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3日 星期四

中環軍事碼頭的兩難局面


這個議題最新情況已不止是香港土地規劃這麼簡單了。而是到底《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如何「適用」的問題。

蘋果報導(2013614) 為了中環海旁興建軍事碼頭一事,資深大律師梁定邦早前應《保護海港協會》要求,向城規會遞交意見書,反對將現劃為休憩用地的中環海濱改為軍事用地。

當中提到:

當年中、英雙方簽署《協議》時,是根據國際法框架下訂立,當中列明要求英國或港英政府於「回歸前」必須在中環灣仔填海計劃內的最終永久性岸線預留150米長岸線供軍用碼頭使用,但最終港英政府在回歸前仍未能劃定該位置預留作軍碼,意味即使要追溯責任,中方也只能向英國政府追究。由於回歸後英國及殖民地政府已無權管轄香港,根據1980年生效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港府並無責任履行協議。《協議》是要求英方負責軍碼事項,故回歸後成立的特區政府,根本無角色和責任去履行這項從無參與其中的《協議》。梁認為:特區政府堅持參與其中,是對《協議》的性質及自身的憲法地位錯誤理解。

和應梁氏觀點的公共專業聯盟成員黎廣德也指這法律觀點極為重要。他表示:當年有份參與中英談判的中方官員陳佐洱早前已提及「當年是中方不准許港英政府參與談判」,故無論殖民政府抑或現在的特區政府,根本在事件上毫無角色也並無責任。

以簡單的語言來說明,就是「答應中方興建軍用碼頭的是英國政府」,因此中方如要追究責任,請找英國佬去。香港沒有責任履行英國佬對中國的承諾。

以上的法理爭拗所引起的兩難局面,並不是指「軍事碼頭」的問題,而是涉及另外一層法理問題,就是「假如中英雙方的協議香港本身無權追究」,那麼到底《中英聯合聲明》是否屬於相同性質?

因為現時有關普選等等不少重要議題,除了建基於《基本法》之外,《中英聯合聲明》也是用來解釋《基本法》的重要法理依據。按梁氏理解、以及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權力和限制:假如中國或英國政府做了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事,香港也沒有權引用《中英聯合聲明》來加以反對!

這個邏輯,牽一髮而動全身,開始有點兒令人滴汗了。

很明顯,事情不可能這樣簡單。因為當中必然涉及一些「延續權利及責任」,不可能在1997年回歸後就所有中英雙方 (不論個別單方或雙方) 關於香港事務的安排,都屬於同一種情況。

不過問題就來了,假如特區政府沒有責任,那麼《聯合聲明》當中所謂「除與基本法抵觸者一切沿用」,又是什麼意思? 這個算不算「全面繼承」?

假如這個繼承責任是不能推翻的話,那麼在199771 日成立的「臨時立法會」則明顯已違反繼承安排,那麼特區政府需要「追索」的事情,就不是「軍事碼頭」這麼簡單了。因為法律問題不能雙重標準、輸打嬴要。

或者可以這麼類比:假如中環軍事碼頭是特區政府一定要繼承的港英政府責任,那麼首先要推翻的,就是「臨立會」的安排,因為香港特區政府也同樣無權否定港英政府交下的責任。這是什麼意思? 就是請將立法會回復1997630日的規格,實行1995年實施的「新九組」選舉條例。

因為當年推翻1995年的立法會選舉安排,是中方指英方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等事項。那麼中方要問責,也應只能向英方問責,香港本身是無權否定港英政府在199771 日之前的安排嘛。

再從「時間」推論:《1994年中英防衛用地協議》的日期是1994年無疑,但1995年的立法會選舉,則是港英政府早在199210月施政報告已公告,其後刊憲立法執行。換言之,軍用碼頭協議出台時間後於立法會選舉安排的公告時間。

中方除非執意要「選擇性繼承」英方的法律承諾,才會有軍事碼頭的責任問題會出現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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