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2日 星期五

辯論的理論基礎 – 溝通科學

先前經已提及到辯論是一種溝通行為,在這一節我們將會分析這一個溝通過程的具體步驟。對於過程的分析,我認為有以下兩方面的重要性:

1.   客觀而全面地了解溝通的過程,可以有效地提高掌握溝通技巧的效果,並且減少溝通的誤差﹔
2.   在明白溝通過程的局限性和弱點後,可以提高對誤會的防範,不論該等誤會是有意或無意所造成的。

首先要明白:語言作為負責運載概念的工具並非一種絕對可靠的媒介。

所謂的思考盲點或弱點,在溝通科學的角度理解,其實就是溝通過程的盲點或弱點。而我們所謂的「感染力」就是指某人能夠正確掌握溝通過程,並能將所有影響對方接受和理解概念的原素發揮得出來。

語言是人類用來反映經驗世界和心靈世界的一種符號,不一定可以充分反映客觀世界的資料,也不一定可以準確反映個人所需要傳達的思考概念,更不可能完全吻合溝通雙方的概念。

概念就是當我們用一個概括的名稱或符號以代表具有共同屬性的一類事物的全體時,我們稱此名稱或符號所代表者為「概念」[1]。至於概念的外延意義和內函意義,本文會另作敘述,其他詳情請參考《思考與理性思考》第13至15頁。例如「筆」字,它代表一種具體事物,但它所代表的並非單指某一枝筆(墨水筆、毛筆、原子筆…),而是一般有共同特性的「書寫工具」。「白馬非馬」之辯也是基於同樣道理,屬於「形」與「色」兩個「集」的關係概念。(至於這個「概念劃分」的技巧如何引申到辯論場上具體使用,請看下文分解)

在人類的語言學習及思維發展歷程中,概念佔著極重要的地位。事實上,語言就是用來代表概念的,我們學習語言,就是學習概念的表述。[2]

語言及其他符號都是以超越事物本身的形式來代表事物的。人類的語言符號雖然不停的進化,但事物的種類、變化、以至其彼此間的關係,比起語言或符號所能函蓋的範圍都是相對大得多。雖然有人會嘗試用一種語言去規範所有的概念,但最多只能進化成百科全書或字典,將已有概念內容的文字符號作出綜合及系統的表述,而並非一種可以作為溝通應用的語言或文字體系。

因此何秀煌教授在《邏輯》一書中指出,目前「只有字典、詞典,而不可能有句典」。

假如我們使用文字的時候不正確,那麼我們的思想亦不可能正確。這絕非什麼「工具決定論」的教條,而是實實在在每日都見到有這種例子。

例如香港政壇自從《程介南事件》之後,出了一個「世上冇壞人」的邏輯。當此君出獄之後,仍然受到一眾老相好的支持,繼續為甚以權謀私的行為開脫,指他並非壞人云云。

當中對於槪念扭曲的使用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壞蛋一般都不會自認是壞人,極其量只會承認自己是「做錯了事的好人」而不會承認自己是「做了壞事、所以是壞人」;被人抓到的通常都只是「被迫挺而走險的好人」、「為勢所迫的好人」、「另有苦衷的好人」….諸如此類,一直可以無窮引伸。因此按這個邏輯,我們只能推論出世上只有兩種人:「有做錯事的好人」和「沒有做錯事的好人」,在邏輯上的確是一個非常「工整」的「排中定義」[3],而結論當然就只會是:世上冇壞人!

可見如果語言不弄清楚,真理也不可能弄得清楚。利用公職謀取私利也不算是壞人,算是什麼?

這個說法其實也有一個小故事來源的:話說我小時候在律師樓打工幫補學費,要跟上法庭做傳譯,親歷其境。當時一宗案件結案後由大狀進行量刑陳詞。做律師當然為事主講好說話,盡量求減刑,但正在講得全情投入的時候稍為感情豐富了點,多次提到事主不是「罪犯」云云。當然那是因為他先前沒有案底、身家清白、一時失足、並非窮兇極惡的「慣犯」之類的意思….但法官老爺越聽越不耐煩,末了中途插一句:這個人觸犯刑法,人證物證俱全,更被本官定了罪,還不是「罪犯」是啥﹖

事實有時真的很簡單,只要大家不要把自己搞糊塗了就是。

概念的形成和傳達可以用下圖作為一個綜合的介紹﹕




請參考
Knapp, M.L. (1978) 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 and Human Relationship. Booton, Allyn & Bacon;
Argyle, M. (1984) The Psychology of Interpersonal Behaviour, Penguin Books.

