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2日 星期三

蘇維埃模式的困局


先前寫《大陸法》一文,指出了大家也只是望文生義、習以為常的概念謬誤,就是以為《大陸法》是指「中國大陸所實施的法律」。究其底蘊,前文也已指出了「歐洲大陸」那一套才叫《大陸法》,中國大陸那一套叫「蘇維埃」。大話講了一千次也不會變真大家以後不要人云亦云啦,以免誤己又誤人,讓人以後不敢去歐洲呀。

《大陸法》與《習慣法》的分別,主要在於「三權分立」的實施模式,不是「沒有三權分立」。人權保障來自成文憲法,而法庭有主動權力推翻立法機構所訂定的法律,即使這些法律是由「人民授權的代表」所通過。

最新個案是「2012年德國支持歐盟財政拯救方案」。該方案由總理主持的內閣起草,交德國國會通過,最後一步是要呈交法庭審理有否違反德國憲法,包括行政和立法機關有否「越權」、以及和現有憲法的原則和內容有沒有矛盾的地方。

這個監控層次是分非常清楚的。假如有任何個人或機構發現政府違法,也一樣可以告將上法庭,以「違憲」為理由,將行政決定、甚至明文法律加以推翻禁制。而如果舉國上下覺得憲法有不清楚的地方,是需要用「公投」來進行修改的。這些憲法限制,不論那一個政黨上場當政,也得遵守。以上是清楚反映兩條很重要的法理原則:

1.   國家最終主權在全體公民,
2.   三權明確分立而由司法機構作最後把關

至於英國的習慣法憲制,有其簡單的地方,也有其複雜的地方。簡單的地方在於「立法與行政一體化」,行政權力來自於可以控制立法的國會英國國會選舉之後,得到國會控制權的執政黨就有權組織內閣,而國會立法就是「全權有效」直至被司法挑戰的時候,解釋權完全在法庭手上。上訴也因此是無上限的。如果行政機關不能推翻法庭判決,只能尋求修改法律令到往後法庭的裁決必須以新法為準。由於沒有成文憲法,立法機關是有權制定任何法律。當然,要法庭判決確立才成。因此「君主立憲」的所謂「最終主權來自王權」這一句,只是「憲法習慣」而已,現實的主權也是在全民。

不論習慣法也好、大陸法也好,其主旨不是在於強化國家的行政權力,而是相反,盡力確保行政權力不可以侵害個人權利。其效率如何? 有些人總是指手劃腳,說「西方民主社會效率很低」….諸如此類啦。不過最近期的個案是「比利時無政府狀態」的示範。

國內《新華網》是這樣報導的:

541天!這是比利時創造的連續沒有政府的吉尼斯世界紀錄。自從去年[2010]  6月份比利時大選以來,因法語區和荷語區兩大陣營在國家體制改革問題上爭執不休,比利時新政府一直難產。18個月來,比利時人依然“歌照唱,舞照跳”,沒有發生任何社會動蕩,其媒體甚至自我解嘲稱:“火車比有政府時還跑得準一些。

沒有政府”而能保持社會穩定,主要得益于三大因素:


·         一是比利時的四層政府組織結構。雖然聯邦層面沒有政府,但各大區、省和市鎮基層還有政府。平時看,這種復雜的權力架構效率不高,但到了這種特殊時期反倒成了優點。比利時地方政府,特別是各大區政府在地方經濟和文化、教育發展方面有決定權,因而保證了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轉。


·         二是穩定的公務員體係。雖然政治層面聯邦政府各部群龍無首,但不管政府如何輪替,其核心的公務員隊伍並不輪替,具體幹活的就是這些公務員。

·         三是文化因素。和西歐大部分國家一樣,比利時人對社會秩序的尊重和對職責的承擔令人難忘,這成為沒有政府時比利時穩定的基礎和保障,也使比利時社會各個部門在特殊時期能比較順暢地運轉。正因如此,去年下半年比利時成為歐盟輪值主席國,看守內閣帶領聯邦政府完成這一職責,沒有出現任何大的紕漏

以上是中國官方的執導。這才是《大陸法》的運作示範。

真的由人民組織和產生的政府,國家權力是由下而上的,不是由上而下;人民並不需要其他人的督促領導維持國家運作。人民就是國家,依法運作就是。有任何爭拗,最終都會有法庭依法裁決。這才是一個法治社會的寫照。莫說是革命黨,就算連執政黨也不需要

