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1日 星期二

八仙嶺縱火案翻案 – 讓子彈繼續飛

先前有人居然以為稍為遲出文章就是撤退,世上白癡何其多。

而又見標題稍為不見了「縱火」二字,又以為是我會彈弓手,再一句,白癡死唔晒。

至於網台起鬨,就是網台從來都起鬨,起鬨又如何?

我一早預備要打誹謗官司,就只怕當事人不出來打。到目前為止,只聞網上爭論,不知爭論到何時何日。不過跟我打過官司的人都會知道,我是很有耐性的。網絡上的爭吵,不會改變我對翻案的看法;除非當事人肯出來一齊步入法庭對質。不過到目前為止,當事人唯一早前表過態的,就是「真相…你搵到又點啫…」。

目前情況是:我指控已出,當事人仍未回應。就讓子彈再飛一會。

關於尋求真相,有些動作是絕對沒有幫助的,諸如人身攻擊之類。例如有人質疑我沒有專業水平去評論,於是按此提問而澄清一下也很正常;不過跟著就有人指控我「以專業壓人」,又繼而嘲笑全香港的 legal executive都不是專業、統稱之為「師爺」云云。這只是無限上綱的謾罵而已。假如有人以為詆毁全香港的法律界行家也是一種講道理的方式,他最好先找法律顧問,問個意見比較好。又例如有人指控某位死因庭的證人是「敵意證人」。各位行家看清楚好了,hostile witness 這個名詞是這樣用的嗎? 因為某人指證張潤衡帶有火機,這樣就可以歸類為 hostile witness? 網台有些人真夠專業噢。這點外行看熱鬧的思維方式,只能印證一件事,就是有些人總是以為提出指證的就是「有敵意」,因此中國才有一種罪名叫做「尋釁滋事」。中國人的思維水平,只能如此。

而另外一種也很專業地低B的講法,大家也在網台上聽得很清楚了,就是「縱火」必定等如「謀殺」。如此說來,也又印證了另一種外行看熱鬧的思維方式,就是必須要證明有人蓄意而且有目標地殺人才算得上是縱火;這個是正確的標準和定義嗎? 這是自抬門檻、亂搬龍門而已,只能瞞騙一下法律盲。大家隨意翻翻法律字典,看看「他殺」有多少種定義就夠了,不必聽任何人扮專家。不過香港不缺的,就是法律盲。

我的追查重點從來都不是動機,而是「火從何來」。至於後果如何、是否追索? 那是由受害人去考慮,不輪到我越俎代庖、也更輪不到其他人來謾罵阻止。

全案都只有張潤衡被確定有帶火機,因而張潤衡的打火機成為全案關鍵。不過調查就在這個關鍵位置被煞停了! 沒有人覺得古怪的嗎? 而居然又會有人不理證供的上文下理,硬要指另一位證人陳日暉所看見帶有火機的「不是張潤衡」,相信這種亂點鴛鴦的推理也真利害。

陳日暉所講的是什麼? 按報章轉載他在法庭作供內容是:

…當天沿山路上山後,於相思林平地休息之際,見到一位中一E班戴眼鏡男生把打火機放進褲袋攜帶上山,但並無以之點火或作其他行動,故未加理會。

高登神圖就不再重複了:行程途經相思林,之後再往上走才到起火地點的小平原。因此所指的「攜帶上山」是指該人從陳日暉休息地點的相思林,再往上走到達起火地點的小平原。至於所謂「並無以之點火或作其他行動」,其實按證供也只是當陳日暉在相思林休息其間見到該人往小平原方向走去的情況。而起火地點的小平原情況,並不在陳日暉的陳述之內,那部份是「未加理會」。但法庭接納陳日暉的證供,因而延伸確定「陳日暉也看見小平原上有一個學生攜帶打火機」。請注意,是「一個學生」。

我在先前文章都提出了:要是有人見過或提過有另外一個火種來源,起碼會對「火從何來」有一個不同的說法。因此除非陳日暉所指的「中一E班戴眼鏡男生」不是張潤衡,那才能確立現場另有一部打火機。

在網台上也有發表意見的「馮堯敬校友會前主席」趙善軒在一篇「訪問校友」的文章所指:張潤衡當日身穿色彩鮮明之便服,比起其他身穿學校運動服的同學易於辨認,故不能以陳同學之言判斷張是生火者。

不過這種思維這只是個人猜測,並不符合法庭審訊所需的證供條件。

假如陳日暉能夠指出「該人的服裝不是間條」,甚或「跟其他同學衣著差不多」,那就反而好辦:這個學生「是張潤衡」的可能性可以排除。不過,只是「記不起」本身並無反證作用。我敢打賭十個男人,九個都記不起自己老婆上次出街食飯穿什麼衣物。能否因此而推論出「跟自己出街食飯的不是自己老婆」? 一般證人出庭作供的時候,都會偏重記得一些重點(例如打火機),而忽略一些自己覺得不是重點的細節(例如衣服)。因此對於一個死裡逃生的證人,之後仍然能夠清楚記得是1E班的四眼同學,已經很了不起的了。

只是又奇怪,假如法庭重視「認人」,為什麼不拿學生照片出來當場辨認一下? 這個也是法庭查證的重大缺失,就是根本不重視確認案中人士的身份。

但法庭即使在調查受到諸多限制的情況下,也不能指出「現場多於一人擁有打火機」。在判詞只是很「官腔」的指出,現場「至少有一名學生是擁有香煙及打火機的,亦至少有一名學生正在抽煙」。但請注意:所謂「至少」的官腔和語理:是由「一」向上數到無限,而並不排除「一」。這種精確但並無所指的官腔,就是對現場情況的籠統陳述。請問死難者能否收貨?