簡單來說,在進行溝通之前,發出信息的人會在腦海中產生一個需要傳達的概念,這概念可以是一個資料、也可以是一個判斷。這個概念跟著會被轉化成為一個符號信號,這個信號在發出前,傳達這個信號的人會需要對這個信號作出反複的修訂,以確定能夠傳達所需傳達的信息。這個信號會通過媒體,傳達到接收人方面,然後按相反的次序分解、分析,最後被真正的接收過去。

按何秀煌教授的理解「在利用語文做為媒介的交通上,我們的主要目的在於心意的傳達與交流。這時候,這種交通的成功與否、有效性怎樣、精確到什麼程度等等,完全要看作者寄賦在語文符號上所要傳出的心意,和讀者收受了該等語文符號而加以解釋的意含,兩者是否一致、是否相似、是否同一。」《邏輯》p.148。

何教授用以分析溝通過程的程序和以上所交待的心理學模型亦相吻合,他的步驟稱為「五元模型」,而理解力的要點在於讀者能否將作者意欲表達的意念「複製」出來,兩者的意念愈接近則溝通愈成功。《邏輯》p.149-150

而對於概念接收人的心理分析最近十年真的出現了不少突破,尤其是 RET (Rational Emotive Therapy理性心理分析治療法) - 請參考林孟平《輔導與心理治療》第二節p.100-113, 以及 EQ 一類的科學研究,正好填補了概念傳遞的「純理性分析」不足之處。

有兩本較為輕鬆趣味的「閒書」,範圍雖然屬於情緒分析而不是思考分析,但也符合我所要求的「動之以情、說之以理」 知識範圍,相信可以介紹作為理論和應用基礎的參考: Daniel Goleman, Emotional Intelligence, John Gray, Men are from Mars Women are from Venus.

由以上的分析和論述可以使各位理解到:當我們以為手頭上已掌握了真理的時候,我們不一定就是真的是掌握了真理,因為當我們用自己的腦袋去理解自己所認為是真理的概念的時候,那一個概念其實只不過是我們的假設而已;在我們經通過了審查的過程,並已經「合理地」接受那個概念為真理,那個概念才會變成我們心目中的真理;但當中我們是不可能超越自己的經驗、偏見、盲點以及主觀的情感因素,更遑論其他人在有計劃地欺騙你去接受或不接受某一種意見。這一點「虛心」是造學問的人所應該保持的。而當我們要傳達「真理」的時候,我們亦必需明白到對方(在辯論場上尤其是評判)的理解局限,不要以為對方不了解、或者不接受我們的倡議就一定是「冥頑不靈」。



[1] 見附錄書單《心理學》第281頁
[2] 見《心理學》第250頁
[3] 正如顏色可分為「白」和「非白」,「白」以外還有萬紫千紅都是「非白」,但斷沒有「既白又非白」的容中餘地。

