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日週末,上帝也休息,本人大腦自然也不例外,閂咗理性討論嗰半邊。
昨日又有「政改咨詢」,據報是「白頭佬大戰三小花」(不是四仔,各位無謂興奮),順手就這一條腦殘題目隨便寫個無聊小品。不過相信起碼有品。
三揀一是什麼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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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兜邏輯:早餐、常餐、特餐…..都係嗰啲嘢囉…(點解唔可以揀魚蛋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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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邏輯:林峯、黎明、劉華…..都係明星囉…(點解唔可以揀E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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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邏輯:狼英、糖豬、煲呔….都係咁上下囉….. (點解唔可以揀袋巾?)
吓? 咁都叫做「有得揀」? 原來將來香港嘅小朋友,前途似麥兜? 咁嘅情況,以後點算?
香港從前好在有老廉,會將啲壞人繩之於法。不過自從老廉居然劈酒自殘死鬼咗,大家以後就唯有寄望:海關!
係,冇錯,香港前途靠海關!
因為仲有一樣嘢係未死嘅,叫做《商品說明條例》,香港法律第362章,好嘢嚟呀!
《2012年商品說明 (不良營商手法) (修訂) 條例》(《修訂條例》) 講得好清楚。何謂「不良營商手法」:(sori,
我已經盡晒努力唔講道理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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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交易中作出虛假商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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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不良營商手法如: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
而在《執法指引》之中,更加講明,有以下情況,執法機關會優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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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或關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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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犯、故意、有組織或構成嚴重違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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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致或可能引致消費者權益嚴重受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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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弱勢或易受左右的消費者群體,或對這些群體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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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行為顯露商戶有違例的慣性或顯示有在未來出現不當行為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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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行為顯示出在市場上有顯著的或新興的趨勢或可能會在某行業中或跨行業普遍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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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該行為採取的執法行動很可能帶來有效的教育或阻嚇作用
仲使唔使劃公仔劃出腸呢吓?
明明係粉絲,做乜扮魚翅? 明明係「冇得揀」,硬話「有得揀」? 叫佢俾罐「貨真價實牌鮑魚」,做乜變咗支「哈哈哈牌雞汁」?
明明成班大話精,做乜搏懞扮精英?
咁都得? 擺明黑店啦。唔肯幫趁咁點呀? 落閘放狗兇你喎! 即係點先?
睇清楚執法指引未呀:
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令人權益嚴重受損、專門針對弱勢社群(包括手無寸鐵任人洽或者食盤菜食到懞哂嗰啲)、打死唔改慣性行騙、由政壇搞到去金融地產傳媒跨行業擴散;咁都唔執法就一定教壞細路。
夠料未呀? 郁得佢未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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