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1日 星期一

250呎可以幹甚麼?

從前在法國念書的時候,經常都遇到一些質問,就是中國人是否適合搞民主。

本來也只是學術交流,作為原則性的討論,當然是人人平等囉,那分甚麼是否中國人的呀? 不過自從柏楊寫了一本《醜陋的中國人》,倒又多了一層計較。其實柏楊也不是例外,就算是民胞物與的老舍先生,也早就寫過一本《貓城記》,至於寫人不寫貓的,還有一本《老張的哲學》,對於中國人是否真是「值得享有民主」,真是講不清、說不完也。

香港本來算是中國最西化的城市,孫中山先生也是用香港做革命基地的,想來也應該是「民主示範單位」吧。不過不知怎的,過了一百五十年之後,又回復「中國一體化」,民主質素竟然也來一個「回歸」。可能未至於紅衛兵式暴力政治,但對於回復「村民水平」,倒不中亦不遠矣。

此話何來?

話說村代表的本質,就是鄉里代表囉。鄉里也者,通常都是一家一姓,自己一家人互選,外人想置啄也無緣耶。本來無可厚非,但放諸現代城市,又何來一家一姓這回事呢?

剛剛就在本屆區議會選舉,早有選民登記的法例說明「以唯一或主要住所」為「居民」定義,並以此作為「地區直選」的法理基礎。假如連這麼簡單的要求也做不到,還講什麼民主耶。

當然,假如真的有一些家族是在城市裡面「聚族而居」的話,一家人齊齊去地區投票,樂也融融也。其實「張祝珊家族」也真的就是這樣嘛。不過聚族而居,然後合伙投票這種行為又算不算是特權呢?豪門望族可以,幹啥其他人又不可以呢?

假如是這樣想?有點倒果為因罷?人家一齊投票,是因為真的聚族而居嘛。總不至於在250呎斗室之內,居然可以住滿了六個成年人,劏房乎?非也,據當事人自辯:是除了自己兩夫婦以外,包括了外父、外母、老爺、弟弟!

利害!假如這是真的,當事人不應該去選區議員,應該選特首才對噢。

第一,以社會和諧為指標,肯定全港第一,如此擠迫而不出事,世外高人也;
第二,人均40呎多一點就夠生活,香港住屋問題應該可以完全解決,還剩下絕大部分地面搞綠化,郊野公園開到中環都得囉;
第三,一個人打工,養得起一屋六個人,女權問題、經濟問題、退休問題等等,也完全解決了(不知老公做盛行?)

係真就好囉,香港有救。

假如是假的又如何?想也不敢想。

據聞事主是律師,那就不止是包拗頸這麼簡單噢,到底律師還是否值得相信的專業人士?大家也不會認為醫生會賣假藥吧。這個問題是否要由律師公會來回答一下,到底法律專業的定義是否包括「鑽空子」?

當年曾蔭權無端端「爆响口」,話自己代表全港市民,被全香港市民罵個狗血淋頭。現在倒是社會有所進步噢,假如你問這位候選人,到底她是由誰授權做「民意代表」的,她一定能夠準確答出:我全家!看來陳水扁的「有福同享」家族主義,在華人社會還是較為有代表性。

其實史上最強的案例倒還是輸給了化外之民。也早前介紹過了,菲律賓的「海龜島」事件。但嚴格來說,我還是覺得「登記選民」的住址是沒有問題的。因為作為一隻海龜,全年在海上漂浮,唯一會「上岸」的地方,就是海龜島呀;況且唯一的「人生大事」:下龜蛋!也只能在島上進行。因此在「唯一或通常地址」這點,對牠來說絕對錯不了的。

