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5日 星期日

言論自由的合理界限



一早告誡各位辯論員,要小心自己講了大話也不知道,後果可以很嚴重的。防微杜漸,宜早自律。

占飛今日(20121126)《信報》文章值得推薦參考,題為《歪理言論.不得自由》,有點跟時下言論自由一派過不去,不過引用梁愛詩的「批評司法獨立的自由」,倒是非常正確。也可順手示範一下,何謂「公允評論」。

占飛指「言論自由的真義」,並不在於「我有權發表任何意見」,因為「言論自由」和「意見自由」是兩回事,不可混淆。

舉例:「蘋果比橙好吃」是「個人意見」,那是個人口味問題,並不涉及任何真假、邏輯等客觀判斷的要求。占飛再推論 不論個人品味如何畸怪、與眾不同,人人都有權表達這類意見。

但假如說「強國人是低等民族」,那可是在性質上大有分別,那是有對錯可言的。遇上有人質疑,便應拿得出證據出來證明這個意見是有理有據。如果拿不出證明,這個所謂「個人意見」便必須放棄或修正。類比「醫學意見」,要是你並非醫學專家、也沒有足夠的科學調查或證據,便不應發表「吸煙有益健康」這種胡說八道的「個人意見」。顯得自已無知事小,誤導別人事大。

占飛的見解是:胡說八道並不犯法,但必須加以抨擊,以免惑眾。而假如有人耍無賴,你舉出的證據他無法反駁,卻不肯放棄自己胡說八道的讕言,反而祭起言論自由的大旗來...以掩飾個人的錯誤或無知這是「知識上的不誠實」。

這個名詞批得好,因為「知識上的不誠實」,是指個人信念必須要有足夠的事實、合邏輯的理據支持,並能夠跟人理性討論。而只有「別有用心」的人,才會動輒誑稱自己有言論自由可以表達任何意見。

結論為:對濫用言論自由,大放厥詞,發表「知識上不誠實」的意見的人,必須嚴正告之:你沒有發表經不起理性及事實檢驗的意見的自由…you are not entitled to your opinion.

遠的不用說,就說浸會那一本《香港藍皮書》,簡直是經典。假如只是言論自由,作者「覺得中大學術氣氛」如何,那是個人意見;但假如言之鑿鑿說中大是被美國基金收買了,那可是全心作假;兩者之間有天壤之別,這點可與占飛所講的言論自由限制有異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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