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6日 星期五

決戰中環之 : 原來搵錢不受法律保障!

在中環要決戰的,遠遠不止是一個「空間」的問題,當中的「概念」爭奪,還更驚心動魄。

話說律師會前會長何君堯一心想幫阿爺維穩,結果又係「爆大鑊」。而且呢隻鑊仲要係「滅世核彈」的級數。作為中環其中一隻肥貓,真係唔知好笑定係好喊。

重點係:何君堯律師點出咗一個「中環價值」嘅死穴,就係法治社會,優先保障嘅,唔係「搵錢」、而係人權!

是咁的: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何君堯最近發起「保衛中環」行動。而其中一個「將中環武裝起來」的論點,按他老哥的法律專業頭腦指

...如果「佔中」造成滋擾或阻塞行為令到商戶有損失,可以民事索償。何君堯說:「如果你已經癱瘓了一個地方,令這個地方不和平、不太平,這個是影響他人的權利,這個是違反香港法例。譬如你生意上的損失,導致生意停頓之後,有任何經濟的影響,這些如果可以量化成為錢的話,都可以要求犯錯人士要面對賠償責任,是誰製造衝擊就是誰負責任。」[1]

噢,原來「阻住人搵錢」就為之「令人有損失」,那麼中環通街都係有錢佬嘅街舖,做少一分鐘生意都話告得人、仲可以「索償」? 咁又真係「幾和味」喎…. 係真就好囉。

不過佔中班友仔,又真係讀書只係讀屎片,咁都唔識駁? 仲要話教法律添….該煨。

根據香港法律,而且係2013年經已按終審法院判例更新嘅【檢控守則】,當中修訂,就參考咗「楊美雲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05) 8 HKCFAR 137案」,其中就【公安條例】對涉及「公眾秩序」事項的檢控有作出指引。因此對於何君堯律師所指「違反法例」的具體情況,不是任得人作出主觀測度。

至於所謂「癱瘓」一個地方的問題,那可要追本索源,看看【公安條例】到底寫啲乜。

按警務處對集會遊行的處理指引[2],尤其是「禁止或施加條件的準則」,總共有四點:

i)             國家安全;
ii)            公共安全;
iii)          公共秩序;及
iv)          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對於阿爺來講,當然是「國家安全」大鬼哂啦。之咁,按「準則」所講[3],國家安全只是指一種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

呢點真騎呢,因為即使想像力如何爆棚,佔中也不可能影響到「中國的領土完整」或者「獨立自主」唄? 既非搞港獨、亦非叛國或者入侵。國家安全? 好勁想像力囉。

又或者咁講,最近劉兆佳教授也有言論指:國家安全「也」包括金融安全。他說:

與西方相比,中國的國家安全觀更全面,除了軍事安全,還包括外交、政治、文化和金融上的安全,因此廣義地看,香港的繁榮穩定,尤其是金融穩定,都被視為國家安全的範圍。[4]

因此香港法官之所以很難用「愛國」去規範就係咁解囉,因為愛國嘅條件就係要睇得到一啲法律睇唔到嘅嘢。死未? 好明顯,搵錢或者搵唔到錢、甚至廣而推之謂之泛稱「金融安全」,對香港法官嚟講,真係同「集會遊行」無關係嘅。

至於第二點,「公共安全」是非常具體地指:人(即生命、身體無損或健康)或物件的安全。[5]

雖然「準則」又唔係咁多法律註腳,不過要查都唔難。這只是很簡單的「人身保護」habeas corpus指引,即生命不受威脅、身體或健康不受損害而已。至於「物件安全」,那也是習慣法一般所指的「受到破壞」damage的形容,是指具體物件object的損害。

嘅然佔中班友仔唔打算打人 (俾人打就有之,連細路都會俾人打到牙都甩),亦都唔打算打爛任何嘢,於是乎好明顯,【準則】第二點亦都唔 apply

第三點呢,就係「公共秩序」。[6]

不過「準則」係明確引述「終審法院就梁國雄及其他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一案 (Leung Kwok Hung & Others v. HKSAR)的判決」,而這個判決是什麼意思呢? 立法會在2005年將有關案件及其影響由「保安事務委員會」作出報告及分析。[7] 就係「唔按警務處通知嘅指引」就係違法。因此佔中份子所指「預咗犯法」,其實就只係呢一條嘅呢一段嘅呢一句,冇多亦冇少。因為警務處有酎情權作出「指引」,但如果指引係「無理」,咁當然可以根據梁國雄案提出上訴啦。之不過如果指引係「合理」,咁就真係要開庭打過官司先知道警務處嘅指引是否符合【公安條例】所賦予嘅權力囉。

不過以上係「公訴」、唔係「民事」,咁何君堯所指嘅「民事損失」又從何而來呢?

