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30日 星期五

也談「大陸法」



最近梁愛詩批評香港人不懂大陸法,由香港人一手造成中港法律矛盾,於是梁小姐好心叫大家好好學習一下大陸法云云。

之不過要是大家認真聽她說,真的都跑去研究的話,相信又是另一宗對阿爺添煩添亂的倒米事件也。所謂「習慣法與大陸法的分歧」,這又是另一個由「語言偽術」所引起的「偽命題」。各位港燦如果照足梁小姐的指點去想辦法解決「中港法律分歧」,只怕進一步暴露原來這只是另一場「望文生義」、自作多情的鬧劇而已。對於真正要化解中港法律分歧,只怕只會亂上加亂。

中國大陸所實施的法制自有其一套,可別要混為一談,指鹿為馬說那就是《大陸法》。

梁小姐所謂的「大陸法」,是指「大陸行的那一套法律」,不是指  Continental Law。後者貨真價實那一套之所以慣稱為《大陸法》是因為那是「歐洲大陸行的那一套法律」。那是法國大革命才搞出來的東西,不是歐陸原本已有的那一套封建法律,更加與大陸那一套風牛馬不相及。由1789年法國大革命席捲歐洲而廣為採用,因此稱之為《大陸法》。

我讀得書少,但也知道無謂糾纏於「望文生義」的無聊爭拗。我在法國讀書的那一間學校,創辦人正是法國皇帝拿破崙;而教我歐洲憲法的,是法國駐歐議會的法律顧問。套用阿 Q 的邏輯,那叫「進過幾回城….見過城裡的煎魚」唄。所以對於這個「三尺三寸寬的木板做成的凳子」,叫「長凳」,還是「條凳」隨他媽的便。反正書本都攤在圖書館裡,又沒有人拿槍指着你不許翻閱的嘛。

Continental Law 又稱 Code Law, 意謂「成文法」,以相對分別於英倫三島所慣用的「習慣法」 Common Law, 又可稱為「不成文法」。

主要分別在於習慣法是「炒雜錦」,由歷史累積而成,並無一套完整的憲法性文件來設定總體法律設計框架。因此習慣法只有「憲制性文件」,constitutional document, 而沒有一套成文憲法 Constitution. 因此永遠是「後法優於前法」,後立的法律一定凌駕前立的法律;而裁定那一套法律為之適用,只能由法庭來決定。於是有所謂「司法解釋權」全在法院,習慣法就是這樣來的噢。

要是大眾都覺得法院判案有問題又怎麼辦? 修改法律囉,由法律規定法院判案要根據修訂後的法律條文囉。這個邏輯不難明白嘛。這叫三權分立。

當然,自從英國加入歐盟之後,起碼在1972年簽訂歐盟條約後,歐洲憲法的規範也相應引入到英國。但也不要以為這會顛覆了英國的習慣法,因為那也是基於相同的炒雜錦邏輯,在歐盟條約相關的法律限制下,要以歐洲司法解釋為準而已。英國法庭還是我行我素的。也又不見得歐洲人會叫英國造成「英歐法律矛盾」云云?

而真正的《大陸法》是建基於《人權宣言》,經由成文憲法是用來體現和實施人權的。於是乎有一個挺有趣的現象,就是全民授權組成的國民議會可以訂定法律,但法庭有權以「違反憲法」來加以否決;至於在甚麼情況之下才能運用否決權? 那是建基於「三權分立」,由法院按憲法裁決的先例作出判決的。

假如大眾都覺得法院的裁決有問題,可以怎麼辦? 修改憲法囉。之不過那要涉及全民公投,可不是那麼好玩的耶。比之於英倫三島的習慣法,的確多了不少繁文縟節。但同樣也是有個譜的。而且對於「人權」的保障、「三權分立」的原則以至「憲法的超然地位」,全部都有規有矩,那管你是甚麼政黨當權執政,政府和行政機構不得違法也。

至於《人權宣言》能否「被否決」? 這個問題才是有趣噢:大家想想囉。哈哈。

鏡頭一轉,中國大陸所行的那一套叫做什麼才對呢?

