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名詞的內涵與外延
任何一個概念和名詞都有內涵與外延的特性,簡單來說,一個名詞的內涵指它的內容、而它的外延指它的應用。一個名詞一定有一大堆的解釋細項(附屬概念)作為對該名詞提供具體的意義,但並非每一個名詞都有可以應用的外延。
例如﹕「美人魚」一詞可以有認知意義,但這個名詞的所謂認知意義內容是來自傳說及童話,包括﹕人首魚身、傳說中的海洋精靈、童話主角等等。因此這個名詞的內涵可以作為客觀討論,例如「美人魚是真實存在的」(例如:manatee海牛,生物學家一般認為是傳說中的美人魚)﹔但外延的命題則不一定可以客觀討論,例如﹕「美人魚令人想入非非」。假如我們指童話裏的美人魚倒也無所謂,《人魚公主》等故事大家都聽過了;但假如我們所指的是「海牛」,那就真的有點兒令人摸不著頭腦了。因為海牛真是名副其實,樣子像一頭母牛、又像一頭母豬,說牠「可愛」還可以、但要「想入非非」真是不知從何說起!
至於最新有關定義的玩法是2008年第二輪入隊面試,由趙慧盈提出「請說服評判《熊貓是紅色的》」。乍看起來,似乎是搞笑題,不過假如候選人真的有通識,就會知道我們一般所謂的「黑白色熊貓」其實是指「大熊貓」 Giant Panda,本來真正的「熊貓」Panda (Ailurus fulgens),真的是紅色,只是在黑白色的大熊貓被廣泛統稱為”Panda”之後,也遷就著大眾口味,被改稱為 Red Panda 。
且留心看看這頭原產喜瑪拉雅山,只有三尺大小、拖著長長的間條型浣熊尾巴、黑腹紅背、五官精緻、吃素為主的超級無敵小可愛,誰說熊貓不是紅色的,色盲乎?
由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一般的情況是﹕名詞的內涵是可以決定它的外延的。因此先前的論述其實需要改為以下才不會出現誤會﹕“「美人魚」(特指北歐神話中的《人魚公主》),她(只特指神話中的「她」)美麗又溫柔、令不少男仕想入非非”。(先斷定了概念所指的內涵為何才能進一步談論它的引申意義)
又例如:「北京應以武力統一台灣」[2],命題當中的所謂「武力」實在所指為何﹖因為明動干戈是武力,但是武力威脅也是武力。正如在普通法中所謂的Duress正正就是這種界定。但北京是否真的向台灣「動武」,在後果上卻有很大分別。因此在內涵未有明確定論之前而判斷外延是沒有意義的。
ii. 外顯定義和脈絡定義的分析和應用
定義方法有很多種,詳情可以參考柯比《邏輯導論》第二章對「定義」的分析。但對於辯論活動來說,只要能夠把握好「外顯定義」和「脈絡定義」就差不多可以掌握了重點。
「外顯定義」是指該名詞有直接具體可以形容的內容,例如﹕王老五 ﹕未婚男子是也,四方形﹕等邊四角形是也。對客觀事實陳述的資料,一般對賽雙方都不會有太大的分歧,但為確保可以嬴取比賽,也有人會在外顯定義上「做手腳」的。
「脈絡定義」是指一個名詞必須要有其他「判斷」交互參照,才可以有意義。例如﹕利、弊、大、小、多、少、好、壞。
例如當我們要評論「某政策利多於弊」,該「政策」若能闡釋明白,則「政策」應該是外顯定義,除非大家對同一套文件有不同的內容理解。但命題中的「利」與「弊」則必須通過某種價值比較才有「多」與「少」的意義,因為對某些人的好處可以是對其他人的壞處,正如增加失業津貼對失業人仕來說當然是好事,但對於納稅人就會變成額外的負擔了。
因此要分析一個脈絡定義是否可信可取,最直接了當的方法就是分開外顯定義部份和脈絡定義部份,然後才分析脈絡定義的判斷內容是否可以具體地解釋、衡量和比較,並且分析各個組成部份有沒有矛盾或含混。
由於脈絡定義的灰色地帶較多,因此在策略上,假如事實對自己有利,最好用外顯定義,否則就應該使用脈絡定義,以便從中作出較靈活的部署。而在反駁的時候,就應該首先認清對方外顯定義中有沒有明顯的錯誤、以及脈絡定義中的判斷細節留意當中有沒有包含詭辯。
例如其中一個可以幫助我們更快認識有關「政策」命題的定義方法就從政策的一些共同特性入手。一般來說,任何政策或行動都會涉及﹕
1. 目的------ 是否有問題要解決,根據什麼價值作出選擇
2. 理論------ 支持該選擇價值的科學或哲學理論
3. 事實------ 引致行動的背景情況和環境
4. 手段------ 方法選擇以什麼為決定標準
5. 效果------ 行動能否解決問題
6. 效率------ 該特定的行動投入資源和收到效果的關係
表面看來,任何政策陳述都是外顯定義,但細心思考就會發現以上只有第1及第4項是外顯定義,而其他都是脈絡定義。因為任何行動都會講明目的和手段,但有關的理論、事實背景、以及可能造成的後果等,都是沒有共同的客觀判斷。至於連目的和手段都含糊不清的話,那麼這個「政策陳述」就肯定大有問題。
例如1995年大專盃準決賽其中一題是《港府應立例禁止地產商囤積居奇》。其中「應不應立例」就是最明顯的脈絡定義範圍,因為涉及如何判斷、如何選擇等考慮。
