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7日 星期六

和梁政權能否理性討論?

本來也很想,但太多事情想爆了腦袋也想不出任何理性來,如何開始討論?
例如所謂遏止炒樓的「辣招」到現在仍未能通得過法律程序授權之外,最近就又有新討論,關於「辣招」之中,有沒有「減辣」的可能性。包括了:「慈善團體」能否豁免、以及「港人公司」能否豁免等等。
這些討論其實多餘,因為假如在邏輯上接受「港人身份」作為實施辣招的標準,以這種和「限奶令」一樣無聊的「小農思想」在法理上完全推翻了習慣法的嚴謹取證規條的話,那的確是講什麼都多餘。又可以如何理性?
先以「港人公司」不能豁免「買家印花稅」為例,行政措施指定在20121027日以後,「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外的人士或公司名義購買取得的住宅物業,均需繳付交易價格15%作為買家印花稅」。
看起來不錯呀,「港人買樓」就不用額外負擔嘛。之所以謂此「小農思想」就是這個原因囉,沒有經過理性思考。
因為假如「港人身份」是一種權利,而這種權利的行使又竟然會受到一些不具法律效力的行政措施所無理阻止,這還是權利否? 尤其是這種權利涉及《基本法》當中,第三十九條「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這一條的明顯違反。到底這種「香港人但不包括香港人的公司」到底何時才會有個合法的說法,真是想到腦殘也想不出何年何月何日。
權利和自由包括什麼?
例如你要買一部電話,你可以用現金買、可以用信用卡買、可以用支票買、甚至可以網上交易用電腦買。換言之,你作為一個消費者,你的權利和自由就是「自由交易」囉,總之買賣雙方都同意形式和條件,而又沒有「違法」,那就不會再有下一句。
因此英國佬設計了香港的自由經濟基礎之後,隨之而來的,就肯定只會是非常簡單的稅制,因為若非如此,「自由交易」基本上也就不能運作。而香港人「五十年不變的生活方式」自然又不能有所保證。此謂之「大巧若拙」。
而唯獨是「大拙若巧」或者又名「自作聰明」的梁政權和一班梁粉才會丟人現眼,連這個也搞不通。這種算是法律盲還是什麼? 除了是腦殘水平的小農思想,想不出其他了。
大家只要參考一下,有份訂定這個「辣招」的局長,他是如何處理「港人」身份的。以下是公開資料,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20121027日之前,港人的權利,例如陳茂波的「家人的資產」,只需要通過海外公司持有,也一樣是他這位港人…..的家人….. 什麼也好啦,的「私人財產」。而又由於他早於這個神奇的日子已經作出了以上的安排,因此他即使要變賣「自住物業」,他只要選擇轉讓其中某一層的海外公司、任何一層也可以,他也不必承擔「買家印花稅」。(看看某些轉讓的日子….算不算翻版囤地?)
但過了那個日子,即使他要行使相同的權利成立個人公司來持有物業,原來變成不可能那麼是否《基本法》在那個日子也又同時廢止呢吓? 香港人的私人財產不能通過合法的公司來持有,否則會有「懲罰性征稅」? 亦即「港人可以開公司,但某某未有法律認可的行政措施可以例外」
而個人的私人財產(尤其大比例的住宅物業) 在這個日子之前可以合法地用「公司股權」處理的方式,來作出不同比例的合法分配,例如個人資產可以用這種方法來變成「遺產處理」等等合法的「分身家」手段,確保一家人和睦共處什麼的,但過了這個日子,也不可以了。那麼港人的合法經濟權益那裡去了?
不能這樣講吧? 既然不能這樣廢止《基本法》,那麼要廢的,應該只是那個架空《基本法》的所謂「買家印花稅」了吧?
而又如果不是廢止《基本法》關於港人自由交易的權利,那麼就唯有釋法。之不過可以釋一個什麼出來呢? 就是「現有的海外公司架構」可以豁免? 那麼算不算又是陳茂波「老謀深算」,自己的豪宅是擺明可以因為這個日期上的「豁免」而無需像一般不懂成立「空殼公司」的蟻民那樣要交稅了吧?
而一錯再錯的腦殘措施就來了,就是假如「港人公司」答應若干年之內也不轉換股東,那可以符合「港人豁免」的定義了吧? (這是商會的意見)
而這個「後續討論」的水平又比梁政府的腦殘水平又再低了一截。
再看看上圖,所謂「股東不變」,指的是那一層? 因為單是一個「禮頓山物業」,樓上也有五層控股、分屬七間公司陳茂波也又可以隨便轉換中間一層都能夠將產權轉讓而無需繳稅。
