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是有的。稍安毋燥,慢慢道來,這個話題不會「走數」。
早在基本法咨詢過程之中,這個題目經已出現過。而且有關討論和範疇,事後都清楚記錄在《基咨會》的報告之中 。大家可以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咨詢報告》第二冊 –
專題報告,其中有關《行政長官與立法機關的產生方案》部份。
先來介紹一下目前情況。
最近又有一輪「論戰」,就是有關1988年那一份《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其中有關第四章第20節所提及的「行政長官產生規定:方案二」,這一點尤其是「學民」最近拿着來撐「全民提名」的理據。而建制派也是就着這一點來拉鋸。而這股「翻案風」吹得連《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概覽》也被抖了出來 (香港 :李浩然主編,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
2012)。翻案也不是一件壞事,就讓大家詳細檢查一下也好。套用《讓子彈飛》的對白:就讓它飛一會兒。
我看的《徵求意見稿》是立法會圖書館的版本,應該錯不到那裡去。而要「翻」的話,各方也不能看正在被爭論的那一段。文件當中尚有「上文下理、前後呼應」的各部份章節,不能只看一段就來吹水。而最好大家也要看看咨詢後的報告,不要只拿着一份咨詢稿就來發難。
對於翻案問題,我只是希望集中處理李飛所需要把握的「兩難」。因為這個才是在法律框架之下的討論範圍。也正如上次在電台訪問中也已經指出:提委會既要按法律框架進行提名,但也不能不理民意。
上次的電台訪問最後都問到這一句:到底有沒有方法令到政府不能再「走數」。而我的答案應該不難理解,其實就是用某種公投方式將民意清楚表達出來,而這個機制目前尚未存在,但也不違反法律規定,因為在《基本法》的咨詢過程之中,它的確是被明確提及和討論過。
首先要明白到底為何每次提到「公投」,北京方面的反應就那麼大。這個不必理解為會否引起中國內部的矛盾;因為中國內部的矛盾都夠大了,犯不着由香港自褒身價可以插上一腳。
這個「公投」過敏症可以由《徵求意見稿》裡面看得出來。
大家可以看看《徵求意見稿》第四章第28節,就有關「主法會議的產生辦法」的「方案二」。當中提及:產生方案是要考慮到「立法會議成員….不少於50%由直選產生、不多於25%由功能團體產生、不多於25%由地區議會產生…」,而這種立法會議的產生方式,是「為配合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方案二來設計」。而其特點是:維持立法會議照顧全港市民的利益,並加強立法會與區議會的聯繫。
至於第20節所提及的「行政長官產生方案二」,也有提及它的特點:加強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溝通,貫徹互相制衡的原則,並保證行政長官有充份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而所謂「均衡參與」這一句,可以在有關「立法會議的產生辦法」討論的開首段落找到,相關用詞是「多元及均衡的代表性」。
因此各方的討論都是基本上「有根有據」,所以各方人士,首先不要互相指責對方是「無中生有、胡說八道」。這裡的分歧,應該是出於對「相關文字的闡釋」而不是「有沒有相關文字」的問題。
而對於「敏感」的原因,不論在咨詢稿也好,咨詢報告也好,都是重複着一個相類同的原因,就是要「穩定」。而當中最為緊要的穩定因素,是「行政長官的產生方法和立法會的產生方法必須互相配合」。因此咨詢的結論不是「特首選舉方案二是否可取或者比其他方案更好」,而是「到底兩個選舉的方法能否得出一個平衡結果?」。
也不要看輕當時咨詢的工作壓力,首先要明白特首選舉不是獨立於立法會選舉的,兩者是相輔相成。當中總共收集到的「可考慮方案」包括以下
(主要,未計其他):
·
38人方案
·
中間派方案
·
89人方案
·
五五方案
·
新109人方案
·
一會兩局方案
·
新協調方案
·
五三二方案
·
香港工聯會方案
經過冗長的討論,最終的選擇是絕大部份意見選擇了一個「折衷方案」,就是一個「循序漸進」的方式,以求「最終達至普選」。
至於今次部份人士所指的「以直接選舉產生行政長官」的方案,其實當時不是只由「香港大學學生會提出」。此即所謂「方案二」,還有另一個版本,贊同的包括「109人方案、38人方案、查濟民、吳康民、港九勞工社團….」等等;不過分別在於:港大的要求是「無提名限制」,而其他意見是「有提名限制」。只把「直接選舉」作為一個方案來提出,其實並不是與其他各種方案「對立起來」的!
另外關於「直接選舉」,也不是如部份人士所指,就是簡單的直選。當時基咨會收到的意見,用「直接選舉」為題目的,總共有44份,比用「功能團體選舉」為題目的意見只是多出4份。換言之,所謂「主流意見」,不見得是「壓倒性」。況且再細看的話,「直選」的44份意見,也只有4份是「純粹直選」,其餘的40份,其實都是「直選 + x」,當中的 x 因素,主要是功能團體、區域組織等等。
明乎此細節,大家也又能夠明白,為什麼最後得出來的選舉方案真的是一個「綜合方案」就是這個原因。大家可以詳細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 參考資料,當中就《政治體制設計的討論及其發展》一章,其中第73至75頁的註釋。
明白了以上各種方案的重疊和組合的多樣性,我今次要替各方澄清的重點不是在於誰對誰錯的問題,而是咨詢文件裡面已經有提及「政制檢討」的考慮。
那是在《咨詢報告》緊接着「產生辦法」之後的一個章節
《政制發展的步伐》。而當中第5.2段開始,綜合了各方對「發展檢討」的考慮。
或者我不用每條條文都複述一次,以免把大家悶死,就直接綜合有關討論的重點吧。
·
政制檢討的時間表不能定得太死,需要有靈活性,按實際情況來決定。
·
政府即使在政制檢討時沒有私心,但當其決定與市民意願不完全吻合時,亦會為市民責難 (明白李飛的兩難沒有?)
·
檢討的關鍵在於「認受性」,並且「不能後退」
·
檢討方式可包括「全民投票」(yeah, I told you !)
不過也又不要過度興奮,因為即使有「全民投票
/ 公投」,以下的「門檻共識」才要命:
·
全民投票的「代表性」仍要斟酌,因為一般國際慣例,不能少於登記選民的 50%! (此即所謂「引發點」問題)
·
另一個建議是「以較低為準」,亦即登記選民的 30%。
·
至於用「簡單多數票」來計算的話,不能確定代表性,因為要考慮到「投票率」的問題,過低的話,所謂「多數票」其實也不能代表真正的民意多數
而的確在進行咨詢的時間,香港的「投票率」真的不是很高。文件引述的「區議會選舉」投票率是15%。而今時今時,也不見得好得到那裡去。
就以先前所謂「五區公投」的投票率來看,也只是
17.1%。至於2014年元旦的「全民投票」為例,投票人數才只6.2萬。即使不用全港登記選民來計,只用「系統設計容量」來計,也不夠10%。再很陰謀論地撇除「干擾」因素,過不了20%吧?
而即使用上了 最有看頭的《3.23民間全民投票》數據,當時2012年3月23日由「港大民調中心」所搞的「模擬特首投票」,總票數也只是22.3萬。2003年的登記選民人數是320萬,2013年的人數是 347萬以上。
因此按國際接納的「公投」標準 50%,投票要達到 173.5萬;而即使是按1988年大家所談及的「下限」30%,也要點夠 104萬票以上。不過 30% 的所謂下限,怎看也不是國際標準唄,怎麼辦?
以上也只是談到「量」的問題,還未談到「憲法限制」的「質」技術問題,看來這「下一關」,可以先行休息一下,容後再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