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的「新聯事件」,經已取得發起人簽署的《道歉信》。新聯基本上已取回清白,各位關心新聯的朋友可以安心繼續搞學術活動而不用擔心受到無謂滋擾。
至於聯署道歉信的與案人士,本人亦已聽取各人陳述的個人困難,決定從寬處理,不予追究。
為教育者,尤其是涉及未成年青少年之教導工作,理應以身作則,教人守法循規、明辨是非、友愛合群才是正路。結黨營私、誹謗攻訐,絕對不應縱容。心智未成熟之年青人如有犯錯,可以理解體諒;今次涉案的尚有另外一班未成年學生,亦只交帶校方妥為處理,學會及本人從來沒有以法治罪。這個不是雙重標準,而是青少年理應是受教導的對象,而法律責任是在教導他們的成年人身上。而對成年人而言,自己的法律責任不能馬虎隨便。
該案當中,其中一個關鍵角色是
iDebate.hk 這一個網站,當時負責發佈誹謗材料,亦因而對此展開了調查。基於案件當時仍在司法程序之中,未能提早公佈詳情。
按正常法律程序,對於誹謗行為的道歉聲明,應該是採取「原路來、原路返」的手段,但對於在
iDebate.hk 發佈任何東西,本身已是「不當行為」,因此在法律上,實在不能走這條路。
到底這個網站是什麼東西?
現在就拿公開資料來讓大家開一開眼界,看看在「新聯事件」之前的時間,背後實在發生了什麼事情。
經已聯署《道歉信》的答辯人已經表明:他們與
iDebate.hk 並無關係、亦不知道其中的運作細節。本人亦已親自告誡,希望他們能夠好自為之,劃清界線。
對於聲稱「不知細節」這一點,相信絕對不止與案人等。例如《東方日報》最近幾年也貼錢打了不少誹謗官司。從好處想,的確替香港司法填補了不少灰色地帶。其中2012年3 月30日有一宗相關的官司結案,而該案的重點,使 iDebate.hk 涉及的相關法律概念可以進一步澄清。
假如我說「iDebate.hk」作為一個「機構」、甚至作為一個「組織」,其實並不存在、也沒有「法人」身份,這點是不是很吊詭呢?
首先要還真正的
iDebate 一個公道。是呀,世上有一間真正存在的iDebate
呀,
全名是International
Debate Education Association, 《國際辯論教育協會》,簡寫是
IDEA, 宣傳文章都是寫
iDebate, 而網址更是
idebate.org,真的假不了噢。
真的那一家早在1999年註冊,是鼎鼎有名的索羅斯慈善組織《開放社會基金》於紐約成立,目的是以「開放社會」原則,推動全球自由化的文化變革,是一間名正言順推廣辯論風氣的註冊非牟利機構。
因此首先要搞清楚,我在這裡講的
iDebate, 「不是真的那一家」。
又試試打入其他的社團組織或者機構網址。其中「域名持有人」一項,是會寫明有關組織的名字。例如上述東方日報一案所涉及的《高登網》,真正法律身份是《科域盈創有限公司》。
想要查明公司身份,到公司註冊處就是。同樣道理,是社團的話,到社團註冊處查核吧。不過這個大寶號有個有趣的地方,要查法律身份的話,竟然要到政府的《生死登記總署》去辦理!
因為登記「持有人」真的是一個「人」,名字是「Ka
Tat Cheung」,而並非任何非牟利/教育/慈善/宗教等等團體,甚至連公司也不是。因此要查的話,只可以查他的個人身份證。
正確法律用語應該是 : iDebate.hk = Ka Tat Cheung。沒有其他陳述了。
不過這個網站也又真迷離,時而是一個壁報板、時而是一個組織、時而甚麼都是。但真相就肯定從來都講不出來。這個其實只是「個人商業網站」,因為其他身份「甚麼都不是」。而這個商業網站極其量也只是一個「釣魚網站」。
所謂「個人商業行為」也者,因為這個登記持人的名字,既非在稅務當局登記的免稅慈善機構、又不是社團註冊的非牟利社團、更加肯定不是教育局登記的教育機構、也絕不會是法律認可的宗教團體。那麼收錢以作經營的東西,不是「商業行為」又可以是甚麼?
常識而已。
提到這個真實名字之後,後續的東西就很好玩了。
因為即使做生意,在香港也可以堂堂正正地做,本來沒有什麼大不了。之不過「做生意」這個行為,總也有一些循規蹈矩的生財之道吧。不過這個網站似乎並不打算做正常的生意。
例如「募捐」,其實應該是慈善機構才有的行為吧。但只是把錢拿了放入個人荷包去,這個還算不算「募捐」?
這個網站的所謂「募捐」收款戶口,其實只是
paypal 的一個網上戶口;而戶口的名字,是同一個網站的名稱,而這個「名稱」其實又只是指「個人」;因此捐錢的人實際只是將錢存到某一個「個人戶口」罷了。這個行為的正確名稱是「拿錢」或者「借錢」,因為既非慈善組織、又不是非牟利機構、更加不是宗教團體,可以「捐」個甚麼呢?
