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週末也忙得要死、無心寫文章,但見到先天下之憂而憂(怕中共步蘇共後塵) 的郝鐵川先生又有鴻文,若不及早糾正,恐怕各位有興趣修讀「國際法」的年青學者誤入歧途。如要繼續學術討論,無任歡迎。也讓各位學者多一點思考角度。
原文載於《明報》2013年8月10日 星期六,題為《香港無權獨立行使「民族自決權」》
既然是以「維護基本法」為使命,簡稱郝教授為「護法」吧。
郝護法指,他「願從法理、法律的角度,以樹仁大學客座教授身分,對香港所謂「民族自決權」觀點作一分析…」
客氣是好事,之不過如果要搬出「學術」討論,則內容不能不按學術原則處理也。郝文內容可以「下省全部」,因為「講的全對」無謂重複:香港的而且確無權「獨立行使民族自決權」。之不過,郝護法今次打開的「潘多拉盒子」不止是「自治」這麼簡單,而是連「分裂獨立」也押上了,想起也滴汗…
郝護法的意思是:
不是誰人也可以拿「民族自決」來爭取「政治獨立」…自決權只適用於「主權國家中的全體人民」,香港回歸後,港人成為中國主權國家裏全體人民的一部分…無權拋開其他中國人民去單獨搞民族自決權。換句話說,若想讓香港從祖國分裂出去,不僅要問問港人,更要問問其他中國人民是否答應。
最後郝護法選了《魁北克》作為例子,以作說明云云。
這個例子選得好極! 正好說明了這「問」字的正確使用應作何解。而且所選案例,屬於「自我否定」類型,大家可以對照一下:案例是講「主權國中的全體人民」還是「主權國中的部份人民」。
情況是這樣的,就從《魁北克》例子講解一下。那是「法語地區」的「家事」,當年在法國也一直聽他們吵得厲害,我當然不會不清楚。只怕郝護法不清楚罷了。其實魁北克人和其他加拿大人都差不多,都是移民社會拉雜而成一個地區。唯一不同的地方,只是語言文化和生活習慣的少許差異。除此以外,都是「民族大融爐」。法國人也不一定承認魁北克人就是法國人嘛。
法國人對魁北克感情非常複雜,這點又是很多人也不知道的。就拿《天使愛美麗》的劇情來說明一下:愛美麗的媽媽去教堂祈禱想要生一個男孩子湊一個「好」字,結果從天而降的是一個去教堂跳樓的魁北克遊客;愛美麗從此要孤伶伶的和爸爸相依為命。
對於魁北克人「想死在法蘭西祖國的懷抱但死得極其無聊」這一點可謂批判得刻薄之極。
言歸正傳:
郝護法指:1998年8月20日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作出的有關魁北克分離問題的諮詢意見認為….魁北克居民沒有單方面分離的權利。
不過這是「掩耳盜鈴」的偷換概念誤導引述。因為這只是最高法院就1995年公投爭議「呈請」的判詞「上半截」而已,「下半截」是這樣寫的:
…the
Government of Canada would have to enter into negotiations with the Quebec
government if Quebeckers expressed a clear will to secede.
還要翻譯否? 香港人稍為懂得英文的都會看得明,相信郝大教授學貫中西不會看不明(但明了又為何不講? 此不能也還是此不為也? 哈哈)。但為免其他人真的連最基本的英文和法律也看不明白就來叫囂,也翻譯出來讓全世界看清楚,以免又要「屈」了加拿大的法院:
…加拿大政府必須在「魁北克人」清楚表達出「分離」意願的時候,與魁北克政府開展談判。
而以上的判詞也進一步在1999年加拿大國會通過的《澄清法案》Clarity Act 加以說明和在憲法上加以確認。
換言之,魁北克的問題只是基於「在過往的公投當中,魁北克人並無明確的大多數意願」要從加拿分裂出去,而不是「魁北克人連公投自決前途也不可以」。
而上一次1995年的公投結果是:50.58% 反對、 49.42%贊成魁北克獨立。亦因為該公投所引起的爭議才又有向最高法院作出「呈請」的行動以及最高法院的判詞和其後的《澄清法案》。
懇請郝護法不要只講「上半截」。「學術誠實」的其中一個很基本的條件是
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既然不是 the whole
truth,還算是學術討論嗎?
實情是:加拿大憲法是承認世界上有一種人叫做「魁北克人」,雖然只是加拿大的「一個省」;但該省公民有權進行「公投」,並且有權要求加拿大政府談判獨立問題。
前題是「魁北克省有權公投」。
香港人從來都沒有講過「前途自決」等同「民族自決」,要搬龍門也最好有個靠譜的藉口。
郝護法要是要援引魁北克案例以否定香港人的獨立自決權,可以借用龍應台的《請用文明來說服我》,借花敬佛:請用「香港公投」來說服我。
郝護法,你是不是這個意思? 想知香港人要什麼,可以參考加拿大的做法,請大家出來舉行公投?
文中還有其他大量東西很好玩的,例如踩中我上次提及的《直布羅陀宣言》,但剛好夠鐘要陪爸媽飲茶,先盡孝道,稍後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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