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4日 星期三

虛假交易解決不了政治誠信問題


可能真的是「物以類聚」這個傳統智慧沒錯,「波叔」今次跟他的「大佬」差不多:一身蟻。但由於麻煩更多,於是只靠一張咀皮還解決不了問題(不知道、唔記得….聽到悶),更加要用到「虛假交易」來瞞天過海。之不過這種近似掩耳盜鈴的手法不單止逃不過公眾的法眼,而一眾代議士早前在公開質詢的過程中,應該己搜集足夠材料,稍後會有更精彩演出了。
先說一下這個「炸彈」是怎樣來的。本來就應該不會有事發生,不過有人早着先機,懂得在預算開發的土地「落釘」,於是乎不論誰人在位,只要政府「按計劃開發」,這位未卜先知的「天眼通」就肯定大發其「徵地財」。不過事與願違,居然神推鬼撞之下,變成了要由自己主持開發大局。於是麻煩就來了。這口釘,要是不把它預先拔走,變成「拿政府的錢、買自己的地」,肯定會讓人捉個正着。但假如真的把它拔走,那麼到口的肥肉豈不是見財化水? 於是最簡單的處理方法,莫如做一場大龍鳳,「表面上」把土地賣走了,就以為乾手淨腳沒人留意。
可惜今時今日,做賊也要有一定的水平,否則只能淪為「笨賊」。
大家假如有心留意一下,在《公司法》和《破產法》裡面,都有同樣的習慣法精神,就是一個產權擁有人,不能通過「虛假交易」把自己的財產(以及責任)變走,法律上是不會承認這種移形換影的虛假手段。
例如一個人明知自己會破產,為了避免債權人上門「查封」自己的資產,於是乎預先用賤價將資產「賣走」、甚至無償「送走」。到時資產「換了姓名」,就以為債權人奈你無何。這只能說是白痴得要命。因為《破產法》就是寫到明,這種是「虛假交易」,而目的就是「偷走債權人應該獲得的賠償」。有些東西不是隨便換個名字就可以跑掉的呀,這和做小偷沒有分別。在這種情況下,交易是「作廢」。(也許人也要「報廢」才對)
同樣道理,《公司法》裡面也寫得清楚:一間公司的董事如果將本來賺錢的生意,隨便「造」一個蝕本的交易出來,例如將賺錢的資產「賣」給「老婆的親戚自己的兒子」,變相令到公司的利潤不見了,好使公司不用交稅,你又以為稅務局會放過你乎? 這叫做走私漏稅。
而假如連這樣簡單的「造數」手段也分不出真假的話,這個肯定是白痴。不過白痴還好,因為是法律認可的智障,可免刑責。但假如出手「造假」的,是一個「拎正牌、簽得名」的「會計師」,後果又會如何呢?
應該是「釘牌」才對吧? 這和做醫生的賣假藥也差不多了。假如這個不算存心,那麼是否「腦殘」的也可以做局長呢喂?
明乎這些基本的法律精神,就可以心領神會,為什麼一眾法律專家的代議士,總是窮追猛打「交易細節」了吧? 假的當不了真嘛。
而在窮追猛打之下,又讓人爆了出來,原來所謂「賣了給老婆的親戚」,原來就是自己的親生兒子。這可更加要命了,自己的親生兒子又算是什麼「第三者」? 一介白丁,又何來鉅資買地? 別開玩笑了吧….除非這個老婆不是老婆、兒子不是兒子,否則只是左手交右手,是「送」了出去,不是「賣」了出去噢。真是假得離譜嘛。或者應該講「專家不是專家、局長不是局長」,這個說法才有點靠譜。
最後很明顯是有人狗急跳牆,盡地一煲,終於都要將土地「公開拍賣」,以為這才一了百了。這個又有點自相矛盾了。因為假如一早知道「公開拍賣」才是正確處理方法,那麼早在去年,就應該採取這種手段啦? 為什麼要等到現在? 除非….這個應該是會計師的專家「合該釘牌」囉。
而實在,到了這個田地,這塊地也一定賣不出去。因為事情經已鬧大,誰人夠膽去買? 開價低,人家查你祖宗十八代,誰知你的親戚是誰唄? 兒子也可以私生的嘛。而假如開價太高,又是給人查你祖宗十八代,是否「利益輸送」?
而早前「麥光光」因為與同袍「等價交換屋子」一事,終於都被裁定是「詐騙」,那麼即使有人按「市價」出手,也難保背後有什麼「內情」,說不好又是「交換」安排,那麼不用等十年八載,這位「買家」肯定又是給人查祖宗十八代了。
而最近另一個「案例」就更加要命。早前「四叔」要「捐」土地出來,政府也不敢接受,要避嫌嘛。好了,假如這幅地沒有辦法賣出去,現在應該是連「捐」出去的可能性也否定了。那麼這口「釘」一日不能拔除,新界東北又如何開展「徵地」呢喂?
現時理應是由發展局長親自操刀的開發工作,現在由於有「個人利益衝突」,局長自己要「避席」。那麼實在誰人才可以操作這個「只拆窮人住家、不拆富豪球場」的大買賣呢吓到底這位局長是要「負責決定賠償」還是「負責接受賠償」呢? 簡直懸疑到了極點。
不知道《破產法》是否適用於「政治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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