那叫《蘇維埃》。

首先那是沒有「三權分立」的;第二,沒有「全民議會」這會事,那是因為有一套東西叫做「民主集中制」;而更加沒有所謂「違憲」的概念,因為有一個東西叫做「主權機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隨時「修憲」而無需「公投」。而當然也沒有所謂「法律解釋權在法院」這回事啦。還別忘了,更有一個「司法程序」叫「兩審終審制」,而沒有「最終上訴」或者「司法覆核」這回事。至於「人權宣言」有沒有? 自己查查看囉。

也又別嫌我嘮叨啦,反正只要方向正確,答案不難找出來的,就算我講的全是「廢嗡」吧,拿個證據出來指證我錯囉….你有本事的話。書本都攤在書架上嘛。

《大陸法》不是《蘇維埃》,我說的。


後補一點:《大陸法》的基本原則是「主權在民」。因此即使是要國民「顧全大局」,仍絕對不能跳過人權底綫來走捷徑。大家還記得「歐盟」是如何完成統一的嗎?  就是在1991年各成員國簽訂《馬城條約》之後,由於涉及各成員國要在其國內憲法上接受歐盟憲法的凌駕性地位,因此每個成員國必須按其國內憲法進行修改憲程序。這個程序,要到2007年的修訂案《里斯本條約》推出才總算完成。之前一些小國例如丹麥,以及一些大國例如法國、荷蘭,也先後在其國內的修憲程序不能通過而令致歐洲的統一進程受阻。但這種統一過程,即使是如何意義重大,也不能不配合和尊重每一個成員國的修憲程序、而每一個成員國也不能不尊重每一個國民的公投權利。這才叫做「主權在民」,這個才是《大陸法》的本質。不是隨便安一個名字叫某某東西是《大陸法》就是「說了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的那套法律制度叫做「蘇維埃」,這一點是事實,沒有所謂對與錯或者需要批判的地方。認識和承認這個事實才開始談愛國也未遲。否則所愛是何國也說得不清不楚,這只能算是「老點」。據聞有些無知少女以為援交是拍拖的,自己誤會只能算你是個白痴;不過假如一個白痴連援交和拍拖也不能分辨清楚,還「一片好心­」地鼓勵其他人去「拍拖」,那叫「送羊入虎口」,相信各位色狼一定開心死了。



2012年11月29日 星期四

六七暴動反思



剛又有時間看到吳康民在《東方日報》的文章,今日20121129日評論《重溫香港歷史 便知當前亂源》。當中推理如何,那是觀點問題,見仁見智,各自理解可也。

之不過有關香港1967的「抗英暴動」,謂之:港英壓制香港左派愛國力量,終於壓出一個六七年的反英抗暴來。這個可不能照單全收。

吳老在港推動愛國運動乃是老前輩,相信沒有誰人會反對。愛國無罪,而對於1967年香港暴動期間所發生的暴力行為,尤其是對香港市民的生命財產等的損害,相信他老人家也絕對不會認同。文中也可以看得出他老人家沒有甚麼壞心腸。

但以事論事,按其推理,現在是2012年,亦即1967年暴動的45年之後,而堅持香港回歸之後15年之內所發生的管治亂象乃「港英一早預先埋伏的部署」,這個會否有點時空錯序?

又指「港英政府(1967年之後)便更加重視居民福利,建公屋居屋、發展工業、增進就業、普及教育、興建學校等….終於緩和社會矛盾。同時,整飭吏治,建廉政公署,使過去貪腐厲害的紀律部隊走入正軌」,此等動作,乃是為「安排回歸後的英國潛勢力作部署….」云云。

這個就更加厲害了,原來歷史是要這樣看的。真是道行差一點也難望學得高人半點心得也。要是英國佬有這般非凡本領,她的日不落帝國應該仍是如日中天才對噢;這頂高帽,英女皇受得起嗎?  好像她老人家連幾個家嫂都管不了呢怪可憐的老婆婆啊。