炒樓不一定要「整間」炒的嘛!  部份的利潤難道在法律上就不是利潤? 小農只看到買樓是整間整間的買,就以為炒樓也要整間整間的炒,這種水平不是腦殘是什麼?
因此如果商會的想法要成立,那麼這個「莊嚴的承諾」不止要包括「直接持有產權的公司」更要包括「所有持有產權的公司」、並且要以上所有公司都承諾「不再產生新的控股權變化」、連部份的權益變化也不可以發生,那才可以達致。
而更加不止如此,而是「控股權也要包括實質和非實質的轉變」。
夠玄了吧? 對於一眾不熟法律的蟻民,聽好了:一個人、甚至一間公司可以通過改變身份為「信託人」,而無需改變任何登記控股權益,都能改變「資產受益權」。死未?
情況一如「陳茂波的家人」的概念一樣。不要以為「老婆的物業就不是自己的物業」,你怎知不是他老婆「代為持有」? 又若者是某某公司代為持有?
而「麥齊光」一案剛剛審結,大家請好好溫習一下法律常識吧。麥齊光的物業,不止不是自己老婆持有,更加是由「互調買家身份」的同僚曾景文的老婆所持有!  反過來麥齊光老婆的物業則其實是替曾景文所持有…..  大家其實都是對方的「信託人」。夠間接未呀? 結果還不一樣是挪用了政府的租金津貼去購買自己的私人物業嘛。
正又如先前「買電話」的比喻:你不單止可以自己去買,甚至可以「託人」代你去買、更可以「夾份託人去買」、甚至是「託人夾份去買」…..變化多端噢,也是「交易自由」的合法形式嘛。
因此梁政權絕對不會答應商會的要求而豁免「公司」持有的限制。也許正正因為是「過來人」,太清楚這些法律罅,而又早已打了茅波,又怎會讓你也來打茅波?
好了,第二點:慈善團體免稅。
相信這個也很難實現。當然,基於「腦殘邏輯」,也又不一定有什麼邏輯可講….這個反而有可能實現:做秀嘛。不過也是廢話、也是廢料。實行起來同樣是違反原本的自由交易原則、還要製造更多的鑽法律罅機會。
上面講過了,自由交易的前題是合法。其中一樣是「稅法」。這個其實連慈善團體也不能豁免的,就是「商業行為要交稅」。慈善行為當然可以免稅,但這個「商業交易的稅」不能避免。
不是無的放矢,有法律先例。案例編號HCIA 2&3/09
聖公會於1993年將丟空多年的《聖公會聖基道兒童院》大埔地皮交予長實 (001) 發展,並搖身一變成為豪宅《鹿茵山莊》 。聖公會從中獲得至少四億五千萬元利潤分配,另加一百二十個住宅單位「分成」。稅務局鑑於這是「商業行為」,開始追稅。而聖公會鑑於是「慈善團體」的身份提出抗辯。而稅務局在20101月取得法院駁回聖公會的抗辯上訴。法官指:聖公會「經營發展樓盤的業務」,因此稅務局可以追收七年來合共一億八千萬元「利得稅」。高院法官表示:慈善團體的財產未必一定作慈善用途
看見了沒有? 這個就是習慣法之中的嚴謹取證規條,不能以「身份」為判斷標準!
香港的稅務法律和香港其他法律一樣,本來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要豁免,能依賴的就只有「合法豁免」的條款。而其中就「慈善團體」的豁免,是基於「慈善用途」來界定。
個人行為,包括商業機構行為,如果向慈善團體捐獻而是用於「善慈用途」,即使是商業機構,這個「目的」涉及的金額也可以免稅;我也有捐錢的呀,對象是《星火計劃》,山區扶貧的嘛。但聖公會作為一個慈善團體,反過來也一樣可以是「慈善團體經營商業活動」,因此也要征收「利得稅」。
請問在法律上如何判斷「慈善機構」的住宅樓宇買賣不是為了「商業經營」?  光是看看《鹿茵山莊》的案例就夠大家三思了吧?
而如果連這個也不能搞清楚,到時候肯定會有一個有趣現象,就是「大量慈善機構」會應運而生,因為只要懂得鑽空子,不像聖公會一樣粗心大意,那就可以掛羊頭賣狗肉大發炒樓財。
到時又會是誰人受益呢? 看來《法輪功》也極有可能符合豁免資格!
看看「囤地門」的佈局吧,肯定又是一眾「專業人士」例如陳茂波和他的老婆那一種「公司秘書專才」大發「顧問財」囉,而且肯定客似雲來。因為出主意的,他有份嘛,要拆「辣招」的話,當然找「知情人士」才對口噢。

如此水平,又可以如何理性討論什麼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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