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1日 星期四

法治法治…何時才肯光顧中國?

錢可以買很多東西。於是乎各國名牌包包、洋酒、手錶、珠寶等等,都絡繹不絕的搶着到中國去開分店。外國名牌都很愛中國人民….口袋裡的人民幣。有些大款更加意氣風發,說「人」也可以買….
不過講到用錢買不到的東西,有一樣叫「法治」。這才又真教人頭痕。因為假如中國大款的邏輯沒有錯:既然人也可以用錢買,而「法治」這個東西,只是一個存在於人的腦袋之中的概念,又為什麼不可以連人一併買過來呢?
不過既然明白這是一個「概念」,不是物質層面的東西,那其實就有點「不證自明」了吧因為不是物質層面,所以「不懂就是沒有」。
「法治可以用錢買」這個歪念,還是算了罷,想多了只會像范進一樣,害得自己一個失心瘋。這個吊詭在於:當一個人可以被錢收買的時候,心中根本就不會有法治;而一個心中有法治的人,根本就不可以用錢去收買。因此當有人真的拿錢去「買人」的時候,極其量只能買一大堆「鳩烏」…..也可以算是人吧,但法治的腦袋嘛,不包的噢。這個道理,老早就講過,今次算是溫故知新[1]
近期有件很簡單的事可以增補說明一下。
例如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有本事替中南海出掌香港的政治事務,照道理不會看不懂香港這本書吧但他在得知香港律師會會長林新強「竟然」被會員追究「擅自表態」,結果被迫辭職。他就居然「覺得非常奇怪」[2]。並口出怨言「這個人犯了甚麼罪?出了甚麼問題?要受到社會如此對待?」
之所以話「不懂就是沒有」。因為張曉明作為一個忠心的中共黨員,心中的天條是「愛國無罪」嘛,況且「法官也應該愛國」就更加是天經地義的事;再者,但凡黨中央出了指示,基於「愛國」的原則,人民全力擁護才對。而林新強對於以上的「愛國」行為,包括支持【白皮書】的言論等等,對張曉明來說是完全符合了「愛國」的要求,又可以有什麼「錯」的可能?
之不過講到「法治」,難道香港的律師和法官又會以中國式思維來看這件事嗎即使是「深受信任」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大人,也是同樣講出張曉明「無法曉明」的說話,更公開表示和李國能講的想法一模一樣[3],就是「法官沒有主人,只會忠於法律」。
這種說話,要是在中國大陸裡面講,早就拉去打靶,簡直就是現成反革命嘛。但這些香港的法律專家,正正就是本着他們所認知的「法治」原則來履行他們的職責。而這個原則,是沿襲自英國的傳統、上千年的進化凝聚而成。因此中國假如要「法治」的話,香港的板模其實最現成,而且貨真價實,舉世公認。那又何用中國自己再花一千年來「重新發明」?
明乎這個「不懂就是沒有」的道理,再轉轉鏡頭,看看中國大陸在搞什麼吧。例如習近平上台第一件大事就是宣佈「法治是治國理政基本方式」[4]。更加表示,要研究包括「黨如何在法律框架下依法執政」。
不過共產黨其中一個「安身立命」的原則就是要思想純正,不會問得出「黨大還是法大」這般低水平的問題出來。居然習近平有此一問,除非他不是共產黨,否則就是「廢話」。因為若果不是「黨大於法」,那麼請問「政法委」管的是什麼如果事實上是「黨指揮一切….包括法庭在內」,那麼又如何可以反過來研究「黨如何在法律框架下依法執政」?而中國的憲法,也清楚寫明憲法基礎是:共產黨領導的民主集中制。黨大還是法大,一目了然。
於是乎先前「依法治國」的說法,被一些頭腦發熱的媒體和維權人士理解為「憲政夢」。但習近平很快就依照黨的思維來處理善後工作:拉人落閘,一律將「憲政」刪除,所有可以發的夢,都只能是「按照黨中央指示」的「中國夢」。其實這個夢有沒有內容真的有點像「高鐵體」,裝什麼東西進去都可以,但總之就不可以是「憲政」。
而按習近平的說法,推行「法治」的方式,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研究室負責人表示,是「黨中央有了政治決策之後,要先立法、後推行」。這只是說明,立法只是一個「確認黨中央決策」的手續而已,算是那門子的法治而所謂「立法」,都還是一個橡皮圖章。所謂「必須立法」,只算是「走過場」的功夫。反正人大代表必須先由黨來篩選確定…..而人大的「立法」工作又是要先由黨中央擬好動議,那就很明顯是左手同意右手而已。所謂要依法,講了還不又是等於沒有講。