香港經歷過1967年暴動的人應該還未死清光,起碼我當年為避開街邊的炸彈而不能上學,還要在家裡靠濕毛巾來勉強應付催淚彈,算是童年陰影吧。現在仍着意研究有關史實的學者也還有不少,但對於是否由於「港英殖民壓迫香港左派愛國力量」,以致「香港1967年有暴動事件」?看來還不至於如吳老所言那般簡單吧。

有關事情背景,可參考張家偉著《香港六七暴動內情》以及其他系列的書籍,當中有詳列相關事件的發生經過、以及社會各階層不同人物的專訪核實印證。事件當中尤為明顯的關鍵,是國內1966年開始「文化大革命」,強國人民正開展互相殘殺之際,香港左派因應「中央最高指示」,陸續在港成立「鬥委會」,準備與港英展開「武力鬥爭」。這個才是暴動的直接原因。




須知香港自1949年以來,一直都是國內「逃共」難民的第一收容港;加上不停的政治運動以及由《大躍進》所引起的超級大饑荒,國內同胞冒死南逃,在香港安身立命。難得檢回一條小命的同胞,相信絕對無意香港同樣也變成和國內一樣。

而香港左派在這個時代條件之下,硬要「扭轉現狀」、爭取香港回歸超英趕美的共產祖國懷抱,其實除了暴力革命之外,別無他法也。

到底是港英先動武才有67暴動、還是先有文革才有67暴動? 從事件時序看來,大家可以自行判斷。如有異議,大量史實可供參考,也又省得我在這裡被歸類為反中亂港一類。這種文化大革命式的批鬥遊戲,我這個沒有文化的港燦絕對沒有水平去參與或「被參與」。

至於吳康民所謂「雖然運動的過左行為,損害了香港同胞的利益,以失敗告終,但群眾不滿港英的老殖民統治的情緒,並未平息..

這個評論,未知標準應該如何斷定? 何謂「損害了同胞利益」,認真是「輕描淡寫」得甚為文雅。

試列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香港商業電台播音員林彬先生於電台節目中抨擊香港左派人士的暴行;並且揶揄鬥委會企圖發動全港罷工,而竟然沒有多大反應,於是播出一段名為「欲罷不能」的節目予以諷刺。其後1967824日,林彬於九龍何文田窩打老道山嘉鳴閣對開馬路上被多名暴徒伏擊,與堂弟二人在被困汽車內並遭淋電油縱火燒至重傷,兄弟二人翌日不治。

左派報章第二天是這樣出頭條的: 「地下鋤奸隊做得好! 漢奸林彬被處死」。當然,到了今時今日,兇手們仍是逍遙法外。但到底會是誰人有此動機、又有如此毒辣手段? 相信也又不需要太大的想像力吧。

因此香港1967年的暴動,到底有多少是由港英壓迫而致、又有多少是由文革流毒所致?  而這種光天化日之下,將「階級敵人」淋上電油、活生燒死的極度凶殘手段,是否只是一句「損害了同胞利益」可以概括形容?

噢,還有,林彬的堂弟基本上沒有參與過廣播甚麼的,連階級敵人算不上,只是路人甲乙丙。看來是有人決意「有殺錯,冇放過」,總之誰人和林彬在一起就是這個人自己倒霉就是。至於林彬一介文人,為何又會「禍從口出」呢? 那是因為之前有一件事他「看不過眼」囉:1967820日下午,亦即林彬出事之前數天,北角清華街有鬥委會擺放炸彈,八歲女童黃綺文及其兩歲弟弟黃兆勳正在街邊遊玩,觸摸炸彈即時被炸得肚破腸流、死狀至慘。

香港市民其後的一面倒親英,並且強化了殖民地的認受性,這點看來其實也又不難理解吧。但那又怪得了誰? 而吳老仍然認為「群眾不滿港英的情緒,並未平息」,未知吳老有沒有做過民意調查? 還是這個是「不證自明之真理」?

