師徒當正仇人的了。

最記得有一次,是衛生幫集體部署了一個月,在觀塘捉拿無牌熟食的貨車,現場「人贓並獲」、甚至連錄音的材料都有齊。當時我就任性起來,覺得一批為口奔馳的小商販被當作汪洋大盜一樣生擒,受不了;於是不等老布的吩咐,自己跟當事人開會「重組案情」,尤其是車上一大袋零錢的用途,到底是用來交易找續的還是用來使費開支的,原來連當事人也沒有留意「平日開車營運做生意,真的會留備一大袋零錢」。結果開庭審不了一日,全部無罪釋放。老布沒好氣的,只管收錢。對面街的一大堆警察和衛生幫灰頭土臉,當時只覺得是大快人心。

那種任性,簡直可以用「輕狂」來形容才對。試想像一下,八十年代中那種紙醉金迷的場面,一個二十歲的長髮 Mark look 大學生,大模大樣的坐在沙發上,摸着杯底,左邊和江湖大佬談笑風生、右邊和鬼佬大狀討論案情,是一個怎樣的場面。

終於到了某一年,接了一宗謀殺案,是發生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現在的小朋友可能完全不知道。其實在八十年代初,沙田由於在白石建了越南難民營,有很多越南青少年會在「宵禁」前到沙田消遣。但講到底都只是青年人,血氣方剛又百無聊賴,於是和本地人爭執也越來越多。沙田當年也是新市鎮,和今日的天水圍差不多。區內的青少年也一樣的無聊火爆。新城市廣場的地底原本是建有一個遊樂場的,主題是一個溜冰場,成了區內青年的潮流聚腳點。也無可避免,也成了治安黑點。

當日是一個炎熱的夏夜,一批本地青年和越南青年在踫撞後打起架來。本來驅散了也又不會有事,但青年人實在太任性了,在沙田中心外面的馬路「冤家路窄」又打起來。期間有一個越南少年被人用木棒打翻在地,那幫童黨還不收手,不知從那裡找來一個生鐵鑄造的坑渠蓋、往少年的胸口狂擲下去。那個可憐的越南少年折騰了好一回,結果都慘死了。童黨見出了事,即時鳥獸散。

當晚整個新界區像暴動總動員一樣翻天覆地,警察四處抓人。不消一會,童黨陸續被捕。我睡眼惺忪的被急召去「救人」,就趁天下大亂、警務署的老總還未趕得及接管案件的時候,沙田區的阿頭眼巴巴的看着我和老布把童黨保釋了出去。本來這種極度凶殘的謀殺案是保釋不了的,當時也沒多想;但到了早上,行家都像朝聖一樣的來打聽情況,那才知道和老布闖了一個什麼名堂。

保釋外出的好處是可以慢慢處理好口供和證供。由於套不到指紋,又難以「認人」,警方只能用威迫利誘的手段,找幾個怕死的細路出來轉做污點證人、讓他們互相指證。但這是入不得罪的嘛,而且更正中辯方下懷,因為殺人的只是一兩個,但十多個人互相指控,證據抵銷、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結果還未開庭,庭外等了半個上午,連站台辯護都不用,歸我照顧的當事人可以隨時起身走人。

當時他的父母好像「執番條命」一樣感激流涕。當然我還有一點額外的虛榮心噢。因為被告居然年紀輕輕已經有一個嬌俏可人的小女伴,長直頭髮的純情學生妹。小美人當我是救命恩人一樣看着我,這下可輪到我有點飄飄然的幻覺。

不過這個虛榮只佔了一個午飯的時間。因為到了下午,差不多得知裁決結果的時候,我那位極度幸運的「顧客」忽然決定要去自首。

其實那個時候,我才發覺我留意文件的時間比留意他的時間多 (更可能留意他的女伴的時候也不少),在那時候才看得清楚一點,那一張眉清目秀的娃娃臉下面一對浸滿了眼淚的大眼睛,那裡像個窮凶極惡的傢伙? 那個小男孩親自對大家講了:我也有份殺人的,我的良心過不下去。所以他決定自首。當晚只是跟着大伙「混」,他也不知道自己為什麼會那樣做,但他的確是做了、不會抵賴。

當時全世界都死寂一片,他的小美人只是默然流下兩行眼淚來、一言不發。

事後我只能說是「斷了片」。因為那行眼淚像一張利刀一樣,把我的心劏成兩半、剖心裂髓的感覺令腦袋爆裂了、整個人焚燒着跌入了寒冰地獄。

假如一個年少無知的小朋友尚且知道有「良心」這回事,那些帶着他去混的那些所謂朋友又算是什麼了? 那些互相推卸抵賴的童黨們平日稱兄道弟的又算是什麼了? 那些為求溺愛不講真理的親友們又算什麼了? 我也差點一頭裁了進去,不管是非黑白,差點教了一個兇手逍遙法外。也明白有些所謂法律專家要的就只是錢,但要是他真的逍遙法外了,會否還記得自己應該有一個叫做「良心」的東西?  有人幫他逃過了法網,到底算是愛他還是害他?

上帝親自寫下來的法律有這麼一條:不可殺人。當時為什麼竟然全部人都忘記了? 回想過來,那個被害的越南孩子,他的家人又怎樣? 難道他就不是人嗎?

所以我當下就放下了做法律專家的妄想。這個就是我的金盤洗手故事。

錢鍾書在《讀伊索寓言》中是這樣講的:小孩子該不該讀寓言,全看我們成年人在造成什麼一個世界、什麼一個社會,給小孩子長大了來過活。有看過我先前寫那篇《一個蕃薯引起的哲學思考》沒有?  有沒有一點警愓的感覺,像隨時會有個石磨要套到你的脖子上?

什麼法律專家?  《十戒》不是已經寫得很仔細嗎? 還能看得出這一條:毋作妄證。

這個罪名,寫在上帝的戒律上。誰人認為自己沒有「作奸犯科」的,請和上帝談談。

《出埃及記》第二十三章的說明就更可能很多人沒有留意了,何謂「毋作妄證」:不可傳播謠言,也不可與惡人攜手作假見證。不可隨眾行惡,不可在訴訟的事上隨眾說歪曲正義的話。

當日有一班成年人,把一件假事當成真事來講,集體誣告新聯未成年的小朋友,這算是什麼?

有時候我也奇怪,到底上帝把我從寒冰地獄抽調出來,暫寄人間,到底有什麼盤算? 後來多了一點經驗,就是我嗅過地獄裡面的氣味,誰人有這個成份,我是可以像獵狗一樣,用鼻子也能辨別出來。

要動手之前,最好知道對手的底蘊。我可沒有什麼要隱瞞,只是人的認知範圍有限,只能將某些正常不過的東西當成奇幻。

還有,誰個是專家不難辨別。嘴巴講得多漂亮是一回事,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路。有本事將辯方的檔案整個送了過去給控方律師「審閱」的也有;折騰了一輪才有人認錯,倒轉了控方和辯方。稍為有腦的也犯不出這種低 B 事情來。因此我的確有理由懷疑,把對方的律師笑死是否也是一種策略囉。類似情況也又不是個別事件了。當然,這個也可能是某種陷阱也說不定,有人是拖得一日得一日嘛,高調回應,盡量拖延。到時可以推卸給辯方律師,打輸官司是被自己的律師陷害的諸如此類。

至於包攬訴訟這一條,虛晃一招而已,反應這麼大唄? 不成正比噢。其實和去年對《報告書》的情況是不是有點相似了?  哈哈。我知道的事情太多了,有些人需要保護的利益太大了,足夠另外開一場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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