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2日 星期五

政制爭拗之:法律盲大x晒

剛剛看完有關最新「李飛講話」的報導,對於所謂「袋住先」,又有了新的一番睇會。就係「盲人騎瞎馬,半夜臨深池」。原本都以為是北京方面真的有什麼深謀遠慮,原來只不過又是一批盲毛在繼續老點阿爺。很久之前已經指出這種「阿爺一定輸」的困局,看來阿爺今次肯定會輸得更慘。
其一是今早《信報》專欄刊出由「陳舊人」所撰寫之文章《中央不任命候任特首會引發什麼「憲政危機」?
結論是「香港人很務實,所以….不獲中央任命….他們頂多埋怨幾句之後便肯定接受。」
而這種論調,早在1925年出版的魯迅散文已有提及,大家可以看看《祝福》裡面的「祥林嫂」情況,作為一個「不乾不淨」的下人,到底是如何「生活」的。例如:
他的婆婆倒是精明強幹的女人呵,很有打算。所以就將她嫁到裡山去。倘許給本村人,財禮就不多;惟獨「肯」嫁進深山野坳裡去的女人少,所以她就到手了八十千….
祥林嫂竟肯依?
這有什麼依不依…..鬧是誰也總要鬧一鬧的! 只要用繩子一捆,塞在花轎里,抬到男家,捺上花冠,拜堂,關上房門,就完事了。
可是祥林嫂真出格….她一路只是嚎、罵。抬到賀家坳,喉嚨已經全啞了。拉出轎來,兩個男人和她的小叔子使勁的捺住她也還拜不成天地。他們一不小心,一鬆手,阿呀! 阿彌陀佛,她就一頭撞在香案角上,頭上碰了一個大窟窿,鮮血直流,用了兩把香灰,包上兩塊紅布還止不住血呢。直到七手八腳的將她和男人反關在新房裡,還是罵,阿呀呀,這真是……
或許這個就是所謂「頂多埋怨幾句之後便肯定接受」的最佳示範。
因此對於這種「頂多埋怨幾句」的本質是什麼? 看來稍有法律頭腦的常人都不難看出一個道理來。但這位「陳舊人」倒是忘得一乾二淨,到底是真盲還是假盲?  「倒賣祥林嫂」的當然不止一個人,但最後灰頭土面「疑似強姦犯」的,相信又篤定是「阿爺」無疑。這個算不算插贓!
另一例子是今早無線播出的《講清講楚》專訪,由羅范椒芬談「政見不同」是什麼意思。她指:在美國,不同政黨的候選人所持「不同政見」也可以參選總統….下刪數千字。而她所理解的「不同政見」,是在於「側重基層、還是側重工商界」之類。
眼光就只能如此,還可以談什麼政治?
須知美國總統大選的所謂政綱,絕對不止於所謂「側重xyz …」這般低水平。因為當中背後還有一整套的治國理念以至指導精神,足以一直上升到「修憲」的重大分歧,這個才是更換總統的重要理由;只是最後在政綱才以執法或立法層次呈現為「側重xyz…」的「政策倡議」。因此所謂美國選舉不涉及憲制本身,絕對是「盲」的無疑。
例如美國憲法規定人民有持械自衛的權利[1]。但即使這是憲法所保障之事物,候選人也可以倡議「管制槍械」法案以保障公眾安全。難道又會有人因為這種倡議是「違憲」就可以把這個堅持「禁槍」的候選人「篩」掉?
又例如「墮胎」的爭議,也不止於「人口與經濟」的層次,而是「人身自由」的問題,難道因為憲法規定人身自由[2],兩邊贊成或反對墮胎的候選人又要被篩掉?
查美國當選的總統即使可以最終促成立法,但只要是「違憲」的法律,法院還是可以作出裁決推翻,除非國家經已完成「修憲」的程序。因此「法官只會效忠於法律」[3],就是這樣來的。而在修憲之後,法院才可以根據憲法改變法律的裁決,讓政策通行。這個就是「三權分立」的保障。
換言之,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按三權分立的原則,一個「執政者」如果立出了一條「違憲」的法例,會被法庭推翻。香港的終審法院,原本的設計就是這樣。因而假如一個「香港特首」,居然會推行一些沒有法律基礎的所謂「政策」,很明顯就可以由簡單的法庭裁決加以禁止,而且這種禁制令是任何受影響的人都可以提出的,那麼又要怕什麼會有人違反《基本法》了?
而即使是《基本法》沒有寫,在提升到「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時候,中央也可以按照《基本法》第十七條,推翻其法律地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
可見一經人大「退回」,香港特首即已再無法理基礎去做出「違憲」的事情。也是任何一個受影響的人也可以向法庭申請禁制令! 又要怕什麼會做出不利中國的事情?
之前港大法律學院陳文敏教授說:即使提委過半數也不表示可以保障國家安全。這個講法才是最正確的。因為立法和執法作為三權中的兩權,還要受到「獨立司法監督」才是安全的保證。因此他提出比較「中央政治局常委的委任更加嚴謹」「也不見得可以保障國家安全」,這個才是一矢中的, 正好說明「在沒有司法獨立的情況下」,即使是委任也不安全、更遑論是「選舉」了。
可見在整個所謂政改爭拗的過程當中,阿爺的「盲公竹」很明顯全部都是法律盲,否則這個所謂「篩選」的爭拗,根本無可能會發生
而對中國安全最大的保障,不在於僭建什麼「篩選」、而是很簡單的維護司法獨立就夠了。亂搞一通,連司法獨立也要拆掉的話,最後「攬炒」又怪得了誰? 這種所謂「憲制挑戰」其實輕鬆得要命,根本並不構成任何「憲制危機」,而居然阿爺可以緊張如此?
很明顯是「心虛」得要命。到底是什麼? 講出來吧,有事就要「有商有量」嘛….






[1]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
[2] 美國憲法第四十條修正案
[3] 見上述憲法問題, 1973年聯邦法院裁決Roe v. Wade,承認婦女墮胎權,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護。對墮胎權的限制提出「三階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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