所謂「歸心」的問題,英國人其後痛定思痛,努力施行德政,以香港市民利益為先;推出了種種政策,就正如吳老自己也能指出:重視福利,建公屋/居屋、發展工業、增進就業、普及教育、興建學校等…。同時,整飭吏治,建立廉政公署,使過去貪腐厲害的紀律部隊走入正軌….

如果以上種種德政,使香港市民着實受惠,甚至可以將香港建設成為亞洲四小龍之一,也還可以「抹黑」為「港英陰謀」, 會否是想像力豐富了一點?

以史論史,假如這也是陰謀,那麼《貞觀之治》可列為中國歷史第一大陰謀了吧。須知李世民也是半個鮮卑加突厥,比之港英的半中不英強不了多少唄。

港英努力保障香港人的利益就是惡毒的陰謀,而鬥委會奉北京意旨來港屠殺港人同胞就是「稍為過左」...

我讀得書少唔明。

其實只要香港的左派稍為有點良知,主動交出燒死林彬的兇徒,並且認真向受害的廣大香港同胞懺悔求饒,或者還可以將67暴動的罪孽減輕一點,算是符合「大和解」的要求吧。

可惜香港的左派不知悔改之餘,更反而詆譭香港同胞懷念良好管治的卑微願望為「港英陰謀」,這又算是甚麼邏輯?

看來香港真的要大搞「國民教育」了啊。要是香港的小朋友有半點常理,看了香港的歷史 (真得那一本) 也不太可能「歸心」的了。

也許可以借花敬佛也無不可:《重溫香港歷史 便知當前亂源》,至於那個「真正的亂源」是甚麼,各自按史實「查找」吧。



2012年11月27日 星期二

賽文迪斯傳



 Miguel de Cervantes 這位中世紀文豪的正式譯命應該是「塞萬提斯」吧? 我不理了,我自己就是這麼寫。

又一齣冷門得嚇死人的電影。1967年由美國導演 Vincent Sherman 拍攝的 B 級電影。據報是「非常誇張地虛構、票房幾乎沒有任何記錄、其後亦從未獲得任何評論」。

有這麼冷門? 呵呵呵,算我是外星人罷,我看得很開心啊;應該說:笑着哭。那是男主角在刑場上等候斬首時的表情….. 這裡先賣個關子。

隱約記得那是半夜三更,在鬼佬電影頻道無聊之極偶而看到的,一看就幾乎目不轉睛。假如真的這麼低級,幹啥我的記憶會被烙得如此深沉,即使是數十年後,仍可以將主要劇情背誦出來?

而我亦絕對相信,有不少我們認識的電影電視劇情,是有抄襲它的呢。不信? 講個故事給你聽,當中大有原因的。

這套電影的演員絕對是二流,因此是 B 級相信不難理解。奇是奇在,演得實在不錯,我指以一套 1967 年的電影來說,尤其是所謂「誇張地虛構」的劇情。

先不理會那一眾女主角的投懷送抱,那個真的有點難以置信,我其後翻查過「主角」賽文迪斯的資料,結論是「現實比小說更離奇」,不是在於那眾多美女投懷送抱,而故事的背景,起碼主線,是真的。

包括主角的神學士出身、曲折離奇成為海戰英雄,後被擒為回教大君的奴隸、又出奇地被禮遇送返西班牙等等。而假如對文學有認識的話,再翻看一篇《唐吉訶德》,其實就是男主角心理投射的自述,而居然可以用這麼抽象的手法,不至於在中世紀被拉進宗教審判庭的「曲筆」來寫出《唐吉訶德》,看來情有可愿之至。至於它能成為文學鉅著,各位等着重新閱讀好了….. 假如你有看過這套荒誕電影的話。

而其後另一套較為接近這個「抽象寫實」的電影,是1972彼德奧圖主演的Man of La Mancha,其抽離現實的荒誕劇處理手法、包括「在故事中講另一個故事」這點,也承繼了這個「現實比小說更離奇」的主題。原著其實也是60年代的,由1965年同名舞台劇改編。