好明顯,得番最後一項:保障他人權利及自由[8]。包括「商業利益」在內。

? 睇落,中環應該「嬴梗」喎! 人權同自由梗係包括「搵錢」吖嘛。

!

因為【準則】中所指嘅「個人權利及商業利益」,又係有明確案例參考嘅: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國權及其他人 [2010] 3 HKLRD 371】,第53段,在該段中法庭裁定,產權與個人在家中的私隱權,都是受到憲法保障的權利,示威者若無進入私人住宅物業的許可,其示威權利便止於他人所屬物業就實際界限和地理範圍而言的界線。

按【準則】,「利益」係指「個人私隱」以及「私人物業範圍」,踩過界就極其量係告人 trespass啫。如果係「公共空間」呢? Sorry, 法律真係唔包喎。

至於解讀聯合國人權標準,有關「商業利益」一事,連香港法庭都只能靠專家意見,引述如下:U.N.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 CCPR CommentaryManfred Nowak,第382383頁。而有關分析,也又如上雷同,就是「財產不得被非法剝奪」。如果佔中份子對中環嘅財物「既無拎走、又無損害」….咁你又想告人乜鬼嘢呢吓?

於是乎終於明白何君堯律師嘅法律專業精神嘞,就係「講咗等如無講」。大家留意清楚全段文字,真係「童叟無欺」,佢嘅講法:係「有造成損失…. 又如果可以量化成為錢的話」,直頭同「阿媽係女人」一樣咁貨真價實。

如果有人打爛你塊玻璃,你梗係可以「量化成金錢嘅損失」啦。呢個係「民事侵權」 Tort 裡面最基本嘅概念啦,之唔係 damages囉。又使唔使講到咁大龍鳳?

但係假如按「民事侵權」呢一樣…. 係一般情況,亦都已經唔關佔中嘅事…. 攞出嚟講,又可以推論出乜嘢呢?

呢點先至係中環嘅「滅世核彈」:就係按習慣法,「經濟損失」只能按「真實損失」計算,不能按「或然損失」計算。

上面講過「真實損失」包括人身傷害、物件損毁之類。咁「或然損失」又算唔算呢? 咁就真係煩嘞。因為法律證明要「可以量化為金錢」。呢點先攞命。因為如果唔能夠明顯判斷是否由被告人實際引起:係冇得賠償嘅。

好簡單,舖租就要日日俾,但係生意唔係日日有喎。咁乜嘢叫做「損失」呢? 打個十號風球、地鐵停半日車、忽然爆沙士、自由行拖喼太多、好多人喺你舖頭門口影相….. 都可以令到商舖拍哂烏蠅。有仇報咩?

唔信,可以打個電話問下保險公司,個問題好簡單嘅啫:乜情況底下「有得賠」?

或者有得保都唔奇呀! 不過我就費事自己老作一個假設性嘅情況。但係假如按「梁國雄案」的終審庭判詞嚟睇,法官嘅立場係:遊行示威係好正常嘅事。而且受到人權法保障。

喺咁嘅情況下,又想請問同打風落兩十號風球又有乜嘢本質上嘅唔同呢?

大家如果心水清,星期日中環係劃定為「行人專區」,啲舖頭可以賴政府「趕客」咩? 生意嘅嘢,啲濶太唔通會紆尊降貴同你「行」幾條街嚟買嘢? 通街家傭打哂地蓆,又冇人告佢哋「民事索償」? 況且中環假日冇人返工,真係都幾鬼水靜鵝飛,商戶要證明「有實際損失」,真係口同鼻拗。

因此所謂「佔中會造成民事索償」,相信第一個成本係「律師費」,因為商戶在未證明有損失之前,要先俾一大舊錢過律師,幫佢「研究索償」,然後要拎證據出嚟,證明自己有實際損失,仲要證明除咗佔中之外,別無其他導致損失嘅原因。再之後要搵評值專家確認索償金額。再之後要同法庭證明,終審法院嘅睇法未必啱哂:商戶嘅損失係凌駕人權法保障。然之後,就「有機會」索償成功。咁當然,「扣除必要成本之後」,都仲「有得諗」嘅話,祝君好運囉。

之咁,何君堯律師即使想「捱義氣」免費幫商戶打官司,都係有困難嘅,起碼佢冇理由因為「佔中」而導致自己「被迫減免收費有損失」嘛!

各位中環人,問你死未?






[3] 準則第10
[4] 大公網 2014815日【劉兆佳:普選方案須顧及國安 確保愛國者治港】 http://news.takungpao.com.hk/hkol/politics/2014-08/2674291.html
[5] 準則第11
[6] 準則第12
[8] 準則第13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