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朋友送給我的禮物, 簡直是 "天書"
當中除了介紹所有不同的種類以外, 還對不同的時節, 產地, 特色, 製作方法等等有非常詳盡的介紹和解釋
有心人倒是台灣的, 人人出版, 編輯 (監修) 是坂本一男先生, 北海道大學水產博士, 著作等身, 主力 "魚鮮普及"
但講到 "學問", 這方面我絕對不是專家, 只能自命 "為食貓"
我是那種可以冒死吃河豚之徒, 雖然目前不幸有核幅射的問題搞得人心惶惶, 我也絕對不會腳軟, 照食可以; 但也不得不佩服日本人的原則性實在很強
這種時候, 應該是價格大跌, 也是 "促銷" 的好時機, 日本的朋友竟然打死也不肯幹, 因為他們不想把有危險的東西送給客人吃到肚裡去, 寧願自己捱餓就是
相比較香港同胞那種 "盲搶鹽" 又或者 "搶鮑魚" 的作風, 簡直是天壤之別; 與國內同胞的各種食物造假的 "高科技", 簡直可以套用錢鍾書先生名著的題目 "人獸鬼"
2011年4月23日 星期六
辯論員的培訓 - 競賽心理的管理
先前也提過,在《融辯入教》項目處理材料轉移的時候,也要做好整理功夫才可以將辯論活動的材料引用到中學的教學。
在教師培訓環節之中,也多番提醒參與的教師對「心理」的小心考慮。因為「辯論」作為一種課外活動,吸引力在於它是一種「競技」形式的比拼,對青少年來說是一種甚為刺激的活動,使用它的「形式」作為教學手段,可以提升學生對吸收學習內容的興趣。
這是「好」的一面。
但同樣道理,也正正由於它是一種刺激的競技活動,假如處理不當會發生甚麼事情又沒有有想過?
辯論作為教育手段,也有「壞」的一面。假如不能預先設定防範的措施,對青少年的教育所產生的負面作用,遠超於其好處。
第一是到底「嬴比賽」的吸引力大一點還是「造學問」的吸引力大一點?
這牽涉到學習態度的培養問題。正如「思考方法」的學習一樣,正確使用固之然可以有助對事實作出判斷、增進學問或者減少誤會;但假如一個辯論員學到的,只是如何靈活運用語意不清、利用聽眾心理 、利用假証明 、甚至利用假資料 ,那麼「學習」又有什麼意義?
第二是「學習內容」的問題。
除卻上述的「方法論」,還有就是知識內容的性質和質素問題。一般來說都是指「通識」,但何謂通識固之然各有各的說法,但對於知識內容的考證是否認真,也不容忽視。
或者這樣講會太抽象一點。用一些具體個案來說明吧。
例如某場比賽,某些字眼的定義引用《大英百科全書》,反對的一方指「那是兩百年前的書,為甚麼不好好看看互聯網的最新資料」。對絕大部份青少年甚至一大部份教師來說,這個講法很好呀。
當然,書裡面的東西當然不一定全對,之不過《大英百科全書》每年都有檢討修訂,是由學者專家逐條審理才能留在書裡面,因此能在上面找得到的資料,錯不到那裡去,而那是「今年」的事,不是「初版」的事。對於一些從來也不看書的人,當然不可能理解。對於編輯責任的認知,也要視乎平時看的是甚麼書。
又或者我經常要學生留意的 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同樣也是上百年歷史的東西,但也是每年由法律專家更新版本的;至於當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每年也有最新的案例可供參考核實,也不可以單靠一本書,但起碼可靠。
又或者某些資料的出處是某些免費報紙的報導。到底編輯有多認真? 我當然不必與編輯過不去,但假如報導的內容是關於某間大學的收生標準,為甚麼又不打個電話去那間大學求證一下呢? 不是這麼難吧?
