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4日 星期四

逆向思維:特首提名應該採取全票制

因為假如特首提名的過程要真正體現「集體意志」,那麼這種重要決定,理應是全體提委也同意才對,一個也不能少! 包括所有民選立法會議員。換言之,提名程序,應該有民選立法會議員的「否決權」。
這個可不是由我最先提出的,而是由最為愛國愛港的人提出的,包括非常「活潑」的周融和非常「文靜」的梁愛詩….. 真是越看越可愛喲。
事緣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李飛在91日的記者會上,對於特首提名的「決定」有一「妙論」,用以「解釋」提委會要「過半提名」的理據,他說:立法會通過法律都要過半數,一間公司的董事會都要過半數通過決議」。
這個說法,跟我先前分析過的理論幾乎對號入座,就是「香港和中共的管治理念,只是中環價值」[1],所謂治港精英,「極其量」都只是管理企業的水平,不是管治公民社會的水平。李飛的講法,完全反映了這種思維。
不過這種思維方式,即使如何迎合了既得利益階層的口味,也不應胡亂使用,否則也是亂講一通。因為「決議的性質不同,表決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不是一句「簡單多數」就可以拍板。這種「企業管治」的決策方式,相信連中共自己也不會不明白,而香港的商家即使專業是「賣豬仔」的,也不會不明白。
先說立法會的「法律」,按《議事規則》,所謂「過半」也不是所有法律提案是如此,那是指政府提出的議案而言,只需要「出席」議員過半;但對於議員的提案,需要同時獲得「功能組別」的過半。但也有提案是需要全體的2/3同意,才能通過,例如正正就是「政改」的提案。
因此所謂「過半」這個概念,不能「以偏概全」地講。立法會的決議方式,也是因應不同的提案,自有其「保護少數」的措施。
好了,明白了這個比較複雜的概念,回到「中環價值」這一點,就是到底一個企業的決策,是否又是「董事會過半」就為之「決議」呢?
這個嘛,中環人全部都知,而北京也早在1993年訂立抄襲自中環的《公司法》,最新修訂版是20131228日,因此北京也不會不知。而當中也有所謂「民主管理」的條文,這個也在理論上比香港「更先進」才對吧。李飛不可能視而不見、當國法是無物。
即使在共產中國,公司「決議」也不是「董事會過半」這麼簡單。那只是「日常事務」的範圍噢。假如是「重大事項」的情況,也有分開是「3/4同意」以及「全體同意」,例如重大交易、重組以及清算結業等等。而且在有關「董事任命」方面,更加不能是「董事自己人選自己人」,因為「董事乃股東代表」,董事任命那可不是「董事會決議」的權力範圍,那必須是「股東大會決議」。
至於和香港立法會的投票也有一點共通的地方,就是「利益衝突」的情況下,代表人不能投票。至於香港的《收購合併守則》對於「上市公司」就管得更加嚴厲,對於「侵犯小股東利益」的情況,可以拉去坐監也。
而更過癮的是:中國公司法第十八條規定,在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需要通過工會代表大會。那就更加是體現「保護少數」的中國法治精神噢。即使工人佔多數、而經濟份量是少數,那也是「保護少數」唄。
當然,那只是「條文」而已。不過既然大大大哥大習老總認為中共應該「依法治國」,那麼這些條文算是什麼? 要跟還是不要跟?
因此即使理解香港的管治和一間公司差不多,那麼香港和中國的公司法,在條文和精神都講得清清楚楚:對於提名特首這麼重要的決策,假如要體現港人的「代表」的集體意志,那就好應該是「全體通過」才算正當。
不過這裡有個有小關節,就是「全體代表也包括少數人士,例如民選議員」。
也又不是我說的噢,就是一個特首候選人,假如要取得足夠提名,理應有所表現,能夠遊說得到提委的支持嘛。否則到時即使坐得上特首的龍椅,也管不好香港嘛。因為「提委代表了香港人」。當然,那是指「利益」而言。但總不能當成是透明吧。因此假如一個特首候選人,連代表不少於八十萬選民的代表都遊說不了,那麼將來又可以怎樣有效管治香港呢?
因此最民主、最愛國、最愛港、符合中港法治精神、更加完全符合人大決議的提名方式,應該是「全票制」才對。
也又好生奇怪,那些讀書讀到可以去大學教書的書呆子,怎麼對這種簡單的法律常識完全沒有反應? 或者…..愛國,是會令人發傻的。又或者…..他們真的是賣港賣國的外國間諜。





[1] 網誌2014615日《解讀香港深層次矛盾:當「商場」遇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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