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5日 星期日

好書推介:錢買不到的東西



難得有時間看書。這次終於都跑到銅鑼灣的誠品書店去看個究竟。首先當然是頗失望地覺得難以和台北的誠品比較啦。單就給人坐下來看書的地方也欠奉,就連書架前面那丁方四寸、僅容半邊屁股的地方,都豎起一個小牌子,說:請勿坐下。

沒有看書的地方,還是誠品嗎? 奇怪….

唯一可供安慰的,是總算書目還是比香港本地的強,起碼一些比較冷門的題材還有。我當然就老實不客氣的掃他幾本啦。有些應該在香港其他書店也有得賣的,我也留心不了那麼多啦。三本書,每本都相當精彩。

這次先談:邁可.桑德爾的《錢買不到的東西 - 金錢與正義的攻防》,下一次才講《威尼斯共和國的故事》,往後才講《失控的正向思考》。唉,總是台灣的讀書風氣好,據聞投資移民的金額不高,真有點心動。



言歸正傳,以我一隻投資銀行的肥貓來說,到底應否讀《錢買不到的東西》這類書其實反正這個行業都歸入人民公敵之類,讀什麼也沒有所謂了吧,而到底書這種東西有沒有挑選讀者的理由呢? 也好像沒有唄。或者可以這樣理解,由我來讀,起碼我的第一手資料可供更大的反思。而我的第一手資料除了本身的銅臭行業之外,也包括了在大學教書的經驗和社會服務的經驗,所以兩邊的東西也在我的腦子裡面,總比一些一面倒的憤青 (或者土共) 強得多了。

該書的作者也又不用介紹了,先前我在另一個讀書報告裡面都有提及的啦,哈佛大學的邁可.桑德爾教授,先前介紹過的書是《正義的思辨》。

今次這本書的題目更具有「方向性­」,明顯地「反建制」和「反資本主義」。但也總不能因此就將這位仁兄歸類為「社會主義」,因為當中對社會主義的批評也許足夠令人缺席諾貝爾獎的了。

也許又是常理而已,書中的主旨其實不是講有什麼東西是錢買不到,而是反思到底為什麼有些東西要用錢去買?

之所以說足夠讓人缺席諾貝爾獎就是當中有詳細提及他在中國的經歷,包括「排隊權」被人拿來炒賣、生兒育女的權利被拿來當配額一樣投標…. 只差沒有講到「人口買賣」和「器官買賣」而已,看來還是非常保守的批評呢。

假如要在香港找案例,其實也還不用少得了。例如「領匯」這個「地產霸權」是從何而來的? 還不正是「資本主義萬能」的迷信囉。而在司法複核的判詞中,也有提及這個問題的邊沿:就是到底政府所謂提供「居住和相關設施」的法律責任內容,是否包括「商場」等東西(法院判詞2005720)

很可惜,法庭的判決是「政府只要合理地提供」已足夠,換言之,假如政府一切往錢看,屋邨商場只需要提供空間,誰人來經營、如何經營,政府可以推卸得一乾二淨(香港房屋條例第4(1))。至於屋邨居民是否有選擇、是否能負擔,竟然「不是政府的責任」。詳情參考上訴庭和終審庭的判詞:
·        Lo Siu Lan v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2005] 2 HKLRD 208,
·        Lo Siu Lan v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2005) 8 HKCFAR 363

不過正正就是我的第一手資料才夠填補這個「概念缺口」噢:其實法庭的判詞不是說「政府卸責冇問題」,而是按習慣法的法理,重申一個「普世標準」的概念,就是「政府不是萬能」甚至「政府其實無能」。

政府的權能完全是人民賦予的,要是人民不在立法層面設定、授權和限制政府的權能,那就請不要事後來挑剔!  對於一眾要爭取公民權利的憤青來說,要專心讀好書啦。

書中是否有黃金屋? 這點我不敢講,起碼我搞社會服務這許多年是完全不收錢的。但讀書肯定可以有助搞清楚事情的真相,只要不是讀死書就是。

錢有很多東西也買不到,或者不應該用錢來交易的,重點就是要搞清楚到底「公民權利和責任」是甚麼一回事。法律這個東西,本來就應該是用來彰顯公義的嘛,就看你是懂得用還是不懂得用罷了。最好不要扮聰明,不懂也裝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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