又或者先前提到「蕃薯大叔」的個案,對於「為什麼小販要領牌」,而居然連最新的憲法裁決案例也沒有看過、又或者只看一半。對具體的憲法人權等等問題的掌握又有多大幫助?
互聯網又有否相同的學術評審機制,尤其是涉及到「定義」的嚴肅問題? 作為一個啟動機制可能不錯,但作為核實機制就肯定「超錯」。
先前我有介紹過一本書,不過在香港似乎未有翻譯版本,也真頭痛;希望稍後盡快找一本香港人可以看的同類書籍吧。Bernard Stiegler 著的 “La Télécratie contre la Démocratie, Lettre Ouverte aux Representants Politiques” [1]可譯為《電子政治對抗民主政治, 向政治代表發出的公開信》。
篇幅頗長,但其要點不難理解:就是電子傳媒尤其是互聯網上「起閧式」的集體語言暴力,正正就是防礙正確思維的技巧,在此消彼長的情況下,最終結果是由一班「思考殘障而具語言暴力」的暴徒主政。
對於以上的「風險」,一般的自辯會以波普 Karl Popper 的《開放社會》作為精神指導。不過假如有認真讀波普的話,會發覺其實那種講法是百份之一百的誤導。因為波普講的,並非對 anything goes 的虛無主義作出任何認同,而是對於「偽科學」的批判,而偽科學之所以可以興起及維持,乃因為其煽動者「在思想上、語言上甚至肢體上的暴力扭曲」所達致。[2]
對以上種種所謂「刻意求膚淺」的情況,其實又與「思考方法」的反面作用有關,也是回歸到「競賽心理」,就是凡事以符合勝出比賽為目的,「資料」是越方便越好,對「事實」的考慮永遠「敬陪末座」、甚至是以假當真,總之「捉不到我有錯」就是「我嬴」。
對於防範以上的風險,有兩種方法,第一是嚴格要求在立論程序之中對於「事實」的考證要求,第二是在建構推論的過程之中,嚴格確定對「邏輯」的要求。
只可惜以上的措施都建基於自律,不可能由現場的評判或者校外人士加以干涉。
因此亦牽涉到另一個層次的問題,也在先前「辯論員的培訓」一則裡提及的,就是學校當局在設計「活動計劃」的時候,在「目標」和「組織」環節是否盡了把關的責任。到底有關活動是由誰去執教 (是有專業教育資格和操守的教職人員還只是一些「技術人員」) 以及怎樣教 (是依循學生的學習需要還只是可以嬴比賽就算?)
假如在最後的「檢討」環節,校方注意的都只是學生的「獎項」,而沒有留意具體的學習情況、亦沒有考慮學習的態度問題,那很明顯是惡性循環,讓思考方法的反面效果更加「發揚光大」而己。
思考方法的反面功能
解釋了那麼多的「思考方法」,目的不是為指導讀者應該如何正確思考;而是提醒讀者,正確的溝通過程、以及對事實的求證過程,是必須依賴正確的思考方法。
甚至可以這麼表述:即使思考方法不正確,但假如目的仍是希 望正確傳遞信息或者澄清事實,即使技術有錯,仍然無可厚非。
這一點在教育意義上的分歧很大。
因為任何偏離正確思考的所謂「詭辯」,基本上的作用都只是「破壞溝通」以求達到「誤導判斷」的結果。正如說「講大話是為了你好」,可能還有點情有可愿;但假如說「講大話是為了嬴比賽」,那麼問題就很大了。
納粹德國的宣傳部長戈培爾師承希特勒的煽動專長, 他的金句是: 大話講了一千次就令人信以為真。假如有一個辯論員, 自小就以嬴比賽為目標而苦練講大話的技巧, 到了長大之後, 對社會的影響如何, 可以想像。
納粹德國的宣傳部長戈培爾師承希特勒的煽動專長, 他的金句是: 大話講了一千次就令人信以為真。假如有一個辯論員, 自小就以嬴比賽為目標而苦練講大話的技巧, 到了長大之後, 對社會的影響如何, 可以想像。
在此提醒大家, 這些常用的詭辯技巧包括:
l 利用語意不清、虛詞 (廢話/以名亂實…)
l 利用聽眾心理 (訴諸情感/訴諸權威/訴諸暴力/訴諸無知....)