不記得電影嗎? 那麼主題曲吧:The Impossible Dream…..留意歌詞。



因此作為一套「歷史劇」,這套電影也夠「誇張地虛構」,是因為導演雖然盡量忠於原著,但有很多中世紀的「傳說」不易處理,因而劇評也只能「按1967年的社會狀況」,給這套電影打分,那當然是「很不理想」囉。

原因是:這套電影屬於「離經叛道」,拍攝手法看似保守、實則內容「非常嬉皮士」。

反戰是固之然的了,也別忘了這是越戰高潮;這也算了,居然連羅馬教廷也反、男主角愛上的初戀情人竟然是一個「周旋於主教與親王之間的紅牌阿姑」!  描寫回教徒又比基督徒更有人性,尤其在中東戰爭期間這樣寫出來!  因此對於當時的劇評來說:完全沒有說服力。

之不過,有幾點是真的:假如有留意另一本書,薄伽丘的《十日談》,那麼對於中世紀、尤其是教廷情況如何,又許會覺得賽文迪斯還算筆下留情的了。男主角下海當兵並且參與了著名戰役,這個的確是貨真價實,反而沒有任何浪漫原素要「為國爭光」甚麼的。

之後的劇情「有點爭議」了。被俘為奴這點應該沒錯,因為當時規矩是這樣嘛,誰叫你當兵去了。但最後「獲禮遇送回西班牙」,是否因為「西班牙總督的求情和家人的贖金」? 故事在這裡開了一個岔。

電影的情節是這樣的:男主角雖然被捕為奴,而由於有學識又是海戰英雄,受到回教總督的優待,甚至想延攬為幕僚。而居然這個奴隸不識抬舉,敬酒不吃,還「勾結」獄中其他囚犯企圖出走。總督當然精明,根本不用武力鎮壓,光就「賞賜全部奴隸一天假期和免費酒肉招待」,一場造反就消弭於無形。對總督來說,這個「人性不過如此」的批判,簡直精彩絕倫。

總督後來把這個「帶頭造反、不識抬舉」的傢伙拿出來示眾,但還要當眾羞辱來出出氣….好歹也是總督嘛。就要這位壯士供出其他同謀出來,就要看看在利害關頭到底人性又算甚麼。

男主角竟然一個一個人名的慢慢講出,正當總督得意揚揚之時、以為人性完全不敵他的威權手段,才開始發現原來男主角供出來的人名全是亂來的,到男主角「作無可作」的時候,竟然連「哥倫布」也念了出來,說着連自己也忍不住大笑不止。

總督當然是更加氣頂,但好歹也是個「開誠佈公」,當着民眾還得有個譜,於是開出了一個當時通用的條件:拿得出贖金,就當有人買你回去,要不就由我作為主人將你那個造反的狗賊人頭斬下來示眾。

主角這裡不得不哭了,不是因為必死無疑,而是居然在刑場圍觀的回教民眾開始走上前來,這些理應是他的敵人,各自將金銀首飾放下;一言不發的,以行動來向總督表態了。總督起初也是看傻了眼,但終於也服氣,因為他當初也沒有看錯人,這個傢伙是值得他尊重的。其實贖金這個問題,根本不是重點了,到底人性應該如何看待,民眾的眼睛看得比他還要雪亮。

這個情節有點面善嗎?

1972彼德奧圖版的《唐吉訶德》講的,就只集中在監牢之內的那一段「等行刑、講故事」情節;還有,1982年無線電視劇《飛越十八層》最後一集,由魔鬼親自放下最後一個硬幣的「贖金」。還有,1982Ben Kingsley 主演的《甘地傳》,解釋何謂「非暴力抗爭」當中有這個名句:they will have my dead body, not my obedience.



