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污點證人

剛看到徐詠璇在《信報》專欄提到西貢區議員何民傑出任「污點證人」一事,謂法庭接納該證人為「誠實可靠」很是「諷刺」[1]
對筆者關心時事的熱心當然嘉許,但是有一些法律上的小小技術問題也想澄清一下,其實法庭實在是不得不如此表述也。
一般刑事罪行如果涉及集團串通、甚至互為隱密包庇的話,執法當局是很難入罪的。為了要拆解共犯的「安全網」,執法當局通常都會採取「討價還價」的方式,以提供若干「特赦」作為條件,使得個別共犯可以提供罪證,使「主犯」可以被繩之於法。由於提供證供和證據的也是「共犯」,因此以「污點證人」稱之。
至於對污點證人的罪行是否完全豁免還是部份豁免,也不是一個容易下的決定,很難拿平衡也:假如共犯的罪行和主犯一樣嚴重,是否肯互相指控就可以「逍遙法外」?  也很容易出現「羅生門」的情況:共犯可能以「推卸」來求自己脫罪,使得真相更加不清不楚。
至於法庭必須接納該污點證人為「誠實可靠」,這裡涉及的反而只是《證據法》的考慮,亦即證人的口供是否「可信」;如法庭不能接納口供為「可信」,則控方其實和沒有拿到證據的情況差不多。因此法庭也不能不接納「證人為誠實可靠」以確立該人的「口供」是合法可靠,那才能成為控方的「證據」嘛。
當然,法律也不能兒戲,因此法庭的用字是非常準確的,因為指明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某人作為「證人」是誠實可靠是因為舉證問題,但法庭並無說明該人「在證人的身份以外」也是誠實可靠耶。法庭是對事不是對人,這點是很明確的。
對於某人作為「證人」以外是否誠實可靠,相信在法庭呈堂的證據已經可以讓公眾自行考慮;例如主動出謀獻計,以各種手段企圖繞過「賄選」的限制,又在競選期間每日拿取五六萬元現金收買學生和家長「造勢」…..
我在任教中大期間,正值台灣「變天」,陳水扁兩度當選,也有將期間的材料轉述予學生,說明「民主若是沒有法治的維護」,也是死路一條…..不幸言中。
另一樣也是不幸言中的倒不是我說的,是何民傑他自己說的,就是「區議員不是經紀….[2]。可惜怎看也似反話,一手收錢、轉手買票,不是經紀又是什麼?
其實何議員又倒是奇怪,因為自從在中大「失學」之後,仍然有「發叔」破格關照,最後可以當上議員,相信已經可以「重新做人」,又為何要干犯身敗名裂的風險? 難道一兩百萬的選舉經費真的有那麼大的吸引力,可以連靈魂和人格也不要了? 還是「政治家理當如此」?
還是再想得簡單一點:勝利就是一切。
對於一個自小就立志要「出人頭地」的人來說,可能最後一點才是最重要。


[1] 2011420日《信報》琉璃光,《賄選-明與暗》
[2] 人物專訪:中大校友.20083月.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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