l 利用假証明 (偷天換日/以偏概全/倒果為因/循環論証...)
l 利用假資料 (撒謊、曲解…)
1. 語意不清
語意不清是指利用語言中含糊部份來滲透誤導信息。例如「比較好」、「差不多」、「不偏不倚」等,又如「民主」、「平等」等字,都可以隨意演譯。李天命在《思考藝術》中也提及不少語意不清的例子可供參考。在以上有關定義方法中也有提及過的「脈絡定義」盲點,語意不清就是在脈絡定義上鑽空子詭辯。
例如有時辯論員會說「民主的精神」就是包容多種不同的聲音。到底民主的精神是什麼? 倒不一定有定論,但明顯地有好些「理直氣壯」的說話,拆穿了其實只是鬼話連篇而已。
例如卑斯麥所指的「在太陽底下的合理地位」是指德國要擴張殖民地;希特勒所說的「德意志民族的生存空間」是指東進搶奪斯拉夫人的國土;日本人說的「大東亞共榮」即是「大東亞奴役」;又或者「百花齊放」其實是「引蛇出洞」。所以孔夫子謂「巧言令色鮮矣仁」[1],有時這些「巧言」真也目不暇給。
2. 利用聽眾心理
人的主觀批判是不可能避免的。而一般言語可能早有判斷成份。這些「著色語言」的例子包括:
公僕 - 官僚
健談 - 多口
獨立 - 離群
敢為 - 魯莽
堅持 - 固執
兵不厭詐 - 不擇手段
以上的文字「扣帽子」就是為概念加上識別的符號標籤,引導聽眾思考。例如將「知識份子」套成「牛鬼蛇神」,那麼大棒打下也會心安理得一些。另外在李宗吾《厚黑學》的《心理與力學》篇也提及要因應聽眾的心理,尤其是人一切皆以自我為中心的頃向。綜觀《戰國策》之中所用到的兵法、孫子所謂「役諸侯者,利也」[3],所指的關鍵正是個人的利害先於天下蒼生的考慮。而韓非在《說難》中也指出說客要小心「逆鱗」,和劉天賜先生所推敲出來的韋小寶「笑穴、死穴神功」[4]也完全吻合,可見古往今來對於「攻心為上」的見解真是英雄所見略同。
另外一種要提的聽眾心理就是「同情」。大家可能不相信同情心也可以是不好的,但請小心想想,同情心是情緒反應,是一種非理性的直覺反應,因此將同情心引入思考範疇基本上是會阻礙理性思考而不是加強或改善理性思考。
在中、小學比賽的時候經常都會聽到這種評判的言論,他們認為某些同學的資料太多、講辭太純熟,一定不是臨場的反應,必定是有教練指使,所以要扣分;又有聽過有評判認為辯題「不公平」,因此要為立場不利的那一方加分。更有聽過評判認為某一方的言詞咄咄逼人,不夠溫柔敦厚,所以要扣分。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試比較法庭上的作供情況,律師為求真相就是要做好功課,預備好辭鋒,在法庭上對證人咄咄逼人地盤問和對質。法官唯一要做的就是維持程序正確,確保律師不可以誤導陪審團和引入不正確資料而已。如果證人不能接受「理性的挑戰」,只在證人欄上哭哭啼啼,而陪審團只憑「同情心」來斷案,相信司法精神就一定會蕩然無存了。
3. 利用假證明
假證明不一定就是「講大話」,因為表面上的證明形式看來是真的,但當中的推理是有「偷工減料」的情況,所以只能算是假的證明。因上先前提醒有關思考方法的「格式」問題,只是在形式上正確只是必要條件,但並不一定表示推論正確。
假證明的其中一種方式是以「必要條件」作為「充分條件」。就正如我們平時說「男大當婚,女大當嫁」,一般來說都沒有錯﹐但總不能變成到了適婚年齡就要阿豬阿狗都嫁!
