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31日 星期五

有沒有一種病叫「中港融合病」?

假如沒有就最好囉,歡迎異議。
大家請試用常理想想:假如你要帶你的心肝命根寶貝寵物到外地旅行,例如美國,你會被要求提供不少於三十日前的防疫資料,確保寶貝沒有帶病。假如資料不全,而硬要入境的話,也不算不人道,就是要立即隔離防疫、坐三十日「移民監」才可以出來和你親親。而你日日對着自己的寶貝,當然知道牠有沒有病,但移民局一樣跟足規矩。此謂之「自由的底線」:不能「攬住死」。
而竟然這種「常識」,在香港 (特區政府) 是完全沒有的。因此可能有一種比禽流感和沙士更會殺人於無形的病毒,令得人喪失了常性變成喪屍。在醫學界未有明確「確診」之前,姑且叫它做「中港融合病」。
病情包括:日日攬住幾千隻發瘟雞來香港自由行、大融合。而實在香港的雞場供應,從來都能自給自足。明知冒着完全沒有必要的風險,為何連起碼的分流也不做?
世上有一種「大歷史」,不是中國人埋首故紙堆可以看得懂。而即使中國的歷史從來都有記載和分析,但起碼坐江山、做主子的,從來也不肯承認自己不懂;而更有甚者,是一大堆「擦鞋仔」,硬要瞞上欺下,只懂在主子面前邀功,讓瘟疫變成不可收拾。
而香港這種「化外之地」,勝在可以看全世界的書,而且沒有什麼這樣那樣不准看的藉口 (起碼廿三條未有立法前的情況)。於是乎就有了不少「刁民」,就像「国王的新衣」裡面的小孩一樣,專門衝着主子不想提的「破事兒」,指手劃腳說三道四。
講到這個看書的問題,但凡有看過 Jared Diamond 的書 Guns, Germs and Steel – a short history of everybody for the last 13,000 years,都不會忘記一些對人類文明產生過重大影響的事情,其中一樣叫「瘟疫」。而瘟疫之所以橫行,說穿了都只是「人禍」。而人禍的其中一招,就是「卸膊」;例如明明是外來的傳染病,硬要指鹿為馬,說成是「風土病」。
對於這種草菅人命的批判,大陸最近也有一套電影專門提出,那是《大明劫》。講的不是戰爭,而是瘟疫。介紹由落泊郎中吳又可寫出《瘟疫論》,比起西方早二百多年得出防治瘟疫的道理,但終歸大明「難逃一劫」。而出自名醫之口,是皆因「重馭世之術,輕經世之道,失敗是早晚的事」。
原本應該是大年初三才是「赤口」的日子,不過由於「又」有禽流感,搞得家裡沒有活雞過年,激怒得了我家的虎媽老祖宗,那就可算是值得宣戰的大事。況且更加令到本地雞販被迫跳海抗議,對689這位日日念咒般喃嘸着「民生無小事」的所謂特首來說,看來這個禽流感的問題,不及早認清源頭加以「真正的撲殺」,絕對會變成另一種真正的「風土病」,就是「官威掃地」。
所謂「中港融合病」的防疫常識,就是本來河水不犯井水,大家相安無事;忽地裡冒出一個「大融合」的「大頭鬼」特首亂搞一通,得本來無事變成大件事,又怪得了誰? 香港人的本土意識高漲,首先矛頭直指特首、繼而遷怒北京,也又怪得了誰? 如此高招的借刀殺人,假如特首不是「無間道」,又也連真正的無間道也要叩個響頭認他做師父了。
所謂「真正的撲殺」,是相對於「虛假的撲殺」。話說特區正正就在1997年回歸臨近,出現了第一宗「人類感染禽流感」個案。其實早在96年,廣東省便率先在一個農場飼養的鵝身上發現高致病性的H5N1禽流感病毒。而延至975月,H5N1病毒「登陸」香港,一名三歲小童染病,未能確診;有關病毒被送往美國檢查。小童過身後,到8月才被證實是死於禽流感。
這個擺明是中國輸入的傳染病,要對付的話,不是這麼難吧? 隔離檢疫就是,常識啊。不過特區的政府就是本事特別高,專門就來撲殺本地的雞農,更加嫌不夠斬草不除根,連本地雞販的牌照也要大清算。假如還未知道病情可以達到什麼喪心病狂的地埗,可以看看「臨時立法會」的「高招」,司徒華是怎樣記錄的,就是當日特區政府決定要借「防疫不彰」為藉口,推動輿論,把「市政局」也「撲殺」掉。而市政局真的病毒不在流感,而在民主:看看司徒華寫着 - 在《區域組織檢討諮詢報告》中,特區政府不打自招地透露了一句:「從政治角度來看,設立一個較立法會擁有更多直選議員的市政局,會有深遠的影響。」(第三一○段)
原來「撲殺」的真正對象是本土經濟和本土民主,也又怪不得「日日食雞」那位,可以官運亨通如此了, 原來是撲殺市政局有功才對。
香港本來就沒有病,因此才會在97年由楊永強主政醫療改革的時候,是朝着新加坡的制度去改;目的是從救急搶險、過渡到全民保健。而這個情境假設之由來,正正就是因為在港英治港期間,基本上已消除了所有重大傳染病的危機,因此特區政府的精力,應該是放到更高層次的幸福需求才對, 怎麼還要這低層次地但求保命? 
不過這種英國人的自信,敵不過中國人的自信。因為英國人知道衛生常識,要做得到河水不犯井水,就必須要有隔離措施。而中國人的自信,就是「我沒有病」,要隔離就是「傷害同胞感情」。因為「香港的東西到內地就不需要隔離,幹啥內地的東西到香港就要隔離?
兩地的公共衛生標準差異如何?  對人命價值的標準差異如何?相信只有傻的才看不穿需要分流的必要。而這種「比傻更傻」的喪心病狂症狀,亂搞一通病毒兜亂, 不叫它做「中港融合病」,又可以如何稱呼?
此謂之「重馭世之術,輕經世之道,失敗是早晚的事」

