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6日 星期四

釣魚台問題來由

釣魚台問題的來由很簡單,就是小日本霸佔大中國的一個邊陲無人小島。
應該這也不必大費周章來解釋吧,因為按字面解,中國早就應該宣戰,把日本打個稀巴爛,由日本割地賠款,道歉擺平不就是了嘛?又何必來嘮叨什麼的。
很明顯,事情並不是這樣簡單囉。否則以上要講的,應該是歷史呀。
好,那麼歷史怎寫?
就是中國人三次登島,分別為1996年、2004年、2012年,三次都是由民間保釣運動人士自行包船硬闖。事後由日本海防人員「拘捕遣返」。期間中國人為國捐軀的,只有一名,就是香港人陳毓祥。
根據國際法,一個國家對其領土行使主權的方式,就是「排他性佔有」。換言之,是日本人拘捕遣返中國人,而不是中國拘捕遣返日本人。
又想請中國政府解釋一下,以上是在發生甚麼事?
「釣魚台」為台灣北面約180公里的列島,由「釣魚島」與附近七個小島合稱,總面積約6平方公里。位置在琉球群島與台灣中間,島上沒有居民,附近海域是台灣和琉球魚民的傳統漁場。
至於日本人開始「佔領」釣魚台,應該是由1895年甲午戰爭計起。滿清政府於1683年接受南明鄭克塽投降,台灣收入福建省;其後於1885年建省。於甲午戰後,按《馬關條約》,割讓台灣予日本帝國政府,而其「周邊島嶼」,包括釣魚台在內,亦因應日本經已一早「兼併琉球」(1879年建沖繩縣),而形成一連續管轄區域。
相信以上史實,應無異議。
至於其「歸還中國」的安排,是在二次大戰後期,各同盟國(包括中華民國在內) 準備「善後安排」時所定下來的。時維1943年,於《開羅會議》期間,由各國制定,中華民國根據此條約,將「由中國掠奪之土地」取得「歸還權」。
其後於1944年,同盟國即將全面擊潰日本帝國之前,進一步於《波茲坦》會議,決定「《開羅宣言》予以執行,並且日本國之主權只限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以及我們所決定之諸小島」。
這個宣言的麻煩可大了。
其後同盟國組成「聯合國」,而日本在吃了兩枚原子彈之後,於1945814日,無條件投降,向聯合國表示接受《波茲坦宣言》,並於815日定為《終戰日》,正式結束其帝國,宣佈接受「聯合國的戰後安排」。
中華民國政府由此正式開展「接收工作」。由於台灣是明文寫下來由國府接收,因此台灣本土以及澎湖等地方沒有爭議。
麻煩是何謂「我們所決定之諸小島」?
看似小事一宗,實則是將「 日本本土以外的一切島嶼」置於「聯合國的國際共管」之下。釣魚台的麻煩,就是這樣來的。
19474月,聯合國依照《關於前日本委任島嶼定》,把琉球群島和釣魚台(作為琉球群島的一部分)交美國托管。美國1952年按《舊金山和約》,逐步從日本「撤出」。最後於1972年「全面結束對日本佔領」,將琉球群島「交還日本」(好明顯,這個是連釣魚台也一起算入去的了)
也許中華民國政府實在打內戰打得頭昏腦脹,居然作為「聯合國代表」,沒有反對「釣魚台是琉球群島的一部份」;而又很不幸地,中華民國政府的管治又十分之不濟。在「接收日本侵佔領土」過程尚未完成之前,在1949年要「遷台」。但新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並無參與「聯合國」。聯合國中國代表一席,仍由中華民國代表保留,直至197110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取代。
而日本原帝國領土的「處理」問題又如何呢? 那是在1951年《舊金山和約》(三藩市和約)作出確定。如前所述,日本雖己無條件投降,但前帝國領土的「處理」,仍需由聯合國執行,沒有三五七年,誰也算不準。
不過在1951年日本的《舊金山和約》簽定時,「中英美法蘇」這個「聯合國」的牽頭夢幻組合,安排與日本簽約的「中國代表」到底是誰? 應該是中華民國吧。
須知,由「國際共管」到「行使主權」之中,兩者大有差距。尤其是先前所提及的國際法「排他性佔有」一項。當時「參與」和約的,總共超過五十個國家,但最後簽署的,包括日本在內,只有四十九個國家。各簽署國按和約規定,於1952年開始正式執行「領土歸還」安排。而這份原本由聯合國主持,正式完成領土處理的和約,留下了不少缺陷。其中包括:中國由於內戰影響,並無代表簽署和約,而和約所提出的「締約義務」,接受時限為三年,亦即任何國家如不接受日本「投降」,三年之後,就等如是沒有和約提出過一樣。
為了要填補這個漏洞,中華民國直接和日本談判,於1952428日簽署《日本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和平條約》(簡稱《華日和平條約》)
但當中的「字眼」卻甚有古怪,只提及「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羣島、以及南沙羣島及西沙羣島之一切權利….。」
哎呀,真的沒有提「釣魚台」。
假如這是一份「處埋戰爭善後」條約,那麼台灣澎湖南沙及西沙等,屬於「中華民國」無疑,不過這只是對日本和「中華民國」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又承認否? 假如不承認,那當然又等如沒有簽署和約一樣。
於是乎鏡頭一轉,到北京那邊:隨着中國「入聯」,1972年開始,日本與中國進行「和談」,《中日聯合聲明》中寫明「兩國同意進行以締結友好和平條約為目的的談判」,該締約談判在19751月開始。1978812日,中日兩國代表在中國北京締結《中日和平友好條約》。
好了,日本簽了總共三份涉及中國的《和約》,第一份沒有中國代表簽署,有效期內由「中華民國」補簽,作為第二份;第三份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不過對於第一和第二份,又是否己作出「取消聲明」? 假如沒有,那麼對日本而言,負責「善後」的,又應該是那一個中國? 要執行的,又是那一份和約?
因此要完善解決釣魚台爭議,是要求日本取消與中華民國於1952年簽署的《華日和平條約》,並且推翻聯合國1947關於前日本委任島嶼定》,否決釣魚台從屬琉球群島的決議;再與日本補充《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將釣魚台納入「侵佔領土」,正式歸還中國。
可惜,《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第四條規定:不影響締約國與第三國關係的立場。
「第三國」這個是指台灣還是美國?  要是「只有一個中國」,那麼「中華民國」是並不存在的,那麼中國要否重簽《舊金山和約》?
要是指「美國」,那麼中國這樣簽了下來,又如何要求日本推翻和美國簽定的《舊金山和約》呢?  而作為《舊金山和約》部份的「琉球群島」安排,也又不能否決了。
所謂「美日私相授受」,假如是美日雙方按《舊金山和約》來執行,請問中國按《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不影響第三國關係」又如何找個說法呢?
換言之…..不知怎講好….. 是《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把釣魚台送了給日本的。
要問責,請到北京。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