以上的盲點,都是基於一個很簡單的問題,就是「蘇維埃」政體就是「集權」、就是沒有三權分立、就是沒有制衡、就是沒有憲法監督、就是沒有民主選舉……。有的只是一黨專政
因此撇除種種無謂爭拗之後,還原基本步看看「法治」這個概念是什麼,其實國際標準的萬千演繹都只是建基於三個「天條」,包括:[5]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仲裁只能由法庭按法律進行,不受隨意的政府或其他權力所影響
2.   政府和官員不能凌駕法律之上,同樣受到法庭和法律所管轄
3.   人權受到自然法原則的保障,不受任何憲法或者政治主張的限制
以上的三個天條,正正就是當年共產革命所誓要掃除的「資產階級假民主」。因此要在一個蘇維埃政體之內實行「法治」,除了只能是失心瘋之外,基本上是一個講不通的邏輯。共產黨的蘇維埃政體,只有一個功能,就是「不斷革命」、而不是「依法治國」;在「一黨專政」這事上更加和「法治」的憲制原則背道而馳。要搞法治又可以從何說起。
而林新強錯的地方,正正就是違反了法治的原則,無視香港的司法獨立概念,認同【白皮書】的中國式邏輯、將法官歸入和行政體系相同的「治港者」範疇裡面去;並且接受法律之上、另外可以有凌駕法官履行司法責任、但不能明確界定的政治立場。相對於馬道立李國能的表述「法官沒有主人」,林新強的演繹實在是背道而馳。還可以怎樣代表香港的法律專業發言?
而同樣的對於「依法辦事」這種低水平要求,林新強在程序上也並未取得律師會的同意和授權,又可以用甚麼身份代表律師會去「同意」【白皮書】呢假如連這個簡單手續也想省掉,光是這個「不依程序」的問題,也夠他落台有餘了。
而對於有論者認為「英國的民主也走了好幾百年,香港的循序漸進算是很快的了」。
有趣,正如說「猴子進化成人類,也足足用了幾百萬年」一樣,想要挺直腰板做人多等幾百年吧。
對於同一天空下而有人拒絕進化,可以有什麼評論我倒無言以對。可能這個也是人權的一種表現吧…. 之不過,全世界早就通過經驗論證、並且認同的基本「法治」念,就憑一個普通人的常識,也可以一看就明,也不需要「重新發現」吧而即使自己想返祖回復菸毛飲血,那是個人的事,幹啥又要留難早已不再是猴子的其他人呢?
查這個「法治」的念當中,有一樣是中國無法消除的根本性矛盾:就是「人權法」的凌駕性本質。這個不獨是香港的事,更加是全世界的事,尤其是中國亟欲加入聯合國以取代台灣,因而也在1972年「入聯」的時候,同時承諾了會履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最終於2001年全國人大通過,並指當年國民政府1968年的簽署為冒認及無效…..)[6]
而很奇怪地,人家用了幾百年而推論出來的東西,並且經已成為聯合國「會席」的必要條件,也還是已經由中國政府在2001年承認和接受了, 幹嗎反而到了2014年,才叫香港這邊「多等幾百年」呢而香港這邊,也早在1991年立法確認條約的實施,還要等什麼?
也許,真正要等的東西有兩件:
1.   今次香港政改要採取「篩選」的真正目標是:不能選出一個違反中國憲法的特首。違反《憲法》的那一條呢就是「共產黨領導」那一條。因此主張「結束一黨專政」的人不能參選
2.   共產黨同意修憲結束一黨專政,於是香港這邊就算有人堅持結束一黨專政,也不違憲。
至於以上那一個會有可能出現那麼大家又可以比較清楚知道問題卡在那裡了吧?
好了,講到這裡,真正的爭拗點才出現,就是
1.   主張「結束一黨專政」,在香港是否違憲或者違法假如「是」,拫據【基本法】又可以如何界定?
2.   假如這種政治主張,在香港既不違憲、亦不違法,那麼又是根據【基本法】,又如何可以界定為「不能參選特首」的呢?

我在歐洲看過十幾個不同憲制國家也可以共同組織一個歐盟出來,我倒不担心沒有辦法。
不過看來能用錢買過來的人,基本上都只能拉雜成軍,到維園簽個名而已,解答不了以上的難題。即使再加碼到一百萬人上街,都不會有解決問題的方法。
這種出洋相的尷尬也許另外一個更要命的理由:要買,但出手太低,只能買一堆「鳩烏」,稍有頭腦的都不願出謀獻策。所以張曉明到現在還是「唔曉明」。



[1]網誌 201285日【國民教育的是與非】
[5] A. V. Dicey, 1885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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