至於分佈於網站上面的「廣告」這回事,一個商業網站賣廣告很正常,之不過這個廣告的
icon 原來另外有個連結,正正符合「釣魚網站」的特色,就是「引導連結至真偽難分的網頁」。因此當使用者以為自己是點擊該網站上的《蘋果電腦》
icon ,就會去到蘋果電腦的網站。「最後」一程是會的,因為最終都會登入和留駐在蘋果電腦的網站上。不過大家沒有留意,在這個「連結」過程期間,用戶又另外去了什麼地方呢?
其實用戶的電腦要「夠慢」才會看到中間發生什麼事,手機也會很快地跳過。經過詳細的反覆練習,終於都可以將整個過程拍攝下來了、定格放大當中的細節。
當用戶點擊網站上的蘋果電腦icon
之後,這個「中途站」是這個模樣的:
這個「中途站」是一個設在中國大陸的網站。而按其自述,生意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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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當用戶以為自己是去了《蘋果電腦》的網站,「最後」到達應該沒有錯,但實在這個過程是在通過另一個位於中國的網站而進行。此亦解釋了另外一件靈異事件:網站自稱與蘋果電腦有商業關係。
到底蘋果公司是否真的會「回贈」什麼營運資助給一個私人網站呢吓?
有沒有人問過蘋果?
孔夫子對於「名正言順」是很注重的,因此《香港教育專業守則》寫得很明確:
以專業工作者身份發言時,應首先聲明發言的資格、發言的身份和發言的實質代表性;若發言涉及某方面的利益,須澄清發言者與受益者的關係。
Ka Tat Cheung 既然「不是教育界」,當然不受《守則》規管;但難道就不用說明自己是甚麼身份嗎?
但自稱是「教育界」的人,又為什麼要替人家賣商業廣告呢?
替蘋果電腦賣廣告也還可以理解,因為真的是名正言順的商業行為嘛
(假如校方也同意的話…..),但替不是蘋果的私人商業網站賣其實不是蘋果的廣告,這就更加只有越搞越糊塗吧?
由於聯署《道歉信》的各位與案人士已表明不知道網站運作是什麼一回事,也就不能在這裡替他們澄清為何會變成贊助、參與和支持….這點留給有關人士自行澄清較為妥當。但在網站當中架設上述的「中轉安排」的人,總不可能不知道當中的商業底蘊吧? 又可否由網站的「創辦人」出來說明一下呢?
還是由蘋果電腦來說明會好一點?
假如蘋果知道是什麼事的話。熱切期待。不過蘋果電腦要澄清的東西也可真不少。
其實想來也又是常識吧,通常使用網站會涉及個人資料的提交或監察,網站是有法律責任要聲明和警告的,並且要取得使用者的同意。私隱條例有明確說明,這裡也又無需長氣了。但這個網站在「轉駁」用戶的時候,有任何「警告字樣」嗎?
網站的講法是這樣的:通過該網站上網購物….. 網站就會收到回佣。
這應該是一個商業關係的法律陳述吧。不過到底是蘋果給回佣?
還是另外有人給回佣?
當然要看清楚文字再說吧…假如有寫的話。
但假如不是蘋果給回佣,也就更加詭異了。因為交易如果是保密的話,那麼理應只有蘋果才知道「交易金額」是多少吧…..
蘋果不至於把交易內容也「轉告」其他人、代為支付佣金吧?
假如蘋果沒有向外泄露顧客的交易資料,那麼誰又有本事可以替蘋果計算出這個「交易金額的大約2%」呢?
假如蘋果沒有將客戶資料外泄,那麼唯一能解釋這個現像的,就是「另外有人知道交易細節」,而那個「監視人」不是蘋果電腦、而且蘋果電腦也不知道被監視,否則蘋果電腦未經客戶同意而將資料外泄,罪加一等。
蘋果電腦對以上情況,很明顯有很多東西要說明一下
- 假如蘋果電腦真的是有關係的話。
因此這個網站橫看豎看,怎看都是一個「釣魚網站」。而任何在那個網站上出現的東西,也有可能被植入上述那種陷阱程式。所以任何和網站有關的動作都是「不當行為」就是這個原因。
既然釣魚要看你用甚麼做餌,對於想辦法增加觀眾登入網站和長駐瀏覽,自然也就是頭等生計大事。因此「發辯論財」不一定是要靠「搞辯論」就是這個原因:「轉播人家的辯論」就是。
想想光是「新聯」就有五十家學校參加,其他不同盃賽的學校數目相約。大家推算一下,到底這個活動轉動了多少眼球?
只要拿到一個盃賽的片斷,自然就可以吸引參賽學校和其他人登入觀看。這個乘數效應其實非常簡單。而截至最近,網站自己公佈的瀏覽人數是六十多萬。
但至於「轉播權」又是怎樣拿回來的呢?
假如主辦單位不肯交出又會如何呢?
