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2日 星期日

八仙嶺縱火案 – 回應各方質疑

自從20156月底,網民受「水煎包」事件剌激,自發搜集資料,呼籲公眾關注,網上資訊隨即排山倒海般湧出來。說明此事其實是一場積壓多時的「冤案」,而要求翻案的訴求,明顯一直都未有被妥善處理,只是被大量所謂「寬恕包容」的歪理鎮壓住。難得輔仁媒體敢於公開發佈,我作為輔仁作者之一,自然當仁不讓,也投入自己的專業知識來協助。

香港的網民,早就不是九十年代的和理非非愚民,也已一針見血地指出:假如八仙嶺的死難者要為社會和諧而被滅聲,那麼八九天安門的死難者又何必年年替他們呼冤了?

明乎此理,對於「公眾事務、公眾討論」的訴求本來就不可能推卸得去,這個也是現代文明社會「是其是、非其非」的言論自由表現;而又竟會有這麼多人出來搞「河蟹」? 看來香港左膠的所謂「良心」,其實也只是「雙重標準」而已。假如嫌疑人不是香港人,就盡情口誅筆伐;到了嫌疑人是香港人的時候,就來搞河蟹? 相信即使是香港的激進本土派,也不齒這種作為吧?

網上資訊當中固之然夾雜不少難以核實、甚至不盡不實的噪音。但經過核實而能呈交予公眾討論的公開資訊,不論在質和量方面,都毫不含糊地指向同一個方向:就是當年的山火,是人為引起,此謂之「縱火」;而當中的關鍵人物,肯定清楚起火原因,但該人仍然四出公開活動而未有回應。

對於當年造成五死十三傷的嚴重公眾安全事故,死傷者固之然無法得到合理的安息理由,而公眾對於同類危機,只能像中了鉛毒一樣,傻頭傻腦,只知是一場「意外」而不知防範問責,避免慘劇再次發生。而最可怕的是:當事人仍然四處炒作其「樂觀就萬事妥當」的所謂「正向思維」,而無視當年正正就是這種盲目樂觀,導致幾個中學生完全忽視危險,在山上胡亂點火而造成慘重後果。

「盲目樂觀」之為禍,隨時比「縱火」還要嚴重 (例如叫人盲目相信民主回歸!),這個才是公眾利益的重中之重。港豬幾時先至肯醒?

而居然有人要河蟹這種糾正社會歪風的訴求? 綜合各路歪理如下,由我逐點駁斥:

1.   所謂網上資訊造成「錯覺」,人人自以為自己是法律專家

這個歪理就是假設了:上網的人都不是法律專家。不過這個推理是錯的。因為「不是專家」的人固之然可以上網,不過不能反過來推理,就指「凡上網的,都不是專家」。

本人也上網,誰敢指我不是專家?

本人之前入法律這一行,是1985年。師父是專打刑事官司的英國大律師布卓倫先生(Robert Buchanan);有名有姓有身份。雖然師父早就榮休,不過各位可以隨便「起底」,因為同期合作的律師行朋友仍有未退休的,一切公開。

本人是紅衭仔出身 legal executive,由法庭即時傳譯做起,一直到夠經驗做案情分析和整理證供的工作,前後近六年時間。最後1990年離港深造去讀金融才離開這個行頭。其間幾乎隔個月就要跟師父到高等法院開工。都是代表「辯方」的時間多。對於殺人放火、打劫強姦一類的重案,幾乎全都打過了。專業的地方,就是鑽研刑事案件的「控方疑點」、而辯方備案重點是確保「滴水不漏」。正如我在前文所指,刑事偵緝的邏輯就是「排除法」,確保指控不能「含有合理疑點」,因為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法庭用的,不是一般的語理邏輯或者數理邏輯。我師父的出庭記錄是嬴多輸少,行內也薄有名氣。

至於居然同時「兼職」讀大學而又拿了獎學金升學,那就是外一個江湖傳說,不在這裡岔開話題了。

因此有人會認定「凡上網的都不是專家」,講得出這種鬼話的,基本上都只是狗眼看人低、自己低能而以為別人也同樣低能的低能仔。講完。

2.   舉證無理,以訛傳訛。

這個歪理的假設是:由於網上的資訊太多、真假難分,於是本人提出的證據是真假難分。這個推理的錯誤和以上的原因一樣。由於有很多人用假資料,於是本人用的資料也是假的。

是嗎? 人蠢冇藥醫、醫番變白癡。妄想症發作請及早治療。我用的只有三種資料,各位傻仔留意了,不要將自己的糊塗用來推論別人也糊塗:(1) 死因庭的報告以及專家證人的意見 (2) 傳媒公開引述各與案人士的直接陳述,不包括 hearsay 或轉述 (3) 與案人士的個人表述。

以上唯一例外的轉述(2),都是「時間、地點、人物、內容」齊全的「可供核實」陳述。換言之,假如需要 corroboration (獨立佐證) 來驗證轉述的話,基本上都能滿足可驗證條件的。

假如對以上的公開證據有存疑,我會反過來懷疑這種人才是蓄意以假亂真別有用心。

3.   指控嚴重,說法牽強

如前文所述,事件嚴重的地方,在於後果:五死十三傷。而且傷的是嚴重燒傷,是終生傷殘。這個才是「嚴重」的本質。而本人也並無任何「指控」。因為所指出的是案件本質是「縱火」。這個說法不是指控、是客觀陳述。我指出的是「有人仍有重要資訊」可供大眾了解事情真相,因而不能輕輕帶過「真相….你搵到又點啫….」。

假如真相是「其他人」才要負責,那麼難道講出真相對嫌疑人張潤衡不是好事嗎? 而另一個「又點啫」的反駁,就是基於真正「耶撚」的原教旨主義:寬恕有一個前題條件,就是認罪。能正式作山寬恕的,只有受害人。請其他左膠假耶撚死開,讓死傷者考慮是否對負責人作出正式的寬恕吧。假如有人肯出來承認事實的話。假如在現世的事情不能了斷,那麼稍後能判斷的,就只有上帝。不過咁….地獄之火猶如天長地久的愛情一樣 也是永不止息。我也是盡了耶撚的天職,阻止有人要面對永恒之火。

至於「縱火」的本質,在於事件絕對不是自然起火,肯定是人為。而假如是「意外」,法律上也只能是「意料之外」的才能稱之為意外。條件是「不能預知後果」。因此比喻是在應該生火的地方生火、而火勢不受控制,這才能稱為意外。在不應該生火的地方生火,已經不能說成是意外。

但死因庭當時之所以無奈將案件歸類為「意外」,那是因為根本仍有傷者沒有出庭作供(主要是張潤衡),因而無法進一步將事故起因縮窄。到底那三四個學生之間發生了什麼事? 「當事人」根本並無機會說明,其他人也沒有機會對質和提問。

而當時法庭的「公眾利益」考慮,很明顯是基於受傷人士的嚴重傷勢以及時間緊迫。假如裁決被拖延或被迫變成「原因不明」,那麼對於賠償、保險、社會人士的捐助等等資金發放,也會造成不必要的延誤。

至於為何死因庭以及警方放棄了查個水落石出? 那就不是我能夠解釋的了。解鈴還須繫鈴人嘛。假如香港的執法和司法系統出了問題需要檢討,這個難道又是「真相….搵到又點啫」?

4.   另有名咀開咪挑戰本人說法

這個是甚麼邏輯? 先不理何謂「名咀」,來而不往非禮也。本人也有一枝咪,到時開咪回應,禮尚往來就是。大家買定花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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