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污點證人

剛看到徐詠璇在《信報》專欄提到西貢區議員何民傑出任「污點證人」一事,謂法庭接納該證人為「誠實可靠」很是「諷刺」[1]。
對筆者關心時事的熱心當然嘉許,但是有一些法律上的小小技術問題也想澄清一下,其實法庭實在是不得不如此表述也。
一般刑事罪行如果涉及集團串通、甚至互為隱密包庇的話,執法當局是很難入罪的。為了要拆解共犯的「安全網」,執法當局通常都會採取「討價還價」的方式,以提供若干「特赦」作為條件,使得個別共犯可以提供罪證,使「主犯」可以被繩之於法。由於提供證供和證據的也是「共犯」,因此以「污點證人」稱之。
至於對污點證人的罪行是否完全豁免還是部份豁免,也不是一個容易下的決定,很難拿平衡也:假如共犯的罪行和主犯一樣嚴重,是否肯互相指控就可以「逍遙法外」?  也很容易出現「羅生門」的情況:共犯可能以「推卸」來求自己脫罪,使得真相更加不清不楚。
至於法庭必須接納該污點證人為「誠實可靠」,這裡涉及的反而只是《證據法》的考慮,亦即證人的口供是否「可信」;如法庭不能接納口供為「可信」,則控方其實和沒有拿到證據的情況差不多。因此法庭也不能不接納「證人為誠實可靠」以確立該人的「口供」是合法可靠,那才能成為控方的「證據」嘛。
當然,法律也不能兒戲,因此法庭的用字是非常準確的,因為指明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某人作為「證人」是誠實可靠是因為舉證問題,但法庭並無說明該人「在證人的身份以外」也是誠實可靠耶。法庭是對事不是對人,這點是很明確的。
對於某人作為「證人」以外是否誠實可靠,相信在法庭呈堂的證據已經可以讓公眾自行考慮;例如主動出謀獻計,以各種手段企圖繞過「賄選」的限制,又在競選期間每日拿取五六萬元現金收買學生和家長「造勢」…..。
我在任教中大期間,正值台灣「變天」,陳水扁兩度當選,也有將期間的材料轉述予學生,說明「民主若是沒有法治的維護」,也是死路一條…..不幸言中。
另一樣也是不幸言中的倒不是我說的,是何民傑他自己說的,就是「區議員不是經紀….」[2]。可惜怎看也似反話,一手收錢、轉手買票,不是經紀又是什麼?
其實何議員又倒是奇怪,因為自從在中大「失學」之後,仍然有「發叔」破格關照,最後可以當上議員,相信已經可以「重新做人」,又為何要干犯身敗名裂的風險? 難道一兩百萬的選舉經費真的有那麼大的吸引力,可以連靈魂和人格也不要了? 還是「政治家理當如此」?
還是再想得簡單一點:勝利就是一切。
對於一個自小就立志要「出人頭地」的人來說,可能最後一點才是最重要。


[1] 2011年4月20日《信報》琉璃光,《賄選-明與暗》
[2] 人物專訪:中大校友.2008年3月.53期

2011年4月20日 星期三

讀書有何用?

有用,非常有用……. 但經常不是意料中的有用。只能說上帝有時做事很神秘,到你知道有什麼用的時候才明白 – 噢,原來是這樣。

其實一直都想講講這個話題,今天看到財富雜誌的專欄[1]才又一次提起,哎吔,又一件真人真事。

話說某君John Hussman是金融專家,例免不了由雜誌大誇一番,管理的基金回報率冠絕華爾街多少年之類。不過話題一轉,竟然是這位仁兄的「專題研究」榮登醫學雜誌[2],並且將大大有助兒童自閉症的治療云云。

也正好應驗了我的相同見解,有時「外行人」的突破能力,不比「內行人」差,更加有很多時候,非如此不能有突破。

據報這位 Hussman 先生是經濟學專家,但不止於教學和研究,也和很多美國的經濟學家一樣,坐言起行、下海從商。其管理的基金不單止過去十年跑嬴標普500指數,並且成功預測 2007年開始的金融海嘯而更聲名大噪。

不過上帝要他動腦筋做一些對世人有益的事,也挺狠心:他的兒子患了自閉症。

於是乎迫得這位金融才俊花了十五年時間,用他的專業知識 – 統計學,對自閉症兒童進行了前所未有的大規模研究。由於他本人根本不是「醫科人」,因此他只能從醫學界以外的材料著手,就是核對所有個案,到底「在統計學上有何相關的地方」。

研究目標鎖定在「遺傳」,因為那是他唯一能處理的「數據」。引用金融統計的習慣,以「不同市場出現的共同特徵」作為「信號強烈程度」的比較基礎,結果讓他發現了非常明確的共同模式,證實大腦之中某個「路線」是和自閉症的病人遺傳基因特別有明顯互動關係的。

雖然不能說就此而直接解決了問題,但正如獵狗一樣,作用不是直接抓住獵物,而是讓獵人知道獵物在那裡。

也衷心祝願醫生和治療的專家們早日完成最後的「捕獵」工作。

話說回來,我也有類似的經驗。要講到教育方面的情況是非常類似的,雖然花的時間也超過十五年,但當然我不算是有麼特大貢獻,也就不便叨光了。

我要講的是另一件事。

我的學歷是「金融工程」,理論上來說,要做一些財經技術分析是難不到我的。加上我在2005年底完成了全球第一隻中國房託基金 (REIT)上市並且進行了環球集資四十億元,也照道理不會連「房地產投資基金」的建議書也看不懂。

就在2006年初,傳來一份美國某大投資銀行推介的基金資料,想我幫手搞搞集資,聽著也不自覺飄飄然的,幾時輪到自己超英趕美了。

產品是一隻類似「房託」的基金,但「資產組合」是「美國銀行的按揭貸款」,其實是銀行貸出了按揭貸款,將債權轉讓出來套現而已,而且抵押品是實物的住宅產權,銀行只賺取手續費和首期利息。之前也有見過的,不過那是銀行之間的同業拆借,不是向公眾出售的產品。

本來看過數據、也看完了章程等等,也沒有什麼特別,反正規模不大,當成普通產品銷售也絕對不會有問題。

但也不知怎的心血來潮,想想:會不會有這麼好的交易,風險低、回報高?