不過到底有多少隻海龜能夠一起擠進250呎範圍之內下龜蛋?奇觀也,毫無頭緒。這個問題,要留給海龜回答。



2011年10月23日 星期日

有心無心

小病是福,週末在家休養,正有點空閒,拈來幾份《信報》,只挑副刊,避了財經正版,算是苦中自娛;反正天下大亂,不看正文也罷。
也剛好拼命捱過了董事局會議,才有一句聖旨到手:今年不炒人。聽罷這句,知道同袍們今年都保住了飯碗,頓時鬆了口氣,可以放心發病出來,回家倒頭就睡個天昏地暗。想罷「佔領華爾街」的各路英雄,雖然是一腔熱血、為民請命,其實只是人心善變而已,彼等身在其中而不自覺也。身為「金融中人」,毀譽不常,如緣起緣滅,無言以對。
話說二十年前,柏林圍牆倒下之時,東歐變天,剛好正在歐洲留學,當真是風眼中心;正巧與戈爾巴喬夫的經濟顧問在班房內碰個正著,本來也想為中俄兩國的改革不同而討教一下,但正值天安門屍骨未寒,反被嗆白一番,甚不是味兒。本來也想將學術問題與私人感情分開來談,無奈人心如潮,有口難言也。
當日他老人家口沫橫飛、數落中國的種種不是,不旋踵已在巴黎尋求政治庇護,皆因蘇聯老大哥一夜倒台,他頓變「難民」,有家歸不得。本來和巴黎的同學每每談及八九北京之事,尤其預約了北京大學的同學進行聯校辯論友誼賽….. 每次談到這裡,都是嚎啕大哭至不能言語。日月如梭,時移世易,而今所謂造反也者,是倒過來衝著資本主義而來…..。列根總統當日宣佈資本主義大勝,言猶在耳,世事如棋,信焉: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也又是緣份也說不定,1020岑逸飛師兄的《生命通識》欄有一則《有心無心》文,以蒲松齡故居起題,甚合世態,讀來不忍釋手
文中道來蒲松齡生前鬱鬱不得志,滿腹牢騷,四十歲已寫成《聊齋》。極受好評,名士王士禎題詩曰:料應厭作人間語,愛聽秋墳鬼 唱詩。是否真的如此厭世,覺得鬼話比人話好聽?  也許真的也說不定。因為人言可畏之處,有時真是鬼話連篇也猶有不及也。我早就四十已過,倒寫不出什麼好文章來,《慎思明辨》算不算 ? 哈哈,談到「照妖功能」,拿種種「詭辯技巧」來「談狐說鬼」,與《聊齋》倒又有點可堪比擬。
岑師兄文中引《考城隍》一篇,謂宋秀才病中竟然應了城隍的考試,卷題:一人二心、有心無心。應曰:有心為善,雖善不賞;無心為惡,雖惡不罰。想來極有現代感,與英國習慣法吻合之至,即所謂無犯罪之心,不成犯罪之實也。
話雖如此,但又如何斷定一個人心中是「有心」還是「無心」呢?  還是「善心」、「惡心」呢? 憑其本意還是看其後果? 此中甚為玄妙也。有心為惡倒反而成善、有心為善倒反成惡,又如何?
遙想當日戈爾巴喬夫一心為善,力排眾議,強推「百日維新」,結果半個地球受不了震盪治療天下大亂,俄羅斯連同整個東歐都掉到深淵裡去,又有誰去替那批倒在歷史暗角裡的人群說半句同情可憐。大家都興高采烈談民主解放,我倒是親自到過中俄邊界,見識過人口販子在晚上將一批又一批的俄羅斯小女孩拉到中國境內「善價而沽」。可能我也和蒲松齡一樣,不幸地有一雙陰陽眼,總是見到別人大白天裡不想見到的妖魔鬼怪;也有點明白蒲松齡寧願聽秋墳鬼詩去也…..
可能年紀大了、見識多了,我的看法開始有點像錢鍾書;在「人生這本大書」之上,只在旁邊註一丁點兒眉批就算是煞有成就;總不能自以為是,為了一丁點的無聊口號(謂之堅持理想甚麼的…),把一些無辜路人弄個死去活來還自命不凡就是;正所謂「上帝要懲罰人類,有時來一個荒年,有時來一次瘟疫或戰爭,有時產生一個道德家。」
今日下午還能勉強撐著,回到中大向新一屆的辯論隊員介紹圖書館。重點其實是介紹如何用好圖書館來做學問而已。辯論也者,只是契機;如能砥礪思考、方便學問更上一層樓,那就已經是功德無量;不必自求困獸之鬥,拼死來個蝸角之爭,于願足矣。
二十多年前「參透」辯論玄機的時候,也又真的是在病榻之中。糾纏終日,究極勝負種種,有如身陷煉獄;苦思月餘終至虛脫而病重。終於到了想無可想、末了不把辯論當一回事,退而返本歸真,只求學問的時候,才覺得靈光一剎,解脫虛罔,方算是了解何謂辯論之時。所有真理,其實盡在陳耀南先生一份手稿之中,三言兩語而已,信不信由你。
本來在1995年動手寫《慎思明辨》的時候,心中就是不想將「講道理」這回事局限在「有心無心」這種唯心思維之中,但畢竟從來也沒有想過要「配合潮流口味」,末了有沒有人想翻翻看看,反正稿己付梓,也就不再介懷了。
可能還是佛祖有見識,每每想不開的時候,就看看《般若心經》:本來無一物;緣起緣滅而已,也就不必談甚麼「有心無心」好了。成住壞空、人生短長,並無別事。