補註: 今日車公又來顯靈, 一句踢爆庸官禍港 - 禍不空生自有招。原來橫禍不是天降, 而是自招而來。還有人想抵賴?



2014年1月25日 星期六

硬食三揀一? 報警拉佢囉

是日週末,上帝也休息,本人大腦自然也不例外,閂咗理性討論嗰半邊。
昨日又有「政改咨詢」,據報是「白頭佬大戰三小花」(不是四仔,各位無謂興奮),順手就這一條腦殘題目隨便寫個無聊小品。不過相信起碼有品。
三揀一是什麼邏輯?
·        麥兜邏輯:早餐、常餐、特餐…..都係嗰啲嘢囉…(點解唔可以揀魚蛋粉?)
·        老公邏輯:林峯、黎明、劉華…..都係明星囉…(點解唔可以揀E?)
·        特首邏輯:狼英、糖豬、煲呔….都係咁上下囉….. (點解唔可以揀袋巾?)
? 咁都叫做「有得揀」? 原來將來香港嘅小朋友,前途似麥兜? 咁嘅情況,以後點算?
香港從前好在有老廉,會將啲壞人繩之於法。不過自從老廉居然劈酒自殘死鬼咗,大家以後就唯有寄望:海關!
係,冇錯,香港前途靠海關!
因為仲有一樣嘢係未死嘅,叫做《商品說明條例》,香港法律第362章,好嘢嚟呀!
2012年商品說明 (不良營商手法) (修訂) 條例》(《修訂條例》) 講得好清楚。何謂「不良營商手法」:(sori, 我已經盡晒努力唔講道理架啦)
·        禁止在交易中作出虛假商品說明
·        禁止不良營商手法如: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
而在《執法指引》之中,更加講明,有以下情況,執法機關會優先處理:
·        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或關注的行為
·        屢犯、故意、有組織或構成嚴重違例的行為
·        引致或可能引致消費者權益嚴重受損的行為
·        針對弱勢或易受左右的消費者群體,或對這些群體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行為
·        該行為顯露商戶有違例的慣性或顯示有在未來出現不當行為的風險
·        該行為顯示出在市場上有顯著的或新興的趨勢或可能會在某行業中或跨行業普遍出現
·        對該行為採取的執法行動很可能帶來有效的教育或阻嚇作用

