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7日 星期二

八仙嶺縱火案翻案問題

我不認識張潤衡,更加肯定無仇無怨、完全中立。

這宗不是高登吹水事件,也不是網絡欺凌事件。而是有人在網上舉報,引起高登及FB群組起哄,要為當年死傷者尋求一個公道說法。對於有人認為留言及指證者涉及「語言暴力」問題,那個並不影響分析。假如我們相信「不以人廢言」,只要所提出的是事實,不論加多什麼不堪入目的措詞,也並不影響信息的真確性。至於是否可靠? 那必須要交由嚴謹的科學論證來確定,而不是憑證人的態度。

當年被活生生燒死的有五個人,包括兩名教師和三名隨團學生。另外有多名傷者受到不同程度的燒傷,慘被傷殘及毁容,一直過着痛苦的日子;事件也牽涉多個家庭,多年以來一直默默承受不為人道的難堪。假如事件真的另有冤情,總不能馬虎了事。

至於是否會有人受到「不必要的傷害」,這點不在我的考慮當中。因為我相信,事實不能因為個別人士的個人感受而被扭曲隱瞞。在英國習慣法的法理傳統當中,「受害人」是有權、亦有責任出來作證的。至於如此嚴重的案情多年來被刻意低調處理,本身已是一件涉及重大社會公義的事件,一日未能水落石出,豈容隨意抹殺禁聲?

由於大量資信是最近才出現,包括被指「惡意留言」嘅FB 留言,而【輔仁媒體】的特稿「八仙嶺之殤 災難回顧報告」也只是在201576日才刊出 (http://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5/07/06/110579)。當中非常有系統地具列大量資料,包括「死因庭報告」等。可以說,至此才有足夠資料可以作出初步評估。

按在死因聆訊當時,由於張潤衡一直留院,並無出庭作證。因此張潤衡當時、直至今日,都沒有為自己澄清過當時發生了什麼事。

我以下按刑事偵緝的「排除法」,讓大家客觀地重組案情。大家如有指正及補充,可以有助澄清事實的話,無任歡迎。

案發具體時間是1996210日星期六。地點是八仙嶺相思林往上一片小平原。上風方位為馬騮崖。按抄錄「死因裁判官」有關「山火起因」部份的原文:山火熄滅後,政府化驗所科學鑒證專家張國強先生到達災場進行詳細調查。確定起火地點,就是該片小平原。

而第一步被排除的,是自然起火的可能性。

按該報告所指:火災發生後一連數天警方都在現場仔細搜索,可是並無發現水瓶玻璃碎片一類可以使陽光聚焦起火的物品。專家證人張先生的證供已否定了任何引致這場火災的「非人為」因素。根據證供,裁判官確定這次山火的起因必屬人為。

在起火原因確定是「人為」之後,裁判官繼而研究到底是誰人引起火頭。而按現場證人指出: 三至四名學生在小平原上休息時吸煙。因而裁判官確定,在排除自然因素之後,證人口供與現場調查結果脗合:起火原因「若不是香煙便是打火機」。

雖然不能確定「到底那些吸煙的學生中誰人生火或拋棄未弄熄的煙蒂」,但由始至終,不論多少人吸煙,現場唯一的「火種」來源,其實就是「一部打火機」。香煙沒有打火機點火,難道會是鑽木取火乎?

