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3日 星期二

香港不是殖民地?

先前提到,郝鐵川810日在《明報》撰文,提及「民族自決權」的問題。當中內容不少,可以寫的東西多的是。
先前一篇己提到,有關「魁北克」的自決要求,郝大教授只講了上半截、沒有講清楚下半截。因此看完全部事實之後,只能推斷郝大教授實在是想香港也來參考加拿大「公投­」的先例,讓香港人可以自己表態到底政治前途應該如何決定。先來一個萬二分多謝提醒,香港人原來是和「魁北克人」一樣,是有公投權利的,只不過有人硬是看不見。
其實公投的結果也可以是「香港人同意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呀? 為什麼連問也不敢問? 怕什麼? 看來郝大教授要是有女兒要結婚的話,麻煩可大了,因為到底連「我願意」也不能問的,那麼這個婚姻到底是有還是沒有?
今次續談同一篇文章當中,有關郝大教授所指「香港不是殖民地」的問題。
香港是大英帝國的殖民地。這是一個事實陳述,英國的歷史是這樣講,而中國的歷史,從來都是這樣講。至於郝大教授可以用多少語言偽術來把這個事實抹掉,也又真是「歎為觀止」。
首先要搞清楚,大英帝國對香港實施殖民統治,文件俱在,無從抵賴,否則香港「回歸」個什麼東西? 1997年英國撤退前,憲法條文從來都是《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要是這些東西不是交給英皇陛下的代表:殖民地總督,用以實施殖民地統治的工具,那又是什麼東西?
至於居然原來另有一個「不宣諸於世」的版本,郝大教授的講法的確很刁鑽,他是說「聯合國從未承認回歸以前的香港是殖民地」是嗎?
氣氛有點像「日本從來也不承認有南京大屠殺」差不多。
其實他自己也有解畫的唄。那是因為文章這樣寫:
1972615日聯合國「非殖民地化特別委員會」通過決議,向聯大建議從殖民地名單中刪去香港和澳門。1972118日,第27屆聯大通過決議,批准了特別委員會的報告
好了,先來回顧一下歷史:香港的殖民地割讓事實,發生始自1842年鴉片戰爭終結時的《南京條約》,最遲一宗交易,是「強行租借新界」行動,日期是1898年,外交文件是《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條約原件存放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典藏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立此存照。香港的97問題,也是這樣來的。否則不會叫做「借來的時間、借來的地方」。
條文如何,郝大教授不知看過沒有當中「新界」所被「拼入」的「香港」版圖,根據《南京條約》所指,是名正言順的「大英帝國直轄殖民地」 Crown Colony。這個身份,在1981年才按英國全球殖民地改制安排,將香港劃為「屬地」 Dependent Territory。地位與殖民地又是一模一樣。而1966年英國簽訂《政治權利公約》時,爭取到暫時豁免部份殖民地需要設立民選政府一項,以免趕不及1976年的實施限期,因為領土實在太多嘛;但豁免並不表示英國沒有責任要讓香港建立民選政府。而在1984香港也開始進行民選準備,發佈了《代議政制白皮書》。
因此從時序上來看,聯合國成立日期是1945年二次大戰之後,又如何可以進入時光隧道,否定1842年以及1898年中英兩國白紙黑字簽定的「殖民地」文件呢喂? 這個龍門搬得有點過份唄。
再仔細看一下郝大教授所指明的「時間」,是1972615。這個日子不能掉以輕心呀。因為按聯合國的記錄:197110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2758號決議》,不再視《中華民國》政府為聯合國成員國「中國」的合法代表,轉而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自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中的中國席位。此謂之「中國席位問題」的解決方案。
因此只能這樣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聯合國成員之後,第一個重大舉措就是「爭取香港不被承認為英國殖民地」。
表面上看來,「趕走英國佬」是一件「天公地道」的事。之不過郝大教授真的是「無間道」的好材料,連這樣刁鑽的「國家機密」也在文章裡抖了出來。他是這樣寫的:
聯合國相關公約和條款中,「殖民地」與「被侵佔地」的定義、主權地位及歸屬走向有着嚴格的不同。「殖民地」的主權地位走向多以「全民公決」等形式確定;而「被侵佔地」的主權地位走向就是歸屬其祖國,不存在其他的可能性。
大家看清楚沒有? 要解畫嗎?
就是假如中國「也」承認香港是英國的殖民地,那麼中國要「收回」香港的話,第一件事就是要按聯合國的規矩,要在香港進行「全民公決」。
所以可以這樣理解:中國為了不讓香港人有權進行政治前途和歸屬的「全民公決」,最直接了當的方法就是「在法律上不承認香港是殖民地」囉。而早在1971年「入聯」的時候,這個計劃已經開始。之不過是否所有中國歷史書都要從1971年開始改寫呢?
有人痛恨日本人「篡改歷史」,那麼中國人自己篡改中國的歷史又怎樣? 今次是要連全世界的歷史也篡改掉。
好了,明白了郝大教授所自爆的國家機密之後,到底這個「如意算盤」又是否打得響呢? 亦即,「假如香港不是殖民地,香港人就無權就政治前途進行全民表決」?