也其實這只是行內的「直覺」,因為凡事都是「相對論」,回報與風險成正比嘛。好像很簡單,但對不同產品的風險與回報設定「合理水平」,也是有不同標準的。例如即使是高風險的對沖基金,年回報15%己是不錯,因為已包含投資組合的「虧損」成本。假如只是「報喜不報優」,給你300%也可以。(否則不會有這樣多的迷債受害人)

至於房地產一類的東西,我搞的那個房託,連中國國務院六部委聯署的免稅蓋章也出動了,給股東的回報才是 4.8% 至6.7%,這是「物理定律」嘛,怎的這個美國佬居然不費吹灰之力可以比我的回報更高 (系統性地高0.165%而已,但也是不尋常呀),風險明明比我低、怎的回報反而可以系統性地比我高?

一再細看風險分析的說明,律師也看過的呀,真的好像沒有問題。數據齊全、風險概率正確、物業資產產權清楚…… 甚至連歷史財務數據 (三年業績) 也齊全呀。當然,有一些「技術秘密」是「不便公開」的。那個技術秘密,其實也只不過是一個程序說明,反複強調管理層經驗豐富,三十多年的審批經驗,絕對不會看錯貸款文件;而且即使有錯,也由「無敵電腦程式」抽樣檢查以及進行配對沽空對沖、萬無一失云云。

本來我看了老半天也就肯放他一馬。但在下午茶的時候回想起自己在巴黎做見習 (下午茶的印象太深刻了) 是我親手「打爆」了一部債券程式買賣的超級電腦,越想越古怪。但更重要的是,就憑那幾個鬼佬,到底可以審批多少宗按揭才能達到那個基金的規模效益?

於是乎再翻說明書,利害! 要是我從經營規模倒過來推算的話:只要每人每日看得完、並且審批好不同銀行遞交的500宗檔案就可以了。其實我也領教過,一天能看50個的話,已經很利害的了。

得了,礙著朋友的面子,我當然「不便踢爆」,不過這是能人所不能,除非世界上有一部電腦是可以代替人腦去審批文件 (我也試過的呀,和法國中央銀行合作的項目,下次專題講「人頭豬腦」的笑話再踢爆吧),或者除非那些文件根本沒有人看過就批了出去。

後來一兩年的事,用幾個字來形容 – 全球金融風暴。

原來全世界的金融專家也沒有考慮過「超越常理」的工作能力問題。

相對那些地產專家、銀行專家,我什麼也不是。但起碼從一個炸爆過電腦和用人腦審過貸款文件的「外人」來說,說個「我不懂」,也起碼救活了不少人,當然也沒辦法賺那些「大錢」吧。

我其實也不算是電腦專家,但居然也有參與法國中央銀行的「人工智能」項目,挺有趣,下次專題講講「人頭豬腦」的故事。



[1] 2011年5月2日版 第24 頁,  Inside Wall Street - Cracking the Code
[2] Molecular Autism

2011年4月19日 星期二

一個蕃薯引起的法律思考

網誌的統計有時也頗要命。

本來我以為我寫的消閒或者辯論文章最多人看;要不起碼也會有人想了解一下投資銀行過的是甚麼生活吧?

結果大跌眼鏡,竟然是「蕃薯大叔」的一篇閱讀人數以倍數領先,也正好提醒一下自己,佛家有講一樣東西叫「智慧障」,理性思維有時是很懂得自己騙自己的、尤其是越往「高層次」去想、越是脫離真相;還是蕃薯最親切。

首先還得再次聲明:蕃薯大叔真人真事、絕無造假;而最近聽到「雞蛋仔叔叔」的遭遇,也越來越替蕃薯大叔擔心。我絕對非常謙虛地確定:關心蕃薯大叔 (以及他的蕃薯) 的人絕對比關心我的人多很多。

正好補上一筆:也談談蕃薯大叔的法律問題,看看有甚麼可以了解一下的,免得我以後不知要跑那裡去買蕃薯,某位女士指定要那一檔呀….