「新聯事件」的正確解讀,在這個關節上也就很明顯了。
相信很多搞辯論的人都領教過這條「賣糖廣告」了吧,對白是這樣的:
搞辯論很辛苦呀,買器材又很貴、借器材又很難,時間倉卒呀? 不用擔心,我一定幫你「搞掂」,親自替你拍攝,還要免費替你做剪輯!
再放上網讓全世界欣賞你們的精彩表演!
[掌聲鼓勵]
不過你最好別問「能否交還錄影帶」,答案是「我會交一條
Link 俾你」。母片呢?
版權呢?
被攝錄上鏡的同學有沒有同意呢?
假如學生未夠十八歲、監護人的同意和授權呢?
即使當事人同意被拍攝或播出,但實在是否也同時同意了「被商業播放」呢?
辯論活動作為非商業性質的學術活動,參與活動的人士即使是「公開演出」,也不等如同意過「商業播放」吧?
以上情形,香港不是沒有法律規管的。《版權條例》本身就寫得很清楚。即使是假借「新聞自由」之名,也有
(比較長氣的《私隱條例》)
很具代表性的東周刊官司作為案例:
EASTWEEK PUBLISHER
LTD. AND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2000] HKCA 442;
[2000] 2 HKLRD 83; [2000] 1 HKC 692; CACV331/1999 (28 March 2000)
當年東周刊在街上「自由拍攝」,然後將途人的照片刊登出來,加以隨便評頭品足,謂之「新聞評論」。其中某人見到自己居然無端端在東周刊的時裝專欄「上了鏡」而被公開揶揄,於是向東周刊興師問罪。而上訴庭法官就《私隱條例》作出了判決,當中講得非常清楚:
如果要將某人的影像進行「商業刊登」,必須要取得當事人同意。
因此本港法例對於「私隱」的保障,其實個人影像也是私隱條例的範圍,也是明確禁止未經同意的商業使用的。
東周刊原本的另一個抗辯是想用「新聞自由」來解脫。不過假如這個抗辯有用的話,東周不用輸掉官司了吧。因為擺明是以新聞為名、商業為實嘛。
而至於「轉播」人家的「公開演出」又如何?
法律上是一樣的,而且涉及的更加不止是私隱的問題了,這裡更加是版權問題,這和入戲院拍攝電影播放一樣,那是海關的刑事執法範疇。
先前也幫趁過不少拍攝服務,最正路的當然是《中文大學影音服務中心》啦。合同都會寫明「錄影母片交還客戶,並且不會未經批准使用任何內容」。這是香港《版權條例》寫明的嘛。 至於為甚麼有人可以「免費」提供服務呢?
有沒有睇《警訊》呢各位?
這叫「便宜莫貪」。至於下一步就更精彩了,假如你真的跟足《警訊》指引,在可疑情況下Say
NO ,後果又會如何?
新聯在2010年聽完那一番賣糖廣告之後,最後都是決定自掏腰包,買了一部錄影機,自行拍攝。既然如此不識抬舉,夠胆Say
NO 的話,那當然唯有「後果自負」囉,誰叫新聯「唔識做」?
這個情節簡直有點黑社會的氣味了。
看來《警訊》真是好節目,不能不看。香港作為一個「商業自由」的社會,正常情況底下,「搵食」是天經地義的,不過假如涉及需要按照法律規範的商業問題,那可又不能混為一談。
俗語說得好: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爆料先爆到這裡,材料長寫長有。一眾不想被牽涉入內的人士,請早作決定如何自處,否則「利益輸送」這一個關係,就是不打自招。
假如有任何人想「代為出面」,也就最好明白何謂「此地無銀三百兩」,因為照道理,當事人只有一個,就是網站的擁有人。對於其他路人要指手劃腳的話,除非是「案中人」。而假如沒有商業利益,又幹啥要出來維護一個玩虛作假的釣魚網站?
至於一眾「被上鏡」的辯論員,以及其代表的院校,應該只是進行學術活動,而從來沒有同意進行商業轉播。假如無端「被上鏡」,到底是否真的同意了進行商業活動? 假如有同意過學生被安排進行商業活動的話,那就請有關「教育界」的人士拿出一個白紙黑字的證據來,好讓教育當局依法跟進。
也順手可以說明一下,什麼叫做「新聞報導」和「商業宣傳」的分別。例如新聯拒絕被用作釣魚的魚餌之後,idebate.hk
是一隻字也沒有再提及新聯的,基本上是當新聯不存在一樣。假如香港人對於大陸那種「新聞封鎖」是深惡痛絕的話,這種比清洗還要清洗的對付異己手段,用來教育大陸的高官何謂「不兼容」,應該很有啟發性。
很明顯,這也只是一再證明,這個網站與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推廣辯論等等口號,基本上是風牛馬不相及的事,只是利益分明的純商業行為。只能說「新聯拒絕被利用作魚餌」,因此不會再在那個網站出現,這個解釋才是最為客觀。
再又按此邏輯,凡在這個網站上出現的,都應該是屬於「商業合作」了吧?
這種事。大家因此可以逐個主辦單位的機構去查詢一下,看看情況是否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