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4日 星期五

人大釋法是偽命題


本來想寫第二個題目,因為剛剛才在封存的法國筆記找到1990年有關蘇聯倒台的第一手資料。不過學生又是希望盡快談一下「人大釋法」的問題,也又只好讓蘇聯的亡靈再坐一會囉。

今次的「人大釋法」爭拗,又是一個偽命題,真正的命題是「修法」而不是「釋法」。這又只是在延續一個早有定案的東西,只不過各方的「有心人」仍然是亂猜一通而已。本來大話精又是連哄帶騙的,讓阿爺以為由他上台來主持香港大局,「釋法和修法的尷尬可以避免」。原來阿爺又上當了。這是否報應?

這個問題其實也和先前談「蘇維埃」相關的。如不了解何謂「蘇維埃」,也又不可能理解何謂「人大釋法」。這個不是《大陸法》的問題。而中央政府早晚也要面對的本身憲政危機,不過竟然又是在不適當的時間被香港某些所謂愛國愛港人士逼迫而「露底」,可又真是萬分尷尬也。

釋法問題源起是《莊豐源案》所引起的「雙非」問題。近日香港律政司要求終審法院尋求人大常委會澄清1999年就居港權「釋法決定」的效用範圍,其結果將會關係到在港出生雙非嬰兒及外傭的居港權。

其實到底所謂受影響的對象如何,那個不是重點。重點是在程序上和技術上讓「蘇維埃」露了底。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基本法》第158條寫明,只在「涉及中央管理」和「中港兩地事務」才可提出釋法的要求。這個說法是基於《基本法》的明文規定。而當中涉及的技術考量包括以下:

1.   按基本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2.   基本法只列明「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才需要進行解釋
3.   該條款的解釋影響到案件的判決
4.   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假如一眾愛國人士一口咬定中國大陸行的就是《大陸法》,那麼起碼需要接受一個他們自己訂定的標準,就是「在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任何人包括政府在內,都不能隨時增加或更改其權力及責任範疇」。(雖然這個並非大陸法的概念,因為剩餘權力在人民嘛)

基本法寫着什麼呢? 就是 (1) 香港法院有全權對「自治範圍內」的事項有解釋權;(2) 只在涉及「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才可由人大釋法;(3) 有關解釋將會影響到本港法庭的裁決,以及(4) 申請解釋,是由香港終審法院提出。

這是一個挺簡單的程序指引,照道理是錯不了的。

首先要考慮到底「居港權」是否屬於「由人大解釋」的範疇。

基本法寫明「國防與外交事務」才關中央的事,之外只有「基本法附件的三條法律(以及其他增減之法律)」適用於香港。從《基本法》定稿截至2005年為止,《附件》收錄的「適用法律」總共包括: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        刪:《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以上的適用法律與「居港權」唯一叫做有點相關的是《國籍法》,除此之外,中國其他法律「並不套用於香港」,而香港法院也不可能具有《基本法》沒有授權的「參考」其他法律的權力。

《國籍法》當中對香港適用的細節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19965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該決議主要是關於「外國領事保護權」的問題,由於涉及中央對其他國家行使中國國家主權的限制,而其中包括了部份香港人擁有的「居英權」問題,因此按158條,需要由人大釋法澄清。

按此澄清:香港特別行政區只能管「居港權」、基本上管不了中國的國籍問題。因此「居港權」的考慮,的確只是「香港自治範疇內」的事情,中國政府如何斷定某人擁有中國國籍,不關香港的事。而居港權既非國防、亦非外交,更加不涉及上述基本法附件的範疇,也又是照道理,並不屬於中央的權限。

須知中國政府也是明文規定「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這個才是「中央問題」呀。

換言之,香港在法律上,是有一大批「雖然有居港權,但沒有中國國籍」的人。因此有說「國籍問題是中央事務」,這點沒錯。但引伸為「居港權也是中央事務」這點就是無中生有了。因為「居港權」只涉及香港事務,它本身不是一個國籍嘛。

要這個邏輯成立,除非香港獨立了啊,亦即「居港權也是一種國籍」。那就和「領事保護權」等國籍法解釋扯得上關係。既然港獨份子也沒有這麼猖狂,幹啥愛國份子反而想將香港也列為獨立國家處理呢? 誰人才是搞港獨?