一個例子是1998年大專盃準決賽,題目為《推行定息按揭正合時機》。正方的理論是「給市民多一個選擇」。其實所謂多一個選擇者,什麼都可以算是多一個選擇,但是否一個「合理可取」的選擇、還是「飲鴆止渴」式的選擇,那才值得討論。「多一個選擇」並非充分的決策條件,將「一個合理的選擇」偷工減料,轉換成「一個選擇」,這種行徑跟建議「嫁豬嫁狗都是嫁得出去」的道理一樣。
試平心而論考慮以下的問題:
· 「定息」以外是否別無他法來減少利息風險呢?
· 定息按揭的細節是否真的符合市民對減低風險的要求呢?
· 假如利息只在頭三年固定,但往後仍要按市場變化重新計息,只准向上調不准向下調又怎麼辦?甚至銀行可以追收先前因為定息而少收的利息,市民又是否真的受到保障呢?
事實正如反方分析所指出,97、98年利息高峰期過後,利率趨勢是一路下調而不是上升。事實發展是:2000年的按揭利率為P - 2.5、比對1998年的利率是P+4.5,未計通縮因素,賬面經已相差7厘!還未考慮定息按揭的交易溢價呢。因此按正方建議去做定息按揭的話,負資產的業主每年要起碼多付倍數的利息!
因此在辯論的時候,必須集中精力,使正方將「定息」的定義明確提出來,看看是不是政府所提出來的方案,然後才按定義細節追問為什麼「定息按揭」要比已有的「定額按揭」[5]更切合市民和銀行的合理需要。正方惟有比較各方案的利弊之後才算是理由充足。
另外一種假證明的手法是「循環論證」,自己製造一個假矛盾出來。按陶國璋的引述[6],「當一個論證的前題和結論互相解釋,就成為循環論證,例如說:有道德的人必定有理性,因為有理性的人一定有道德。」,而在整體論證過程之中,某一論證的成立應該訴諸其他論證,而如果其他論證又反過來要由本來的論證去確立的話,這與自圓其說並無分別。
例如1999年大專盃準決賽,中大對浸會,題目是《公務員鐵飯碗應予保留》,浸會反對命題的理由是「合約制比終身聘用制好」,因為合約制更容易進行紀律處分,由於合約制更容易進行紀律處分,因此合約制比終身聘用制好….。
是嗎?反方到比賽結束時仍然不能論證合約制如何「較為容易進行處分」。再者,「較為容易進行處分」就如何是較好?相信到現在也仍未想通。因為這種陳述根本就是循環論證,在未能確立何謂更容易進行紀律處分之前,已將合約制定義為「更容易執行紀律處分、而更容易進行處分就是較好,因此合約制更好」,因此這是一個典型的循環論證。前一句的成立條件是後一句、後一句的的成立條件是前一句,根本「講咗等於無講」!