仲使唔使劃公仔劃出腸呢吓?
明明係粉絲,做乜扮魚翅? 明明係「冇得揀」,硬話「有得揀」? 叫佢俾罐「貨真價實牌鮑魚」,做乜變咗支「哈哈哈牌雞汁」? 明明成班大話精,做乜搏懞扮精英?
咁都得? 擺明黑店啦。唔肯幫趁咁點呀? 落閘放狗兇你喎! 即係點先?
睇清楚執法指引未呀:
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令人權益嚴重受損、專門針對弱勢社群(包括手無寸鐵任人洽或者食盤菜食到懞哂嗰啲)、打死唔改慣性行騙、由政壇搞到去金融地產傳媒跨行業擴散;咁都唔執法就一定教壞細路。
夠料未呀? 郁得佢未呀?


2014年1月18日 星期六

看來香港真的造反了

講的不是民主派,而是「所謂建制派」。包括昨日出席講座的《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又有點無間道氣味了。
上次我在文章中經已提出了:基本法在咨詢過程之中,早有大量材料可作立法原意的解釋,足以支持現時的政制安排以及規劃日後的政改措施。但觀乎「所謂建制派」對於目前政改的各種「解釋」,以至政府主事推動政改的班子,很明顯是「革了基本法咨詢的命」,假如這種情況繼續下去的話,只能算是「推翻基本法共識」,又可以如何反對別人、包括民主派在內,「也來」推翻基本法?
如此算是「護法」還是「造反」,可以留給歷史判斷了罷。
其實早在她出任特區首任律政司司長的時候,已經有流言指她「不夠班」,而從她昨日就《基本法》條文表態的情況來看,以考試表現來衡量的話,似乎不止是「憲法」一科要「查找不足」,在「政治」一科更加是完全文不對題。
先查「憲法」科的功課。她和先前譚志源一樣,昨日也公開說了,提名委員會一事:《基本法》並無機構提名字眼! 繼而「解釋」:雖未有寫明,但條文所列「經民主程序提名」,已能體現機構提名意志。
答案是錯的。
因為在基本法咨詢過程當中,就「民主程序」一項,當時需要討論的原稿是「經協商產生」,而共識是需要「避免不必要的幕後政治交易」,因此才改為「經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假如要講「立法原意」,正確的立法原意就是「拒絕黑箱作業」才有共識需要修改原本的「協商」字眼! 那裡又可以亂點鴛鴦,把這個立法原意說成了是「機構提名」? 原來兜了一大個圈,又是回到起步點! 那麼基本法的咨詢要來搞個屁? 這個還不是推翻基本法算是什麼?  
詳情請大家翻一翻198810月刊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稿)徵求意見稿咨詢報告》第五冊《條文總報告》,當中第483頁,《附件一整體意見》當中就「行政長官產生方法的原則和意見」寫得明白。以上我所講是白紙黑字寫明,又可以老作一個什麼出來?
至於「政治」一科,更加又是文不對題。因為先前譚志源在立法會的正式聽證會上,經已率先開口「基本法冇寫機構提名」,那麼梁愛詩的做法,好應該就是「以基本法委員」的身份,更正譚志源的解釋 (因為講到底,解釋權的確不在譚志源手上嘛) 說明:基本法的咨詢意見的確是以《提名委員會》作為一個實質機構,而整個基本法起草過程當中,也是如此界定,至於正式文字的行文方式也是如此反映當初的立法原意…..,那就不是乾手淨腳了嗎? 又何須一齊來大合唱「基本法冇寫」。
因為又是按同一份《咨詢報告》,在210頁討論《四十五條》的時候,我先前的文章也指出了,原文對「提名委員會」是有括號的噢,是一個專有名詞,而其功能也清楚界定為選出候選人再讓全港合資格選民普選。即使再要「打爛砂盤問到篤」,可以再翻一翻198911月刊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咨詢報告》第二冊《專題報告》,其中第69頁開始講《行政長官與立法機關的產生方案》,當中綜合了「九個較受市民重視的方案….並介紹了二十八個團體或個別人士提出的其他方案」,整個討論都是反反複複的提到,「循序漸進」牽涉到一個過渡的問題,而「提名委員會」是直接繼承「選舉委員會」而來的過渡性安排。
因此按上文下理、前言後語,這個東西不是一個「機構」又可以是什麼? 因此需要研究的是這個機構如何作出提名, 而不是這個東西是否一個機構! 
而即使是學民最初的「造反」原意也只是「捉字虱」將「提名委員會」像玩「變形金剛」一樣,幻想成為「全港合格選民」,可見這班小朋友即使如何有想像力,玩起來還算是有個譜的(按實際和心智年齡來計)。而令到這班小朋友「夢想成真」的聖誕老人,原來是「所謂建制派」,可以不經大腦、不經考證地衝口而出:基本法沒有寫。這就怎看也不像是一個七十幾歲老人家的心智和年齡符合得來。
假設這位老人家是非常成熟穩重地毫不含糊亂講一通的話,這還不是想革了基本法的命還是什麼?
噢,原來擺明示範基本法是可以推翻的,是否以身作則,非要迫人佔中不可? 假如是苦肉計,那麼梁女士「無中生有、策反港人佔中」一事,可以立個千秋英烈的牌坊了。