反過來看,硬要玩「語言偽術」的話,任何事「涉及中央」也可以說成是中央事務,那麼亞洲電視的新聞亂講江澤民死了,嚴重影響中央形象,那麼香港的廣播法例,就「理應」要交由人大釋法了吧別來胡鬧了,法律問題可不能望文生義的啊。

如不想胡鬧,從另一角度看,以上的邏輯,也有一個情況講得通,就是「基本法寫了等如沒有寫」。

大家開始滴汗沒有?

為什麼這麼講呢? 因為法律有其「普遍性」,這是邏輯定律第一條《同一律》,不是「因時制宜」地可以隨便任意解釋的嘛。香港人在《基本法》規定之下,和《中英聯合聲明》的條文一致:第廿四條第一款就是寫着: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有居港權。《莊豐源案》以至雙非問題就是這樣來的。

《基本法》第廿四條第一款的這個字眼,法庭還能「考慮」什麼其他東西呢? 換言之,這個問題,不止是「釋法」這麼簡單,而是要「修改基本法」才可以。而修改基本法有沒有一個明確的程序? 有的呀。

《基本法》159條不是就是明確程序了嗎?

[基本法的修改] 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

為什麼不啟動「修改基本法」的明文規定,反而要走「釋法」的捷徑呢?

好了,除了概念上搞不通,在技術上也同樣是死胡同。

《基本法》明文規定,尋求人大釋法,是按照158條所指,由「終審法院」提出的呀。怎麼在1999年釋法的時候,竟然會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請人大釋法? 這一點在《大陸法》地區也行不通的,在中國就能行得通?

「人大」不是「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而由此機構作出「司法解釋」,是有違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4條,有關「任何人...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訊。」。因此實行《大陸法》的歐洲大陸也作不出這種解釋出來啊。

在這裡大家應該明白問題的癥結所在了吧。

這種「邏輯」,只有在「蘇維埃」體制才能有效,就是「人大」這個「主權機構」,集「立法、行政、司法」於一身。因此能作出任何決議。

而所謂「剩餘權力在中央」而不在「人民」(因此不能真的交由公民決議修憲嘛),也同樣是基於這個邏輯。《基本法》159條其實寫了等如沒有寫呀。

因此才又會有這個說法:基本法158條「沒有禁止」終審庭以外的其他個體、包括人大自己,也可以作出釋法申請。這個在「邏輯」上說得通了吧。邏輯上也有個叫法的,「循環論證」。

因此我說「早有定案」就是這個意思嘛。因為「蘇維埃」就是如此,不是《大陸法》。看看法國憲法吧。

好了,既然大家都知道問題所在了,那麼中央又知不知呢? 當然知囉,而且比香港更清楚。之所以才會這麼猶豫「不敢」隨便釋法嘛。

其實假如中央是有權在沒有任何申請的時候,也可以自行釋法,而釋法範圍更包括香港自治範圍以內的事務,那麼中央「治港」的權限在那裡? 答案就是「沒有限制」囉 - 「循環論證」

那麼《基本法》寫了和沒有寫,又有什麼分別了

中央真正猶豫的,倒不是香港這一個隨時可以剷平的地方。而是反過來,要考慮這種「隨意性」對它自己的影響。

《基本法》是從中國憲法所「授權」產生出來的,假如以上的邏輯行得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法律,包括憲法本身,寫了和沒有寫,又有什麼分別了? 《基本法》和中國憲法以至所有法律的「存在」基礎是一樣的呀。既然所有法律以至憲法的「存在」都其實是沒有客觀的邏輯存在基礎的話。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存在基礎又在那裡呢?

又是聖誕臨近,聽聽耶穌怎講吧:通往地獄的道路,都是寬闊易走的。不過耶穌總是「阻頭阻勢」啊。

「法律可任意解釋」這條路當然寬闊好走,前頭可是「亡黨亡國」。

誰人愛國? 阻頭阻勢那些囉、硬要你走狹窄艱難的道路那些囉,前頭是《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展示的「民主憲政」。

這個場面又是很「面善」是嗎? 是呀,時維1906年「晚清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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