錯誤運用資料也是假證明的一種,因此我在「數據運用」一章裏要介紹葉保強的文章給大家參考。試過有一次在比賽中,在提到「市民意見」的時候,有人引用某份日報在某一個早上在某一家茶樓即場訪問一批「等開工」的三行師傅,以資說明「就業市場統計」,並且將數據當成是「大部分市民的意見」。因此統計資料來源和背景如果不問清楚,也可以造成不必要的「誤會」,由於這種誤會是故意造成的,而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要聽眾必然得到預設的假結論,所以也是假證明。
4. 利用假資料
這種技倆說得難聽一點就是「講大話」。這種小孩子才用的手法通常都較難記錄到,出現的情況一是自己錯了也不知,一是明知錯了也希望別人不知。
至於假資料的由來,可以有主觀的理由,也可以有客觀的理由。「全心造假」是最簡單的主觀理由。真正值得研究的倒不是全心造假,而是不由自主地分不了真假。
在《心理學》p.446/475[7],有關「挫折、衝突和適應」的分析提到﹐人在面對焦慮的時候會產生一種心理自衛機制﹐將自己的行為和立場理性化,並且會將所有符合自己立場的資料視同正確而接收、同時將不符合自己立場的資料視為不正確而加以排斥。在這種心理情況下,人就可以更有效面對困難的外在環境。
因此在比賽的時候雙方都會「覺得」對方在講大話,因為就算雙方的資料出處相同,雙方也只會留意挑剔對方的錯誤之故。而先前我經己解釋過,大學生不是專家,對資料的理解和分析會出錯是正常得不得了的事。反正專家也會出錯、評判也會出錯,只要不是有心誤導而特意出錯,總不算是太大的問題。
當然,這個「有意無意」倒也真是太難辨別,還是少錯為妙。
至於新近的「假資料」個案,見諸2007年大專盃初賽,中大對科大,題目為《香港報業評議會應享有法定地位》,反方科大「引述」的資料來源是該會的副會長,指該會並無意思要爭取法定地位云云。怎料「踫巧」中大在前一天訪問了該會會長(當時是嶺南校長陳坤耀教授),會長堅持該會一直在爭取法定地位。假如你是評判,可以怎辦﹖
推理得出來的可能性有幾個:
1. 中大的隊員講大話, 根本沒有見過或問過會長
2. 會長講大話, 該會根本不支持爭取法定地位
3. 科大隊員講大話, 根本沒有見過或問過副會長
4. 副會長講大話, 該會其實是支持爭取法定地位
假設一個專業協會不可能對根本立場持相反意見的話, 以上的可能性都不太合理, 那麼剩下來的可能性就挺有趣了:
1. 中大隊員講大話,會長不是那麼講
2. 科大隊員講大話, 副會長不是那麼講
做評判也真的不容易噢
推理得出來的可能性有幾個:
1. 中大的隊員講大話, 根本沒有見過或問過會長
2. 會長講大話, 該會根本不支持爭取法定地位
3. 科大隊員講大話, 根本沒有見過或問過副會長
4. 副會長講大話, 該會其實是支持爭取法定地位
假設一個專業協會不可能對根本立場持相反意見的話, 以上的可能性都不太合理, 那麼剩下來的可能性就挺有趣了:
1. 中大隊員講大話,會長不是那麼講
2. 科大隊員講大話, 副會長不是那麼講
做評判也真的不容易噢
所謂「君子可欺以其方」也許就是這種境況吧。設想兩軍對陣,其中一方是完全遵守日內瓦公約,另一方完全不遵守,情況又會是怎麼樣? 到底辯論比賽有沒有「底線」,的確也還有點玄。
至於如何防止論證的過程之中有沒有漏洞(包括自己的陳述和分析),就要運用先前所指出的概念形完的「六個步驟」分析方法來考證了:
1. 雙方立論命題是否和比賽命題相符,小心偷天換日
2. 闡釋論題時有否偷工減料、或者以偏概全地誤導評判的注意力
3. 選擇辯証的方法是否可以正確地推論命題的成立
4. 提供或搜集資料、証據是否屬實或者只是斷章取義
5. 根據資料進行辯証,到底是真的辯證還是玩弄文字技巧
6. 總結分析,作出判斷,提供結論時是否根據以上推理來結論還是遊花園
思考方法 – 數據分析
「量化虛詞」有很多時候是用來「概括表述」一些有關數據的形容詞,之所以歸類為「虛詞」是因為量化詞並無確實的數據概念,這從以下例子可見一班:多數、少數、通常、例外、大部份、有機會、可能會...等等。
一般我們辯論所接觸到到數字問題都離不開社會民生等統計數據,也有闡釋哲學關係的表述亦屬於此類,前者例如「大部份市民意見」(比重判斷)、後者如「人定勝天」(確定判斷)。
正確的數據處理方法可以加強思想的準確性,使得辯論時可以避免無謂的爭拗。例如曾經有過一些社會福利的命題如《應立例子女供養父母》,反方提出「會引起不必要的家庭爭拗」,然後就列舉一大堆「家庭衝突事件」、再加一兩個對簿公堂的案件,就結論出「會引起爭拗」。
心水清的讀者當然知道「會不會」不單只是一個語理概念這麼簡單,而是指涉政策會否造成某一種「可以量化及判斷的因果關係」,兩者不能混淆!