2011年10月7日 星期五

高登論壇與海德公園

香港習慣了什麼都要超英趕美,這方面的基因實際和中國小農沒有兩樣。個人空間與公共空間混淆不清,此其一大特色也。
其中一樣是謂之「言論自由」,將《維多利亞公園》誤認為是《海德公園》,早已不是新聞;不過各位「高登巴打」更誤以為《高登論壇》是《西單民主牆》,那倒又是害人不淺也。
事緣是財金界近日又有流言,謂其中人氣最旺的「高登論壇」將會成為一個併購目標。而該「論壇」的一眾網友,發起抵制,「以免影響本港言論自由」云云。當中又有自比為《海德公園》的觀點。
查實英國的《海德公園》素以言論自由見稱,只是因為其中一個地盤,叫做「演說者角落」,而該一丁點的小塊地方,其實也是由客觀憲法性文件加以明確訂明的(1872年的《皇家公園及庭園法》)。公園管理權交由公園負責,幾經波折才最後由法庭判定所謂的「不受限制言論」只在那個指定角落可以進行。當中的明明細細,真箇「不足為外人道也」(包括不能詆譭皇室諸如此類….)。英國人自知得來不易,因此也從來不輕言口沒摭攔,否則何來一道《誹謗罪》歷久常新耶。
正所謂「你有揮動拳頭的權利,不過在我的鼻子前終止」。一個人要發出甚麼聲音當然也有權利,但是否某些聲音又是在到達別人的耳朵前要終止呢? 很明顯噢。
因此甚麼能講、甚麼不能講、以及在甚麼地方和情況才能講或不能講,真又是明明細細,說來話長也。
本港支持「高登式言論自由」人士一般都會引述《鄭謝案》(Albert Cheng v Tse Wai Chun (2000) 3 HKCFAR) 以作為「傳媒言論自由」的基礎,尤其令人「津津樂道」的,其實是指:
「在《鄭謝案》的終審判詞中,李啟新[法官]詳細論述「惡意」一詞,填補了英國法院一百五十年來在這方面的空白。不過,李啟新對「惡意」的論述,與特區下級法院在審理《鄭謝案》時的看法截然不同,更推翻了大多數法律教科書的一貫說法。儘管如此,他對「惡意」的法律詮釋,得到終審法院與案法官一致認同,為特區下級法院在審理「公允評論」免責辯護時應否探究被告背後動機,提供了嶄新的權威案例。
嘩,原來真是超英趕美得利害,居然一個小小的香港,可以「填補英國一百五十年的空白」!
實情又是否如此呢? 當然沒有這般簡單啦,否則律師又收甚麼律師費耶,不如自己去網上學習就是嘛。
該案其實是有明確的法律底線的:
如果被指為誹謗的言詞,只要符合「公允評論」的「五個客觀規範」,就可以「公允評論」成功抗辯,除非能證明被告不真誠相信自己的評論。
換言之,不要以為「真誠相信」就等如「可以免責」,法官所指的所謂「五個客觀規範」才是主菜噢。這五點分別為:
(一)該評是就關乎公眾益的事宜作出;
(二)有關評論可識別為評論,而非意帶詆譭的事實陳述;
(三)該評論建基於真確事實或受特權保護的事實;
(四)該評論可明確或隱喻地讓別人知道是建基於哪些事實;
(五)該評論可由一個真誠的人作出,無論他有多大的偏見和看法如何誇大或固執。
法官所指的五個條件是要求「充分條件」而不是選擇性地指個別條件。其中尤為關鍵的是當中第()條:建基於真確事實或受特權保護的事實。
對於「真確事實」相信爭議不大,但又何謂「特權保護的事實」呢? 事實還有細分類別乎?
要講得複雜其實所謂「特權保護」還要再細分兩層耶:「絕對特權」和「有條件特權」,前者是指在法庭或在議會作出的陳述,  後者是傳媒對政府機構或議會所作出的評述。當然,前者還會受制於誤導法庭等等細節。
最通常會被誤解的是後者,因為所謂的「公眾利益」,只限於「公共構機」,因此對政府機構或議會等等才能適用。而且受保護的,也只是「傳媒」而已,不是張三李四。
上述的《鄭謝案》是2000年的判詞,看看2011年的最新案例可知一二:HCA 2140/2008 597/2009 東方報業控告高登網一案。
該案內容「超煩出眾」,也不在這裡把大家悶死,只提出其中一樣東西來放大看看:
就是報紙本身不是「公共機構」,而「網站」不是「傳媒」,因此由一個不是傳媒的企業公開批評一個不是公共機構的企業,基本上和私人對簿公堂沒有兩樣也。
高登最後當然無法引用「受保護特權」來抗辯。因此看判詞要懂得法律才能看,否則看不出一個所以然來,有誤會就認真無謂囉。
各位巴打也真要打醒十二分精神,因為網站「家規」是有這一句,這點才是「免責條款」噢:
·         所有內容均為留言者個人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如任何人士在本站作出違規行為(如誹謗、侵權及發布色情物品等),本站將會在法庭要求下交出留言者的資料。  
「交出留言者資料」,可否想像是甚麼意思? 不用劃出腸了罷。
為此,高登自歎:為應付上述訴訟, 本站於過去三年間, 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和數以百萬計的法律費用…..
原來高登真的很會賺錢耶,有這麼多錢打官司!
兜了一個大圈,其實又是回到「高登疑似被收購」一事。
高登實在是一個貨真價實的商業機構嘛;高登網於2010年的股權分佈為:
(一)科域盈創有限公司(75% ,該公司股權分佈如下:
o   鄧倩雯(22%
o   柳宇澄(22%
o   黃志生(22%
o   葉泰萊(19%
o   葉蕤生(15%
(二)意念方案有限公司(25% ,該公司為林祖舜獨資(100%
(《香港網絡大典》資料) , 另見尹思哲2011723日刊於蘋果日報報導:
高登真正的賺錢模式,並非大家表面上見到的網頁廣告那般簡單 03 04年間,初涉足 IT課程的 Fevaworks,其時寂寂無聞,於工廠大廈授課,更由於上客不足,曾一度面臨倒閉危機。
至於當年的高登,在 Dr. Jim主理之下,雖然頗有名氣,但當年的互聯網廣告市場尚未成熟,因而高登也沒甚麼可觀的收入, Dr. Jim及其創業團隊,尚要同時兼顧正職和打理高登網站。
偶然下, Fevaworks嘗試在高登刊登廣告,誰知反應非常好,原來高登的用戶群,正中了 Fevaworks IT課程的目標客戶群。三個月後, Fevaworks的課程全部爆滿,很快,他們便夠錢租新舖,那就是現在長沙灣的旗艦店。
Fevaworks從高登賺錢的方法,是靠催谷網站流量,繼而再將用戶引去登記 IT課程。即使到現在,高登大部份位置最好的廣告,放的都是 Fevaworks的課程廣告。可以說,高登是fevaworks不可缺少的戰略性資產,沒有高登,fevaworks就沒有持續的源源不絕的客路,因此fevaworks不會輕易放棄高登。」