可能六十年代的人都有點嬉皮士 DNA吧。離經叛道才是正常。還記得,當年看《賽文迪斯》,只是我一個人,看《甘地》的時候,是電影院全場起立拍手致敬。而那是在香港,一個公認最市儈的城市。

人性啊,有點奈它無何,是不是? 聽聽 The Impossible Dream 噢,留意歌詞。

2012年11月25日 星期日

言論自由的合理界限



一早告誡各位辯論員,要小心自己講了大話也不知道,後果可以很嚴重的。防微杜漸,宜早自律。

占飛今日(20121126)《信報》文章值得推薦參考,題為《歪理言論.不得自由》,有點跟時下言論自由一派過不去,不過引用梁愛詩的「批評司法獨立的自由」,倒是非常正確。也可順手示範一下,何謂「公允評論」。

占飛指「言論自由的真義」,並不在於「我有權發表任何意見」,因為「言論自由」和「意見自由」是兩回事,不可混淆。

舉例:「蘋果比橙好吃」是「個人意見」,那是個人口味問題,並不涉及任何真假、邏輯等客觀判斷的要求。占飛再推論 不論個人品味如何畸怪、與眾不同,人人都有權表達這類意見。

但假如說「強國人是低等民族」,那可是在性質上大有分別,那是有對錯可言的。遇上有人質疑,便應拿得出證據出來證明這個意見是有理有據。如果拿不出證明,這個所謂「個人意見」便必須放棄或修正。類比「醫學意見」,要是你並非醫學專家、也沒有足夠的科學調查或證據,便不應發表「吸煙有益健康」這種胡說八道的「個人意見」。顯得自已無知事小,誤導別人事大。

占飛的見解是:胡說八道並不犯法,但必須加以抨擊,以免惑眾。而假如有人耍無賴,你舉出的證據他無法反駁,卻不肯放棄自己胡說八道的讕言,反而祭起言論自由的大旗來...以掩飾個人的錯誤或無知這是「知識上的不誠實」。

這個名詞批得好,因為「知識上的不誠實」,是指個人信念必須要有足夠的事實、合邏輯的理據支持,並能夠跟人理性討論。而只有「別有用心」的人,才會動輒誑稱自己有言論自由可以表達任何意見。

結論為:對濫用言論自由,大放厥詞,發表「知識上不誠實」的意見的人,必須嚴正告之:你沒有發表經不起理性及事實檢驗的意見的自由…you are not entitled to your opinion.

遠的不用說,就說浸會那一本《香港藍皮書》,簡直是經典。假如只是言論自由,作者「覺得中大學術氣氛」如何,那是個人意見;但假如言之鑿鑿說中大是被美國基金收買了,那可是全心作假;兩者之間有天壤之別,這點可與占飛所講的言論自由限制有異曲同工之妙。




剷平香港



沒有甚麼大不了嘛。強國人民十三億,香港幾百萬人只算個狗屁不如。

其實「中央政府」不是沒有試過剷平香港,大家記得溫習一下歷史吧。而且可以合理懷疑,這種剷平的情況,出現過不止一次。

其實香港的歷史很悠久,否則不會在鬧市中心的「李鄭屋邨」出土一個「東漢古墓」出來噢。這是何等官階的人才有資格住躺得入去的東西呀? 而「屯門」作為南疆大門的海防重鎮,早在唐朝已有詳細的軍鎮記錄,相信香港作為世界貿易(海上絲綢之路)中轉站的角色也早在宋朝之前經確立。但為何在鴉片戰爭之時,英人要求割讓香港,而清廷的正式報告是:「香港乃不毛之地」。認真耐人尋味。

中間為什麼有很多東西不見了? 清洗得如此白淨? 英國佬好像當時還未「佔領」香港,相信這個清洗的工作沒有本領由她來做噢。

其實香港最早有正式記錄的「被剷平」事件在宋朝。南宋時期,大嶼山的產鹽業已非常蓬勃;靠海食海,人之常情嘛;反正朝庭在遠,也從來沒有接濟過漁民甚麼的;中原紛亂,到底誰人是皇帝也說不準,反正朝廷正忙着向北邊的蠻族割地求和、岳王爺「莫須有」還未平反,海邊的草民又要向誰聽話去唯有自食其力囉。

