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日 星期三

賺錢可以很正經地賺

事有湊巧,剛寫完「人的價值」,講到如何令自己為社會增值,見到《太陽報 》今日(201252日)專題報導,正好在談《商業登記條例》是甚麼一回事。
香港是資本主義社會,商業自由,賺錢可以很正經地賺,奇怪總是有人這麼法律盲? 
也順道發一點牢騷,提醒各位巴打不要誤踫亂撞了。除非以為自己走私漏稅很光彩,卻又與官商勾、結營私舞弊沒有兩樣了,做人總不能這樣雙重標準吧。更有甚者,冒充慈善團體在網上騙人捐款的都有,害得真心做善事的人添了不少麻煩。
話說幾乎三十年前,在中學教商科的時候,劈頭第一課就是「商業組織形式」,皆因商業活動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律承擔能力才能進行,否則交易對手是不可能受到法律保障的,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
假如有任何人做生意而故意不做商業登記,那是明顯有「走法律罅」的嫌疑了。怎的現在的年青人讀書的機會多了、資訊的來源多了,但反而這些基本的承擔法律責任問題沒人注重?
例如近年網上拍賣活動蓬勃,據聞惹起稅務局關注,當局為此向「網拍」的賣家展開追稅大行動,數以十萬計賣家始終稅網難逃,隨時更可能因為「未申領商業登記」兼「涉嫌漏報商業收益」而惹上官非。
稅務專家指出,網上拍賣物品,如屬《商業登記條例》所指的經營業務性質,不論生意額和業務規模,均須辦理商業登記,亦須遵守及履行《稅務條例》。近年多了網上騙案,也難怪當局要加強執法,確保交易雙方都有起碼的保障。付了錢貨不對版、賣了貨收不到錢,又要找誰負責去了?最離譜是有人在網站發現自己被偷的東西被拿了出來拍賣!至於非法下載和轉載圖利,又更不在話下了。
雅虎香港答覆報館查詢時稱,如稅局要求提供資料,該網站會按有關法例的規定處理。而稅局亦指,如發現有賣家未辦理商業登記,最高罰款是五千元以及監禁一年。若任何人士未有就某課稅年度課稅,而又無合理辯解,即屬犯法;如屬蓄意逃稅,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五萬元及加罰相等於少繳稅款三倍的罰款,以及入獄三年。
香港稅務學會理事兼羅兵咸永道稅務合夥人王銳強指出,網上的商業活動和現實世界的商業活動沒有兩樣,假如涉及明顯的圖利動機,即屬商業活動,而稅局亦會參考法庭裁決的稅務案例去判斷。
這是按活動性質而作出的規定,至於賺不賺到錢是另一回事。要是正經做生意而虧了本,能審計核實的,稅局也不會無故刁難,還有合法的稅務優惠可以運用呢。
不過孔老夫子也已一早教落,名不正則言不順,虧本也要虧得光明正大。要是活動涉及金錢但不是為了商業目的,那麼最好登記做「非牟利團體」,甚至可以申請稅局的「慈善團體豁免」。這個清單在稅局可以查核的。邏輯上也連小學生不會搞錯:想賺錢而虧了本,並不等如本來就是有心搞慈善活動嘛。
要為社會增值,其實不一定要是商業活動,但非牟利團體和慈善團體也須對稅局負責的,社團條例和稅務條例寫得很清楚。如要查核財務資料,這些指引在稅局的網站上可以全部都找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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