但其實主要爭拗點不在「應該與否」,因為那只是一個「按價值取向,在具體情況下,作出最合理決定」的程序性問題而已,真正的決定因素在於「事實判斷」:「囤積居奇」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是外顯定義,但實則不然,因為對於如何界定「囤積居奇」在事實上是沒有固有定義的!就港府1994年由規劃地政科所提交的《土地供應及物業價格報告書》也沒有直接指出是否確實有「囤積居奇」的情況,而只能說明「初步證明囤積居奇情況存在」。當中的論證部份足足用了二、三十版紙。
因此如果正方大安旨意不去詳細分析定義中可能出現的定義盲點,反方就隨時可以發動突襲,例如將任何地產存貨和單位空置現象都說成是「囤積居奇」,來指出正方解決不了現實存在的許多問題。
一般政策辯中也會出現類似「利多於弊」的字眼,假如辯論員只是流水賬式的逐點利弊去分析陳述,而不先搞清楚「誰人的立場」,同樣會出現上述所講的「對一些人的利正正是另一些人的弊」,如此互相抵銷,最後也不可能有任何結論。
這個對定義窮追不捨的策略我也是在港大那裏學來的。1989年有一場港大對理工比賽賽,題目為《香港應征收銷售稅》。要由大專同學討論一個非常複雜的稅務法例固之然不容易,但正方的理工總不能因為不容易做定義而掉以輕心。記得反方港大的劉焱其中一段反駁是要求正方解釋清楚﹕到底是否所有貨品都要征收銷售稅﹔假如正方說什麼都要,港大就指那是劫貧濟富、對小市民不公平,反之如果只向奢侈品征收,港大就要求先界定清楚什麼才是奢侈品。
這是港大一向慣用的基本工夫,就是「假兩難」[3]。除非對手在定義上痛下苦功,否則一定被港大的詭局困死。而比賽講到中段,正方由於擺脫不了「劫貧濟富」的糾纏,指出只向「奢侈品」征收銷售稅,並認為可以通過貨品的「價格彈力曲線圖」去界定貨品是否民生必需。劉焱到這時才下手,指出政府不可能以此制定稅務法例,因為無法界定何謂奢侈品。
劉焱所舉的例子倒也生動,(憑記憶複述)她說﹕大老闆用的原子金筆固之然是奢侈品,但一個小學生用的塑膠原子筆又如何﹖再者政府的責任不單是為「原子筆」這個貨種制定銷售稅指引,而是必須為「所有種類」的原子筆測繪彈力曲線圖,方能落實只向奢侈品征稅的原意,推而廣之,政府是否有能力為每一種受影響的貨品進行評估。(還記得前述關於「定義」的討論沒有﹖各位現在明白「白馬之辯」的有趣地方? 「玩定義」是可以很好玩的,尤其是你的對手疏於防範的時條)
當日整體賽果如何相信不必多費唇舌註解。請只要緊記如果定義做得不好,什麼地方也有可能被對手利用。命題中雖然並無指明銷售稅的征收範圍,但作為常識性的語理分析,也一定會知道稅收必然會有明確的征收對象的,這是一個脈絡定義,對賽雙方最好真的做好定義功夫才開始比賽。
後註:
其實正方的定義功夫也真的不敢恭維,因為根本就不必在「奢侈品」的定義中爭拗。有很多國家在實施征收銷售稅的時候經已辯論過有關的矛盾。除了有限數目的獨家供應民生必需品(例如交通服務、能源、食水等肯定免稅項目)和已有直接征稅的貨種外(例如娛樂、煙酒等不可能豁免項目),其餘商品和服務根本不會再劃分奢侈抑或非奢侈品。因為在經濟發達的國家,一般商品和必需品的供應量大、而奢侈品供應量少,因此一般商品根本不會很貴﹔而基於相同的稅率,買一般商品的人所付出的稅負較少、而買奢侈品的人稅負就會相應較大,基於「用者自負」以及「稅負與財富/消費成正比」的原則,銷售稅可以算是一個公平合理的稅制(1996年中國稅制改革即基於這種「流轉增值稅」)。由於有這些特質,歐美多個民主國家都採納銷售稅為基本稅種。
至於低收入階層以及過境遊客等等問題,一般都會有相應的社會津貼以及出境退稅等措施來平衡 (亦即豁免賦稅必須通過客觀合理的驗證手段)。可見正方做定義的時候似乎連一個像樣的先例也沒有參考過,才會拘泥於所謂「奢侈品」和「必需品」定義的爭拗上。
真正令到香港不能推行銷售稅的原因,是因為香港「以非常態為常態」因此不能有效推行銷售稅:
歐美先進國家是以本地消費為主,但香港的銷售收入很大部分來自旅客消費,因此這是一種「非常態」情況,安排銷售稅的退稅會變成很大的行政負擔;另外,先進國家是以中產階層消費為主要征稅對象,真正難以自立的窮人不是大多數,但香港是一個貧富兩極化的地方,稅負一向已高度集中在少數中產人仕的擔子上 (大部份低收入家庭一是無力邀稅又或者已接受住屋津貼/綜援或其他社會福利)。由此而可以推算:假如採用“退稅”措施的話,旅客消費和大部份人都仍是免稅﹐對於擴闊稅網或者增加收入都不一定可以成功。而富人的消費比例由於人數問題而少得可憐,對其征稅收並無積極作用,強行征收銷售稅(而又要體恤民情加大補貼低收入家庭的話) ,結果只會將稅負重擔加至中產階級的頭上。因此而可得知推行「現有西方國家模式的銷售稅」的真正困難原因是在於社會收入結構和稅負結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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