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到何俊仁的法律常識這麼低….連梁振英在妨礙司法公正也沒有反應。
非常明白梁特首是靠紅衛兵那種鬥爭手段坐上了特首的寶座,這一點,香港的蟻民是奈他無何的了。但即使是謀朝篡位的亂臣賊子,也總會懂得在登基之後,做一些假仁假義的爛秀來哄一下無奈的順民,以免來一個官迫民反、天下大亂。
但梁特首不知是否已經殺紅了眼, 總之就是「與天鬥、與地鬥、與人鬥,其樂無窮」。總之一日沒有鬥爭的對象,就硬是混身不自在似的。
最近一宗案件,明明是兩宗風牛馬不相及的官司,他也有辦法可以拿來互鬥一番! 可能實在他要一心鬥垮的,是香港的法治精神也。何俊仁算是老幾?
事情是這樣的:梁振英在特首選舉之後,才被揭發原來他自己山頂巨宅僭建物隨時比唐英年的還要多。於是乎很自然,「被落選」的何俊仁就告將上法庭,指他誤導選民也。但礙於選舉法例所容許的呈請時間原來只有短短的七日。換言之,梁振英是「過海神仙」、何其快活,順民奈他無何。有這個「走法律罅專業人士」真人示範「不容港人半點異議」的登基方式,也又怪不得市民怨氣爆缸也。
但最要命的,竟然是他硬要何俊仁撤回選舉官司的上訴,才肯到立法會交代僭建的問題。
這個要求的邏輯極其古怪也,很難找得出一些相同的案例來比擬。但不論事情如何無稽,也總有一些可供比較的情況。
也可以試試用這個:
被稱為「香港頭號重犯」的季炳雄, 2001年在鬧市向警員開槍;其後於2003年被捕,判刑後一直關押在獄。但原來這位「重犯」是天性難改、兇悍如故。2009年在囚期間,季炳雄涉嫌串通其他重犯,意圖恐嚇另一囚犯,不要在一宗嚴重罪案審訊中作證;該名被恐嚇的囚犯拒絕答充不出庭作證,於是被毆打受傷。
換成電影語言,那就是:夠膽出庭作證,我就 x 你全家。
此謂之「妨礙司法公正」。
但其實這種「妨礙司法公正」的做法,也可以改換成其他對白進行的。例如:「你肯唔再打官司,我俾足安家費你」。其實誘使他人不出庭作證或者撤銷訴訟或抗辯,也一樣是妨礙司法公正噢。
所謂官司也者,不論是否涉及提出威脅或利誘的一方,即使是路人甲乙丙的官司,只要是有人主動干涉,也一樣是犯法。
而這個罪名,是可以坐監的耶。量刑起點是四個月,但沒有上限;亦即最重的刑罰,是終生監禁。若非有如此重大的阻嚇力,法治蕩然也。因為只要一些位高權重的大人物,有錢或者有拳頭,就可以收買或者恐嚇任何人放棄打官司或者不做證人。法庭豈不是完全廢了武功? 香港還有法治的可能嗎?
梁特首果然與眾不同,連妨礙司法公正的手法也別出心裁,就是:我給你一個政治「着數」,就是我肯到立法會解釋僭建官司,不過你要回報我這個條件,就是「撤回選舉官司的上訴」。
噢,到底是我的法律常識太好還是何俊仁的法律常識太差? 連被人恐嚇收買也還懞然不知,還只道是「荒謬」。
大佬呀,人哋「兇」緊你呀! 犯緊法呀,俾個反應吖唔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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