答案是:偷雞唔到蝕渣米。
這個亦正是上次我提出討論「直布羅陀」問題的原因。而郝大教授自己提出的「上半截魁北克判詞」就更為直接了當。
直布羅陀由西班牙割讓予英國,在1830年由英國宣佈為「殖民地」 Crown Colony。其實也可以看得出,香港跟直布羅陀有共通的地方:就是緊貼着大英帝國的管理模式而被轉變。
1830年代以前,英國並不直接管理殖民地,而是很大程度上採取「間接管理」,因此才有《英國東印度公司》等「專營企業」替帝國賣命。而英皇只是「抽佣」而並不涉足海外土地。其中大有關係的,是科技限制。
1830年代以前,亦即工業革命前期,蒸汽輪船和電報通信並未普及,大英帝國的全球版圖,如要靠風帆船隻來維繫,當然是難度極大。因此在科技限制之下,英國只有「全球利益」而並無「全球版圖」。帝國是以「代理人」方式來管轄的。美國的殖民地革命發生在1776年,大英帝國當時連橫渡一個大西洋也被「考起」。這個教訓實在太要命。而直到1830年以後,除了是蒸汽輪船的出現,更重要的「拿破侖」戰爭的結束,基本上「古老帝國」的管理方式已經不能不加以改革,除了美國早已取得獨立之外,其他全球「地盤」都在「發酵」! 在地人民即使是殖民者,都會隨時割據獨立。因此放任無為、只收專利稅的「買辦」管治方式不足以應付「全球帝國」的實際管理需要。在政治與科技的共同壓力下,「殖民地」運動才正式開展,由英皇的直接代表「殖民地總督」親自在地駐兵管理。
當中細節,先前已有一本好書介紹,大家各自參長。依書直說,並無加鹽加醋。Empire – How Britain Made the Modern World, Niall Ferguson, Penguin 2003
好了,二次大戰之後英國參與組建聯合國,直到1966年正式簽署《政治權利公約》,大英帝國不得不正式開始「非殖化」工作。當然不能一下子把全球帝國殖民地都即時改為「民選政府」啦,因此有時間豁免實在不為過份。而在各地殖民地相繼成立民主政府的過程中,逐步形成了今時今日的「英聯邦」。而「殖民地」也在1981年修改為「英國屬地」 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y
至於這些「屬地」又是否如郝大教授所講「連公投的權利都沒有」呢?
好明顯不是囉。光看直布羅陀就夠精彩了。
1967年直布羅陀「公投」就決定了繼續由英國管治。而和香港一樣,根據英國1981年的《海外屬地法》訂立,殖民地一律改為「屬地」。
換言之,直布羅陀自1981年起「也不是殖民地」。但和香港最大的分別在那裡呢? 就是直布羅陀自從1967年開始就已經進行了公投,最近一次在2002年。結果是一面倒要求「自決」,起碼是保留現狀而不接受「英國和西班牙兩國」的雙邊會談不包括直布羅陀的代表參與
要是西班牙要聯合國按照「主權國意願」來執法,又會怎麼樣? 派武裝維和部隊進駐直布羅陀、宣佈她的民選政府為非法、再進而與99%在地人民對着幹,然後把直布羅陀送回給西班牙?
開玩笑了吧。這種不切實際的幻想只存在「夢」裡面。
換言之,不止是前英國殖民地或者屬地或者什麼東西的,也包括「魁北克」也一樣,一個「附屬於主權國」的「非獨立地區」,也有權舉行政治前途的公投。而只要有過半數的民意表決支持,其「主權國」政府也是有責任要開展談判,確保在地人民的意願得到尊重。這個才是聯合國「非殖化」原則的真正意義。而不是一味「還原」。
因此聯合國對這些地區不是「殖民地」或者「非殖民地」的劃分,正式劃分是「非自治地區」。
聯合國對「非殖化憲章」的措詞是這樣的:
The Charter binds administering Powers to recognize that the interests of dependent Territories are paramount, to agree to … assist in developing appropriate forms of self-government and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political aspirations and stages of development and advancement of each Territory. Administering Powers are also obliged under the Charter to convey to the United Nations information on conditions in the Territories. The United Nations monitors progress towards self-determination in the Territories.
要翻譯嗎? 不難吧,一個重點就夠:self determination,自決。因此所謂「殖民地」、「非殖民地」的界定,根本就沒有分別。只要一個地區是「被外力管轄」,而沒有「自治政府」,就屬於非殖化憲章需要處理的事項。
各位有沒有留意其實有這種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向聯合國提交的報告…
請各位自己核對一下,這是否就是《非殖化憲章》所指「須向聯合國提交情況的報告」?
有時修改歷史也要有一點本事,不能只修改了標題,但內容照舊嘛。想騙誰? 除了自己之外,誰也騙不倒。
要是「還原」是一條聯合國的原則,那麼請問清帝被迫遜位一事,是否也要還原?
聯合國的原則是「自決」,而所謂「自決」又不止於「一整個民族」,看看魁北克吧。
中共在聯合國上所做的小動作,包括把香港從「殖民地名單」上抹去,並不表示歷史就會記載「香港從來都不是殖民地」,這是阿 Q 式的精神勝利法。只能說是中共再一次努力防止香港市民進行前途公投而已。
各位,努力讀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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