但香港衰在發達太早,引起中央不滿;講白了是「分贓不勻­」也。中原一旦安定了一點,自然就要想到「錢」的問題。朝廷隨後明令打擊「私鹽」販賣,將漁民的合法副業收歸國有,終於在宋寧宗慶元三年(1197年)激起本地「鹽民」的動亂,史稱《大奚[]山鹽民起義》。其後動亂被鎮壓,起義者「全部正法」。因此香港要是有人認為自己發達在先、中央基於「保持香港安定繁榮」就一定會讓你繼續五十年不變地自力更生的話:發夢啦你!  一旦中央反面不認人,你就是「反賊」。不剷平你才怪。

之後在明朝開國之後,明太祖忽然不知發甚麼神經病,即位不久就在洪武三年(1371)宣佈「海禁」、之後在洪武二十年(1387) 更加是一不做二不休,強制「沿海島民內遷」。換言之,香港不可能被倖免又一次被剷平。近年考古證實的事情是:香港在元朝經已有練鐵工業,另外也有不少燒陶和練灰的各式「窯」分佈各地,製鹽和貿易就更加不在話下了。

明太祖朱元璋的《大明律》是這樣寫的:
若奸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己行律處斬、梟首示眾,全家發邊衛充軍。

很明顯,明朝的「海禁」和「內遷」政策真的很成功耶,香港又再被寫成「不毛之地」。算不算「剷平」? 中央政府的藉口也很簡單的,就是為了防止沿海地區成為「反賊基地」云云。中央政府原來真的很多敵人唄。「潛通海賊」是要「闔家剷」的噢,問你怕未。

而最近一次是清朝政府為對付明朝遺臣鄭成功在台灣的鄭明王朝,以斷絕中國大陸沿海居民對其接濟,於康熙元年(1662年)由輔政大臣鰲拜下令從山東省至廣東省沿海的所有居民「內遷50里」,並將該處的房屋全部焚毀、以及不准沿海居民出海的措施。

措施使華東至華南沿海地區的漁業和鹽業廢置、田園荒蕪,沿海居民流離失所。到了康熙八年(1669年),整整七年之後,由於朝廷認為措施已收成效,加上忽然大發慈悲,不想繼續影響沿海地區的民生云云,終於允許復界。不過田地已荒、房屋全部焚毀殆盡香港這個不毛之地是這樣剷出來的呀。

因此到了英國戰船東來之時,的確是要在一個「不毛之地」從頭建設。這個一百五十年的歷史,又可以多謝大清帝國甚麼呢請問這個姓愛新覺羅的所謂中國皇帝,和姓溫莎的英國皇帝,又有何分別了? 一個插一枝青龍旗、一個插一枝金獅旗,香港的《龍獅旗》是這樣拼湊出來的呀。

歷史洪流雖然很多「砂砂石石」但當中其實有一個節奏的:就是每逢天下大亂,中央自顧不暇的時候,香港作為一個「難民中心」,總會有辦法自食其力、絕處逢生的。一旦中原開始安定下來,中央想要「整頓一下海外的反賊」,香港就一定毫無例外地成為頭號嫌疑犯。
標準動作是「海禁」,之後是「內遷」,公然抗旨的叫反賊,要動用人民子弟兵來剷平的,然後「天下太平」囉。

死人是不會上街遊行抗議的嘛,中央樂得清靜。

魯平說了的啦:那些不認為自己是中國人的香港人,應該看看他們的護照上寫着什麼,或者應該考慮放棄中國籍……中國有多達13億人口,不介意失去這一小撮人….香港絕對不能成為反共基地。

其實魯平很愛香港人的,這算是「泄露國家機密」吧? 聽完了「溫馨提示」,回去翻一下香港歷史;最好趁還有錢買機票的時候,看看可以跑到那裡去吧,人家是預早放你一條生路啦,還不磕頭謝恩!



好書推介:錢買不到的東西



難得有時間看書。這次終於都跑到銅鑼灣的誠品書店去看個究竟。首先當然是頗失望地覺得難以和台北的誠品比較啦。單就給人坐下來看書的地方也欠奉,就連書架前面那丁方四寸、僅容半邊屁股的地方,都豎起一個小牌子,說:請勿坐下。

沒有看書的地方,還是誠品嗎? 奇怪….

