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大粵辯初選出了一條題目是關於「快樂原則」的。也頗有趣。
這個理論由心理學家佛洛依德提出,解釋人的潛意識尋求快樂和逃避痛苦的心理機制。 Pleasure Principle或者也可以譯為「快感原則」,兩者當中稍有差異。因為快樂比較屬於心靈上的、快感明顯較為肉體上的。不過對於一個初生嬰兒,實在兩者也沒有甚麼分別,「進出自如」就自然倒頭大睡。對於「心靈和肉體的分割」,那是屬於後期人格發展的事。
據此理論,「人追求快樂是與生俱來的需要,但會受社會文明和道德觀念所限制」。因此快樂原則是否就一定造成人格上的自私行為,其實沒有標準答案。
根據佛氏的理論,在人格發展的初期,人的生存會以滿足快感為先;思想行為會根據「快樂原則/快感原則」運作。
人格最原始的階段,稱為「本我」(id)。當與現實世界有更深入接觸後,人會學習在追求快樂的同時要「忍受生活中的客觀不利條件」,例如痛苦、壓逼和威脅等,以避免受到現實世界規範的打擊和禁制,這情況下的人格稱為「自我」(ego),是經過客觀審查和控制的自己,並不如本我真實,屬於「理性」的人格。人格的另一個組成部分、或者稱為「超我」(super-ego),是追求完美的意識,以道德、價值和理想等觀念組成,與「本我」存在衝突,主要負責監督自我的行為符合社會規範,確保理性中的原始部份後以受控。
物質、人倫關係和自我實踐等獲取快樂的途徑,都是幫助人紓緩自我和超我對本我的快樂原則的限制,讓人更接近或達致快樂。而有關的「衝突」和「焦慮」等問題、尤其在「自私行為」的問題上,佛氏其後另一著作《文明及其不滿》Civilization and its Discontent 有更詳細的描述。
命題當中有關「自私」與「不自私」的分析,其實才是值得注意的地方。因為這種說法實在過於主觀,摻了太多道德成份在內。或者用「利己」和「利他」兩種說法比較明確一點。
人天生利己,這點毫無疑問,否則早就絕種了。不過利己行為演化為利他行為,這種算不算是一種文明? 按佛氏的理論,人本來是一頭野獸,在進化過程中,演變為一頭聰明的野獸;但由野獸變成「人」,是因為有一個社會規範令他變成「一個能合群的文明人」。因此「利他行為」應該算是文明的分水嶺。
不過所謂「利他行為」,有時過於脫離現實,很難作出客觀判斷是對還是錯,有時連是否「文明」也很難講得上。
例如「殉葬」行為,肯定絕不利己、應該只算利他,尤其是對各位觀眾、山頂的朋友 it’s a good show;但古人樂此不疲,所謂文明古國的印度,直到英國人來到後,才「被迫」取消老婆要跳入老公火葬的柴堆這種殉葬行為,想落也有點打冷震。也別以為中國這個文明古國沒有,五十步笑百步。
也許佛教的利他主義才算是最徹底的「不自私行為」,例如「施捨」、「出家」等等。但這些行為不也正正是頂着文明社會的規範而來的嗎? 起碼戒色肯定會絕種! 而假如眾生平等的程度是要達到「割肉餵鷹」的水平,那麼人類也就應該自絕,那才最合符這種利他要求了。但高僧們卻是「樂此不疲」,那也又真是「高人」也,我等凡夫俗子,的確思考不過來。
另一種思考不過來的,也近似宗教,但打着政治科學的名堂,也不又知歸類是甚麼。例如「不愛爸爸、不愛媽媽、只愛黨國」。唔…. 這種哲學也是要求近似佛教那種「無私奉獻」,並且視任何利己行為都是邪惡的,這又是否合符「文明原則」? 這種謬論的水平之低,相信一個十來歲的中學生都看得穿了。
也在很久之前,遠在禁止印度女人殉葬之前,英國已經有一個「沒有理論的經濟學家」,在還沒有經濟學這門東西之前,在1776年出書提出了一個「沒有理論的理論」,叫做「無形之手」,意謂「當每一個人都在利己的時候,經己確立了一個最大的公共利益」。其中第四冊第二章寫得非常明確:
He generally, indeed, neither intends to promote the public interest, nor knows how much he is promoting it…..he intends only his own security…he intends only his own gain, and he is in this…led by an invisible hand to promote an end which was no part of his intention. …By pursuing his own interest he frequently promotes that of the society more effectually than when he really intends to promote it.
換言之,每一個人的利己行為綜合起來之後,最終會匯集成為一個最大的利他結果。到底史密斯是哲學家還是經濟學家? 誰說得準? 十八世紀以來的民主自由和科學主義,基本上也是建基於這個理論,就是普世價值當中的「自由」原則。
由「快樂原則」到「個人自由的保障」,這個才是真正要思考和討論的東西噢。同場另一條題目:「犧牲小我、成全大我」的邏輯問題,其實也是基於相同的哲學迷思。
但假如拿出來對人的規範和教導方法是「野獸標準」,得出來的後果就只有是獸性, 因此有些國家的現象是舉國都是很聰明的野獸; 要是拿出來規範的是文明標準,得出來的結果才會是人性。當中的確沒有絕對的必然結果。
但假如拿出來對人的規範和教導方法是「野獸標準」,得出來的後果就只有是獸性, 因此有些國家的現象是舉國都是很聰明的野獸; 要是拿出來規範的是文明標準,得出來的結果才會是人性。當中的確沒有絕對的必然結果。
其實粵辯遴選也根本不是要參選的學生能講得出以上那麼多的東西,相信在場監考的老鬼也不一定講得出來。但作為一個「話題」,就看看一個人平時看甚麼書、想甚麼東西、如何用腦,諸如此類而已。
有話題已經很好,這場面試的目的是讓任何「辯論技巧」都用不上。要考的只是一個人的思考水平和讀書習慣。沒有這些本質,再好的技巧也沒有意思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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