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3日 星期六

思考方法 –傳統邏輯律

現代方法論對邏輯的定義為「理性思考的科學或方法」,所謂傳統邏輯律是特指其中最基本的思考定律,包括以下:

1.    同一律
2.    矛盾律
3.    排中律
           
「同一律」就是設定同一個名詞必須要有同一的意義,亦即《正名》所要求的「名實相符」;

「矛盾律」則設定一個名詞不可以同時是真、而同時又是假,它的典故大家都耳熟能詳,就是「無堅不摧」的矛與「能拒一切」的盾是不可能並存的;而「排中律」則設定一個名詞不能有容中餘地才是正確的正反相對,例如顏色為黑、它的相對就是「非黑」而不是「白」,因為此外還有紅、橙、黃、綠、青、藍、紫等顏色也不是「黑」的。

傳統邏輯律還有一項「充足理由律」Law of sufficient reason 但現在一般都沒有再列為定律﹐而只是將其列為論證方法的一種條件。雖然有證據總好過無證據,但定義和論證是否真確﹐應該視乎證據的質素而不是證據的多寡。對充足理由的要求,在法庭辯論方面仍然非常看重。

傳統邏輯律的最重要功能是在「定義」及「釋題」的層面(請參考葉保強p1141[1],有關釋題、定義方面的詳細分析),在全面分析方面目前已不太倚重。

值得一提的是﹕在有關概念形成和傳達一節經已介紹過,在溝通過程中,概念必須要為雙方都明和了解,在這方面,傳統邏輯的「定義」分析仍有著不可忽略的重要性,因為概念如不能界定清楚,溝通等於是無效或者歪曲,而按歪理行事即等同妄作。

在經過語理分析的處理後,一個主張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該可以呈現出來進行邏輯分析。先前在辯論比賽中也有應用到上述的分析方法:

同一律:

看起來好像是「常理」,但很多時候在對賽的時候,常理不一定是「優先考慮」,因為正如先述,「定義」有時是預先確定了討論的範圍,而一旦範圍固定了,正反雙方的對賽空間大有分別。

早期的例子是1995年大專盃複賽,浸會對理工,題目為《巴士專營權制度應予取消》;浸會的理解是「在引入城巴的競爭後,巴士服務大有改善」因此「取消專營權制度是好的」,但理工則堅持「城巴的引入也是基於專營權制度」,因此不能判斷「取消專營權」的效果是好是壞。

可見雙方一開始就對「專營權」一詞的概念是不相同的。浸會的理解是「現有的專營權」而理工的理解是「可以產生新專營事實的制度本身」。結果當然是浸會「五蛋出局」,因為題目本來就是要談制度嘛!基於同一律,城巴的經營牌照也是按「專營權」法例和政策批出來的,不可能與「中巴」、「九巴」的牌照有不同的理解。

近期的例是2007年大專盃複賽,浸會對城大,題目為《港府應推行 「進一步發展政治委任制」》。當時出了一個比較奇怪的爭拗,就是到底題目中的括號只是一個括號還是一個「專名號」。按浸會理解只是一個括號而非「專名號」,因此而自己訂出了一個不是政府方案的「政治委任制」方案出來。也引起了一陣嘩然。


矛盾律:

1996年法律週兩大對賽,題目為《新界原居民權利應予保留》,港大認為基本法寫了的東西不能改,包括有關原居民權利的部份。

中大則提出證明:基本法本身也有修改機制,在技術上不會是「不能改」,而在原則上,在基本法明顯地有需要改的時候,也是要改的,例如因保障婦女平等權益而修改新界原居民遺產「傳男不傳女」的規定。因此所謂基本法「不能改」與基本法的規定和原則都是相矛盾的。

在最終法院的上訴基制內,也包括了最終的憲法解釋程序,換言之,香港的法律爭拗,就算是涉及基本法條文,也可以由香港終審庭或最終由人大解釋,同樣是可以達到不違反基本法的要求,因此正方的所謂「不能改」是與基本法規定互相矛盾的。

在澄清了題目所指的修改不是「能不能改」而是「應不應改」和「在什麼條件之下應該修改」之後,雙方才能真正檢查有關的論據,沿著應否改基本法的思路上討論。


排中律:

正確使用排中律可減少「假矛盾」的誤會。因為排中律要求「正」、「反」兩個判斷加起來是所有的可能判斷,而不容許有容中餘地,因此它才被稱為「排中」。例如1993年國際大專盃(國語賽),台灣對復旦,題目為「人性本善」;反方的立論是以「人性本惡」來反對「人性本善」,但「人性本善」的對立應該是「人性非善」才對。人性非善可以是惡、但也可以是一時一樣、無善無惡,不一定就是全惡,正如「白」與「非白」的問題一樣,「非白」可以包括白以外的一切顏色,不一定就是全黑!(大會此後亦因應參賽隊伍的要求,將出題方式定為「雙辯題制」)

另外96年兩大比賽《北京應以武力統一台灣》,其中反方所定出的「簡單二分法假排中矛盾」:「統一除了武力,就只有談判,而武力必然流血」。這個陳述就不是對確的排中,因為武力不一定流血的,威脅、封鎖以強迫就範等都是武力。

對於「利多於弊」之類的題目,運用排中律也可以使策略較為明確,在利弊比較的題目中,結論的可能性有四個:「利多於弊」、「弊多於利」、「利害相等」、「利害不可知」。因此反對「利多於弊」的時候是不一定要執著於「弊多於利」一項。

國內現行的所謂「新模式」定題方法(前述1993年的爭拗事件結果),就是簡單二分法,要求正反雙方必須選定矛盾對立的場而不可選擇其他立場,美其名為「雙辯題制」(從邏輯上來講基本上是各講各話)。例如題目為「可」則反方必須立論為「不可」而不能論「不知可不可」。




[1] 葉保強《思考與理性思考》第1章:意義與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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