2014年1月11日 星期六

特首選舉的機構提名由來

也又真是政治這回事,半日已嫌太長。今日忙着其他,只跟進了真普聯的三軌方案,未有時間跟進政府的咨詢大會。而居然就在咨詢大會爆出了這個超級大頭佛出來:到底《基本法》寫特首選舉,是否「機構提名」?
皆因譚志源居然直話直說:條文並無寫明是「機構提名」。這個話題不算新也不算舊,但居然是由推銷政改的政府官員自己出來講是「並非基本法原文」,這個才又真要命。因為之前李飛親自來香港,也刻意講清講楚,附件一的提名委員會提名,是「機構提名」。而一直指責這個講法是「僭建」的泛民,今次可以樂翻天了,因為「對號入座」的後果,就是「譚志源明摑李飛一巴掌」。
我本人也希望有直選的一天,也不喜歡《基本法》在過度期間用「提名委員會」加多一層限制。但這並不表示《基本法》所要求的程序就可以省過不理,否則這份憲制性文件就沒有任何規範的能力,而否定了基本法,又何以確保中國不是可以連基本法所承諾的一國兩制也廢掉?
要是有看我之前寫 《國民教育的是與非》(201285 ),就有關英國憲制歷史的參考材料,當中有引述湯瑪士.摩爾爵士的故事。當時摩爾爵士對英皇因與羅馬教廷決裂所要求的「宣誓詔」既不贊成亦不反對,最後皇帝也只好把他殺頭了事。
當中有一段對話是摩爾爵士這樣說明立場的:假如一個人決意要破壞法律來遷就自己的方便,那麼往後也不要指望法律可以對他作出任何有效的保障。英國人對「法治」的執着,是到如斯地步、至死不渝。
假如香港人自認承傳得了英國佬的法治精神,那麼也請自認是香港人的,不要在這個話題上「鑽空子」。因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文字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對於所謂「沒有寫明是機構提名」,按「指為僭建」的人士要求,就應該寫成: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 [以機構提名方式作出提名後]普選產生。
這是典型香港律師的行文方式。之不過 ….《基本法》不是按照香港律師的行文方式來寫,那是中國憲法所「授權制定的中國地方憲制性文件」,因此要解讀這段文字,這個「語理」就不可能搞得亂;上文下理要讀得通,是「由提名委員會提名」。這個名詞擺明是一個「機構」,又可以另外讀一個什麼出來? 即使是「楚書燕說」,也得有個譜吧?
而假如真的那麼龜毛,誓要按英式法律語理來解讀,那麼英國佬在解讀文件所要求核實的「立法原意」又如何理解?
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 徵求意見稿咨詢報告第五冊》之《條文總報告》,當中就《四十五條》以及《附件一》的討論,涉及行政長官選舉的方案總共有五個,除「民主派」所提出的「第二方案」有些少不一樣之外,基本上可以講全部都是「機構提名」。
「民主派」的「第二方案」,是這樣寫:….由不少於十分之一的立法機關成員提名,經由全港性的普及而直接的選舉產生。
這種提名方式,即使說並不是「機構提名」,但其「必須擁有某種特殊身份」的人才有提名資格,也又不能否定。至於其他方案,主要是由「選舉團/顧問團」等等機構進行選舉,而不是「普選」。當中只有「第五方案」也含普選安排,而被接納為《基本法》的文字藍本。
草稿的寫法是:由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經協商或協商後投票程序提名三人, 全港選民一人一票產生。
請大家注意,尤其是喜歡「捉字虱」的各位,「提名委員會」在文本之中,是有「括號」的噢,換言之,那是一個組織的專有名詞稱謂,而這個組織有三個程序:協商、提名、轉交普選。這個還不是「機構提名」又可以是什麼? 而在討論之後,最終得出更為民主的安排是不再用「協商」而改為「按民主程序提名」。而唯一分別,就是在定稿時,沒有對「提名委員會」加上專有名詞的括號!
按此英國法理,即使任何人要拿着這個所謂「僭建」來造文章的話,也還得要考慮政府有權「將訴訟進行到底」。
要追求民主? 好呀;不要篩選? 好呀,全部都贊成。之不過,假如要「司法覆核」,到底法庭又會如何判斷呢? 就是「按照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大家以為可以填一些進去呢?
而假如民主居然是要「騙」回來的話,那麼這個條文就本來沒有什麼意義了吧, anything goes!