唯一可供安慰的,是總算書目還是比香港本地的強,起碼一些比較冷門的題材還有。我當然就老實不客氣的掃他幾本啦。有些應該在香港其他書店也有得賣的,我也留心不了那麼多啦。三本書,每本都相當精彩。

這次先談:邁可.桑德爾的《錢買不到的東西 - 金錢與正義的攻防》,下一次才講《威尼斯共和國的故事》,往後才講《失控的正向思考》。唉,總是台灣的讀書風氣好,據聞投資移民的金額不高,真有點心動。



言歸正傳,以我一隻投資銀行的肥貓來說,到底應否讀《錢買不到的東西》這類書其實反正這個行業都歸入人民公敵之類,讀什麼也沒有所謂了吧,而到底書這種東西有沒有挑選讀者的理由呢? 也好像沒有唄。或者可以這樣理解,由我來讀,起碼我的第一手資料可供更大的反思。而我的第一手資料除了本身的銅臭行業之外,也包括了在大學教書的經驗和社會服務的經驗,所以兩邊的東西也在我的腦子裡面,總比一些一面倒的憤青 (或者土共) 強得多了。

該書的作者也又不用介紹了,先前我在另一個讀書報告裡面都有提及的啦,哈佛大學的邁可.桑德爾教授,先前介紹過的書是《正義的思辨》。

今次這本書的題目更具有「方向性­」,明顯地「反建制」和「反資本主義」。但也總不能因此就將這位仁兄歸類為「社會主義」,因為當中對社會主義的批評也許足夠令人缺席諾貝爾獎的了。

也許又是常理而已,書中的主旨其實不是講有什麼東西是錢買不到,而是反思到底為什麼有些東西要用錢去買?

之所以說足夠讓人缺席諾貝爾獎就是當中有詳細提及他在中國的經歷,包括「排隊權」被人拿來炒賣、生兒育女的權利被拿來當配額一樣投標…. 只差沒有講到「人口買賣」和「器官買賣」而已,看來還是非常保守的批評呢。

假如要在香港找案例,其實也還不用少得了。例如「領匯」這個「地產霸權」是從何而來的? 還不正是「資本主義萬能」的迷信囉。而在司法複核的判詞中,也有提及這個問題的邊沿:就是到底政府所謂提供「居住和相關設施」的法律責任內容,是否包括「商場」等東西(法院判詞2005720)

很可惜,法庭的判決是「政府只要合理地提供」已足夠,換言之,假如政府一切往錢看,屋邨商場只需要提供空間,誰人來經營、如何經營,政府可以推卸得一乾二淨(香港房屋條例第4(1))。至於屋邨居民是否有選擇、是否能負擔,竟然「不是政府的責任」。詳情參考上訴庭和終審庭的判詞:
·        Lo Siu Lan v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2005] 2 HKLRD 208,
·        Lo Siu Lan v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2005) 8 HKCFAR 363

不過正正就是我的第一手資料才夠填補這個「概念缺口」噢:其實法庭的判詞不是說「政府卸責冇問題」,而是按習慣法的法理,重申一個「普世標準」的概念,就是「政府不是萬能」甚至「政府其實無能」。

政府的權能完全是人民賦予的,要是人民不在立法層面設定、授權和限制政府的權能,那就請不要事後來挑剔!  對於一眾要爭取公民權利的憤青來說,要專心讀好書啦。

書中是否有黃金屋? 這點我不敢講,起碼我搞社會服務這許多年是完全不收錢的。但讀書肯定可以有助搞清楚事情的真相,只要不是讀死書就是。

錢有很多東西也買不到,或者不應該用錢來交易的,重點就是要搞清楚到底「公民權利和責任」是甚麼一回事。法律這個東西,本來就應該是用來彰顯公義的嘛,就看你是懂得用還是不懂得用罷了。最好不要扮聰明,不懂也裝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