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講譚詠麟,雖然全世界都叫他做「譚校長」。我講的是真的做校長那一位,香港華仁書院的校長譚兆炳先生。他老人家在幾年前被退休教師控告誹謗,案件編號:DCCJ31/06。
據說案發在2004年,而該教師在2006年才提控。之後案件拖了好幾年,差不多7年後才提堂,而剛在本年才審結,在5月出了判詞。
之所以審死官,是因為案件已發生了很長時間,原告人才提堂審理。而且其間又出了拖拖拉拉的情況,法官黃慶春認為原告「拖了七年才採取法律行動」,前後總共擾攘九年。而審訊期間,譚校長居然以自己「英文差」為理由,指所謂誹謗只是無心之失。審訊期間雙方傳召了不少證人,但由於案發時間甚為久遠,於是各有各的說法,聽得法官大人一頭霧水。
法官這下可夠煩惱了。於是乎真的指譚校長身為校長而「英文不好」,是砌辭狡辯。而且厲言批評,引述聖經叫譚校長「不可作假見證,向他人口出虛假及邪惡的言語,須為此面對天主及自己的良心」。看來法官大人可有點氣上心頭了。
譚校長被判罪名成立,但只罰了七千多元
(標準罰款應該是十萬) , 重點是要寫道歉信和支付控方費用。屈指一算,這麼多年來的法律訴訟費用,相信夠他老人家的退休金了。而非常不幸地,譚校長真的要在今年退休!
其實案情也又不是那麼複雜。事出在2004年一個內務會議之上。譚校長指有家長投訴原告人沒有給學生功課和沒有改卷….之類啦,總之雞毛蒜皮到不得了。而且所謂誹謗,也只是口頭交代,不是真的出什麼公告之類。
不過黃官最終裁定被告言論亦影響了當年出席校董會會議的人如何看待原告人、並令其聲譽受損,要向原告人作書面道歉,並需傳送道歉信副本予當年及現時的校董會成員。
這宗案件的重點,並不在於細節,而是在於法律的框架:
1. 名譽原來真的很要緊,重點於「影響了其他人如何看待原告」,即使人數很少,也是「公眾」
2. 案發和提控相隔時間不構成訴訟阻礙,唯一問題在於判罰的輕重在於實際的「重視程度」
3. 口頭誹謗比書面誹謗罪名較輕,但性質和後果相同
4. 那管你是校長對着自己的伙記,假的東西就不要當真的來講,不論他有什麼真的假的、好的壞的各種理由去批評人…
5. 敗訴的標準後果只是寫道歉信,要求不高;但要命的是要支付控方法律費用,那個才精彩。
6. 道歉的通知對象,包括所有知悉事情的人,該案主要為參與會議的董事會成員。很幸運地人數不多。
7. 法官判案,視乎較為相信那一個,因為譚校長的英文的確很差、的確可以發生辭不達意的情況,但法官有權不相信他。
為什麼我會知道? 因為譚校長未升任校長之前,是我的老師囉。他的英文……真的很「屎」嘛。人不是壞,因此我也不太相信他會無仇無怨要誣告人家什麼的。但總之就是糊里糊塗,只能說「買個教訓」就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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