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應該大嗌「該煨」的,應該是警務處長。因為特首竟然是「法律盲」,警察以後的日子不知如何捱下去?
以下的推理可以證明梁特首是法律盲,絕對經得起科學驗證。如有不妥,懇請揚聲指正(具備資料唔該)。如要告我誹謗,無任歡迎。因為有關數據,取自政府公佈。
對於警務處的各位大佬,下文絕對證明各位是如何做人艱難,市民不體諒是一回事,公眾不是法律專家嘛,情有可愿。不過連老頂也不體諒,那才真是要命。還要連累大家再一次做磨心….萬分同情。
事情是這樣的。梁特首在星期日2013年8月11日「天水圍落區騷」的時候這樣講的:告人唔入要道歉。
之不過,之前警務處長自己講的:差人執法,冇理由要道歉。而相信差人執法,也包括向「涉案人士」提出起訴吧。而由提出檢控到檢控成功的過程當中,應該不可能100%是「成功入罪」吧? 而「告唔入」那一批「涉案人士」應否屬於梁特首所指:是要警務處作出道歉的對象呢喂?
假如梁特首這個「告人唔入就要道歉」的邏輯講得通,第一個「兜口兜面摑到口腫面青」的,應該就是:冇理由要道歉的警務處長。
因為需要道歉的人實在多到每年數以萬計!
警務處公佈數據是這樣的:
香港每年有大約七萬多宗「罪案」發生 (看來還每年都在下降:香港真是越來越太平),那當然主要是有人去報案的啦,否則統計數字出現不了嘛。至於「有人報案」、但並不涉及真正有罪案發生的,似乎又沒有統計….
至於「破案率」這個數字,這個開始有趣了:十年下來,破案率都保持在40%左右。看來不錯吧。
不過「破案」是什麼意思呢? 不可能單單是「有人舉報」就算數吧,起碼要「成功結案」才可以嘛。但程序上又不能這樣簡單,因為破案率的數字「跳」了很多步,大家要想想,到底真正能「由有人舉報到成功檢控」的比例是多少?
而如果提不出起訴、又若者提出起訴但是又「告唔入」的,又算不算數?
有點懸疑……
按《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年報》以及律政師向立法會提出匯報的資料所顯示:每年提出「刑事檢控」的數字大約一萬三千到一萬五千宗。(包括裁判法院、區域法院以及原訟法庭的案件總數)
大家可以比較一下,由於數字相當平穩,因此不是同年發生,比例也不會相差太遠:以每年近八萬宗罪案來計算,提出起訴的才不到一萬五千宗,那麼應該是「少於1/5」案件能提出檢控。
再進一步看:即使是到了法庭才認罪的案件,定罪率也不是100%,在審裁處大約75%;而經審訊而定罪的大約53%。最高的是原訟庭案件,分別大約分別是94% 和72%。
換言之,即使是警務處認為「破了案」而經律政司提出檢控、再進而審訊、再進而自己「認罪」的,也還有1/4是「定不了罪」! 而「據理力爭」打嬴官司的,從總數來看,差不多是一半。
由此可見,由「有人舉報」、到立案調查、到決定起訴、最後要開庭、還要最終「告得入」
(唔知要唔要計埋上訴最終不成功…),最後確定「罪有應得」的成功的比例,真是低之又低。由此可見,要「告得入」,基本上是難過登天!
也許這個算是「文明人的包袱」吧,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未審而假設有罪。而一切秉公辦理,程序正確之餘還要「寧縱毋枉」,要到「沒有合理懷疑」的程度才能定罪。
看着這組數字,前綫的警務人員怨氣有多大可想而知;而有去報案但居然石沉大海的市民又難道沒有怨氣唄?
但冷靜回想一下,這個不也正是文明社會的支柱之一嗎?
法治嘛。
尤有甚者,是「罪犯」一般都「有備而來」,要光明正大的鬥得嬴一班儲心積累的歹徒,真是難上加難。因此「告得入」的比例真是低處未算低。(不知特首自己的僭建案又要拖到如何天荒地老….還是由下一任特首才能收拾…怪不得有人死命要爭取連任囉)
因此任何一個文明法治的社會,只要不是有人存心誣告
(也又一樣是有刑事法律可以追究的嘛),的而且確從來未聽說過:告人唔入就要道歉。
因為告唔入的原因太多,除了是負責調查或者提控的人員可能技術犯錯之外,也包括歹徒有高人指點而技術脫身;也包括有人串謀妨礙調查、也有些時候只是因為死無對證….。又要明白有些受害人被迫改口供、還要有些證人被收買……真是千頭萬緒、不一而足。
反過來看,假如是有人「存心誣告」,那麼在查明之後,對存心誣告的人可以提控嘛,告入之後再拿道歉不遲….
有什麼道理光是「告唔入」就要道歉?
對於老差骨來講,「告唔入」就只能自怨倒楣,再很阿Q地自我安慰一句….早晚捉到你。絕對不會因為有人可以逍遙法外就竟然要報案的人道歉呀。
若非如此,光是按統計數字,警務處長一年叩三萬個響頭也不夠嘛。
因此而可以證明:特首絕對是法律盲,連這麼簡單的事實也不知道。
也又真是挺麻煩,為什麼政府統計永遠都是支離破碎不肯老老實的「開誠佈公」….總要人左拼右湊才計得出來。大家可以「各自查找不足」,為警務處長…以及熱心和警方合作願意挺身而出去報案的好市民,討一個公道。
對於一眾有本事逍遙法外的歹徒,只能奉勸一句:冷眼旁觀看螃蟹,看你橫行到幾時。惡有惡報、善有善報,若然未報,時辰未到。
善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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