因此打了一個「困籠」之,又是回到那一句:現場除了張潤衡之外,有沒有人證物證具體指出「其他人」也有帶打火機?

事後,由校長引述張潤衡家長的說話,也核實了「張潤衡有帶打火機」。這一點,和法庭的推論是互相印證的。但「其他人」呢? 到底身份是誰? 警察又有沒有調查和搜證?

按「張潤衡肯定有火機」、相對於「其他人也可能有火機」, 那一個說法比較可靠? 因此再進一步,合理的排除法就應該是追查「其他人」有沒有帶打火機吧。不過「其他人」就在全案之中消失得無影無踪。大家又不覺得奇怪的嗎? 難道那些不是同校的學生,是外星人? 竟然一個人也無法認得出?

有關警方人員的說法,在先前文章經己引述,此處不重複了。當時警方經已鎖定:躺在醫院裡面的學生可以解釋起火原因,甚至要負上責任。當時的五個傷者,四個是其他班別的女生,只有一個張潤衡符合「關鍵人物」的身份。其餘在死因庭聆訊期間經已出院的李雋文,以及據報也在場、甚至嫌疑更大的「其他人」,又真的是一個也沒有被傳召出庭。甚至完全沒有他們被引述說明現場情況的說話。

這種情況,能否有一個合理解釋?

不是沒有,但沒有警方的「筆記簿」可以核對。假如當時有召開追查責任的刑事聆訊,是可以拿得到的。只不過對於不是打慣刑事官司的人來講,這是想炸了腦也不會明白的一件事:警察的筆記薄,是可以作為呈堂證供的。

因為辦案的警務人員,必須要有筆記。什麼時候、什麼地方、查問過誰、問過什麼、聽到看到什麼,都會在筆記簿中作出記錄。手寫記錄當然不會是很「工整」或者齊全,那要靠事後的正式存檔報告或者供詞。而筆記簿才是原始記錄。

有很多時候,在刑事法庭作供的警方人員,由於記憶可能出現偏差 (正如前述,證人都會偏向記起某些重點而忽略某些細節),都可以要求法官批准「查看筆記」。這個動作在作供的時候是容許的,正正就是因為筆記簿是原始記錄而不是「夾口供」的貓紙。不過警方的證人要權衡一個利害:證人可以不拿出來,但一旦拿了出來,成為「呈堂證物」之後,辯方就可以「檢查證物」。

而在這件案件之中,莫說是調查的報告、甚至連筆記也無法取證。不過,到了最後,警方的調查就只集中鎖定在張潤衡一個人身上。

假如打開偵緝人員的筆記,裡面有可能發現對於李雋文以及「其他人」的搜證資料。正常情況之下,偵緝人員不可能不查。但這些資料,也可能跟我的推論一樣,最後都是指向張潤衡一個人身上。因此才能解釋得到,為何那位警司,作為一個專業偵緝人員,最後也只能「苦苦等候」查問張潤衡,而不去找其他人和李雋文出庭作供對質。

對於死難者,這個情況又可以收貨嗎?

按在網台上也有發表意見的「馮堯敬校友會前主席」趙善軒,他並沒有「開名」說明表達意見的人的身份;由於並無佐證,只能留待公眾自行決定是否接納這些「轉述」資料。但假如張潤衡不是嫌疑最大,則趙善軒匯報以下的所謂「觀察」也就很不合理:

1.      廿年來校友都傾向認為與張有關;
2.      有一名1B班的同學,在兩年前指出其一生所受的痛苦是由張引起;
3.      張指廿年來的證人李雋文,後來轉校到鄭榮之中學,之後不曾提起此事;
4.      1D同學指黃耀楷並非吸煙者,而李雋文則不得而知;
5.      一名老師向我指出,張回校後曾多次聲言「好在我當日被火燒傷」;
6.      校內與身故的周、王老師相熟的同事,都故意遠離張。

對所謂「無證推論」的挑剔…請看看十八年來,最接近死難者的人,反應竟然是這般他們也是「無證推論」乎?

所謂維穩的「滅聲」後果,看看這些死難者身邊的人是什麼情況吧。怨氣衝天,正正就是因為十八年來從來都沒有人出來要求確定真正的起火責任。而這些怨氣,與高登傳出的各種資料都極之脗合。

所謂「真相….你搵到又點啫….

答案:起碼還死難者一個公道,讓事實水落石出。否則事情永遠也不會有完結的一日。

當日死者的家屬根本無法認屍只能靠牙齒記錄和DNA來核對身份。大家想想到底是死得如何可憐,對家人的打擊又有多大。另外多人嚴重燒傷,終生默默承受無盡的痛苦。死難者是死無對證,存活者只能含恨而終,又有誰人真正關心過他們了? 我們這個「非常關愛」的社會只是擺一個紀念碑出來就想推卸責任嗎?

原來有人是可以用「光環」來滅聲的,這不叫維穩又叫什麼? 即使一個局外人如我,只是路見不平,想為死難者討一個公道,看看各方如箭飛來的指控吧。這叫「光環殺人」。又有誰人真的想張潤衡自己出來對簿公堂、把這個「香港充滿愛心」的謊言踢爆?



2 則留言:

  1. –張潤衡當日身穿色彩鮮明之便服,比起其他身穿學校運動服的同學易於辨認

    張潤衡於7月3日李慧玲主持的電台節目中聲稱山火當日所有人都係著便服的。
    f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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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好由佢親自對質, 與現場人證口供矛盾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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