在傳統邏輯律之中,有例外就是命題不成立,但命題涉及的是一個社會現象或者在科學統計,當中經常可以有「例外」。正如某某人吃了老鼠藥而沒有死(例如劑量過輕或搶救及時等等原因,最近的說法是 made in China,並不表示作為普遍概念可以說「吃老鼠藥不會死人」!
至於「政策命題」,要爭拗的有很多時候不是「邏輯」這麼簡單,而是社會民生事務,因此對於統計學上的「因果關係」需要格外留意。
類似的數字問題也出現在「最低工資」的討論之中,例如雷鼎明教授在2008年9月16日信報刊出相關的討論《最低工資的社會代價》,其中就何謂弱勢社群/受影響社群的分析如下:
假設最低工資原本是4000元,但政府立法把它增至6000元,即50%的增幅。在未增加前,共有弱勢社群一百人,其中五十人收入在4000至6000元之間,餘下的五十人在6000至8000元之間。增加最低工資後,較高薪不是這麼弱勢的後者飯碗不會被打破,但更弱勢的五十人則有部分會失業。假設失業的是四十人(原本月薪只稍低於6000元的或尚可保住職位,因為有些僱員被炒後,餘下的要負起更大的工作量,所以僱主願意留住他們。)。
從以上例子看來,最低工資增加50%,弱勢社群的就業表面上只是下降了40%(由一百人降至六十人),所以需求彈性是0.8,似乎不高。不過,正確的計算應只集中在真會受影響的一群,亦即五十個最低薪人士中有四十人失業,真正弱勢社群就業人數下降了80%,需求彈性是1.6(其實對於本來薪金有5000、6000元的人來說,工資升至6000元並非50%的增長)!
換言之,按雷鼎鳴教授的分析,所謂「影響」不能只看整體數字,而是要看基數,亦即原本已經拿到最低資水平以上的勞工,由於根本不受影響,根本就不應包括在基數之內。
日常所見的所謂民意調查等都可算是高級文字游戲,所以在處理這類題目的時候一定要了解清楚到底應該用什麼論證方法。葉保強在《思考與理性思考》中也有不少篇幅論述數字游戲,可作詳細參考。
試舉一個很常見的誤用因果關係的「統計分析」案例 :在2002年7月初,香港《基督教服務處》「用電話訪問了一百名年齡介乎六 至九歲的兒童」,以了解兒童的創意與解決問題能力的關係。調查顯示,兒童的創意愈高,解決問題的能力便愈高,兩者存有正比關係。因而該組織發言人謂:要提高兒童的「創意」,才能有助他們「解決問題」。
表面看來這個研究沒有什麼問題,但假如詳細考慮一下分析技術是否應用得宜、結論是否可靠、建議是否合理等等,當中實在大有問題。
1. 電話訪問是否正確的「調查方法」,尤其當被訪問的對象只是小朋友的時候?
2. 何謂「創意」?何謂「解決問題的能力」,到底根據什麼客觀條件及理論加以斷定?