其實香港精神一向都講求自力更生,又打從甚麼時候開始會有「潔癖管理狂」的情況? 先前見到王于漸教授在《信報》登出的一大篇文章,講 Jane Jacobs 的城市生態研究[1],越發令人覺得香港「有病」。

對於管得過嚴的反彈,是有很多「熱血青年」反過來要求完全取消「小販發牌制度」,反正「其他法律」都有齊可以管理小販的規定,例如食物衛生、阻街等等…..何必又要多此一舉,讓小販管理隊單單用「小販牌照」就可以「隻手遮天」云云…..「搵食是人權、為何要領牌?難道言論自由之下、發言還要事先申領牌照不成?….」。

聽起來好像頭頭是道,但也記得馬嶽教授在《星島》的講座也語重心長和辯論員解釋: 越是「離經叛道」的說法,有時學者專家越是聽得津津有味。

不過我可沒有甚麼興趣自命學者專家,所以我也不可能一頭裁進去表示與眾不同就是好。當然我也不能說自己在中大教政政課不算是學術水平不合格,起碼在歐洲念書的時候,教我憲法科的是歐盟法律顧問,應該算合格了吧?

之所以說,換了是一大班辯論員去處理蕃薯大叔的事,又會如何呢?刁難他固之然要了他的命、想不到原來替他抗爭也可能是越幫越糊塗。

蕃薯大叔的法律問題,也著實不用「扮專家」,因為事實經常都是明明白白擺在那裡,看你要不要認真看看而已。

首先不假設自己懂得甚麼,隨便翻一翻有關的法律材料,第一個發現是全世界都是用「發牌」制度來進行小販管理。當然有些國家根本沒有法律、也有些國家無人執法,算是「不了了之」還可以,不過以「可比性」來說,紐約、倫敦、巴黎、東京等等國際大城市,全部都是以「發牌」來規管小販的。這是第一點。

至於發牌的「條件」,每個地方都不盡相同、但總體也有個範圍;通常就是營業地點、活動時間、貨物內容、安全衛生等等,也沒有甚麼過於特別。當然,紐約街頭有熱狗、東京街頭有拉麵….. 不知怎的香港就是不可以有「雞蛋仔」….

當然,至於發牌條件是否合理,又或者執法部門可否隨便更改,這點才是最有趣的地方。

最新的案例是印度 2010年10月,由最高法院作出的判決(英聯邦憲制,與香港相同可援引)。該案由印度街道商販協會代全國持牌小販申請司法覆核,抗議執法部門在英聯邦運動會期間「無理禁制」經營。官方原因是「交通管理」,商販立場是「憲法保障」。

結果是商販勝訴:法庭判執法當局無權作出牌照以外的無理限制。但條件是政府要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更新有關法例,以達致憲法上的權利可以合理平衡:包括商販的謀生權利(印度憲法第19章第1節G 段)、以及公眾的行動自由(印度憲法第19章第1節D 段)。

原來在法庭眼裡,交通不單止涉及「管理」問題,更重要的是「行動自由」是受憲法保障的。也別忘了,當年甘地的解放運動,其中很精彩的一幕是「海邊採鹽」,發動了數十萬人,行使法律保障的「行動自由」權利,直接挑戰當時英殖政府的「禁止私自採鹽」限制。

印度終審法院這個判決有幾個值得研究的地方:

1.      即使是印度這種低收入地區,大量人民要靠做小販來謀生的話,還是有牌照管制,目的是交通管理和公共秩序;
2.      憲法規定對小販的生計是有明確保障,不是隨便由執法部門可以無理限制;但是
3.      公眾對道路及公共空間「合理及安全」的使用權也受憲法保障,而且是優先。

法官對當中尤其是第三點的解釋比較深入,也正好可以讓香港的熱血青年思考一下,到底香港的路人甲乙丙是否都能「合理及安全」地享受公共空間的使用權。至於專家學者有沒有興趣研究,那就「見仁見智」了。

有關憲法對道路和公共空間的使用,的確是「不需要事先領牌」的,但除卻該「行動自由」之外,商販謀生的權利也是在憲法條文的「同一層面」保障其就業自由 (生存權),又為甚麼謀生要領牌、但行動自由又不用領牌呢?

