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因為譚慧珠「一言驚醒夢中人」,認真的查看了到底《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情況。詳情後話,倒是當中一個大喇喇的簽約國名字,看罷嚇得人仰馬翻:
中華人民共和國
簽約時間為1998年10月5日,亦即香港回歸後一年、澳門回歸前一年。
這下可要考起了……到底偉大的祖國有那麼多的「代言人」爭着替阿爺解釋「公約並不適用於香港」,噢嘩,那麼名正言順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能保障還要多唄。起碼目前仍未聽到什麼風聲,說「公約並不適用於中國」,因為假若如此,那麼在1998年簽約的時候,難道那是「冒認簽名」乎? 而觀乎事態發展,也又不能這樣講噢。因為很明顯,中央政府不單止沒有否認「己經簽約」的事實,而且還正正經經地一再宣佈「會盡快施行」(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閉幕,總理溫家寶接受記者訪問回簽內容)。
至於為什麼拖拉了十年還未正式「實施」呢? 其中一點是有關「死刑」的保留。須知公約本身不是鐵板一塊,每個國家也會因應自己個別情況而要求「部份保留」不予實施的。而其中爭議較大的是「死刑」問題。這一點倒是中國和美國扯個平手了,因為美國也是在簽約後,提出了「保留」條款的,其中就包括了「死刑」。美國憲法並不禁止死刑而且個別州政府是仍實施死刑的。那當然,也又不一定和中國相提並論,因為其中第九條有關「公平審訊」這一點,美國就肯定完全沒有保留。
對於國際條約的「適用」範圍,也又要嘮叨一下,那就是「必須經過本地立法予以確認實施」,這是主權問題嘛,每一個國家的法律也不盡相同,因此《公約》也按相同法理,必須要經由本地立法才能實施。在沒有本地相關的立法,《公約》即使簽了也不能算是落實。但簽約國絕對不能「抵賴」不實行,因此極其量是一個「時間」問題。因為本地立法不可能一步到位。
例如英國,早在1966年《公約》起草完成時己第一時間簽約,但由於其全球不同地方的「屬土」情況複雜,決不可能一時三刻完成所有相關的本地立法程序,因此要拖拉到1976年,亦即簽約後的十年,才能確認已經「實施」。當中還有不少「保留」條款。
倒過頭來看看中國,相信實施的難度不會比英國低。而中央政府也又不是閒着無聊。因為根據中央的「進度表」,也不能算是「慢」的了。以下是「抄自官方網站」的聲明:
2004年,全国人大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人权保护上升为宪法原则。近年来,中国先后通过《国家赔偿法》、《监狱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律师法》等一系列新法律,分别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作出了重要的修订和修改…最近更取消了亟具爭议的《劳教法》。
從這個角度來看,似乎也又不能硬說中國沒有「努力實施公約責任」噢。問題可能真的只是一個「程度」的問題。而這個「落差」也又甚是「磨人」。
剛在溫家寶卸任前的記者招待會,他也具體交代了一些事,就是「選舉」的問題。當中也印證了2012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3月4日新聞發佈會,大會副秘書長兼發言人李肇星的「發言」: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交通不便,一律实行直接选举还有困难。因此,我国选举制度采取以直接选举为基础,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办法,这符合我们国家的国情。
主旨是:中國因為交通不便和發展不平衡等等「技術問題」,才未能在全國實施直接選舉。目前情況是「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行」。他真的沒有推搪說「直接選舉不符中國國情」耶!
甚至明確地表明「直接選舉才是基礎」,未能全面實施只是「還有困難」。
所以只能說,中國的憲政夢,理論上來說是和普世價值看齊的才對。只能說,很是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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