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7日 星期日

也又來談談「陪審員」

下星期又放假,反正多了點時間,可以來湊熱鬧,也又談談「陪審員」是什麼一回事。
至於大家是否要「對號入座」,比較一下某些人的語言偽術 (只需交代結果,不需要解釋原因)? 隨便。我只是不想香港人忘記了,到底「真正的陪審員」制度是什麼一回事。
也有齣電影可以一併談談,都算是「古老十八代」的東西了:《亞瑟王》由李察.哈利斯1967年主演的版本 音樂劇 (鬼佬大戲)


重要劇情稍後介紹。
先講講香港的陪審員來由。話說香港開埠之後,隨着英國人入主而變成「習慣法地區」,而這種地區有一個法治的傳統,叫做「陪審員制度」。在香港以法律形式確立是1845年,亦即開埠之後第三年,訂立《陪審員與陪審團規管條例》。最新版本是1997年回歸後修訂的《陪審團修例》,法例編號仍是第三章,可見這條法例是香港開埠的第三條立法,足見英國佬如何重視。而《基本法》也寫明在第86條之中: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
而英國佬之所以對「陪審員」制度如此重視,也又有它的深厚歷史淵源,基本上和習慣法簡直難分難離,甚至可以稱得上是「立國之本」。
見: Sir Patrick Devlin, “Trial by Jury”, Stevens & Sons, 1956
Trial by jury is more than an instrument of justice and more than a wheel of the constitution; it is the lamp that shows that freedom lives…
或者先來看看香港的司法機關對「陪審員」制度的重要說明:
1.   陪審團制度是香港法律體制中最重要的特點之一,被告人會在法庭內由社會人士來審判。
2.   陪審團退庭商議時,不會有其他人士在場,他們會根據在庭上聽取的證供而對案件的事實作出裁斷
3.   由於陪審員並非法律專才,所以主審法官會就法律論點向陪審團作清晰的指引。每位陪審員都有責任確保司法公正,這不單是陪審員對被告人應負上的責任,也是對被告人及陪審員同屬的社會應負上的責任。
4.   陪審團商議的內容須絕對保密。陪審員務須小心,切勿與陪審團成員以外的任何人士談論案件。

