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7日 星期二

英國的公投又如何

先前都寫過幾個不同的公投個案。包括直布羅陀、魁北克和加泰羅尼亞。也有提及南蘇丹和瑞士的公投。相信大家要認真研究的話,也絕對不會缺乏材料。
而近年又有一班人喜歡四處揮舞「龍獅旗」,好像沒有英國人關照就像世界末日一樣,也頗有趣。那就不如連英國的公投也順手講一下吧。看看那邊又是否某些人心目中的「理想國」。
是呀,英國也有公投,不過也有她的特色,不是大家想像的那麼簡單。因為嚴格來說,英國的公投,極其量只是一個「民意參考」,因為「主權」是在國會手上,而國會可以不理公投的結果來投票。因為英國的憲法安排就是這樣嘛。她是一個「代議政制」的君主立憲國家,主權是在君主和國會手上。人權保障是通過「三權分立」和「法治」來確立,不用靠成文憲法;而香港的法律體制也是繼承這個傳統的,因此才會有相類似的憲法概念,英國的最高權力是 Queen in Council, 而香港是 Governor in Council
因此英國的所謂「公投」,實在不成氣候之至,更加可以用章法全無來形容。因為有正式記錄的「官方公投」,是打從1973年才開始,而前後也只有區區11 次。而主要的引發因素,就是因為1975年要表態加入歐盟的問題;這個加入歐盟的法律安排基本上可以架空英國國會,因此不能不在代議政制以外來一個「全民咨詢」。止此而已,沒有太大的想像空間。因此民主政府不一定有「公投」的機制,這點在英國是極為明顯的。
英國的「地方政府」反而有更明確的法律規定去安排公投。例如《地方政府法案1972》,就說明了地方政府 (其實小得如村鎮級數) ,只要有六個登記選民就可號召公投,也只需要另外十個選民和議或者村鎮議會 1/3成員同意就可以進行;議題方面有明確限制,只限地區相關事務。其實這種所謂「公投」,真的和鄉公所集會差不多而已。不過最重要的一點:成本方面,由地方政府支付。而地方財政,由地方自己解決。換言之,要公投,請自己埋單。
至於英國的全國性法律又如何?
真的是遲至2000年才通過《政黨、選舉及公投法案》,落實由英國的《選舉委員會》負責公投事宜。而實情這種所謂公投,基本上和民意調查差不多而已,這一點英國政府自己也是承認的。雖然由《選舉委員會》負責,但認真程度和真正的選舉相差很遠,選民可以像寄明信片一樣填個回條郵寄自己的一票。
因此英國政府和民間,都對「公投」的興趣不大,不像瑞士那邊,什麼東西都要公投一番。
最近因為英國的「檔案解密」到期,湧出了一批文件。好像是說:中英談判期間,鍾士元爵士也有提出要由香港市民「公投」前途問題。而據報有關建議遭到港督質疑、繼而被首相否決云云。其實更加有可能的原因,是英國自己家鄉也不搞這一個。而當時港督衛亦信的意見和今早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接受商台訪問時的表態差不多:就是公投必須要考慮實際的投票率,否則其結果反而是一種可以予人口實的示弱表態,讓政府有大條道理不讓市民有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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