當然,我又不用扮專家,法律問題,翻翻法理書籍就是嘛。而其實在印度終院的判詞當中也有說明的,也省回不少查看文章的時間。

答案其實簡單得不得了 : 基本人權的保障也有不同的方式。

有一些人權,是屬於基本權利,其行使方式不受預先規管,而是對「事後結果」加以追究限制。而其他權利的行使,則受到法律的事先「合理規範」,止此而已。

因此印度的案例沒有什麼奇怪,因為「行動自由」和「言論自由」一樣,都是「基本人權」,只能從事後結果去規範。例如言論自由不表示甚麼都可以說,有其他的法例限制 (誹謗、歧視、誤導…) 甚至私人合同也可以加以約制(例如保密)。也可以這樣說:任何人都有揮動拳頭的自由 (人身自由,不用預先申請),但此自由只達到別人的鼻子之前(同樣是人身自由,不受傷害),越過了,就是事後追討。

至於「謀生」的自由呢?只能說是「不受無理限制」,因此只要「合理」,法律可以加以事先規限。因此英美法等等頭等「人權大國」,都一樣是以發牌制度來規範小販活動,以方便執法;就是這麼簡單而已。當然,除非發牌的規定本身非常不合理,像印度的情況,那當然是循法律層面去解決就可以。[2]

至於為什麼有「那麼多其他的法律不用,硬要另外定一個發牌的條例出來」?

從常理來看,正正就是因為那些國家要尊重人權,因此使用公共空間的問題上,經常是由當地居民所組成的「地區議會」來確定公共空間應該如何使用。因此對於小販的經營時間、地點、內容等等,自然最合理就是統一經由「發牌條件」來確定,最簡單合理而且易於執行。

這些條件與「阻街」、「衛生」等等「放諸全港整體」的刑法規範比較,根本是風牛馬不相及的兩碼子事,整體刑法的執行是很難兼顧個別地區,或者個別街道、個別時段的差異。

同時亦因為法律責任的確時有重叠 (一種行為隨時可以同時干犯多條法例),而為免臨場出現「選擇性執法」,最簡單莫過於將管理簡化:要管理小販,單單查個牌照就已經足夠。這些也可以從《行政法》等材料找得到答案。這個不是甚麼邏輯問題,只是很基本的社會經驗而已 (要講得複雜一點的話,看看張五常等的「交易成本研究」吧)。要不是這個原因,紐約的熱狗小販又為何要領牌照?難道香港有的「其他法例」紐約市就沒有嗎?

因此香港所出現的「管理病」,不是潔癖的問題,而是權力過份集中和執法僵硬,沒有由「中央」交到個別地區民意設定發牌條件。參考一下倫敦的情況可以看得一清二楚。可能還是「祖家」文明一點吧 (法理上的,免得又捱轟政治不正確)。

而當年的市政局,全部由民選議員出任政策制訂的工作,正好就是居中協調各個地區意見的平台,不過「拆局」比起封殺「雞蛋仔叔叔」的動作還要爽快,沒有了居中協調,自然是亂作一通。

之所以說,香港「有病」:當官的是權力越集中越好,寧願僵化得最後連管理功能也不要。但反過來要拆解這個困局,市民又是否真正理解自己的人權是怎樣行使的呢?




[1] 2011年4月13日 - 信報多元與偶爾的無序:偉大城市的奧秘
[2] Nothing in sub clause (g) of the said clause shall affect the operation of any existing law in so far as it imposes, or prevent the State from making any law imposing,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general public, reasonable restrictions on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 conferred by the said sub clause, and, in particular, nothing in the said sub clause shall affect the operation of any existing law in so far as it relates to, or prevent the State from making any law relating to,
(i) the professional or technical qualifications necessary for practising any profession or carrying on any occupation, trade or business, or
(ii) the carrying on by the State, or by a corporation owned or controlled by the State, of any trade, business, industry or service, whether to the exclusion, complete or partial, of citizens or otherwise

2011年4月16日 星期六

辯論員的培訓

先說明一下「方法論」。
也沒有甚麼神秘:時間管理而已。隨便翻開一本「項目管理」的書都是,太陽底下無新事物,上帝給我們每人每日廿四小時,要「作」也「作」不出多一秒來。
因此以一個較為明確和科學的「週期」為管理目標的話,階段性安排大約如下:
我用中大的時間表來說明一下。每年的學期是9月至翌年5月,其餘暑期是學生自由發揮的時間,一般都是揹著背囊、讀萬卷書行萬里路,好好享受青春自由的時候。也有不少交流團之類的東西,可以結結實吸收一下工作經驗。部份學科甚至規定了暑期的實習時間。