5.   審訊時,主審法官會決定陪審團可聆聽甚麼證供,然而在陪審團考慮裁決時,則由陪審團自行決定有關證供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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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某人」只是斷章取義地抽取了陪審員指引的部份內容,例如「保密」以及「自行決定」這兩句來講。不過有些東西不能抽空來講,即使是「那兩句」,也有很重要的「上文下理」來規範的嘛。
當中的「上文」是:法庭必須開誠佈公,讓公眾參與,讓公義彰顯於人前。因此「陪審員」不是什麼特殊身份的特權份子,而是公開地從社會招攬的「平民百姓」。英國佬管這個情況為: trial by peers。亦即「公開審訊」,以杜絕「閉門密議」。而即使是被審的人,也有權提出「反對」意見,大家請留意清楚《陪審員條例》第23條的「歷史遺留」,就是控辯雙方都可根據合理理由反對任何人出任陪審員,而即使是「毫無理由」也可以反對,但按法庭守則,不提供理由的反對只限5次。
很明顯,這種「公開審訊」的傳統躍然紙上,誰說陪審員就是「密議」?  來人:拉出去餵狗!
至於「下理」是這樣規管的:陪審員不是法律專家,因此「主審法官」必須就法律觀點向陪審員作出「清晰的指引」,而假如法官作出了不正確或不清晰的指引會發生什麼事? 就是「裁決無效」囉。
因此大家也不能只看法例的字面 (雖然總好過有些盲丙連字面都唔識),也要參考「法庭守則」(行內叫「天書」Rules of the High Court)。例如:
If the jury during the deliberation send a note to the judge, the judge must disclose the terms of the note to counsels of both sides and reconvene the court without the jury to invite submissions on the matter. It is wrong for the judge to give these directions to the jury through the medium of the court clerk. The jury must be recalled to be given directions on the matter by the judge.
假如陪審員在退庭商議的時候,就有關法律觀點詢問法官,法官只能收書面的提問。而所收到的提面,也必須公開,向控辯雙方的律師提供有關問題以及聽取雙方意見;之後才召集陪審員再作出指引。
換言之,這也又是「公開審訊」得很明白:到底法官作什麼法律指引、以及陪審員手上拿到了什麼材料 (admissible evidence) ,都必然要清清楚楚讓社會公眾得知,絕對不能無中生有、亂搬龍門。假如法官亂搬龍門,那叫error of law, 法律指引錯誤,足以推翻原判。
因此一項政策,由社會各界早有共識的情況下,也有明確的規範之下,在沒有作出咨詢和修改之前,那就應該是「法律指引」了吧? 這個龍門可以怎樣搬?
至於陪審員要負責的「事實判斷」又如何? 假如事實有錯 (error of fact) 又如何?
最新的「司法覆核」判例有以下的說明:
Connolly & Havering LBC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Communities & Local Government [2009] EWCA Civ 1059,引述Begum v Tower Hamlets London Borough Council [2003] UKHL 5 :
….a decision may be quashed if it is based on a finding of fact or inference from the facts which is perverse or irrational; or there was no evidence to support it; or it was made by reference to irrelevant factors or without regard to relevant factors. It is not necessary to identify a specific error of law; if the decision cannot be supported the court will infer that the decision-making authority misunderstood or overlooked relevant evidence or misdirected itself in law.
假如有任何「屎忽鬼」認為1997以後香港不用跟英國的判例,也請留意,以上判例早在97前己確立:Secretary of State for Education v Tameside MBC [1977] AC 1014, [1976] 3 All ER665
簡而言之,如果交到陪審員手上的所謂「事實」或者「根據事實的推論」,是不合理、無根據、不相關、忽略相關因素….等等,在無需標示任何具體法律錯誤的情況下,法庭都可以推論:有關決定是基於證據錯誤或作出了法律上的誤導。
換言之,誰說陪審員的商議要全部保密? 起碼他們手頭上有什麼「事實」參考過,以及他們接受到什麼「指引」,這些都絕對不是「保密」的內容!
更假如陪審員居然可以在沒有具體證據的情況下自己「老作」一些所謂證據出來? 這還了得?
至於「保密」一事,是陪審員什麼人也不能接觸。而假如只有部份人不肯接解,反而老是跑去「鹹魚欄」那邊「拿指示」,又算個什麼「保密」?
因此某人斷章取義地「老屈」陪審員,算不算「教唆他人妨礙司法公正」?
好了,也回來談談那套電影好玩的地方。
讀歷史有時可以悶死人。因此一套好的歷史劇有其重要的教育意義。而藝術家的天生敏銳觸角有時比起教書先生的八股文章精彩得多。由那齣鬼佬大戲來作一個最精簡的說明,到底「陪審員」所為何事:
話說傳說中的亞瑟王統一英國之後,仍然深為原來的「野蠻傳統」擔憂。雖然他已經建立起文明的社會,並且經常都緊守聖經的教訓。但作為一個人所公認的「賢君」,到底如何在他自己不能審理案件的時候,仍能確保法律是公平公正呢?
而這一點,也足以說明英國佬的務實智慧,就是賢君考慮的,不是「人治」而是「法治」、不是「個人」而是「機制」。
當時英國已有一個傳統,就是「公開審訊」,因為大家都明白,總不能沒有一個合情合理的說法,就去處理一個人的責任嘛。其實習慣法也又是這樣來的。不是什麼賢君從天而降,而是這個賢君也必須要在大庭廣眾之前審理案件,讓人看得到他是公平公正嘛。這個就是「公義必須彰顯於人前」的道理。
不過英國佬的「公開審訊」當年是頗為搞笑的 (很難怪呀,歷史條件限制),當時是採用「公開比武」的形式來裁決。因為「上帝會保佑正義的人」嘛! 死未。
當然,這個在當時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例如某些人做了虧心事,的確會影響比武的表現。而反正亞瑟王的「圓桌武士」,個個都是正氣凜然、人格毫無瑕疵的硬漢子,由他們來比武,當然也又問題不大。但亞瑟王想到,這班武士也有老死的一天,那麼以後怎麼辦? 於是他想出了一條妙計,就是:陪審員。亦即「由不相干的公眾客觀公開地判斷」。
這個點子當然不搞笑,搞笑的是圓桌武士的反應,也虧得亞瑟王有這麼好耐性去說教。
亞瑟王:  (對着武士們) 各位,我想好了,以後不用我去裁決,由公眾去裁決吧! 這個最公平。
眾武士:  好呀! 以後你不用去打架,我們代你去打! (歡呼)
亞瑟王:  (滴汗) 不是這個意思…..以後呢,你們也不用打打殺殺啦,我決定由「陪審員」去做裁決。
眾武士:  ! 也好呀,那就由陪審員去打架吧 ! (再歡呼)
亞瑟王:  也不是這個意思 (繼續滴汗)…. 眾卿家,不是陪審員代你們去比武呀。
眾武士:  (頭頂十萬個問號) 你不是說由陪審員去裁決的嗎?
亞瑟王:  (眉飛色舞的樣子) 是呀,由陪審員聽證據,一起討論….然後講道理呀! 以後大家都不用再打架…. 噢,我指比武!
眾武士:  (一齊 O 晒咀)
這個劇情當然只是用來搞笑。但搞笑背後,的確有一個很重要的歷史教訓:假如沒有法治、沒有公平公開公正的審訊、沒有客觀獨立的意見讓人民講道理,那個社會根本就講不上有文明。而後果就只有一個: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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