2014年1月10日 星期五

「三缺一」算是開枱還是開片?

先前寫到到泛民在公投方面是零本事,今天再寫泛民的政策整合也是零本事。而零本事的原因,不是因為泛民各派系的無聊內部鬥爭,而是即使泛民根本不了解香港需要一個怎麼模樣的民主政制。
案例不用四處找,經常自動新鮮送到。前天是真普選聯盟的政改建議。泛民各派系拖拉了千秋萬世,終於在20133月天雷地火「破天荒」由12個泛民政團加全體立法會泛民議員匯流進行「大整合」,誓神劈願要搞「真普選」。當時的確頗有看頭,之不過「認真你就輸了」。
因為正正就是泛民的政策整合本領是零本事,於是乎最後的反高潮就是祭出一個「自助餐例牌菜」的「三軌方案」,亦即:特首候選人可由「公民提名」、「政黨提名」或「提名委員會」直接提名產生。
之不過,此事還有很多「註腳」,例如「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的人選則需交由「提名委員會」確認,方能「入閘」(即是不能直接提名,也要經過提名委員會作出機構提名)。「公民提名」則定義為「獲得1%登記選民具名的聯署提名」;「政黨提名」則從寬定義「凡於最近一次立法會直選中獲得總票數5%或以上的政黨或政治團體」,皆可單獨或聯合提名一位參選人。同時亦建議「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愈民主愈好」,亦不可以用「愛國愛港」、「與中央政府對抗」等政治審查為藉口,拒絕確認「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產生的候選人。
好了,不論實際作用有多大,總算有個「共識」了吧? 原來又不是。
民主黨早前同樣提出「三軌」方案,但不包括「提名委員會」的確認權,亦沒有綑綁「三軌」。民主黨劉慧卿早前更表示,若政府最終方案容許不同政見人士參選,即使沒有「公民提名」也可以接受;亦即被指所謂「但求入閘」的方案。結果當然和人民力量又吵了起來,其他如新同盟繼續再窮追猛打民主黨這個「語言偽術」。
而更要命的,是真普聯召集人鄭宇碩亦出來澄清,指絕無說過「缺一不可」是真普聯立場。更生怕大家不知道內部矛盾有多嚴重,再爆料說:民主黨及其他黨派早已表明,對「缺一不可」的說法「感到不舒服」;而作為召集人,他要讓所有黨派對他的論述「感到舒服,感到有迴旋空間」;而他本人亦絕對沒有說過「缺一不可」是真普聯立場,只是表示真普聯提出方案的是一個「完整方案」,至於如何演繹三軌方案是各黨派的事。
而早在8月,劉慧卿就已經率先發難,指摘人民力量「收北京錢」,又針對公民黨的「公民提名」方案 (其實是抄學民的全民提名方案而來) 發表「普選目標非公民提名」的言論。而公民黨也不示弱,公民黨黨魁梁家傑在當日的「口水會」席上強調同意「公民提名」方案,並且要求各政黨在未來落區宣傳中,重點推動真普選聯盟所提倡的「公民提名」和「無篩選」兩項主張,直接否定民主黨的主張。
於是乎這個「三缺一」是「可以」還是「不可以」的問題,又被發現原來並無共識。很明顯,這個所謂聲浩大的「聯盟」原來又只是一個「口水會」,最後又是「各自表述」。如此說來,政府不來逐個擊破才怪。到底這個「三缺一」的局面,算是泛民開枱還是泛民開片? 果真是「花生又沽清」。
而鏡頭一轉,民建聯那邊又怎樣? 難道這個政黨不需要向直選的選民交代乎? 而似乎民建聯真的並不急於推出自己的政改方案,而是在「等住執死雞」,先看了泛民的方案,然後「經詳細咨詢」才推出自己的方案。很明顯,這是一個聰明的做法。而且更聰的地方在於:瞄準「流程」。
流程是什麼意思? 是「逆向工程」,從「最後一步」倒過頭來思考之前的步驟,然後才選擇要走那一步。
由最終一步計起。主席譚耀宗認為:政改不能原地踏步。其實這點在《基本法》咨詢報告廿多年前都已經記錄在案,因此民建聯知道,北京方面是死命也要「向前走」。
第二,由中央運用實質任命權「守尾門」不是一個選項。因為不任命普選出的特首的後果,他自己也能講得出「中央一定明白,但中央並不想出現這樣的情況」。這個李飛上次在香港的講話不謀而合。因此「全民普選,一人一票」這張支票,是鐵定「彈」不了的了。
按此而向前推演,再之前的一步,亦即最重要的一步,就只是「如何提名」的問題。因此在這個關節上,開始和泛民的方案對上了咀,可以集中研究。而當中又是考慮「最後一步」,原來是:行政長官不宜有政黨背景!
由一個「最大政黨」來提出這一點,那才真有意思。而譚耀宗進一步說明:
如果行政長官有政黨背景,可能會很受束縛,被指責為一黨私利、不公正,對其造成掣肘。譚耀宗指出,要看香港是否已經具備條件推行政黨政治,“這是雞與雞蛋的問題,起碼要有一定基礎再去推展。”他指出,香港各大政黨目前的認受性、支持度都低。人才也不是聚集在政黨….(星島日報20131017日訪問)
換言之,民建聯是根本不打算用自己政黨的人做特首,而是定位以「執政聯盟」的身份來影響特首的形成。而理由竟然是:政黨認受性低、支持度低、沒有人才! 起碼高明在有自知之明。這是和泛民的最大分別,就是在「沒有整合能力」的前題下,強行整合其實只是「攬炒」。因此民建聯的選擇是繼續構建和加強「執政聯盟」。
而「暗湧」是:李柱銘方案「有得傾」。再觀乎張志剛今早(2014111)出席商台節目時也表示:真普聯的三軌方案「並非無得傾」。原因是「泛民內部有不同看法」。看來這次又是「吃定」泛民了。
而李柱銘方案是什麼? 就是一個「但求入閘」的底線方案,在20134月在訪問中提出:沿用目前選舉委員會方式,組成提名委員會,及以機構提名,但需要一人一票選出最高得票的5名特首候選人,再給全港選民投票。
這個當然對建制派來說是「咁大隻蛤乸隨街跳」,因此即使是想笑到爆,也要故作鎮定,謀定後動。
而李柱銘也解釋得很清楚了:泛民在過去兩屆特首選舉,選委方面都有逾百票,如特首人選有5個名額,泛民候選人應該能夠出線。而只要「中央接受上述建議,會視之為過度,下一屆則不可以這樣,長期要爭取提名委員會,由普選產生。」
當然,這個即時就換來萬箭穿心的結局,李柱銘隨即宣佈「撤回建議」並公開道歉。這個道歉只是小註腳,因為又是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路。真話是「選委有逾百票」,而假如之前也可以選得出泛民的候選人,沒有理由在2017反而選不出! 當然,那是指「泛民當中的最大派系」,不是民主黨就是公民黨,無論如何也輪不到各路小黨派。因此才又有「真普聯」的「整合」工作來「協商」。
之不過,李柱銘作為一個政壇老手,也又先來一句「反話正說」,就是在宣佈撤回方案的時候,他的表述是:民主運動屬最高,其次是民主黨,最後才是自己,「我自己的名譽並不重要」。這句話要反過來看才看得通,那就是:李柱銘收口不緊要,只要民主黨入閘就夠。而民主黨入閘之上,就是「民主運動」(民選特首) 能成功。前後呼應的邏輯是:民主黨才是民主運動的真命天子。
換言之,民建聯和民主黨才是走得最近的政黨,但民建聯比民主黨更清楚《基本法》的玩法,那就是「特首非政黨()化」。而民主黨、推而廣之民主派,企圖改動《基本法》的憲法假設,企圖通過將特首「政治化」來達成所謂「民主運動」的成功,看來只有一個後果。就是「攬炒」。
而民建聯看得通這一點,當然不會亂來,但也不一定明白背後的深增次矛盾:就是為什麼「特首不可政治化」?
譚耀宗的公開回答是:如果行政長官有政黨背景,可能會很受束縛,被指責為一黨私利、不公正,對其造成掣肘。
這個講法誤導得很。其實整個《基本法》咨詢過程都重複着一個主題,就是一個近乎 soul searching 的過程,就是反翻檢視:香港是什麼? 如果連這個最基本的問題也掌握不到,又可以創制一個什樣可以運作的政制?
因此在幾尺厚的《基本法》咨詢文件和咨詢報告裡面,其實匯集了香港各個層面的社會代表,在不同場合和不同話題下,就「香港是什麼」的表述和分析。最後才形成了《基本法》的正式文件。因此這一大套咨詢材料,不應只是當成是政治制度討論這麼簡單,而是一個社會學的重要參考文件。
而參考同時代的各種社會研究報告,以及各專家學者就此而進行的分析評論,都不難看得出一個很簡單的結論,並且和《基本法》咨詢結果異曲同功,那就是:香港是一個非常多元化的社會。而這個社會之所以能以其獨有的方式成功運作,也是建基於一個能確保一個兼容和理性的生活方式。任何政治行為如果和這種生活方式互不適應的話,「被消失」的,就只會那一種政治行為。要是那一種政治行為不肯消失的話,「被消失」的,只會是本土的生活方式。
至於這個「社會深層結構分析」,可以留在下一次再寫。今次先說明了泛民的方案是什麼一種打算。
所謂「1%公民提名門檻」,其實是「人人有份」的意思,就當它是三萬票一個候選人吧。看看2012年立法會選舉得票就可以知道了:
政黨
得票
得票率%
公民黨
255,007
14.08
民主黨
247,220
13.65
人民力量
176,250
9.73
工黨
112,140
6.19
社會民主連線
87,997
4.86
街坊工友服務處
43,799
2.42
香港民主民生協進會
30,634
1.69
新民主同盟
28,621
1.58
民主陣線
2,896
0.16