實在一年之中,能用的時間非常有限。一般大學生修讀的學分約21分,約等於大約每週時間是21小時課堂時間,另加準備時間一倍,亦即每週大約42小時。以6天正常工作時間兌換,大約是每天「讀書」時間 7小時。
這個時間設設其實是很科學的,亦即和正常工作時間一樣 : 每天8小時,連一小時午飯時間。總不會是無良僱主,連「飯鐘」也扣起吧。我也試過用逆向思維,盡量「擠壓」一些時間出來,但其實也不可能超過每天14小時太多。
方法是「減除法」:先確定休息時間、用餐時間、梳洗衛生等個人時間…. 還有每小時約5分鐘的小休時段(以免過勞死)。真的一天擠不出超過 14 小時,還未計算「交通」時間 (這個方法是我在考預科的時候用的,只計閉關修練、未計舟車勞頓)。當然可以少睡一點,但代價是工作效率直線插水,不一定有好處。短線衝刺或許有點用,但當項目時間是橫跨八個月的話,少來開玩笑。
再扣除每天正經的溫習時間,課餘其實可支配時間不超過每天6小時。
將可用時間攤分到學期時間表內,可以即時看得出工作的限制其實很大。[1]
假設正式的遴選工作在十月才完成,之後同一個月內要做好入隊的程序和準備開始正式技術培訓。技術培訓理論是以 skill-set 「技術單元」作為單位,分開大約如下:[2]
1.    聆聽練習
2.    演說、發言練習
3.    思考方法、資料運用
4.    團隊合作、崗位熟習
5.    賽制及賽區情況分析、賽制熟習
6.    模擬比賽、熟習實際工作細節


假設在十月中可以順利開展「隊務」,培訓的時間其實也只能集中在十月中到十一月底大約六至八個星期之內 (十二月開始考試)。因此以六個項目作為培訓單元的話,一星期也只能剛好趕得及一項。因為所謂「培訓」不止是在課室內講解,更重要的是「自已練習」。
例如學了做題目準備,之後就要熟習圖書館的使用和電子資訊系統的使用;學了聆聽,也要拿錄影和錄音材料做練習;學了發言,也總得要「備稿」吧。例如光是基本功,要用熟法律辭典和統計報告,何止一個星期? 基本上是「累進式」,在基本技術之上,逐項增加、融匯貫通,才能算是「過關」。其後在正式比賽時,每場都是一個實彈練習的機會。
也有試過按不同隊員的資歷和能力進行分流培訓,效果雖然不錯,但反過來在整際合作方面要多花時間。
因此一個辯論員的工作時間,只能用「貴精不貴多」來形容,要是「培訓」超過標準時間,肯定要在其他地方「偷」過來用。例如不做兼職、不拍拖、不打機…. 甚至減省讀書時間,諸如此類。
假如是反過來,一個辯論員如果要兼顧其他事情,那麼亦只能肯定從「培訓」的時間偷出去。上帝真的只給廿四小時嘛。
作為一個辯論員,基本上都是「愛辯論」的,但以「愛」來比喻的話,總不成三心兩意到處拈花惹草、又或者荒廢正業做個「荷花大少」乎。即使如何「高明」的辯論員,其實也不可能超越物理極限來支配時間。因此任何人提出超乎物理定律的時間使用概念, 基本上都只是寶藥黨之流而已。

因此兵法明言:樂兵者亡。其實只是一個很明顯的簡單道理,假如做學生的連書也讀不成,還可以講甚麼其他東西。吳子兵法講得仔細一點,治兵要先明白何謂 「四輕」:

使地輕馬,馬輕車,車輕人,人輕戰。明知陰陽,則地輕馬。芻秣以時,則馬輕車。膏鐧有餘,則車輕人。鋒銳甲堅,則人輕戰。
以中大辯論隊校友會的統計來看,學術成績與比賽成績都能兩端兼顧的,人數不少。但以相關的屆別來看,全部都是相當休閒的年度時間表,否則兼顧不了,反而害己害人。與大學之道、立己立人,相去又遠了。至於「樂戰」而使辯論員無謂犧牲學業的,又更是比而下之。


[1] 方法理參考:First Things First, Stephen R. Covey
[2] 方法理參考:Talent is Overrated, Geoff Colvin, Chapter Six “How Deliberate Practice Wor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