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為止,包括局部地區性驟雨式的選擇性披露之後,有關免費電視發牌的情況,如果進行司法覆核, 「一男子」可以抗辯的理由只剩下一個了。 那就是:王維基的「持續營運能力最差」。而且這是賭仔搏返身一樣的「加重注碼」,對那一項「表現」加大「考慮比重」。
不過大家請注意這個也是「語言偽術」,因為「三個申請人之中的能力最差」,是否就是等如「不會夠錢埋單甚至會倒閉」? 大家可以這樣比較:李嘉誠、李兆基、以及李國寶,三個姓李的,「李國寶的錢最少」。這可能是事實啦,但那是否等如李國寶就要等住乞食? 「排名最低」同埋「唔夠錢使」係兩回事喎。因而又是歸根究底回到起步點,為何硬是要「三揀二」?
先前拋出來的所有似是而非的歪理,其實早已全部兵敗如山倒,順序排列如下:
1.
政府有沒有邀請過王維基入標以及進行籌備工作? 本來一男子也想抵賴說沒有這回事;之不過,「一名女子」是否可以隨便講兩句就令人無端豪花十億元? 當然不可能啦。而當日該名女子,的確是以港府代表的身份作出邀請的嘛;否則何來遲至 2011年8 月,王維基仍獲得政府批出將軍澳的地段,自資興建超過30萬平方呎的製作中心? 而其後更獲安排後續增建錄影廠等土地使用? 因此受到政府邀請這一點, 基本上也又無甚懸念 : 王維基是因應政府邀請,並為符合要求而向政府買入土地噢; 假如政府完全沒有意思邀請,又怎會無端拿土地賣給王維基做準備呢? 不是窮得要盲搶地的嗎?
2.
發牌有沒有上限? 過去20多年來一直就是沒有,政府官員多次作出公開說明了,那是建基於公眾咨詢的既定政策;一切開誠佈公,程序清楚透明,真的假不了;而蘇錦樑也不可能改口說「有上限」。當然最初他「貓哭」的時候肯定不是沒有想過改口,但事發後,他轄下的網站即使想使出狸貓換太子的卑鄙手段,把「沒有上限」這一句刪掉,竟然也讓市民發覺而加以喝止了。事後唯有死死地氣要出來澄清是真的沒有設定上限。這一點,也又變成沒有懸念了。
3.
發牌的條件是否只要符合要求就可以? 這一點也又是多番由政府官員出來確認了,看來也沒有可能在事後才額外提高要求;而即使要提高要求、亦即推翻原本的遊戲規則,也不可能不讓申請人修改建議吧? 不過假如王維基沒有講大話,也照道理他沒有這種性格,那麼梁振英是在「截標」之後才來「截糊」,基本上是輸打嬴要,王維基連「修改建議」的機會也被拒絕! 這個算什麼「程序」?
4.
一男子一直堅持,篩走王維基的決定是基於 「公眾利益」。但這句話不知從何說起: 因為當初政府宣佈 「開放競爭」 的時候,也是說基於「公眾利益」,因此這個早在 1988年訂立廣播政策以來,一直都講得很清楚的意思,就是要引入競爭。因此在邏輯上,不可能一方面要引入競爭,但競爭的必然結果 : 汰弱留強,竟然最後會變成違反公眾利益? 這個是什麼邏輯?
5.
對於公眾利益的範圍,很明顯「政治考慮」這一點是講不出來的了, 而大氣電波安全使用,怎看那些機頂盒以及有限的頻譜應該不會構成干擾;而政府的電視頻譜也並無有所謂 「不足」 的情況。因此大氣電波的安全使用無話可說吧。這個所謂公眾利益也又是無從說起。
6.
退一萬步來講,即使 「減少失業人數」也算是一個公眾利益,而因此不得不限制申請人數來確保 「沒有人會失業」, 那麼自然在申請人數上應該不會是 「沒有上限」, 因為上限很明顯是設定在 「不得導致某台倒閉」這一個似是而非的條件上,換言之那是 「有上限」才對嘛。前後兩句是邏輯矛盾。更而又除非王維基的人就可以失業而某台的人就不可以失業;又或者,某台失業的人不可能在王維基的電視台找工作….諸如此類,又是有理也說不清呀。
7.
至於「市場不夠大」,這句又是假話。因為市場是會自我調節的。到底電視廣告會不會出現「上限」的可能性? 假如多一個電視台,讓廣告商多一個選擇,可以推出更多不同的廣告套餐,提供不同價格的服務。那麼為什麼會有「市場上限」? 開玩笑吧? 有讀過經濟的都不會沒有普通常識啦。而假如「專家」的推測就一定正確,那麼當年王維基單挑電訊的長途電話服務,照道理就不一樣嗎? 既然市場力量不能預知,那麼為什麼又不能讓王維基自己做商業決定呢? 更何況他是一個經驗豐富的精明商人,難道他又會在不做市場研究的情況下貿貿易擲下十億元來投資嗎?
好了,整理好以上的資料。看來,梁振英真的沒有什麼好講。 除了一個,就是:某人擁有預知能力,看得出王維基最後都沒有錢可以「埋尾」。正如某台現時不斷在黃金時段重播的粵語殘片的橋段:封建父母就是硬不讓女兒自由戀愛,就是因為「睇死你」一世冇發達,養唔起我個寶貝女;反正早就計劃好把女兒「嫁入豪門」啊。
死未?