至於「蘇維埃」又是什麼? 就是列寧的政府組織概念。因此當俄羅斯帝國被十月革命推翻之後,由列寧領導的共產黨革命政府定名為《蘇維埃社會主義聯合共和國》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簡稱《蘇聯》USSR Soviet Union. 當中那個「蘇維埃」才是主體,不是俄羅斯呀,那是「蘇聯」體系內部的其中一個「蘇維埃」。

箇中細節, 可參考 The History of the Russian Revolution, 由十月革命的主角之一, 托洛斯基親自撰寫, 由英國主要左翼作家及社會主義革命份子 Tony Cliff 推薦; 首次出版日期為1935年



好了,重複了許多這個「蘇維埃」,那麼到底這個名詞又代表什麼呢? 其實從實施組的角度來看,好像沒有分別,政府主要職能機關都分別有「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門。不過真正區分「蘇維埃」與大陸法的最主要地方,在最頂層:蘇維埃最頂層機構是「人民代表大會」,屬於「主權機構」,原則是「人民自己立法、自己執法、自己司法」,因此在理論上不會出現資本主義體制的「代理人風險」或者「無政府狀態」。

但另一個很重要的「配套」措施,是「共產黨領導一切」。因此所有政府組織和社會組織,都必定要有「黨委」的設置,這就是「蘇維埃」的精髓。

其功能如下:

1.     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社區黨組織: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

2.     國有企業和集体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决策

3.     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决定

也許長氣到這步就算了,因為無窮再細分下去也不必,主題仍是「黨領導一切」。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裡面所指的「人民民主專政」原則。

至於共產黨本身,按「專政」的概念,是實行「布爾什維克」體制的,所謂「民主集中制」就是一個以「少數職業革命家」為核心、多數黨員對其絕對服從的組織模式。

換言之,蘇維埃模式,是沒有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監督這一個概念。總之人民就是主人啦。也還是書面這樣寫,因為按「專政」概念,人民代表上面還有「黨代表」來監督,甚至決策。這就是「一黨專政」的由來。

因此要將「蘇維埃」和「歐洲大陸法」來互相比較,是完全沒有任何認知意義的。因為是兩回事。極其量可以假借為指「權利受成文憲法所保障」。因此所謂「沒有剩餘權力」就是這樣來的,「有些專家」指那是因為「大陸法」在沒有明文規定權利的情況下,人民的權利就不存在。

是嗎? 好像不大對啊。公民是當然可以按照「憲法原則」來挑戰規限公民權利的法律呀。就以2011年法國就有關「在家拘留的犯人扣上電子追蹤器是否違憲」一案 (Decision no. 2011-635 DC of 4 August 2011),法國憲法法庭也很嚴謹審視政府的權限,確保政府和立法機關沒有「越權」以及有關法例有否違反憲法原則,才加以裁決。裁決的結果不是最重要,重要的是可以讓人清楚看到大陸法的運作方式呀。

假如是「自己立法、自己執法、自己司法」的「蘇維埃」制度,那還用找憲法法庭來覆核裁決嗎? 所謂「沒有剩餘權利」,是指「限制政府沒有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可以擅自超越它明文設定的權限來「立法、執法和司法」呀。

這個憲法精神,其實看看它的各位締造者的申述就根本不可能搞錯。盧梭的名句是甚麼呀? 《論人類不平等之起源》講得很清楚:人天生自由,但到處都被扣上枷鎖。何謂「天生自由」? 就是「人權天賦」囉,那又會有「人造的法律可以加以限制」的理由呢? 《社會契約論》就對其具體運作寫得更為明確,就是「人民只能通過社會契約,才能同意對自己的自由作出限制」。

所謂「明文規定」就是依據《社會契約論》而來的,人民的天賦權利又如何「自動轉帳」到了政府那邊去呢?  政府要有凌駕人民的能力,只能靠符合憲法要求的成文法律嘛;又或者除非政府是就是「天」囉。

因此所謂「不整頓腐敗」,中國會有「亡黨亡國」的風險,的確是有這個顧慮的。只可惜,一個以「專政」方式排除了人民真實參與的「主權機關」蘇維埃,又如何可以通過共產黨自己來「自己立法、自己執法、自己司法」來完成「自我監督」呢? 有點玄是嗎?

是呀,真的太玄。之所以立國幾十年,大家仍未找到解決的方法囉。假如再有幾十年,從邏輯上來講,也不會找得出來。

假如共產黨真的希望轉化成為「執政黨」而不是「革命黨」,答案也不會有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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