泛民總得票超過一百萬,但1%選民門檻作為「公民提名」,基本上是「人人有份」;其下限是《民協》的三萬票。假如政府「任由」民主派按這個標準來推舉候選人,那麼特首選舉的候選人之多,可以用「慘不忍睹」來形容。而與此同時,難道建制派又會坐以待斃嗎?
政黨
得票
得票率%
民主建港協進聯盟
366,140
20.22
香港工會聯合會
127,857
7.06
新民黨
68,097
3.76
自由黨
48,702
2.69
西九新動力
34,548
1.91
公民力量
23,988
1.32
3力量
16,767
0.93
經濟動力
5,717
0.32
         
同樣,以三萬票來計「入閘」,最小的《西九動力》也可以提名一個候選人。自由黨和新民黨可能「不賣帳」,但總也能協調出最多一兩個候選人。但泛民基於其天生內鬥的本質,起碼每個政黨都會派出起碼一個候選人,怎看也少不過7個。當然,條線再向上劃 5%得票率以「政黨提名」為基礎,民主派有5個候選人 (假設最低的社民連可以谷大得票)。到時候的特首選舉,選民又可以怎樣選擇? 除非泛民真的能合作配票,否則最後勝出的,只會又是建制派。
因此對於北京來說,其實「不篩選」對於建制派的嬴面更大才對!
由此觀之,到底出賣民主運動的是李柱銘還是激進派? 怪不得司徒華生前是拼了命也不讓民主黨和黃毓民合作搞五區公投,這個角度看來更有代表性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