大家再來看看,按司法覆核的標準,一個行政決定之可以被推翻,基本上有三個理由:
- 不合法 – 違反法理的決策
- 不合理 – 違反常理的結果
- 不合規 – 違反程序公義的手段
不合法的情況有以下:
第一種不合法的情況,是決定建基於錯誤的法律基礎。當初的廣播政策是確定了 「發牌無上限」這一個經咨詢確認的政策,這個才是法律基礎,不是什麼形式主義,大鑼大鼓大龍鳳走過場就叫做「法律基礎」。假如政府並不依照這個政策作出判斷,那基本只是 「沒有作出判斷的法律基礎」,因此這個判斷不會有法律效力,因為正正踩着 no arbitrary rule 這一個司法覆核正要杜絕的法律風險。大家可參考: Council of Civil Service Unions v Minister for the Civil Service [1985]
AC 374。
第二種不合法情況,是決定建基於不符事實的基礎。換言之,假如死口咬定王維基 「沒有足夠持續營運能力」, 又或者 「某間電視台一定會倒閉」, 那也得要有很充分的事實來支撐才可以,否則只是基於憶測的話,算不上是基於事實的判斷。請參考: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ex parte Khawaja [1984]
AC 74
第三種不合法情況,是忽略相關的因素或考慮了不應該考慮的因素。對於政治理由作為因素,政府是不得不否認的了;但即使不考慮這一個,又有什麼考慮過呢? 這個也正是公眾極想知道的重點。對於王維基經己準備就緒以及可以隨時開始廣播,看來不可能被忽視吧? 大家又可以看看Padfield v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isheries and Food
第四種不合法情況是對決策的權力作出不合理的自我限制。例如明明講好要汰弱留強才引入競爭,但居然臨時又加入條件搬龍門,說不能「汰弱」。 到底從何時開始那一個限制條件是可以用來推翻既定政策的呢? 換言之,如果一個賴以指導決定的政策是在沒有任何法律程序和基礎底下被「抽起」,那麼這個否定的動作就已經是一個不合法的因素,於是篩選的決定就是沒有法律基礎。Lavender v Minister of Housing and Local Government [1970] 1 WLR 1231;
British Oxygen v Minister of Technology [1971] AC 610
不合理的決策有以下情況:
一個正常人不可能作出的決策。何謂一個正常人很難講,但對於一切準備就緒的申請者和另外兩個還要再等一會的申請者,一個正常的人會發牌給誰? 而一個經己投放十億元的申請者和一個有可能或會承諾投放十億元的申請者,那一個又較為合理可信? Associated Provincial Picture
Houses Ltd v Wednesbury Corporation
不合符比例的限制。這個涉及人權宣言了。那就是任何對人權的限制都不能超越合理的尺度。例如除非無法保持交通安全,否則不能否決集會遊行的申請。那麼對於言論自由以及營商自由的限制,又可以如何作出比例的比較呢? 很明顯 ,王維基完全不會構成大氣電波使用的安全、也沒有巧取豪奪地搞生意,只是要求一個營運牌照可以進行合法競爭,又可以作出什麼限制呢? 而這一點也是先前的廣播政策所重複強調的不設上限的合法理由嘛。R(Daly)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01] 2 AC
不合規的情況又如何呢?
「程序」的問題。不止是特首沒有權一個人自己拍腦袋去做決定,而做決定的時候更加不能自己生安白造一些理由出來。因此程序公義的第一個要求就是決策要基於合理的政策;而政策之所以合理,是經已進行咨詢和討論,並且為社會所接受的原則的條件。正如發一個車牌出來,總不能基於某個申請人靚仔或者醜樣來做決定吧? 看看Jackson Stansfields v Butterworth
防止偏私的問題 – 尤其是涉及個人利益衝突的情況。行政會議的成員在作出討論和決策的時候,到底都沒有利益衝突呢? 有關材料,相信傳媒已爆了不少。而有關的標準,可以參考有關的案例如下: R v Sussex justices。即使沒有實質利益衝突也不可以,只要「某種關係和行為令到公眾相信有利益衝突」就已足夠,這一點「印象」原則在習慣法裡面非常清楚,除非是法律盲,否則不會不知道。
合理申述和抗辯的問題。一個申請人在被拒絕申請的時候,到底有沒有機會作出解釋和抗辯? 假如按王維基所講,梁振英是連他想修改申請書的機會也不給予,看來這個解釋抗辯的機會是不可能存在的吧? Ridge v Baldwin [1964] AC 40
給予解釋的責任問題。梁振英一直以「保密」為藉口,拒絕所有對外解釋的要求。不過很可惜,雖然在行政程序上,政府不一定要作出解釋,但那只限於政府有絕對酎情權的情況底下來能這樣做。一個決策如果涉及程序公義和合理期望的話,這個解釋責任,是豁免不了的。而所謂保密,也只限於提出意見的人的身份,至於所提出的事實或理據,本身並不是保密的範圍嘛,又如何可以借用為不解釋的理由? R v Civil Service Appeal Board
Ex p Cunningham [1991]4 All ER 310
合理期望的問題。就是當決策機關令申請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某些事情會發生,即使在被拒絕的情況下,也會被告知合理的原因,兩者都是合理期望。例如政府當年是由管理有關行業的主要官員出來說明政策和作出邀請,並且其後向申請人賣出土地用作籌備用途,申請人在花了十億元之後,誰人有本事可以一筆勾銷這些事實? 相信沒有人會認為這種情況不會造成合理期望吧? R v Liverpool corporation ex parte Liverpool taxi Fleet Operators 1972
因此從事情發展到如今的地埗,以及基於司法覆核的裁決先例,看不出梁振英還有什麼可以左閃右避的地方。
當然囉,還有一個選項,而他之所以氣定神閒,應該也是這個原因了吧。就是「釋法」。因為即使司法覆核成功,按照五十年不變的習慣法和所有憲法案例,「無端端變成三揀二」的決定,也可以由人大釋法,變成「行會保密制度不容挑戰」,那就「天下太平」了唄。
這種事情,他肯定做得出來!
讀君之言,勝萬言書⋯⋯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