至於這部唯一有人提及的打火機,只有一個人帶在身上,那就是學生張潤衡。而張亦被指出,事發當天出發上山之前,在大埔墟火車站內,曾拿出打火機並且吸煙。「生火工具」在張的身上。而其他所有學生,均未有人被指身上帶有打火機。而事後張的父母也被引述,指出張潤衡當日身上有打火機,但「解釋」為:祗不過在祖父家中取了打火機和香煙。而這一段解釋,只有張潤衡的父母提出,也沒有任何其他人提及現場有其他打火機。至於這個說法也甚有古怪,因為張潤衡其實自己承認當日有買煙,只不過忘了是什麼牌子。

至於先前裁判官所指「三至四名學生在小平原上休息時吸煙….不能確定那些吸煙的學生中誰人生火或拋棄未弄熄的煙蒂」,但這點,由張潤衡自己的證供可以將可能性進一步收窄。

張潤衡自稱:當日和同學李雋文「自成一角自顧自的輕聲講縱聲笑」。因此火頭如非在其他學生身邊,那麼剩下來的火頭來源,就只有張潤衡和李雋文兩個所身處的位置。而現場證人的口供也是這樣描述:一個身穿藍白間條衫同學蹲下,其後附近位置著火。當日身穿藍白間條衫的,就只有張潤衡一個人。

除非其他學生有意將煙頭拋向張和李二人身邊,否則這個火頭來源,除張以外、就只有李雋文一人。既然其他學生沒有向他們拋擲煙頭,這點就更加肯定。

至於能否再將範圍收窄排除當中一人? 這點就不太容易,因為「證人不肯說明」。例如講到最到肉的位置時,張潤衡接受訪問時是這樣講的:事後身邊的同學及家人都曾懷疑他是元兇,但一直獲另一目擊者李雋文為他解釋:「當時爸爸打我一巴,點解要咁做,好驚,質疑係咪我,但李雋文都幫我解釋咗。」

這個所謂「解釋」是語焉不詳。是否李雋文的解釋可以令到張潤衡的父親對他「完全不再質疑」? 假如這個解釋是如此完整,那麼請問李雋文有沒有公開講過? 而整件案之中,最直接的人證,就是李雋文。要是他不肯講,真相就永遠不會有人知道。至於他向張潤衡父親「解釋」了什麼,也沒有其他人知道。到底這段對話有沒有發生過,實在確定不到。

我之所以說是「縱火」而不是「山火」,這就要看完最後這一點「排除法」的推論了:山火是中性的,只是指一個山著了火。沒有講這個火從何來。縱火是人為點火,而且「不是意外」。假如在一個應該生火的地方生火,但火頭不受控制,這可以稱為意外或者疏忽。不過在一個風高物燥、雜草橫生的郊野山坡上,假如仍要點火,這個不能稱為「意外」了吧?

再假如將道德底線退到天崖海角:有人刻意點火吸煙,繼而沒頭沒腦的將煙蒂掉失,還可以極其勉強地稱為「意外」,這是跟拿一枝上了彈的手槍指着腦袋玩「俄羅斯輪盤」一樣的「意外」吧.….不過,張潤衡一直堅持:他在山上沒有吸煙。這點就連「意外」也排除掉了。

李雋文身上沒有打火機吧? 因此李雋文沒有可能「點火」。

李雋文有沒有吸煙呢? 好像也沒有吧。否則他早就變成自認是引起意外的元兇。

至於打火機自行著火這一點,也早就排除掉了:專家證人指現場並無留下打火機。因此打火機是被帶走了。事後醫院將衣物和隨身物品交還家屬,張的父母對於「身上有打火機」一事也確定了:起火之後,打火機一直是被張留在身上。試想想:一部「意外失火的打火機」,會不會乖乖留在主人身上?

而一般人的慣性思維,都是「認定」打火機一定是用來點煙的。不過,按張潤衡自己的解釋,他當時沒有吸煙,因此「排除」了「張潤衡身上的打火機用來點煙」這一個可能性。

將所有不可能的事情排除之後,剩下來的,只有這個推論:

火,是有人點起的。起火地點就在張潤衡和李雋文身處位置。當時沒有人向他兩人放火或掉煙頭。打火機一直在張潤衡身上;打火機沒有失火,而打火機沒有用來點煙。

剩下來的,有請李雋文或者張潤衡自己清楚解釋好了。

其他人如有任何進一步信息可供拆解,無任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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