3. 也正是數據分析的重點,到底兩個數據何謂有「正比關係」,而「正比關係」是否第同「因果關係」?
相信心水清的讀者到第三步的時候都會明白,所謂「對症下藥」實在一點也不容易,因為「下藥」容易「對症」難!成藥有很多,但藥石亂投的大有人在。
例如上述倡議「提高兒童的創意能力」沒有錯、倡議「提高兒童解決問題的能力」也沒有錯,但將兩個陳述綜合起來,倡議「通過提高兒童的創意能力可以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這個綜合結論的因果關係就很有問題。因為在統計學上,「正比關係」只是指兩個指標數據有相同的趨勢,但並不表示兩個因素之間一定有互相影晌的「因果關係」。數據也可以表示:兩者有可能同時受「第三因素」決定、甚至可以是反過來表示「創意受解決問題的能力所決定」!
思考方法 – 假設/證明/反駁
陳耀南先生在1986年贈予大專盃參賽隊員的參考手稿《論題的假設、證明與反駁》提出證明的「辯證」結構可以如下:
1. 提出論題(Thesis) 等待證明的判斷
2. 提出論據(Ground) 證明論題的理由或根據
3. 論證(Probation)-- 證明方式、步驟。
陳耀南先生對於論證方式列舉如下:
1. 直接證明:包括 歸納、推演、類比等方法
2. 間接證明:包括:歸謬法(反證法)和窮舉法(選證法)
上述方法是以證明論題為真為目的,至於反證方面,陳先生亦是基於相同的結構來執行的,以求得證明論題為假。不論是證立抑或是反證,論證方式皆倚賴三段式為基礎;
直接證明的例子(2007大專盃準決賽):
如扶貧政策有效, 則貧窮人口會減少------------------------ 如A為真則B為真
失業及低收入人口(貧窮人口)減少--------------------------- A為真
因此扶貧政策有效------------------------------------------------ ∴B為真
間接證明(反證法)的例子(2007年大專盃總決賽):
回歸十年、香港不是更好------------------------------------- A
如香港更好, 則民生, 經濟, 政治條件應有實質改善--- 如 A’ 為真則b 為真
各主要條件都只是原地踏步或倒退------------------------ b為假,故A’為假
因此香港沒有變得更好---------------------------------------- 因此A為真
間接證明(選證法)的例子(2007年港澳賽)
與「反證」類似,但不是選擇「矛盾全稱」而是提出:全稱不可能。假設是所有事物的「關係」只有三種:正關係、負關係、無關係,因此推論的結果只能在三者之中作出選擇。
架構如下:
經濟高速發展有助貧窮人口脫貧(正關係)---------------- A
如命題為真, 則高速發展地區的貧窮人口必定能減少 如A真則B真
有些地區高速發展,但貧窮人口上升--------------------- 有些 A不是 B
有些地區並無高速發展,但貧窮人口減少--------------- 有些非 A 但是B
因此命題為假 (可能是無關係甚至負關係)--------------- ∴A 不能為全真
間接證明(證謬法)的例子 (2007 兩大公民意識盃友誼賽)
測試「論證架構」是否正確可靠。以相反的證據放入相同的論證而得出相同之結論,由此可判斷該證架構不可能得出正確的結論(證明論證方式為荒謬):
待證命題:《世貿知識產權協議》有助貧窮國家得到適當藥物
保障專利藥物生產, 可鼓勵「研發新藥」---------------- 如A為真則B為真
有新藥供應, 則窮國可得到適當窮物----------------------- 如B 為真則C為真
反之則不然-------------------------------------------------------- 如B非真則C非真
但學術自主研發新藥與專利保障無關--------------------- 如D為真則B為真
重點是新藥研發及配送, 不是專利保障------------------- 如B為真則C為真
反之亦不然-------------------------------------------------------- 如B非真則C非真
因此有助貧窮國家的原因不是「專利保障」----------- ∴B決定 C為真與否,不一定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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