從以上的背景材料可以見到,對於高登一眾巴打來說,基本上也只是一個市場推廣的「眼球數字」而言,由眼球轉化成付鈔的顧客,那才是主旨嘛。香港是商業社會,大家見怪不怪啦。
繞了半個地球,又回到《鄭謝案》,對於一般人誤以為「真誠相信就可以甩身」,也太傻太天真了吧,判詞當中一條註腳是這樣寫的:
如果有證據證明被告並不是真誠相信自己發表的意見,被告不可用「公允評論」作為抗辯理由。…(the defence is defeated by proof that the defendant did not genuinely believe the opinion he expressed.)
因此所謂「真誠」、相對於「惡意」,其實也又不是一句「唯心主義」的說話。還是要證明被告是「真誠相信」。何謂真誠? 又是要命的嘮叨,原案判詞的修辭也真的要命,是用「反證」的:
….the defence is defeated by proof that the defendant used the occasion for some purpose other than that for which the occasion was “privileged”….
釋題如下:第一,這個發言的場合是「受保護的」(privileged),即是上述所講的兩種受保護情況;第二,發言的目的是局限在這個場合之內。
其實習慣法對於何謂「真誠相信」,還有其他條件的,真的要研究,要準備好要換多一副眼鏡才好。
所以為什麼法官在《鄭謝案》中一再強調「五個條件」就是這個原因嘛,主觀的東西,有理也說不清,看客觀的吧。
其實也可以簡約為以一句:有關公共利益的評論....須建基於事實。
或者看看亞視的最新情況可知一二,到底江澤民死了沒有? 這必須建基於一個合理的事實基礎,總不能因為你「真誠相信」,連查也不查一下,就可以硬指他死了吧。總得有個譜噢,假的又怎能當真的來講? 要是這樣也是一種法律自辯,倒不乾脆講明:
所有無腦、懶惰、盲從附和、兼且不負責任的人可以凌駕一切法律規管
這又如何?  好個天下太平。
因此又要看清楚高登的「免責條款」:本站將會在法庭要求下交出留言者的資料。無腦只可算是可憐,法律有一個很清楚的界定:不懂得法律不是一個抗辯理由。

其實這樣也挺有社會意義的,因為上述的「法外情」也是有的,就是「精神病」,假如有人需要看看精神科醫生,大家幫個忙,交他/她出來也是日行一善吧,病向淺中醫呀 阿彌陀佛。